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格的“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弗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问题之提出
我们首先来看一段引文:
人们也许会倾向于不把思想和真之间的关系看成意义[Sinn]和所指[Bedeutung]之间的关系,而看成是主语和谓语④之间的关系。人们甚至可以说:“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是真的”。但是,在更仔细的考察之后,我们发现,那个句子所说的实际上并不比一个简单的句子“5是一个质数”要多。在上面两种情况当中,对真性的断言[Behaptung der Wahrheit]都包含在陈述句的形式当中。而当它[即陈述句的形式]没有其通常具有的力量的时候,比如说在一个站在舞台上的演员口中,句子“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是真的”也只不过包含了一个思想,一个和简单的句子“5是一个质数”包含的思想相同的思想。由此可见,思想和真之间的关系不能与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相提并论。⑤[FZ1]
在讨论这段引文(它是弗雷格著作中比较错综混乱的段落之一)的具体内容之前,我们先来再次明确一下弗雷格的整体思路。弗雷格关于真性的基本理论是:
F1.真性,也就是真,是一个对象。它可以是(没有断言力量的)陈述句的所指。它和思想的关系是(没有断言力量的)陈述句的所指和意义之间的关系。
具有“p这个思想是真的”这种形式的语句看来与F1之间存在矛盾。弗雷格必须在他的哲学体系内部对具有这种形式的语句作适当的处理,消除它们对F1的威胁,从而维护F1。这是蕴涵在引文FZ1里的主导思路,也是本文随后的讨论的主导思路。
那么,具有“p这个思想是真的”这种形式的语句究竟给F1造成了什么麻烦?弗雷格自己在FZ1里的(没有非常明确地表述,但暗示得足够清楚的)回答是:具有这种形式的语句使思想与真之间的关系看起来是(作为更复杂的思想的组成部分的)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这与F1不相容。举例来说,句子
(1)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是真的。
使得一个思想,即“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和真的关系看来是[(1)表达的思想的]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我认为,我们在这里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在于,弗雷格自己的回答是错误的。从弗雷格自己的语义学出发,“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和真之间的关系根本不可能是(1)表达的思想的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因为“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不可能是(1)表达的思想的主语。在(1)表达的思想中,我们可以将“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这个专有名称的意义看做主语,“是真的”的意义看做谓语。而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是那个专有名称的所指,不是它的意义。所以,从弗雷格自己的语义学出发,(1)无论如何也不会让“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和真之间的关系看起来是[(1)表达的思想的]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弗雷格在FZ1里提出的是一个对他自己的体系来说不存在的麻烦。类似(1)的句子给F1造成的真正困难是另外一种。在FZ1成文14年之后,弗雷格在另一处文稿里比较清楚地表述了该困难:
当我们说“这个思想是真的”的时候,我们好像把真性作为一种性质赋予了一个思想。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面对的就是一种对象落在概念之下的情况。一个思想,作为对象,落在了真的概念之下。但这里语言在欺骗我们。我们面对的不是对象和它的性质之间的关系,而是一个符号的意义和它的所指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2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是真的”所说的并不比“2是一个质数”要多。如果我们在说第一句话的时候表达了一个判断[Urteil],那么这也不归功于“真的”这个词汇,而归功于断言力量[……]。⑥[FZ2]
