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再思考_台当局论文

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再思考_台当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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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590(2010)01-0050-09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的讲话中强调,两岸通过共同协商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该讲话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该问题的关注,同时也展现出新时期中国政府处理两岸涉外事务的主导思维。在此,我们有理由,更有必要深入研究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具体意涵,并在两岸和平发展的新局下探求一套处理问题的机制化模式。

一、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意涵的再诠释

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何以成为两岸间的敏感争议,何以如此复杂,以致目前为止双方尚未找出一种妥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笔者看来,要回答这些问题,还得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内涵进行更为透彻的解析。台湾当局一直以来都坚持“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竭力保持与少数国家的所谓“邦交”关系,且在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中仍保留着“中华民国”的参与身份,即使在某些时候接受“中华台北”的参与方式,但在台湾当局眼中,这只是其身处“外交”困局时所作的无可奈何的妥协,而以“中华民国”名义参与国际活动才是台湾当局最根本的意愿。因此,我们不妨转换一下思考视角,以“中华民国”问题为切入点,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进行再诠释,可能更有利于直击问题本质,使分析具有穿透力。

(一)国际法对“中华民国”的政治定位

两岸在“中华民国”问题上一直都存在着认知差异:台湾当局认为,根据“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而大陆当局则认为,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华民国”就已走入历史,且联合国“2758号决议”又再次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的合法性。面对分歧,笔者认为若对“中华民国”政治地位作出既符合历史,又尊重现实的解释,关键还要参照国际法相关规定。

台湾法学界常用“宣告说”和“国家继续原则”为“中华民国”的“国家”地位辩护,但这缺乏国际法依据。虽然“国家在政治上的存在并不依赖于他国的承认”,但“绝大部分的国家实践并不接受这种观点,即一个社会仅仅要求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就自动使它有权被认为是这样的国家”。①我们认为,作为“国家形态”存在的“中华民国”已成为历史,现在所谓的“中华民国”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政治符号的象征意义,无论台湾当局运用何种手段在国际上凸显或试图确立“中华民国”的“主权国家”地位,都无法获得国际主流社会的认可。此外,台湾有学者也提出,“中华民国政府”退出大陆,可被认为是一国丧失一部分领土和人口的情形,应适用“国家继续原则”。但实际情况则不然:空间上,“中华民国”因国共内战败退台湾,此间未出现中国领土被外国侵略或自愿割让的情形,中国人口和领土并未发生增减;时间上,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权的失败源于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推翻,而这并不对中国国家形态的延续性造成中断。

显而易见,“中华民国”不具备“主权国家”资格,它失去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合法性。现实中,“中华民国”只是一个存在于台湾的地区性政治符号,而其所谓的“宪法制度”或“国家体制”实际上是建构了一个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的对立地方政权。

(二)两岸关系的政治定位

近年来,两岸政、学界陆续提出一些对两岸政治关系的解说,其中大陆方面先后提出“一国两制”、“合作主权或协作主权”、“多体制国家”、“国家、政府说”等代表性模式;台湾方面也相继提出“一国两治”、“两国两治”、“联邦制”、“阶段统一”、“两岸三席”等模式。纵观之,大陆的解释基于“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目的是维护“一个中国”的政治架构;而台湾的解释重在强调“中华民国”依然存在,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对等的,依然保有在国际上合法代表中国的能力。

不可否认,台湾当局在国际上仍与二十几个国家维持着“外交关系”,在个别国际组织中也拥有会籍,从国际参与的表象来说,它在这些场合确实具有一定的实存性。但我们不得不指出,在国际主流社会中台湾当局所固守的“中华民国”已不可能再代表中国,更何况中国政府绝不会接受“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安排。

笔者比较后认为,大陆学者刘国深运用“球体国家理论”②来诠释两岸政治关系,是一种既具有大局观,又尊重两岸政治现实的合理化分析。刘国深指出,两岸之间是“一个中国,两个竞争性政权”的关系,其实质是双方对中国合法代表权的争夺。诚然,台湾当局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竞争策略,如“汉贼不两立”、“阶段性两个中国”、“分裂分治”、“特殊国与国”、“一边一国”等主张,企图以所谓“放弃与大陆竞争中国代表权”的手法,摆脱他们在中国代表权之争中的不利局面,但根本上都是一种出于自保的、变相的中国代表权之争,两岸“背对背”争夺中国合法代表权的政治格局并未发生本质改变。

