试论代议民主与网络民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试论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6)03—0048—03
民主问题一直都是诸多政治问题的众中之重,它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已经历了数个世纪不同模式的探讨与发展。直到19世纪初叶,代议制民主终因其“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在人数上的限制条件,而这曾经是众多反民主观点的关键理由”,[1] 被誉为“既负责又可行的政体,在巨大领域与时间范围内可望实现长治久安”,[2] 而逐步成为当今世界民主的主导模式。然而,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电脑网络技术以其独特的信息技术方式对传统的政治文化,政治参与方式及政治制度等一系列政治现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与冲击,赋予了民主政治新的内涵,并对传统民主模式——代议制民主发起了质疑与挑战。
一、代议制民主的历史渊源及概念
(一)代议制民主的历史渊源
从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形式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民主政治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民主制亦称共和民主制,即公民直接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与决策:一种是代议民主制,亦称自由民主制,在这种民主模式下,法制是前提,经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严格按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前者代表了民主政治最原初的概念,源自古代雅典城邦;后者是在前者实践碰壁后的理论突破,是在前者基础上的延伸。本质上说,这两种民主模式涉及到了民主概念的问题,一直为学者所争论——“民主究竟意味着某种大众化的权力(如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和自治等),还是为达成政治决定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如通过选举竞争领导权)”。[3] 于此,美国著名学者J·S·密尔曾作出过十分经典的阐述,“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的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了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完善的政府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4] 虽然,密尔的这一论述存在着逻辑上的问题——事实上并不存在着“非直接参与即代议”的任何条件约束和假设。但在当时的技术和公民社会日益庞大的条件下,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不仅花费昂贵,而且效率相当低下。换句话说,那种全民参与式的民主只有在小国寡民时才能得以实现,于生产力日益发展的近现代社会是不合适的。这样,民主自然就遭到了质疑——失去了现实基础的民主究竟还有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西方学者对民主的定义作出了新的诠释。他们以保障人的自由状态为先决条件,以法律为前提,认为即使无法达到公民直接参政的理想状态,亦是可以通过其出于自身利益与意愿选举出的代表间接行使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管理公共事务。这种民主模式正是被密尔所推崇的“现时代的伟大发现”的代议制民主。由此,“民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摆脱了以往它与小国寡民的传统联系,并开始成为正在崛起的由民族国家所构成的边界的合法性信念”。[5]
(二)代议制民主的相关概念
代议制民主发展至今,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架构,其概念也有了相对统一的定义。简单的说,代议制民主制度(即自由主义民主制度),就是指在一个政治社会中,人民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进行政治事务的决策,或者表达自己的意愿且协调不同的利益,并在实质意义上对政治事务掌握控制权的这样一套制度。[6] 它以“自由”为主要内容,以“法律”为前提,通过制度约束来实现公民与政府的一致并调和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力的矛盾。
代议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以法律保障自由,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精神,为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衡量的标准与判断的依据。
1.自由平等的原则。代议民主制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假设——人生来平等。每个人都有着平等的权力,民众才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他们选举出自己权力的代理者,赋予其权力,并通过他们间接地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这就在政治人物和民众之间形成了代理与委托的关系:政府是代理人,民众是委托人,权力最终的所有者。政治统治也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公民间的约定或是相互指定契约的产物。这就产生了国家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问题。只有符合民众利益与意愿的政治统治才是合法的,可以长久的;一旦二者相悖,公民有权随时收回授权,重新寻找代理。
2.法治的原则。法治的目标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侵害。在代议民主制中,只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主权,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侵害,完善在公正平等的选举中选举官员的代议机制,并确立对官员行为的监督与控制,做到以法律约束权力,使公共权力在公众意愿的方向上前进,才能将民主落到实处。