引文FZ2表明,真正的困难在于:(1)和一个极其普通的句子
(2)海水是咸的。
看来具有完全相同的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从弗雷格的语义学出发,在(2)中,“海水”指称一个对象,“是咸的”指称一个概念。(2)断言⑦该对象落在该概念之下。因此,(1)使得“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和真性之间的关系看起来是“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所指的对象和“是真的”所指的概念之间的关系,⑧(1)断言前者落在后者之下。这种对(1)的语义阐释在弗雷格的语义学里是完全允许的。换言之,真性是一种性质,它与思想的关系是对象和对象的性质的关系。这与F1不相容。
二 解决问题的尝试(一)
弗雷格如何解决该困难?语言的句法结构常常欺骗我们。“飞马不存在”从表面句法看来是一个主谓结构。我们通过谓词“不存在”赋予主语“飞马”指称的物体一种性质。⑨但这种理解造成悖论,所以我们认为表面句法结构在欺骗我们。只要澄清“飞马不存在”真正的逻辑属性,悖论就消失了。类似(1)的句子给弗雷格的理论体系中的F1造成困难。但这也是语言在欺骗我们。这种困难是否也会在类似(1)的句子的真正逻辑属性或其他一些特性被澄清后消失呢?弗雷格似乎的确在尝试这样来解决困难(至少,考察FZ1和FZ2两段引文,我们很容易得到这样的初步印象)。正如上面所说,弗雷格在FZ1中对(1)造成的困难做出了错误的表述。但如果将这个错误的表述替换成FZ2里的正确表述,那么FZ1和FZ2这两段引文似乎都包含了同一个思维模式:类似(1)的句子让人误以为真性是一种性质。但只要澄清a.(1)和
(3)5是一个质数。
实际上表达了同一个思想这一事实,并且澄清b.句子具有的断言力量并非蕴涵在“是真的”这个词汇中这一事实,人们就会认识到真性不是概念,并且(1)并未断言“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落在真的概念之下。这样一来,类似(1)的句子对F1也就不造成威胁了。可这种初步印象是错误的。弗雷格没有尝试这样来解决困难,因为这样根本不能消除(1)对F1的威胁。下面我们来说明原因。
我们首先来谈a。弗雷格认为,(1)和(3)表达同一个思想。我认为,这个观点可以暂时接受。并且,该观点与弗雷格自己(没有明确提出,但常常使用的)用于判断思想的等同性的标准相吻合。⑩现在的问题是:以这个观点为前提,是否可以推导出(1)没有断言一个特定的思想落在真的概念之下(或者对类似(1)的句子的使用并不要求我们承认真性是一个概念)这个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1)和(3)表达同一个思想这一事实是否意味着“是真的”在(1)当中没有意义。弗雷格对此有明确的观点。(在另一处讨论与FZ1和FZ2里相同的问题时)他写道:
[……]于是人们可能说,“是真的”这个词完全没有意义。但这样一来“是真的”在其中作为谓词(11)出现的那个句子就也没有意义了。人们只能说:“是真的”这个词有一个意义,但它的意义不为那个它作为谓词在其中出现的整个句子的意义添加什么。(12)[FZ3]
如果一个句子包含一个没有意义的组成部分,那么整个句子就没有意义。而(1)明显有意义,所以“是真的”也一定有意义(这个意义以下简称“α”)。只不过α不为(1)表达的思想(该思想以下简称“γ”)添加任何内容,因为(1)和(3)表达同一个思想γ。可这是很奇怪的。这里的问题是,具体如何理解以下情况:虽然(1)比(3)具有更多的意义[(1)除了有“5是一个质数”表达的意义之外,至少还有“是真的”表达的意义,而(3)只有“5是一个质数”表达的意义],它们仍然表达同一个意义(思想)。Kemmerling提出了一种理解方式:(1)的各个组成部分表达的意义中有两个意义互相抵消,它们分别是α和“这个思想”的意义(该意义以下简称δ)。Kemmerling的出发点是:(1)的组成部分“5是一个质数”的意义是γ。在这个组成部分后面添加句子名词化算子(Satznominalisationsfunktor)(13)“这个思想”之后,我们得到一个专有名称“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Kemmerling称该专有名称的意义为“δ(γ)”。显然,δ(γ)不等于γ。因为δ(γ)是一个指称思想的符号的意义(14),而γ是一个指称真的符号的意义。意义相等的两个符号在弗雷格的体系中不可能有不同的所指。下一步操作是在专有名称“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后面添加(句法意义上的)谓词“是真的”。通过这次操作,我们又反过来取消了句子名词化操作的结果,得到一个句子。它的意义是α(δ(γ)),它的所指是真。δ在(1)的意义层面上造成以下变化:它把一个指称真值的符号“5是一个质数”的意义γ转换成了一个指称思想的符号“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的意义δ(γ)。而α的唯一作用则是在意义的层面上取消这种转换,抵消δ的作用。经过两个互相抵消的操作,最后在意义层面上输出的仍然是最开始的意义γ。而这就是(1)最终表达的思想。当弗雷格说(1)和(3)表达同一个思想的时候,他的意思是α(δ(γ))等于γ。(15)