(三)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概念性解析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进行剖析必须首先考虑两大因素:一是国际主流社会遵循的“一个中国”原则;二是中国代表权的实质归属状况。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不具备国际公认的主权国家身份的台湾当局,自然无法获得代表中国的合法性,因此这一中国境内的对立地方政权在参与主流国际活动时只能接受“一个中国”原则的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拥有代表中国实质合法权力的现实中,“先天不足”的台湾当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争夺中国合法代表权,自然就会陷入一个非对称的竞争结构,弱势一方的国际参与空间日益萎缩将是必然结果。然而,台湾当局和部分政客却把“被边缘化”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大陆的“打压”,并企图通过“民粹”议题的操作凸显“台湾国际生存危机”,从而向中国政府施压,谋求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外交”权利,但这种要求存在着正当性严重不足的问题。

应当说,所谓的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是1971年联合国“2758号决议”后的敏感议题,它是台湾当局在不切实际的“主权国家”自我政治定位基础上,谋求获得超额政治地位的政治诉求,本质上是台湾当局凭借“中华民国”政治虚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续在国际上争夺中国合法代表权的问题,亦即中国境内一个失败的政权要求与获胜一方分享国际活动空间的问题。

二、两岸现存解决途径的分析与反思

根据我方对两岸关系的政治定位,两个政权的关系属于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与中国境内另一对立地方政权的关系。根据政治学相关理论,这种关系是一种非常态的中央与地方对立的权力关系,也是台湾方面要求参与国际活动问题产生的内在根源。③从一般逻辑出发,解构这种对立的权力关系大体上有三种途径:1.中国政府继续压缩台湾“国际空间”,避免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正当性;2.大陆方面同意给予台湾与其实力地位相适应的“国际空间”,满足它对参与国际活动的需求;3.落实两岸“外交休兵”,冻结两岸在政治场域的“空间分配”,增加非政治领域的国际参与合作。可以说,两岸对上述三种途径都曾作过某种程度的实践,但实际效果证明,它们既有合理性,也存在局限性,并不能完全满足解决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要求,下文笔者将作详尽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际地位的正当性及挑战

韦伯认为权力的合法性即是“对合法性的信仰”,也就是“相信‘有权统治’的信念”,“遵从一个统治体系比服从的事实更为重要”。④因此,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它可以通过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拥护程度表现出来。⑤但全球化效应的扩大使国际力量对传统民族国家内部政权正当性的冲击逐渐增大,所以政权正当性不仅在于内部民众的支持,还在于国际社会的认可,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化,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日益显著,中国人民对政府的信心倍增,中国政府的正当性获得了内部强大的支持。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具备了融入国际社会的资格和能力。秉持“和谐世界”理念,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事务的处理,并扮演着规则维护者和建构者的和平角色,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江忆恩教授指出:“在一系列国际规范问题上,中国越来越表现得比以往更能够与现在国际社会保持一致。”⑥相较之下,台湾当局所坚守的“中华民国”的正当性已耗损殆尽。在失去中国合法代表权后,它同时也丧失了参与国际活动的主权国家资格,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与其终止了“外交”关系,众多政府间国际组织取消了其会员资格。国际参与空间的缩小使台湾当局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骤减,直接造成国际社会对其认可度的降低。

可是,岛内一些分离主义势力并未停止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合法性的“台独”活动。借着全球民族分离主义的兴起,岛内“台独”势力依靠“台湾地位未定论”、“主权过时论”、“台湾民族论”、“住民自决论”等分裂理论实践“台独”主张。1991年8月,李登辉就利用李洁明的“新主权观”大做文章。他在题为《从不确定的时期到务实的时期》的讲话中宣称,“人权包括国家主权以及政治的自主”,“从世界发生的各种问题看,尊重各地区人权的问题,包括人权的再解释,以及政治的自主,是建立世界新秩序很重要的要件”。一些“台独”政客对此大加响应,主张两岸“主权分离、治权分立分拥”,并称“国家继承的传统主权观念已被国际社会唾弃,而以‘有效管辖权’、‘人民自决’为国家主权界定的最高原则”。⑦事实表明,“台独”势力意欲依托国际分离主义局部环境,通过分裂中国的领土主权完整,确立台湾“主权国家”的身份,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包括台湾在内整个中国的合法统治,这无疑是对中国政府正当性的巨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维护其在国际上的正当性,尽可能地压缩台湾当局的国际参与空间,防堵“台独”分裂行径,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在两岸特殊的环境下,如果中国政府不加区分地阻绝台湾的国际参与空间,很有可能引起台湾民众的逆反情绪,甚至会给“台独”极端分裂活动以口实,这不利于两岸的和平发展,也会损害中国的整体国际形象。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国际地位正当性得以巩固的坚实后盾是强大的综合国力,压缩台湾当局国际参与空间固然是中国政府维护正当性的一种方法,但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双刃剑”的效果,因此中国政府在处理台湾国际参与空间问题时,度的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给台湾方面留有一定的合理活动空间可能更有利于两岸矛盾的化解。

