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民
(国网河南新密市供电公司 河南新密 452370)
摘要:电价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建立和培育电力市场、配置电力资源、调整各方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研究国外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文章较少,本文从政策和产业发展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的改革路径,并为我国电力市场化创新给出了合理建议。
关键词:创新;电力市场;对策
引言
电价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建立和培育电力市场、配置电力资源、调整各方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电价改革包括电价水平和电价制度,其关键是形成市场定价机制,在发电和配电领域实行市场价格,在输电和配电环节实行基于边际成本原则的管制定价。总之,回报率法早期应用较多,价格上限法近期应用较多,目前价格上限法有逐步取代回报率法的趋势。价格上限法也在变化,如调整挂钩内容,转向市场化和动态化等。俄罗斯一直实行低电价政策,但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后,为保证电力企业能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电价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而日本、美国及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市场化改革前,电力富裕且电价较高,所以改革后电价普遍降低。
一、如何选择发达国家电力创新的政策
1.电力民营化。
将国有、公营的电力工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向民间转移,并进行出售或转让;或将国有电力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鼓励私人持股。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认为民营化是电力工业实现政企分开、引入竞争的基础条件论文网站。以这一理论为导向,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都与民营化有关。目前英国、挪威、意大利、智利、土耳其、澳大利亚等国,都已经实行了电力民营化;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等原来就是电力私有化的国家或地区,只有少数电力企业存在民营化问题;孟加拉国、喀麦隆、印度尼西亚、秘鲁等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一些尝试性的民营化举措。从民营化的发展过程来看,实施民营化的国家逐渐增加;近几年,处于战略性投资的考虑,越来越多的电力公司资产由其他公司购进,出售的资产也越来越多样化。
2.电力市场化。
电力市场是相互作用、使电能交换成为可能的买方和卖方的集合;电力商品除电能外,还包括各种辅助服务,如输送电能、无功补偿及电压调节等。各国电力市场依据输电、调度、批发市场交易中心三者之间的组合关系,通常有四种设置方式:输电、调度、市场交易中心三者合在一起;输电与调度合一,市场交易中心独立;输电、调度、市场交易中心各自独立。究竟采用何种运行机制和交易方式能够更有效率,各国都进行了不同的探索与实践。纵观发达国家各国电力改革的进程,在竞争性改革方面进行了三个方向的探索:转向长期双边期货交易的欧洲趋势;采用节点定价模型的美国趋势;进行零售市场改革,发展需求方参与的国际趋势。
3.电力自由化。
通过实行电力行业开放,降低进入成本,放松管制,减少政府干预。电力自由化的结果是竞争的加强。纵观发达国家各国电力工业的发展,竞争的趋势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力量,在实行自由化的过程中,都经历了行业重组、资产分拆、监管体系的演进等进程。由于各国情况不同,电力工业民营化和市场化的进展程度也各不相同。只实施民营化不实施市场化,是电力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不是终极目标。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美国和日本电力民营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电力改革的重点是实行市场化,放松管制和引入竞争机制;英国等国家是电力民营化和电力市场化齐头并进。加州电力危机之后,许多国家的电力改革步伐明显放慢。加州电力危机使各国电力改革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也充分关注发展目标;在市场机制上注重竞争机制的同时也充分注重风险防范机制;在市场主体上注重供应侧参与的同时也充分注重需求侧参与;在交易模式上注重集中优化效益的同时也充分注重分散决策效益。
二、发达国家电力发展模式对我国电力发展的对策
1.明确电力改革目标,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论文网站
“先立法、后改革”是发达国家推行电力产业改革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改革政策和措施的权威性和连续性,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确定政府与企业以及电力市场主体在改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准则,并且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十分必要的。尽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利用政府出台的指导政策;坚持实行集中管理,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电力改革的经验,按照电力行业技术经济特性和管理科学的内在要求,保证电力管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合理划分电力的宏观政策职能和微观监管职能,理顺部门间职责关系,将电力监管职能统一交由一个机构行使,避免“多龙治水”的弊端。
2.合理配置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成立大能源部。
建立专门的能源政策制定机构,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价格司等相关机构职能配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成立一个能源决策机构---能源部,为可持续发展制定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电力与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发展,起草有关电力法规、制定电价政策等;界定投资监管责任,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与电监会、地方电力企业之间建立一个恰当的协调机制,明确电力企业的职责、义务,并对其项目投资受益进行监管;逐步调整电价和成本监管职责的配置,在电监会成立之初,将市场准入管制和电价管制权赋予发改委,便于保持管制改革和管制行为的一致性;加强市、县级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节能减排论文,启用市、县级的行政力量,参与电力监管;在地域范围较广、人口较多的省份,设置市、县电力监管办公室,在监管需要较小的地域,只设置市或省级电力监管机构。
3.真正建立有授权、有能力的监管机构和符合经济原则的监管机制。
我国电监会的职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划分还不够清晰,需要进一步磨合和界定;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还不健全;监管绩效低于国际水平,无法实现对电力工业的有效监管。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权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但电监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具有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职责,当电力项目在已经获得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再考虑是否同意进入,就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在电价方面,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监会共同行使电价监督权,但电监会缺乏对违法电价行为的处罚权。我国电力行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与政府监管不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逐步完善监管体制,将经济性监管职能尽量集中于电监会,同时电监会本身也应尽快建立一支有能力的监管队伍,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
4.实行零售市场改革,发展需求方参与,实施竞价上网。
不管任何季节、任何时段,也不考虑电力的盈余时期还是紧缺时期,采用固定的行政审批电力价格是行不通的。中国可借鉴并吸取美国加州电力危机的经验和教训,适当允许电力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在一个活跃的零售竞争市场,消费者可以根据电价和服务质量选择他们的零售供电商。这样将刺激电力零售商进行竞争,降低零售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并执行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批发市场的竞争将鼓励零售商采用实时定价或分段定价,使得最终电力消费者看到批发市场的价格信号,根据电价高低来调整自己的电力消费。建设电力批发与零售市场,既要考虑电力本身的物理和经济特点,又要兼顾价格波动、市场垄断力量等社会因素。
论文作者:侯建民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第02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9/22
标签:电力论文; 电价论文; 民营化论文; 市场论文; 职能论文; 管制论文; 价格论文; 《电力设备》第02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