我认为Kemmerling的解释可信,可以看做弗雷格没有明确表述的考虑。回到我们最开始的问题:(1)和(3)在此种意义上表达同一个思想是否意味着对类似(1)的句子的使用不要求我们承认真性是一个概念?答案是否定的。从上述解释出发,(1)本质上是一个主谓结构。“是真的”本质上和其他普通的(句法意义上的)谓词具有相同的语义功能。它也有一个有待填充的(ergnzungsbedüirftig)意义α。α也能和另一个饱和的(gesttigt)意义δ(γ)一起组成一个思想[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在与一个饱和的意义,比如δ(γ),组成一个思想的时候,它和δ(γ)的一部分,即δ,相互抵消,不为最后输出的思想增添什么。这种组成方式是特殊的。普通谓词的意义没有该特性。比如“是咸的”的意义和“海水”的意义的组合方式就十分正常。它们都为它们组成的思想增添内容,不存在任何互相抵消的情况]。既然本质上是一个谓词,它在(1)中就应当和其他谓词一样指称一个概念。并且,最关键的是,它必须指称一个概念。因为(1)指称真这个对象。(1)的一部分,即“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虽然也指称一个对象,但这个对象是γ,不是真。因此,在(1)的所指层面上必须还有一个概念存在,该概念和γ一起组成真这个对象。而指称该概念的只能是“是真的”。在这点上,“是真的”从本质上和其他普通的谓词也具有相同的语义功能。简而言之:(1)和(3)表达同一个思想,“是真的”(由于它在句子中扮演的独特语义角色)是个极特殊的谓词。(16)由于它十分特殊,弗雷格甚至犹豫是否应当把它指称的概念称为一般意义上的性质。(17)但即使如此,“是真的”在(1)中本质上仍然是一个谓词,它在(1)中也必须指称一个概念。由此可知真性是一个概念,并且(1)断言γ落在真的概念之下。这足以威胁F1。
现在我们来考虑b。句子具有的断言力量并非蕴涵在“是真的”这个词汇中这一事实是否意味着对类似(1)的句子的使用不要求我们承认真性是概念?答案也是否定的。一个处在特定句子中的(句法意义上的)谓词是否蕴涵断言力量和它是否指称一个概念毫无关系。(2)中的谓词“是咸的”也不蕴涵断言力量,但这并不妨碍它指称一个概念。a和b这两件事实并不能解除类似(1)的句子对F1的威胁。
在弗雷格的体系内部,还有没有别的方法可以解除(1)对F1的威胁?人们或许会很自然地想到以下方案:根据(1)的表面句法结构(即一个主谓结构),“5是一个质数这个思想”指称γ,(1)断言γ落在“是真的”指称的概念之下。那么,为了避免承认真性是一个概念,我们是否可以声称(1)的表面结构具有蒙蔽性(我们可以说,这恰恰就是弗雷格在FZ2中提到的语言对我们的欺骗)?就像处理“飞马不存在”这个句子一样,我们可以为(1)提供一种与其表面句法结构所决定的语义分析不同的语义分析,并且声称(1)的真正语义结构不要求我们承认真性是一个概念。我认为,无论采用哪种具体的偏离表面句法结构的语义分析,该方案本身都不可行。它至少会面临如下对它不利的因素:第一,虽然(1)有我们已经讲过的特殊性,但没有理由怀疑它不是一个和(2)一样的主谓结构。把它看做一个主谓结构所造成的唯一麻烦在于这样一来会威胁F1。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个原因就对(1)进行脱离表面结构的语义分析,似乎有ad hoc(特设)的嫌疑。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弗雷格的语义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十分贴近表面句法的语义学。他总是以表面句法结构为指导,让语义分析服从前者,绝少出现偏离表面句法的语义分析(18)。最典型的例子是对有“马这个概念”这个专有名称出现的句子的语义阐释。这类句子的表面句法和概念的本质特性有冲突。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弗雷格也没有对这类句子作出偏离表面句法结构的语义分析。相反,为了顺从表面结构,弗雷格专门引入了一个特殊的,可以代表概念的对象。(19)并且,弗雷格的语义学中最核心的两个概念(即对象和概念)本身的解释都与表面语法结构关系密切。(20)这使得对(1)作出偏离其表面结构的语义分析在弗雷格的体系内不可行。事实上,弗雷格自己从未采用或暗示过这种解决方案。