(二)台湾参与国际活动的合理空间及局限性

面对台湾民众对参与国际活动需求的不断增长,中国政府多次承诺会尊重台湾民意,考虑协助台湾方面以适当身份参与国际活动。在“一个中国”架构下,依循“和平发展”主题,台湾方面参与国际活动应该存在商讨空间。

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探讨应基于两个政治现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代表中国的国号;2.所谓的“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仍实存于台湾地区,而且得到少数国际社会成员的承认。⑧台湾参与国际活动主要涉及四个方面:1.“邦交”关系;2.参与联合国;3.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4.参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前两个方面的商讨空间较小,原因在于无论台湾当局建立“邦交”关系,还是参与联合国,都要具备“主权国家”的身份,而这是台湾不具备的。但台湾作为地区实体仍可与其他国进行经济、文化等民间交流活动。对于参与联合国,理论上说台湾可与大陆共同组团参与,但这种参与形式应基于两岸政治现实和“一中原则”。第四个方面是目前两岸的焦点,譬如“WHA个案”,台湾可以一个地区卫生实体进行实质参与。第三个方面相对余地较大,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联合国下属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二是非联合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不仅涉及“一个中国”,还关系到中国代表权的归属,与参与联合国属同一类问题,因此依据国际政治现实和联合国宪章,在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有中国事务,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处理;后者相对于前者有很大的协商空间,即在不造成中国主权分裂的情况下,台湾方面可以适当名义参与相关组织活动。对于上述存在的合理空间,台湾有舆论指出,以地区实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活动是对“中华民国”的“矮化”,维护台湾“主权”和尊严必须用“中华民国”或“台湾”的名义,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等的政治身份参与国际活动,但笔者认为此种主张难脱分裂中国之嫌。

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复杂而多元,存有合理参与空间的同时,也受到其自身条件与国际规制的限制。首先是参与资格的限制。台湾当局所坚守的“中华民国”已不再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形态,这是事实。因此,它无法在国际主流社会进行正常的“邦交”活动,参与联合国下属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次是国际规制的限制。即使台湾当局愿意以地区实体的身份参与国际活动,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章程也并未对地区实体的参与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设有“观察员”,譬如WHO。⑨鉴于此,有人提出大陆可以主动帮助台湾,申请修改相关国际组织的章程,以便台湾有入会可能,但修改章程并不是中国政府“一厢情愿”之事,短期内还无法做到。总之,在台湾参与国际活动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大限制,但只要两岸双方理性认知现实,平等相待,在满足一些原则和条件的前提下仍存在着协商空间。

(三)两岸“外交休兵”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1994年,两岸“外交休兵”的主张首次由台湾媒体披露。1996年8月,连战首度表示了对“外交休兵”的官方立场,认为“外交休兵”其实就是北京继续外交抗争,而只有台湾休兵,故是不能接受的。⑩此后,“外交休兵”的主张只偶尔存在于某些非官方场合。2008年,马英九在台湾地区最高领导人竞选期间阐释“活路外交”政策时再次提及两岸“外交休兵”。此后“外交休兵”成为马英九政府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大陆和台湾各界评价不一。大陆有人认为,“外交休兵”可以暂时搁置主权争议,避免两岸在“外交”领域的恶性竞争,有利于两岸和平发展;有人则认为,“外交休兵”是一个假议题,它只是马英九掩饰其拓展台湾“国际空间”真实意图的表象。在台湾有人认为,马英九上台后在处理对外关系时不以个人目的或政党利益为依归,行事低调、务实,不搞“烽火外交”,不刻意挑衅大陆,不做“麻烦制造者”,这都是“外交休兵”产生的正面效果;有人则认为,如果台湾片面地在国际停止捍卫“主权”、争取生存的动作,恐怕在获得利益之前,就先自缚手脚,是一种既天真,又冒险的做法。台湾前“考试院长”姚嘉文就把“外交休兵”看做是台湾的“外交休克”。(11)

