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进步及存在的问题论文

探究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进步及存在的问题论文

探究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进步及存在的问题

徐倩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 我国是尊重人权的国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特定人群,但他们的权利依然要得到保障。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常处在不利处境,这些特定人群的权利保障存在着一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现象也多有存在。基于此,本文首先提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进步,进而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探究解决方法。

关键词: 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是诉讼的主体,但这些特定人群依然具有权利保障。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才被称之为被告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当中,人们更多是关注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是从司法程序角度关注他们的权利保障,如从错案的角度谴责刑讯逼供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权角度批评限制律师会见权等。由此可见,只有较少的人群会从人权角度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问题。

一、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进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可以充分尊重这些人的利益与要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一环,并且可以规范国家结构权利行使情况,避免公权滥用、权利扩张等问题,完成刑事司法改革目标,实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从现有法律层面来看,当今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利、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控告权、最后陈述权、刑事赔偿权、律师帮助权、母语使用权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然是国家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责任。如果人民检察院未批准、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公安机关未执行的情况下,则作为公民就有自由权。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之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提出了专门规定。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在羁押、审讯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侦查员侮辱、殴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下,则有权提出控告[1]。客观来说,虽然刑事诉讼在法律程序、措施方面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中有了很大进步,但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相比过去已经有了明显进步,相关法律制度也更加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着些许问题:

(一)拘留、逮捕的普遍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有5种强制措施体系。《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逮捕、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具有十分严谨的适用条件,所以拘留和逮捕并非普遍性,但现实中确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通常都会直接逮捕。拘留实则也是逮捕的前置程序。

(二)监视居住等违规行为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在实践当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虽然难以找到材料证实,但的确是客观存在。该项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差别是逼供程度的不同。我国法律上明文禁止刑讯逼供现象,刑法中也规定了该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依然无法制止。通过口供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是一直以来采取的办法,可以有效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所以每个案件几乎都会收集口供。这种变相逼问的方式看似不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伤害或死亡,但是折磨程度(意志方面)不亚于受训,从而达到逼供取证的目的。

(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缓和的强制措施,与保候审适用条件相同,在犯罪嫌疑人遵守的诉讼义务上不同。其强制性义务就是在公安机关未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离开住所。但是该方法对犯罪嫌疑人约束性较弱,给监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在该缓和强制措施当中,一方面很少被使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问题。该行为突出表现在,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居所,都会被限制在指定的居住地,并且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所以也是一种变相的羁押手段。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场所与外界隔绝

培养温度31℃,接种量1.5%,基础营养盐液pH值7,冬凌草与麸皮比1∶4,固液比(g∶ml)分别为2∶1、1∶1、1∶1.5、1∶2、1∶2.5,每组3个重复。

进一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保护,这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面对人身权利保障性确实的情况,要根据中国国情特点、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人身权保障机制。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这些特定人群在社会上被排斥,成为了社会弱者,所以我们不能只考虑人权保护的重要性,还需要注重社会弱者的人权保护。并且人权保障还必须要以立法的形式基于保障,赋予法院拘留、逮捕后是否羁押、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亲属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以及变更强制性申请。此外,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告权,如果出现了司法侵犯行为,可以上诉控告,从而起到侵权行为的约束效用。

因此,笔者认为农业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是指项目实施单位结合农业科研正外部性和公共性、阶段性和周期性、结果难以衡量性的特点,根据设定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农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措施

可见,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依然存在着问题,拘留、监视、逼供、羁押隔绝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代表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够成熟。整体来说,想要缓解上述问题,还需要从人身权、财产权、诉讼权三个方面进行突破。

社会属性的基本之一就是家庭组织,公民具有和家人、朋友联系的自由,并且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之后,通常会强制性断绝与外界的联系,并且该现象普遍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自由实属无奈,但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该方法不仅会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人员和亲友。

(一)加强人身权保护

自20世纪以来,国内外学者针对冰开展了丰富的研究,关于冰情监测的技术不断进步[1-2];冰力学性能的研究成果越来越丰富[3]。尽管如此,在大部分研究成果报道中,很少系统的描述测试的设备和技术[4-8]。随着测试技术和研究方法越来越成熟,不断有新的成果和技术被报道[9]。所以将新老技术相融和,在原有建议试验技术方法基础上[10],进一步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针对此问题,徐梓竣等[11]对近期冰单轴压缩强度试验的方法与设备进行了详细描述。本文结合冰三点弯曲强度试验测试过程的照片,对试验冰坯采集、试样制备、测试技术、测试设备、测试方法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以供读者参考借鉴。

(二)财产权保护

我国诉讼原则与条文当中明确规定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财产安全。如“无罪推定原则”(第12条)、“不得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第118条)”等等[2]。可见,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对其财产保障权、处置权提出了法律标准,所以只要依法办案,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此外,《国家赔偿法》当中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法人、组织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3]。也就是国家赔偿的主要对象是受到非法侵害的所有合法权益。为了能够全面突出赔偿权效益,需要进一步扩大刑事赔偿内容。不仅要对非法侵犯人权、财产权造成的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会给予被侵害者的精神赔偿。

(三)诉讼权保护

我国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更多是指整体层面上的独立,而案件中的主持法官却不享有独立审判权,还会受到审判委员会等影响。作为法院,不能站在控诉机关、侦查机关的角度,而是要站在个人权利保护的方面,避免个人权利受到控诉、侦查机关的侵犯。如果采用了非法取证,要将该行为排除在定案证据外,并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诉讼权利。还要推行沉默权制度(被告对法官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答),并对此行为不予追究[4]。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自愿放弃沉默权的陈述才能作为审判依据。虽然刑事诉讼当中没有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只规定了“侦查的提问要如实回答”规定。口供只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不能影响定罪量刑。所以在刑事诉讼当中要尊重被告人的自由陈述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中,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有所进步,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侵权行为依然存在。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水平,是保障法律公平、公正的必然需求。从犯规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人身权、诉讼权三个方面出发,多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进一步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再次进步。

由表3~4可知:垂向动态相对位移随着车辆运行速度的增加而增大;曲线轨道工况下,线路扭曲引起电机与车轴间存在侧滚偏角,此角度在驱动机构与车轴间附加了一定的垂向位移,故相同速度等级下,曲线轨道工况的动态相对位移值较大。上述各工况下3 σ最大值为11.7 mm。

[ 参 考 文 献 ]

[1]郑殿余.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J].东方企业文化,2013(11):26-27.

[2]刘静娴.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7(13):222-223.

[3]卜小桐.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护[D].长春理工大学,2013:15-16.

[4]杨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46-47.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078-02

作者简介: 徐倩姿(1990- ),女,汉族,广东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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