这里的结论是:在弗雷格的体系内部,对于具有“p这个思想是真的”这种形式的句子的语义分析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个结果,即真性是一个概念。弗雷格不能反驳这一结论。并且,我认为,他在FZ1和FZ2中也没有尝试反驳这一结论。
三 解决问题的尝试(二)
下面的讨论分两步进行。首先我将陈述弗雷格解决具有“p这个思想是真的”这种形式的句子造成的困难的真正方案,然后我将解释该方案为什么在弗雷格的体系内部可以解决困难。我认为,弗雷格的真正方案是:完全放弃使用类似(1)的句子,完全放弃使用“是真的”这个(句法意义上的)谓词。针对该方案有一种很自然的反驳:我们的主要困难是,对于具有“p这个思想是真的”这种形式的句子的语义分析迫使我们承认有真性这样一个概念存在,这与F1不相容。这类句子和词汇“是真的”的存在和对它们的语义分析是我们承认真性是一个概念的原因,但不是真性这个概念存在的原因。仅仅将指称这一概念的词汇和包含这个词汇的句子从语言中清除难道就能让这个造成麻烦的概念本身消失吗?要回答这种反驳,必须仔细考察弗雷格的一个基本的本体论观点,即思想本身没有组成部分。
在论文〈概念和对象〉中,弗雷格考察了以下两个句子:(21)
(4)至少存在一个4的平方根。
(5)4的平方根这个概念是被满足的(22)。
对于(4),弗雷格作出了如下的语义分析:“4的平方根”指称一个一级概念(即对象可以落在其下的概念),“至少存在一个”指称一个二级概念(即一级概念可以落在其下的概念)。相应地,“4的平方根”有一个指称一级概念的符号的意义(该意义以下简称A1),而“至少存在一个”则有一个指称二级概念的符号的意义(该意义以下简称B1)。(4)断言那个一级概念落在那个二级概念之下。就(4)的情况而言,弗雷格称那个二级概念为“陈述(Aussage)”,该陈述是针对那个一级概念作出的。对于(5),弗雷格则作出了如下的语义分析:“4的平方根这个概念”指称一个对象,“是被满足的”指称一个一级概念。相应地,“4的平方根这个概念”有一个指称对象的符号(即专有名称)的意义(该意义以下简称A2),而“是被满足的”则有一个指称一级概念的符号的意义(该意义以下简称B2)。(5)断言那个对象落在那个一级概念之下。就(5)的情况而言,弗雷格称那个一级概念为“陈述”,该陈述是针对那个对象作出的。(23)按照弗雷格的看法,A1是一个第一级的有待填充的意义,B1是个第二级的有待填充的意义。与(4)对应的思想的结构是B1(A1)。A2是一个饱和的意义,B2是个第一级的有待填充的意义。与(5)对应的思想的结构是B2(A2)。虽然B1(A1)的逻辑结构和B2(A2)有本质差别,但弗雷格却声称,B1(A1)等同于B2(A2)。(24)这如何可能?弗雷格立刻回答了该问题。他写道:
只有当一个人没有考虑到思想可以用各种形式进行拆分,并且有时让这个、有时让那个作为主语和谓语(25)出现的时候,他才会对这种情况感到惊奇。单纯通过思想本身,什么是主语还不能得到确定。如果一个人说:“这个判断的主语”(26),那么只有当他同时指明一种特定的拆分的时候,他才[用那个短语]指称了一个特定的东西。人们通常通过语言来做到这一点[即指明一种特定的拆分]。人们永远不可以忘记不同的句子可以表达相同的思想。(27)[FZ4]
在论文〈概念和对象〉的草稿中(成文大约在论文最后发表的版本前1年),在和FZ4相对应的位置,弗雷格写道:
内容(28)可以用不同的形式进行拆分[……]诸如“可判断的单称内容[singulrer beurteilbarer Inhalt]”,“可判断的特称内容[partikulrer beureilbarer Inhalt]”之类的表达方式也不精确。因为这样一来内容本身就被赋予了一种特性,而该特性本来只属于内容的特定形式,即一种特定的分出主语和谓语的拆分方式。(29)[FZ5]
由以上两段引文来看,弗雷格的明确回答是:思想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被拆分成不同的逻辑组成部分,但它本身没有先在的逻辑结构(或者说没有先在的逻辑上的组成部分,比如主语和谓语)。就一个思想来说,我们只能相对于它的一种特定拆分方式(这种方式由表达思想的句子决定(30)来谈论它的逻辑组成部分。因此,B1(A1)和B2(A2)是同一个思想(以下简称Г1)的不同拆分方式。因拆分方式不同,所以拆分后的逻辑结构不同,但这并不影响思想本身的等同性。我们将该理论称为“思想的无定形理论”,简称“无定形理论”。(31)
在继续讨论之前,让我们来更精确地表述“一个思想本身没有先在的逻辑组成部分”的意义:一个思想Г本身没有先在的逻辑组成部分,当且仅当不存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x和y:1)x和y组成Г。2)对于所有的z来说,如果z≠x且z≠y,那么就不存在一个可以和z组成Г的z[*](x,y,z和z[*]都是符号的意义层面上的单位)。(32)比如,Г1在这种意义上就没有先在的逻辑组成部分。因为B1和A1组成Г1,并且B2≠B1,B2≠A1,但是却存在一个可以和B2组成Г1的A2。换言之,我们可以说,一个思想T本身没有先在的逻辑组成部分,当且仅当拆分Г之后出现的任意一种逻辑结构在Г的个体化原则(Individuationsprinzip)里不扮演任何角色。弗雷格的无定形理论可以表述为:对于任意一个思想Г而言,Г在上述意义上没有先在的逻辑组成部分。(33)