两岸之所以对“外交休兵”褒贬各异,是因为双方缺乏应有的政治互信,彼此互不放心,担心会因妥协带来重大利益的损失。大陆方面或许会有这样的顾虑,即国际社会可能会误认为中国政府开始愿意接受或容忍“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而台湾当局也会借机抬高“价码”,扩大国际承认,一旦民进党再次上台,这些都会成为“台独”势力的政治资本;台湾方面则担心,一旦“休兵”,台湾就会疏于对其“主权”的正当防卫,而且作为一种“战术”政策,并不能完全扭转台湾的“外交”颓势。

笔者认为,台湾方面提出的“外交休兵”蕴含着一定的正面效应,它所传达的两岸良性互动的理念就值得双方去大力实践,但在目前两岸政治互信尚显不足的情况下,“外交休兵”为双方带来的平静还需要更为有效的两岸政治对话和互动机制加以保障,否则,由一些敏感政治争议而引发的误解与误判就可能无法得到理性的应对和处理,届时“休兵”又从何谈起呢?

综述之,两岸目前可选择的解决途径均不可能彻底妥善地解决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两岸缺乏有效的政治沟通和足够的政治互信。两岸是否可以共同努力寻找一条机制化的路径,通过完善的模式建构,促进双方有效沟通,扩大政治共识,分步骤地化解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则是笔者在对现实反思的基础上找到的一条研究思路。

三、两岸共同参与国际活动模式之建构

前文已述,解决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重在两岸进行充分的政治沟通,建立足够的政治互信,故笔者提出“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的政治沟通模式和“中国联合政府”的统一模式,并在二者相互配合运作下,对两岸国际参与空间进行合理安排。

(一)“和解”理念下“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的政治沟通模式

根据国际法,“和解”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程序,其方法是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澄清事实,并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以设法使争端相关方达成协议,但这种报告不具有裁决或判决的拘束性。(12)两岸在处理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时,可依照“和解”程序,双方共组“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对涉及台湾参与国际活动的相关议题进行机制化的沟通与协商。

基于两岸政治现实和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应该是一个具有官方性质的,由两岸各界广泛参与的混合性协商组织,其基本职能包括五个方面:1.“共同委员会”接受两岸双方提交的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相关报告;2.“共同委员会”听取两岸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审议双方的建议方案;3.“共同委员会”通过协商,对争议问题做出事实澄清,给出最终定性;4.“共同委员会”提出最终建议方案,力促两岸双方达成一致性协议;5.“共同委员会”对两岸执行协议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对突发情况作出危机处理,保证协议的顺利执行。

为保证最终协议的广泛代表性,维护两岸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笔者提出以“多轨沟通机制”来辅助和完善“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的协商和决策职能。回顾两岸交往历程,从1987年开始,两岸双方长期处于“官冷民热”的互动状态,两岸两会的作用也起伏不定。2005年连战访问大陆之后,两岸拥有了第二个交流管道——“国共交流平台”。2009年两岸共建海峡论坛,使双方民间交流继续扩大化和规模化。在政党、准官方和民间交流管道交互运作下,两岸交流呈现出一定的活络景象,但面对一些政治敏感问题时,不具官方效力的沟通管道就表现得比较“乏力”,无法满足两岸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当前两岸政治沟通中的瓶颈,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具有前瞻性的看法,譬如大陆学者黄嘉树就认为:“两岸官方合作可以有‘以民代官’、‘以官扮民’、‘以民对官’、‘以官对官’等多种形式。在未来两岸迈向建构和平稳定架构的过程中,这些形式仍将同时存在,各发挥其作用。但是真正的‘稳定’必须达到这样的目标,即把目前‘以民代官’、‘以官扮民’的‘戴白手套’方式转化为两岸官方的直接谈判与合作。”(13)事实上,当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逐渐浮上台面后,两岸建构一个制度化、官方化、一体化的政治沟通模式就变得更为迫切和必要了。因此,笔者提出“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的构想,希望在原有两岸沟通管道的基础上,增加具有官方性质的沟通管道,提升沟通层级,扩大参与范围,从而形成一套多层级的、通畅的、完整的“多轨沟通机制”。

所谓的“多轨沟通机制”包括四个层面:1.具有政党色彩的“国共交流轨道”;2.具有官方色彩的“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3.具有准官方性质的“两会交流轨道”;4.具非官方性质的“民间交流轨道”。(14)这种“党—官—民—体”机制的优势在于:对一些具有敏感性,却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官方不便处理的情况下,先由政党、准官方和民间交流管道进行研讨,综合各界意见后,向“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提交建议报告,经审议提出暂行方案,待时机成熟后再由“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回到各自官方层面,最终形成具有官方效力的协议。这样,所提方案可在两岸多轮理性论辩中进行不断改进,不会由于早期方案的不成熟而使问题无法顺利解决。