3.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的原则。许多学者将这点归纳在“法治”原则之内,然而笔者以为“法治”的表述过于抽象与笼统,不能够突显出“政府保障人民自由权力”的重要性,于是本文延用了杰斐逊的观点将本点单列了出来。诚然,公民是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但我们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一旦授权成功,权力的代理人利用既得的权力破坏契约,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强制剥夺公民的权力。为此我们要有严格的公民权力保障机制,并将其写入宪法,以确保人民的自由权力能够得到保障。
4.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属于代议民主的制度范畴,是广义的“法”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代议制民主的原则之一是“全民利益的政治”,“代议制的目标就是要保护意见相左的少数人的利益”。[7] 就这点而言,笔者以为政治就是选择,是各种力量较量中的妥协,必然要损害部分人的利益;否则契约就失去了功效,公共权力如同虚设。全民利益的政治是不存在的。不要说间接参与的代议制就是直接参与的直接民主也不会实现。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都有着不同的需要,需要不同利益也就不会相同,只要存在利益的差别,就必然会产生意见的分歧。于是决策时必然要照顾到形形色色的利益。决策行为的暧昧迟缓必然会造成决策过程的效率低下,决策质量的低劣无效。我们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不是说不要忽略少数人的利益,只是在进行决策时为了顾全大局要有选择的牺牲部分利益。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系统有效率的运转下去。
二、网络民主的概念及其推动因素
(一)网络民主的概念
网络民主的概念是上个世纪90年代提出的,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结合国内外学者的定义,认为可以对网络民主进行如下描述:网络民主即是指在网络时代,新的民主政治主体——网民,以网络空间为场所,以自身利益为目的,以直接民主为目标,积极进行基于电脑网络技术的数字互动,表达政治意愿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管理决策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其特征如下:
第一,主体的平等性。比尔·盖茨认为,网络高速公路的优点之一是虚拟平等远比现实中的平等容易实现。[8] 虚拟平等又叫网络主体的平等,既包括主体地位的平等,又包括所获信息的平等。网络中一切都是虚拟的,网民尽情地在数字背后发表言论。正是由于这种身份的隐蔽性,现实中的地位差异才无法延伸到虚拟网络中,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出同等重量的声音,平民和政治家的言论所产生的些许不同效果也只是基于ID差异。
第二,权力结构的扁平化。权力结构的分散化是基于网络的平等性提出的。网络中每个人都有自由地从网上获取信息的权力。作为稀缺资源的信息不再被垄断,于是集权失去了基础,权力结构向扁平化,分散化发展。
第三,载体的无界性。网络空间的无界性是网络的平等性的前提。网络空间是网民参与社会事务国家政治的场所,是网络民主的载体。它打破了传统空间的概念,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束缚。通过网络,人们无须特殊的授权或是许可就可以做到以往或许只有跨越国界才能做到的事情,如:网络贸易,网络教学,学术论坛等。在这没有疆界的空间里网民以比特(Byte)的形式自由驰骋,恣意畅游。
第四,参与方式的直接性。网络技术的即时性,即速性,低廉性,使得原本只能在“小国寡民”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直接民主成为可能;网民不再需要代理便可自己在政治事务上发出自己的声音,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
简言之,网络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网络民主的本质内涵,是网络权力结构的扁平化的基础;网络空间的无界性为网络主体平等性提供了物质前提;而网络参与方式的直接性则是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又反过来促进了网络主体的平等和权力结构的分散。
(二)网络民主发展的推动因素
1.电脑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网络民主提供了直接的技术支持和活动空间。网络技术突破了地域的局限,冲击着人们的时空观念,并为民主政治生活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改变了以往的民主参与方式:只要有接入INTERNET的设备,不论何时何地,公民都可以通过电子公布板BBS,电子邮件E-MAIL,网络会议NETMEETING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参与政府决策。
2.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网络民主发展的根本原因。现代代议制民主是与工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民主制度。第三次科技革命后信息产业迅速发展,传统工业意义上的劳动正走向萎缩。根据法国著名左翼学者安德烈·高兹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统计,在1961—1988年间,工业工人阶级的规模在英国已缩减到44%,法国30%,瑞士24%和西德18%。在从1975—1986年的12年间,1/3甚至一半的工业工作已在几个欧洲国家消失。[9] 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代议制民主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民众的政治意愿得不到彰显;主权在民无法实现;官僚腐败问题严重;政府臃肿低效;财政支出庞大;代表素质愈遭质疑等。“许多失去信心的选民要求把代议民主制恢复到直接民主制。”[10] 在这种状况下,使直接民主成为可能的网络技术便寄托了人民莫大的希望,网络民主的产生与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三、代议民主与网络民主的利弊比较