弗雷格在另一处写道:
人们可以说,判断就是在真值内部区分出不同的组成部分。这种区分通过回到思想来进行。每一个和一个真值对应的意义[即思想]都对应一种特定的拆分方式。(34)(FZ6)
显而易见,在弗雷格的体系内,真值可以有很多种拆分(它们的拆分方式比任何一个思想的拆分方式要多得多),它本身也没有先在的逻辑组成部分(35)。FZ6表明,对真值的拆分,即在一个句子的所指层面上进行的拆分,取决于对该句子表达的思想的拆分。我们按照表达思想的句子决定的方式来拆分思想,然后根据思想的拆分方式来拆分思想对应的真值。具体例子上面已经举过很多。(36)
既然思想本身没有先在的逻辑组成部分,为什么要拆分思想?弗雷格的文稿为这个问题也提供了一个答案。带有(现代逻辑中称为)全称量词和变项的语句都表达某种普遍性,比如:
(6)对于任意的x来说,如果x大于2,则x的平方也大于2。
弗雷格称(6)为“普遍句子(allgemeiner Satz)”。把(6)中的x替换成任意一个数的名称,去掉全称量词,我们就得到一个不带变项的句子,比如“如果3大于2,则3的平方也大于2”。弗雷格称这样的句子为“特殊句子”(besonderer Satz)。(37)谈到普遍句子的时候,弗雷格明确说道:
只有在这时[即涉及到普遍句子时],我们才有必要将一个句子拆分成一些本身不是句子的部分。(38)[FZ7]
在谈到同一话题时,弗雷格还写道:
只有在这时[即涉及到普遍句子时],我们才有必要将一个思想拆分成一些本身不是思想的部分。(39)[FZ8]
举例来说,在面对某个按照上述操作由(6)生成的特殊句子时,我们面对的总是不包含空位的完整句子。在对这样一个完整的句子进行语义分析的时候,我们只需说明它(作为未经拆分的整体)表达某个(未经拆分的)思想,这个思想对应(未经拆分的)真或者伪就够了。而在普遍句子里,出现了不完整的句子。比如在(6)里,“x大于2”和“x的平方也大于2”就不完整。“大于2”和“的平方也大于2”的左边都有一个“x”,它代表空位。专有名称可以作为独立的单位轮流填入该空位,构成完整的句子。代表空位的变项使得可以构成完整句子的各部分开始分开出现。所以,在对(6)进行语义分析的时候,必须对这些分开出现的(本身不是句子的)单位进行语义分析。这种语义分析于是引出对思想(乃至对真值)的拆分:“大于2”和“的平方也大于2”带有空缺,它们表达有待填充的意义,指称有待填充的物体,即概念。可以代替“x”的符号则是专有名称。它们表达饱和的意义,指称对象。(40)
简而言之:弗雷格认为,句子的拆分和句子意义层面上的拆分(以及随之而来的句子所指层面上的拆分)都只有在涉及带有变项的普遍句子和对它们的语义分析时才是必要的。在对一个特殊句子进行语义分析的时候,任何一个层面上的拆分都没有必要。那么,下一个问题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把普遍句子纳入考察范围?答案是:为了使语言和思想的联系系统化。我们可以将对一种语言的考察限制在诸如“如果3大于2,则3的平方也大于2”,“如果8大于2,则8的平方也大于2”这样的特殊句子的范围内,对这些特殊句子进行上面已经提到过的简单的语义分析。这样,我们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建立语言和思想的联系:我们至少可以说出哪些句子(作为未经拆分的整体)表达哪些(未经拆分的)思想,这些思想各自又对应哪个(未经拆分的)真值。但是,这样的联系不够系统。比如,我们只知道一件事实,即有上述两个特殊句子,它们各自都表达一个与真对应的思想,但不知道这件事实是否由某种普遍规则决定,也无法从这样的普遍规则出发,对无限多的特殊句子所表达的思想是对应真还是对应伪作出预测。要做到这点,必须使用普遍句子。句子,句子的意义,句子的所指三个层面上的各种拆分由此出现。(41)
这里的结论是:思想和真值本身没有先在的逻辑组成部分。拆分它们是使用语言的人类进行的工作。准确来说,使用语言的人类需要用一种经过拆分的方式来把握(fassen)思想,因为人们需要使语言和思想的联系系统化。
经过上面的准备,我们可以讨论我们在这一节开头提出的问题了。我们首先注意到的是,有两类物体,一类是有待填充的意义和与之对应的概念,另一类是思想和真值,这两类物体有本质区别:假如没有人类,没有语言,或者没有系统化的需求,后一类物体仍然会存在,而前一类物体则不然。如果没有人类和语言,就不会有对思想的拆分和随之而来的对真值的拆分,没有这种拆分,也就不会有有待填充的意义和概念存在。弗雷格多次强调(42),思想的存在不依靠人。人们把握思想,但思想并非是通过人们对它们的把握而产生的。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有待填充的意义和概念却是人们在(系统地)把握思想的时候制造出来的。这里,我们会面临一种反驳:以(2)为例,根据句子的意义层面上的拆分,我们把(2)指称的真值拆分为“海水”指称的对象和“是咸的”指称的概念。海水和那个概念一样都是在真值被拆分之后才作为真值的组成部分出现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如果没有对真值的拆分,海水本身就不存在。所以,上面的整个讨论只证明了如果没有人类和语言以及随之而来的拆分,概念就不会作为真值的组成部分出现,但没有证明如果没有拆分,概念本身就不存在。(43)
