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与环境关联问题的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X-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5)12-0091-05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世界贸易的稳步增长,使人类经济活动的规模和范围超出了地域的限制,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紧密,同时也使环境问题跨越了国界的限制,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跨界环境问题通常被描述为博弈理论中的囚徒困境。按经济学的观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性而造成环境成本不能内部化,以及环境问题一般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环境问题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不具有排他性的同时,一个最重要的性质就是环境行为的外部性特点,即一个国家的环境行为在对其他国家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自己会从中受益,或者一个国家的环境努力可以给其它国家带来不劳而获的收益。公海渔业的过度捕捞和臭氧层破坏等环境问题,以及作为世界性的、跨越国界的公共物品问题,至少在目前还不能通过能赋予任何个人和国家以产权来解决,也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绝对权威的组织可以代表世界的共同利益来行使管理权,只能靠各国间无休止地协商和交易来达成妥协。[1]
解决跨界环境问题所面临的困难,除了以上环境问题的固有特征外,又由于以下几个方面而更加复杂化:
(1)在当前的世界政治经济条件下,不能像在一个国家那样在统一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下,以统一的标准,利用强制手段,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和激励措施的有效实施。[1]
(2)受到环境影响的国家由于利益和认识上的差异而对环境问题持不同的态度。例如在温室气体排放而引发的全球性气候变暖这一问题上,研究表明,由于生产结构和适应能力差异,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发展中国家可能要首当其冲地遭遇到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影响。除了适应能力外,在寻求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合作中,各国的利害关系也具有相当的差异,这些差异远远超出了适应能力的差异。那些处于寒冷气候的地区,可能会得益于气候的变暖;那些处于干旱性气候的国家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土壤沙化问题,使本来贫瘠的土地资源生产能力更加降低。[1]
(3)成本和收益的非对称性。像全球性气候变暖和臭氧层破坏等全球性环境恶化问题一样,是发达国家长期的工业化过程累积的结果。在他们已经取得巨大收益后,却要求刚刚开始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付出巨大的保护成本。在缺乏有力的激励和补偿机制下,当然很难达到国际环境合作的目的。[2]
(4)在当今世界上普遍宣扬和大力奉行“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的国际交往准则的情况下,不能靠一个国家运用绝对的权力来加以解决问题,最终的解决只能通过在各种利益关系交织下的权衡、谈判和交易来达到利益和损失的平衡。这种平衡过程因为涉及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复杂性因素,而变得异常艰难并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1]
(5)国家间由于发展阶段和面临的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环境问题的偏好存在极大差异。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仍处于贫穷落后状态,生存和发展是他们的首要任务,良好清洁的环境还属于奢侈品;而对于重视生活质量和环境意识较强的发达国家来说,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3]
