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向农民走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最低论文,农民论文,生活保障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怎样理解农民最低生活保障
从今年起,民政部已将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到今年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比,农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救济内容、方式、标准、周期及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别。例如核算家庭收入是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保障标准也以年为单位进行制定。一般是以上年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和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本年度的保障金或实物。发放时间有按季度发放,也有按半年一次发放的。资金来源于县乡财政拨款和村公益金。从已实施这项制度的地区平均水平来看,一般月人均补差20多元,这虽与全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两百多元相比有一定差距,但由于农民自身的土地保障功能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基本保障了农村贫困居民的吃、穿、用等方面的最低生活需求。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刻不容缓
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对农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老残幼(即五保户)和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农、牧、渔家庭,以及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救济对象进行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农村固有的土地保障逐步弱化,原有的“救济型”保障已无法适应农村形象变化的需要,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建立相对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
如今,农村社会救济将在规范和完善传统做法的同时,有计划地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东部发达地区,力争在5年内建立起较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中部一些条件基本具备的地区,初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西部欠发达地区,重点是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各种救济做法,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与传统救济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由政府和集体对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者给予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它是农村传统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和完善,使过去由政府和集体实施的定期定量和临时救济,转变成为一项更加规范的社会救济制度。
从目前已实施这一制度的地区看,原有的临时救济已经取消,但由政府实行的定期定量救济仍然保留。定期定量救济对象享受定补后,如家庭人均年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者,还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在当前已经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的地区保障标准是以“县”为单位制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和集体。“国家”这部分主要是政府的救济救灾款,一般情况是县财政承担。根据地方经济的不同,有些地市采取“三三制”:市、县、乡各承担1/3(或县、乡、村各承担1/3)。“集体”这部分保障金大多由乡、村两级来负担———从村提留、乡统筹中解决。在村里,基本采取实物的形式多给困难家庭一些口粮;在乡里,则发放一些救济款。
从发展和完善这一制度看,原有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都应统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管理。社会救济只有一个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对亨受最低生活保障之后,家庭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如家庭有重病人、残疾人等,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还要通过临时救济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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