这个反驳不成立。弗雷格在1882年8月29日的一封信中写道:
我不认为概念的构建可以先于判断进行,因为这预设概念可以独立存在。我的观点是:概念是通过可判断的内容的拆分形成的。(44)[FZ9]
判断即对真值的拆分,而这种拆分是由思想的拆分(即可判断的内容的拆分)决定的(见FZ6)。弗雷格的明确观点是:概念是在拆分真值的时候形成的,是拆分的产物。没有先于拆分独立存在的概念。(45)因此,我坚持我的阐释观点:概念是人们系统地把握思想时的产物。(46)
概念是真值拆分的产物。脱离真值的具体拆分,具有“x这个概念存在吗?”这种形式的问题无意义。一个概念总是相对于真值的某种拆分方式存在的。真值本身没有先在的逻辑组成部分,它的具体拆分方式由指称它的句子表达的思想的拆分方式决定,而这个思想的拆分方式则由表达它的句子来决定。一门语言的所有句子加起来可以提供数目庞大的拆分真值的方式,从而在系统化的环境下制造出一系列概念。对于任意一个门语言S来说,哪些概念相对于S来说存在(或者说S可以制造出哪些概念)最终取决于S中包含什么样的句子和什么样的词汇。只有当弗雷格所使用的语言中存在具有“p这个思想是真的”这种形式的句子和“是真的”这个词汇的情况下,他才需要在他的体系内承认有一个由“是真的”指称的概念(即真的概念)存在。当然,我们上面谈到过,这些句子本身严格来说并不迫使弗雷格对它们表达的思想和它们指称的真值进行拆分,它们仅仅决定可以进行的拆分的方式[具有“p这个思想是真的”这种形式的句子规定,如果要对它们进行拆分,那么在句子层面上应当区分出(句法意义上的)主语“p这个思想”和谓语“是真的”。意义和所指层面上的拆分也由此得到规定]。(47)鉴于它们规定的拆分方式,对系统化的追求使得弗雷格必须对“是真的”做出独立的语义分析。这迫使弗雷格承认真的概念的存在。所以,只要弗雷格将类似(1)的句子和“是真的”从他使用的语言中清除出去,他就没有必要在他的体系内承认真性这个概念的存在,F1也就不再受威胁。例如,当弗雷格使用的语言中包含(1)这个句子的时候,鉴于这个句子所规定的对γ的拆分方式,弗雷格在系统化的背景下就必须将γ拆分为α(δ(γ)),并且承认α对应的那个概念(即真的概念)的存在。而同样表达γ的(3)这个句子就不会制造出真的概念。就弗雷格的体系而言,类似(1)的句子和“是真的”这个词汇的存在是真性这个概念存在的原因,而不仅仅是人们承认后者存在的原因。
那么,最后一个问题是:弗雷格能将类似(1)的句子和“是真的”从他使用的语言中清除出去吗?弗雷格自己的明确回答是:能。(48)其原因在FZ1和FZ2中已经提到过了:第一,使用“p这个思想是真的”这样的句子并不使语言能够表达的思想的数目增大。所有它们表达的思想都可以用“p”来表达。第二,“是真的”在表达对一个思想的判断这件事上也是多余的。在所有使用“是真的”可以表达判断的场合下,不用这个词汇也可以表达判断。在所有不用这个词汇不能表达判断的场合下,使用它也不能表达判断。所以,根据弗雷格的看法,“是真的”完全是多余的,放弃它不会造成任何困难[因此,以上两点不是类似(1)的句子不会对F1造成威胁的直接原因,但却是弗雷格得以消除这种威胁的间接原因]。概念文字(Begriffsschrift)是弗雷格发明的一种在他自己看来比较完美的表达思想的符号系统。在概念文字里,类似(1)的句子和“是真的”的确没有再出现。
四 结论
我将讨论的结果总结如下:类似(1)的句子不对F1造成威胁。其他人可以按照他们的需求继续使用一种包含“是真的”这一词汇的语言,但弗雷格可以拒绝使用这种语言。弗雷格的观点是:思想和真性的关系是句子的意义和所指之间的关系。包含“是真的”这一词汇的语言通过包含一个没有必要出现的词汇使得真的概念这个没有必要制造出来的概念在系统化的背景下产生,进而对F1形成威胁。在这种意义上,弗雷格说语言有欺骗性(见FZ2),因为类似(1)的句子使F1看似遭受了真正意义上的威胁,但这种威胁实际上却是语言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制造出来的。通过对(不包含“是真的”这个词汇的)概念文字的采用,我们可以在不削弱语言表达思想的能力的同时避免那种语言虚构出来的威胁。弗雷格没有明确表达这点,但我认为,这的确是他为我们在本文提要里提出的困难设想的解决方案。当然,如果我们站在弗雷格的体系之外,用批评的眼光来看待这个解决方案,它的可行性是可以争议的。至少,它的可行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即谓词“是真的”的确像弗雷格想的那样完全多余,是可以争议的。