在缺少一个全球性的强力机构的情况下,替代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一个出路就是找到能够改变环境博弈均衡的激励因素,使参与各方不再陷入囚徒困境的泥潭中。有人认为解决环境博弈的困境取决于污染技术的突破和技术的扩散过程,但在污染技术还不能发挥作用的形势下,可以通过把环境博弈与其它更有利于合作的博弈关联起来。目前来说,更普遍的更容易采取的国际性行动,并能从这些行动中获得激励性收益的就是国际贸易。
二、理论依据
通过环境问题与贸易的关联来改变跨界环境困境的思想,已经有许多文献进行了讨论。其中,博弈论在研究有关环境外部性的国际合作问题中,是一种常用的方法。Maler首先试图在博弈论的框架中,对于酸雨越界问题进行研究[4]。其后,越来越多的论文运用此方法对环境问题进行探讨。利用关联模型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理论根源,可以追溯到Mancur Olson的关于集体行动的模型[5]。这个模型是一个在议会立法中党派之间互投赞成票的“立法交易模型(Legislative Logroll)”,在该模型中,通过在一项立法中扩大或增加各方利益的范围,或者把反映各方不同利益的多项法案捆绑在一起,可以达到法案顺利通过表决的目的,并往往达到“双赢”或“多赢”的结果。所以,Mancur Olson认为,集体行动的难题通常需要“选择性激励”来解决。从贸易中获得收益,自从亚当·斯密提出国际分工理论和比较优势学说以来,是一个已经证明的经济学常识,因此可以构成一个能改变和解决环境困境的“选择性激励”。
通常对于环境问题的博弈分析一般描述为囚徒困境的情形,而对于国际贸易问题的博弈分析,按主流贸易理论的观点,大都描述为以贸易合作或开放为占优战略的“合作—合作”的均衡。这种假设虽然有一定的理论根据,也比较直观和容易理解,但在现实中往往并非如此简单。这里我们打算采取一种变通的、比较接近现实的办法对关联理论在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中的作用进行适当地扩展。
三、模型的建立
首先假定贸易和环境问题只涉及两个类型的国家(或国家集团)P和R之间的博弈。由于跨界环境问题的争端多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为了提高针对性,姑且认为P代表发展中国家,R代表发达国家。这里我们令U[,jk][i],B[,jk][i]分别表示在贸易博弈和环境博弈中的支付,其中上标的字母i=p,r,分别代表P国和R国;下标的第一个字母j=c,d,表示P国的战略(c=合作,d=不合作),而第二个字母k表示R国的战略(c=合作,d=不合作)。这里的“合作”,在贸易方面表示签订和履行有利于自由贸易的各种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在环境方面则包括签订和履行多边或双边环境协议,加强环境方面的合作,自觉减少和控制环境污染的产生转移等有益于环境改进的各种举措。“不合作”则表示与“合作”相反的行为。
按照上面的表示方法,通常的分析中关于跨界环境问题的囚徒困境中的支付结构可以表示为:B[,dc][p]>B[,cc][p]>B[,dd][p]=0>B[,cd][p]和B[,cd][r]>B[,cc][r]>B[,dd][r]=0>B[,dc][r]。这样表示的理论根据是:环境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一国产生的污染不仅会对自己造成危害而且对其它国家也带来负面影响,同样,在一国为减少污染所进行的努力中取得的好处,其它国家也可以无偿地分享。而且往往一个国家从自身的污染中取得一定程度的净收益,而其它国家则遭受净损失。并且减少污染的努力一般是要付出成本的。这样,在涉及到跨界环境问题的博弈中,必定出现囚徒困境的情形。
同样,利用上面的表示方法,通常的分析中假定的合作型贸易博弈的支付结构为:U[,cc][p]>U[,cd][p]≥U[,dc][p]≥U[,dd][p]≥0和U[,cc][r]>U[,dc][r]≥U[,cd][r]≥U[,dd][r]≥0。博弈的结果必然是以“合作”为双方占优战略的惟一纳什均衡——“合作—合作”。这正是Krugman据以得出“不必经过谈判,各个国家直接单方面实行贸易开放”的观点的理论依据之一。[6]
尽管上述环境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和贸易合作博弈模型,都有各自的理论根据,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情况,但为了更接近现实,我们假定一个如下的支付结构:
环境博弈的支付结构为:B[,dc][p]>B[,cc][p]>B[,dd][p]>B[,cd][p]和B[,cc][r]>B[,cd][r]>B[,dd][r]>B[,dc][r]