代议民主谈的是参与方式的问题,而网络民主则侧重参与手段。二者划分依据不同,理说不该把它们拿到一个层面上进行比较;但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将网络时代民主新形式的网络民主与现阶段各国纷纷采用的代议民主进行比较,意义重大。
代议民主为全球的民主政治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授权,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保障自由”的一系列机制一气呵成,理论上堪称完美。但推敲起来却不尽人意。
从体制层面来看,代议制本身的缺陷导致了民众权力的时限性及其意愿的难表达。这里,权力的时限性是指由于后期监督与参与机制的缺陷,公民的权力仅局限于选举过程中,随着选举行为的结束而结束,得不到保障。卢梭曾尖锐地批评英国的代议制,“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11] 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行使权力的过程即是将其交出去的过程,或是所谓民主的障眼法。主权在民只能是幌子。
代议制的民意表达是间接的,代表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需要经过若干中间环节,在一层一级的传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民意内容的失真以及表达时间的滞后。民意与最终的结果难免会相差很大,利益不易实现。
从操作层面上看,代议制的假设前提是代表能够充分代表民意,并对选民负责。这个假设显然值得商榷。政治人也是经济人,会进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管是潜意识的过滤还是有目的的歪曲,在其行使公共权力时可能会有意无意的违背与选民的约定,忽视选民的利益,在最大限度范围内维护本人或是本团体的利益。于是,“国家政策与其说是反映人民的要求不如说是反映精英的志趣与价值观的意思”,[12] 很难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而一旦代议制的重心从选民转向代表(精英主义层面的精英),代议制民主便向精英主义转化,民主的初衷——民众的意愿难以实现。从民主最原初的定义来看,此时的民主已失去了意义。
首先,从制度层面看,网络民主能使直接民主成为可能。网民直接参与所带来的大量信息的交流与反馈弥补了代议民主制信息不完整、不及时性的缺点。
信息时代政府权力有以下特点:组织结构由科层制向扁平化发展,权力结构由控制型向分权型发展,决策结构由垂直式向交互式发展。[13] 只要不违反网络的基本法规,公民无须授权亦不须中介即可自由言论,发表自己的政治主张;在意愿得到直接的表达避免了歪曲与延时的同时,其言语的分量也得到了提高。使得决策的信息来源更加充分,决策更加合理。相应地,政府的权威性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削弱。
其次,从操作层面看,网络民主更加可行,选民利益更易实现。网络技术的即时性,网络空间的无疆界性,网络通信的廉价性,使网民在作为政治参与者时变得前所未有的积极与主动。他们站在自己的立场,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参与到感兴趣的领域进行讨论。其言论的蝴蝶效应得到了极大的增幅,一个小小议题的提出甚至会引起整个网络的轩然大波。2003年,“从我国的人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国务院各部部长作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民直接对话,再到湖北籍大学生孙志刚案在网上引发的铺天盖地的声讨和关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大讨论”,[14] 直接使国务院废除了旧办法通过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才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民众的参政意识增强,政治地位大大提高。再者,由于网络信息获取的平等性,政治活动愈趋透明,更易监督。从博弈的角度看,身为经济人的政治人会在行事之前重新衡量机会成本——透明度增加,腐败的风险也会增加,为了自身利益,其腐败行为必然会减少。
再次,网络民主并不成熟,其缺点亦是不可忽视。网络信息的平等性固然促进了民主的发展,但亦使得网络中很难产生真正的权威,并缺乏制度规范;民众的直接参与虽然缓解了信息不足的问题,却更有可能带来信息过剩,庞大的信息让决策参与者无所适从,造成决策的低效;黑客亚文化将使我们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信息安全存在极大的隐患;信息技术发展不平衡,“掌握核心技术和强大网络资源的国家,通过网络技术传播其文化,影响甚至左右若干国家的政治文化,进而实现特定政治目的的网络技术政治垄断”;[15] 信息穷人和信息贵族的出现则将很大程度上阻碍民主进程,甚至会危害社会的稳定;等等。
要克服这些缺点,除了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普及网络技术,提高选民素质外,还要借鉴代议民主的经验制度:如,在未来的网络民主运作中,我们可将直接民主与代议民主结合起来,遵循“半直接民主原则”,形成点面结合的立体模式——民众通过网络参与提供广大的信息来源,重大决策由全民公决选出的“决策层”进行,当然这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和经济保障。
民主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民主实现方式不断碰撞,不断磨合,民主的完善与发展才成为可能。因而,在面对代议民主与网络民主时,我们要将二者结合起来,相互借鉴,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普及网络技术,提高选民素质,以网络民主为重要手段,借助网络数字平台来改善代议民主信息摄取的不及时和不完整;以代议民主来弥补网络民主决策的低效并解决其权威性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民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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