注释:
①见Frege,G.,"ber sinn und Bedeutung"(简称S&B).In Funktion-Begriff-Bedeutung,ed.by Textor,M.(Hrsg),Gttingen,Vandenhoeck & Ruprecht,2002,pp.29-30和Frege,G..,Nachgelassene Schriften und Wissenschaftlicher Briefwechsel.Vol.1(简称NS).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1969,p.211。
②我是在一种很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物体”这个词的,它大致对应于英语当中的“entity”。根据这种意义,弗雷格的对象和概念都是物体。
③在弗雷格的体系中,性质是概念的一种。参见Frege,G.,ber Begriff und Gegenstand(简称B&G),In Funktion-Begriff-Bedeutung,ed.Textor,M.(Hrsg),Gttingen:Vandenhoeck & Ruprecht,2002,p.56。
④需要注意的是,弗雷格在此使用的“主语”和“谓语”这两个词指的不是组成句子的单位,而是组成句子表达的思想的单位。弗雷格自己明确地强调了这一点。参见S&B,p.31。在这种意义上,句子“苏格拉底是聪明的”表达的思想的主语是专有名称“苏格拉底”的意义,而谓语则是“是聪明的”的意义。
⑤S&B,p.31.这段汉语译文和本文所有汉语译文均由本文作者自己提供。
⑥NS,p.211.
⑦准确地说应当这样表达“当一个人在断言力量存在的前提下说出(2)的时候,他断言……”。方便起见,我使用了那种严格来讲不正确的表达方式。
⑧如果“是真的”指称什么的话,那么它就指称真性。如果“是真的”指称一个概念,那真性就是一个概念。这是我在整个讨论中预设的前提,也是弗雷格自己预设的前提。该前提自身是可信的。
⑨在这里,我是在句法的意义上使用“主语”和“谓词”这两个词汇的。读者不要将这里的用法和FZ1里的用法混淆。
⑩参见Ns,p.213。请比较Kemmerling,A.,"Gedanken und ihre Teile",In Grazer Philosophische Studien 37(1990),p.5。
(11)在这里,弗雷格指的是句法意义上的谓词,即一个句子的组成部分,不是FZ1里的谓语。
(12)NS,pp.271-272.
(13)一个句子名词化算子就是一个把句子转换为专有名称的算子。
(14)请比较S&B,pp.33-34。
(15)参见Kemmerling,A.,"Frege und die Redundanztheorie der Wahrheit",In Das Wahre und das Falsche:Studien zu Freges Auffassung von Wahrheit,ed.by Greimann,D.(Hrsg.),Hildesheim/Zürich,New York,2003,pp.30-31。
(16)弗雷格自己也再三强调这点。参见Frege,G.,"Der Gedanke-eine logische Untersuchung"(简称DG),In Logische Untersuchungen.Gttingen:Vandenhoeck & Ruprecht,ed.By Patzig,G.(Hrsg),2003,p.40和NS,p.271。
(17)DG,p.40.
(18)我的表述或许会引起误会。我当然不认为弗雷格是一个总是按照对表面结构的通俗理解来进行语义分析的哲学家。弗雷格对表面句法结构中那些暗示语义结构的句法成份的把握比通俗看法要敏锐得多。在弗雷格看来,通俗看法由于忽略这些成份所暗示的语义结构,往往会进行错误的语义阐释。但一般来说,弗雷格对任何一个句子的语义分析都可以在句子的表面结构中找到依据。
(19)见B & G,pp.51-52.
(20)见B & G,pp.50,p.53.
(21)参见B&G,p.54.弗雷格考察这两个句子的具体讨论背景我们在本文中无须考虑。
(22)所谓一个概念被满足,就是指至少有一个对象落在这个概念下。
(23)弗雷格对“陈述”一词的使用或许比较独特。不过,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弗雷格的确是这样使用这个词的。参见NS,p.231。
(24)参见B&G,p.54.我在这一段里对弗雷格的表述作了必要的整理,使之更有条理。
(25)再次提醒读者注意:根据在引文中没有出现的上下文,弗雷格在此使用“主语”和“谓语”的时候,他指的明显又是意义层面上的单位。就(4)而言,我们可以说主语是A1,谓语是B1。就(5)而言,我们可以说主语是A2,谓语是B2。
(26)准确地说,弗雷格指的是被认定为真的思想的主语。关于判断和思想的关系,见DG,p.41。
(27)B & G,p.54.