贸易博弈的支付结构为:U[,cc][p]>U[,dc][p]>U[,dd][p]>U[,cd][p]和U[,cd][r]>U[,cc][r]>U[,dd][r]>U[,dc][r]
之所以假设这样的支付结构,是因为: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在贸易领域与发展中国家的交往中,占有主动性,虽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合作可以比不合作或发达国家单方面的开放要好一些,但也不是绝对最优的,从发达国家动则采取贸易制裁的行动中,可以知道他们并不珍惜合作的机会。相反,来自发达国家的贸易合作,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具有重要意义,贸易领域与发达国家的相互合作,对其来说具有最大的收益。所以发展中国家不会在合作中轻易地单方面做出破坏合作的事情。而在环境领域则是另一番情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数处于贫穷落后状态,现实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首要任务,良好清洁环境对于处在温饱线下的人们来说还属于奢侈品,所以对环境问题的态度比发达国家要缓和些,尽管合作对双方都有利,但更愿意坐收渔利。相反,与发展中国家的在环境问题方面的合作,对于重视生活质量和环境意识较强的发达国家有重要意义,所以在双方合作中发达国家一般不会采取投机行为。[7] 当然,上述的解释不是绝对的,但对于我们的目的(关联理论在对同一问题上存在不同支付结构的情形下的应用)来说是合适的。
四、模型分析和结论
图1是环境与贸易关联的博弈框架图。图1的上部是在单独博弈情况下的环境博弈与贸易博弈,下部是关联博弈。
首先,按通常的假定进行分析。按通常的环境与贸易方面的关联理论假定,对于跨界环境问题的囚徒困境,在不存在有约束力的承诺,且没有有效的惩罚或激励措施的条件下,那么按照纳什均衡原理,参与各方将被锁定在以污染为占优战略的环境囚徒困境之中。[8] 改变这种困境的一个思路就是:考虑通过从双方的贸易博弈中获得收益(注意这里的贸易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以“合作”为占优战略的“合作—合作”的纳什均衡)作为“选择性激励”来改变环境困境。这相当于两个博弈结合到一起成为一个高级的“混合”博弈,也就是所说的关联(或绑定)博弈。通过关联,两个国家在贸易博弈方面合作的战略将仅仅取决于在环境博弈方面的合作战略,在贸易博弈中合作战略所带来的收益反过来将影响到环境博弈的结果,从而改变其陷入囚徒困境的状态,使在环境上的合作战略成为帕累托最优的战略。同样,参与者如果在环境博弈中采取机会主义的战略(即污染战略),就会增加在贸易博弈中采取不合作的可能性,从而达不到贸易的帕累托最优。如图1所示,关联后博弈的结果形成两个稳定的纳什均衡,一个是双方都采取合作战略的纳什均衡,一个是双方都采取不合作战略的纳什均衡。在这个关联博弈中其它两种战略组合——“R合作—P不合作”和“R不合作—P不合作”,都不是均衡战略因而被剔除。这样,关联实际上相当于一方或双方做出的一个承诺或威胁,表明他们将不会采取这两种非均衡的战略,而且关联后博弈的支付是两个独立博弈的支付的累加。这样关联后形成的博弈结果表明,如果双方一开始在贸易和环境方面都采取合作战略的情况下,将没有任何一方有激励背离这个均衡进行投机。关联的结果使双方走出环境的囚徒困境成为可能。
下面,根据我们建立的支付结构进行研究。首先,看一下图1上部单独博弈情况下的环境博弈与贸易博弈。按照博弈理论,两个单独博弈的结果都是一个“不合作—不合作”的囚徒困境纳什均衡。在贸易和环境都处于类似于囚徒困境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采用关联战略,利用双方在贸易和环境方面支付结构的差异,使P国从贸易博弈相互合作中所获得的收益作为改变环境困境的“选择性激励”,使R国从环境博弈的相互合作中获得的收益作为改变贸易困境“选择性激励”,从而达到走出两个困境的目的呢?由于两个国家在对于环境问题和贸易问题上,所拥有的利益和态度的不同,P国在环境问题上处于主动地位,而R国在贸易问题上处于有利地位,这样实际上给双方创造了平等谈判和相互间进行公平交易的条件,符合经济学的关于利用经济手段解决问题的假定。最重要的是,双方更容易接受关于环境与贸易关联的安排。[9] 假设双方在关联协议中相互约定:任何一方不论在贸易或环境领域任一方面或两方面的不合作行为,必然会招致另一方在这两方面都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由于双方在贸易或环境方面各有遏止对方的优势,这样的安排容易达成)。下面来看关联后博弈的结果。
关联后博弈出现两个结果:一个是确定的“不合作—不合作”囚徒困境式的纳什均衡(加下划线表示),相当于对原来的单独博弈没有任何影响。毫无疑问,这个结果的出现实质上是关联安排的结果,也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能起到惩罚或威胁机制的均衡,才有可能使关联向着有利于合作的方向移动,达到减少机会主义的目的。
关联后博弈的另一个结果是不确定的(用?号表示),这个不确定原因是由于:
首先,根据我们假定的支付结构,尽管U[,cc][p]>U[,dc][p],B[,cc][r]>B[,cd][r],但由于B[,cc][p]<B[,dc][p],U[,cc][r]<U[,cd][r],所以我们不能肯定B[,cc][p]+U[,cc][p]≥B[,dc][p]+U[,dc][p],与B[,cc][r]+U[,cc][r]≥B[,dc][r]+U[,dc][r]是否成立。虽然如此,也正是这个不确定性可能给我们的关联安排带来改进的可能。
我们看如何改变这个不确定的结果。对B[,cc][p]+U[,cc][p]≥B[,dc][p]+U[,dc][p]和B[,cc][r]+U[,cc][r]≥B[,dc][r]+U[,dc][r]分别进行移项得到:
U[,cc][p]-U[,dc][p]≥B[,dc][p]-B[,cc][p]和B[,cc][r]-B[,dc][r]≥U[,dc][r]-U[,cc][r]
从中可以看出:只要P国在贸易相互合作中的净收益(把贸易投机作为机会成本)大于或等于他从环境投机中获得的净收益(以环境合作为机会成本),只要R国在环境相互合作中的净收益(把环境投机作为机会成本)大于或等于他从贸易投机(以贸易合作为机会成本),就可以使得贸易和环境领域的全面合作战略成为一个确定的纳什均衡。这样,在一开始双方在两方面都进行合作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有激励偏离这个均衡,从而使双方走出在环境与贸易方面的困境,实现关联的目的。
五、进一步讨论
上述分析虽然从表面来看类似于单阶段静态博弈的分析形式,但现实中无论环境和贸易的行动或者说政策的调整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这些行动也都不是着眼于短期(如在某一次甚至某一月)的利益,并且参与者也不可能出现严格意义上同时行动,而是有一定的调整机会或时间,所以现实中的博弈更像重复博弈的形式。重复博弈的无名氏定理告诉我们:在重复进行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存在合作的可能。Hirshleifer和Coll,Sethin和Somanathan所做的演化模型证明:在参与者能够了解和调整自己对其它参与者在陷入囚徒困境条件下的行为所做出的判断的情况下,即使是一个不对称的囚徒困境博弈,参与者在重复交往的情况下,经过一段时间的演化调整,也能够产生合作的可能性;在这种重复博弈中,合作是建立在参与者对其它参与者不合作行为的制裁能力的基础上。[10-11] 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对不合作行为的制裁手段极其有限,贸易作为仅有的几个可以采用的制裁手段之一,在跨国界环境问题的国际环境协定中加入贸易条款的建议是自然的事,并且会持续存在。
目前已经有许多环境协定包括了贸易条款。例如,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就有限制与非签约方就条约中所禁止的物品的进行交易的规定。另外该公约中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它提供了一项总值为2.4亿美元的基金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淘汰CFCs,并对这些国家延长了CFCs的替代期限以及采取了其他经济激励措施。限制贸易的威胁是鼓励一些国家签订该条约的一个手段。例如最初中国和印度考虑到加入该公约的代价问题,不愿意签署该条约,直至看到贸易限制和激励措施后才签订了公约。[1]
环境问题与其它议题的联系只是在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已经危及国家和全球的生存发展和集体安全的情况下,才作为国际谈判中一个重要的筹码。虽然环境作为人类的公共物品对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很重要,拿环境做交易从道义上讲是不合情理的,但考虑到各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任务和所需解决的问题的差异,对于那些处在贫困与债务漩涡中的国家来说,长远的打算和全球利益只是有心无力的事情。所以在环境问题上做些讨价还价的事情也在情理之中,只要这样的结果能够实现人类社会总体福利的改进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