(28)在这里,可以将“内容”和“思想”看做同义词。
(29)NS,pp.117-118.“可判断的单称内容”指的是最简单的有主谓结构的思想,比如(2)表达的思想。“可判断的特称内容”指的是带有存在量词的句子[比如(4)]表达的思想。在使用这些表达式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根据思想自身的逻辑结构来对其进行分类。这是弗雷格不赞同的。
(30)严格来说,在弗雷格的体系内,甚至一个句子也不能完全决定它所表达的思想的拆分方式。参见B&G,pp.54-55。为了简便起见,这一点我们在本文中就不予考虑了。
(31)需要注意的是,FZ4和FZ5成文的时间相隔近一年,弗雷格的观点一直没有变化。可见,无定形理论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而不是一时的表述误差。并且,弗雷格还在其他很多地方强调过无定形理论,参见NS,p.203和p.218.据我所知,Kemmerling第一个在弗雷格阐释的领域内正式提出了无定形理论。参见Kemmerling,op.cit.在弗雷格的其他阐释者中,也有人认为弗雷格并未提倡无定形理论,见Mayer,V.E.,“Zerlegung und Struktur von Gedanken”,In Grazer Philosophische Studien 37(1990),pp.31-57.我不拟在此深究。总的来说,我认为这些阐释者错了。
(32)这种表述方式的基本思路见Kemmerling,op.cit.,p.3.虽然我们在这里只考虑到了Г被拆分为两部分这种最简单的情况,但根据我们的基本思路,不难处理更复杂的情况。
(33)在无定形理论的背景下,理解α(δ(γ))=γ不再困难。α(δ(γ))只是γ的一种较复杂的拆分方式,拆分之后的逻辑结构不同不影响思想本身的等同性。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理解在不同方式的拆分后形成的不同逻辑组成部分具体如何构成同一个思想很困难[比如在B1(A1)=B2(A2)这种情况下就很难]。α(δ(γ))=γ是一个特例。Kemmerling解释了α,δ和γ构成γ的具体过程。
(34)S&B,p.32.显然,我们不应当这样理解弗雷格的话:每一个思想本身都对应一种特定的拆分真值的方式。思想本身是不规定特定的拆分方式的。弗雷格的意思应当是:每一个思想的每一种拆分方式都对应一种拆分真值的方式。(4)和(5)都指称真值,请比较弗雷格对它们的语义分析。
(35)对此更精确的表述可以借用我们上面针对“一个思想本身没有先在的逻辑组成部分”的精确表述的基本思路。只有几处需要作相应的改动。我在此省略该项工作。
(36)顺便提一句,在本文第二节末尾,我们谈到弗雷格的语义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十分贴近表面句法的语义学。从当前的讨论背景出发,这一特点便十分容易理解。既然思想和真值本身没有先在的逻辑组成部分,那对一个句子来说,当然也不存在所谓真正的或者深层的语义结构。只要一个句子表达一个思想,那这个句子的句法结构就决定了那个思想的一种拆分方式。各种拆分方式的地位是平等的。
(37)NS,p.217.
(38)Ibid.
(39)S,p.203.
(40)请比较NS,p.217。
(41)当然,对特殊句子进行各个层面上的拆分不是不允许的。弗雷格在他的著作中随处都在对各种各样的特殊句子(即不带有变项的句子)进行各个层面上的拆分。需要记住的只是,如果不是为了追求句子和思想的联系的系统化,不是为了分析普遍句子的语义.拆分是不必要的。
(42)参见DG,pp.60-62。
(43)在本文中,我是在一种相当日常的意义上使用“存在”这个词的。该词的使用和弗雷格的关于存在的理论无关。
(44)Frege,G.,Nachgelassene Schriften und wissenschaftlicher Briefwechsel.Vol.2,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1976,p.164.
(45)这个观点和无定形理论一样,贯穿弗雷格思想的始终。到了1919年,弗雷格仍然认为概念是真值拆分的产物。参见NS,p.273。
(46)顺便提一点:弗雷格的无定形理论和他对概念的本体论地位的看法构成了他和罗素在本体论上的重要区别。按照罗素的逻辑原子论中的本体论,无论有没有语言或由系统化的需求造成的各个层面上的拆分,世界上都有个体、个体的性质和个体之间的关系。它们是独立存在的、构成世界的基本元素。这些元素构成各个原子事实。原子事实的存在也不依靠语言和各个层面上的拆分,并且它们自身都有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在弗雷格的本体论中,如果没有语言或由系统化的需求造成的各个层面上的拆分,世界上只存在以下几种物体:物理意义上的个体、未经拆分的思想和两个未经拆分的真值。各种性质(相当于弗雷格的有一个空位的概念)、各种关系(相当于弗雷格的有两个空位的概念)、其他函项(Funktion)和具有特定逻辑结构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都不存在。
(47)我再强调一遍:严格来说,句子还不能决定它表达的思想和它指称的真值的拆分方式,见注释(30)。简便起见,我在本文中对这点不予考虑。
(48)参见NS,p.251和DG,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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