在交互层级上,“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位于两岸“多轨沟通机制”中的最高政治决策层级,用于处理两岸政治议题;在职能上,“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具有很大的延展性,即它所履行的职能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对两岸国际参与空间安排问题的处理。本文之所以把“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作为处理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沟通模式,主要是为了通过解决该问题的具体实践来磨合两岸政治沟通的议事程序,提高双方官方沟通机制的效能,以为日后处理其他政治争议奠定基础。总之,借助“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的桥梁,两岸充分沟通,平等协商,扩大政治共识,待双方建立政治互信后,适时过渡到“中国联合政府”模式,在两岸完全统一的政治结构中对双方国际参与空间作出终极安排。

(二)“中国联合政府”的终极统一模式

两岸通过“联合政府”形式实现统一的构想首先由美国学者熊玠提出,他主张成立“大中华政合国”。之后,大陆学者李家泉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联合政府”模式在两岸统一问题上的适用性。理性地判断,目前要找到一个两岸均满意的统一模式难度较大,但如果在“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的推动下,双方通过良性互动,最终达成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妥协方案是有可能的。

在两岸特殊政治生态中,“中国联合政府”设计的适应性主要源于它是建构在先进性的“参与式国家”理念之上,即通过社会各界多层次沟通,汇集意见,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主要实践方式是“对话民主”或“协商民主”。其实,以民主协商形成共组“联合政府”的构想并不是新近的政治产物,早在20世纪40年代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就提出了国共两党共组民主联合政府的倡议。后来,由于内战爆发,“联合政府”最终“胎死腹中”。但今天的两岸关系和过去的国共关系大不相同,沟通交流、互信互助、合作双赢逐渐成为两岸互动的主旋律。笔者乐观地认为,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已为“中国联合政府”统一构想的实现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在“中国联合政府”模式下,两岸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对中国政治权力进行重组和再分配,在此基础上,中国境内形成大陆和台湾两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区,除在涉及中国整体事务时,需要两岸平等协商,共同作出代表“中国联合政府”的官方决策外,它们对各自内部事务具有最高的管辖权,互不干涉彼此内部事务。具体到两岸国际参与空间的终极安排,则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未来中国合法代表权的最终归属问题。目前,在两岸尚未完全统一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际上唯一代表中国的合法政权,这是两岸的政治现实,双方应予以正视和尊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务实的政治沟通,推动两岸完全统一的进程。在两岸完全统一后,双方可依据平等协商的精神对国际上中国合法代表权问题作出终局安排,而作为中国统一的政治标志,“中国联合政府”应可成为两岸慎重考虑的选择方案。

第二,未来两岸涉外事务的处理问题。“中国联合政府”模式所要大力维护的就是“一个中国”的政治架构,因此两岸在处理涉外事务时,必须遵守“一个中国”原则。这样,台湾可与各国开展经济、文化交流,涉及外交事务的部分,由双方以和平方式共同商议出一套“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未来两岸涉外称谓的处理问题。既然“中国联合政府”模式的实现意味着中国的完全统一,那么对外统一的国号就应是两岸在政治和情感上的“最大公约数”,并能充分体现两岸民众的共通属性。基于“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不争事实,笔者认为“中国”可能是未来两岸绝大多数民众均可接受的国号。

可以说,对解决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而言,“中国联合政府”模式是一种具有可实践性的终极方案,但这毕竟是两岸完全统一后的政治设计,而在尚未完全统一前, “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相关问题的解决仍是以个案处理方式为主,只不过笔者以一种更为主动的方式把台湾参与国际活动相关个案纳入到一个完整、有效的政治程序中加以解决。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两岸循序渐进地处理政治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巩固“一中原则”,掌握两岸政治关系的主导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所提出的模式既考虑了个案处理的必要性,又关照到了未来两岸统一后双方涉外权力和利益的管理与配置,并不是简单化地用某一模式一揽子地解决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

四、结语

毋庸讳言,两岸实现对政治议题的官方协商并不是一蹴而就之事,要双方卸下心理包袱,迈出这一步并不容易,但它始终是中国达成政治统一的必经阶段,对整个中国的政治发展来说,则意味着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因此,本文提出以“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和“中国联合政府”模式处理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其目的就是要推动两岸交流实现历史性的跨越,即双方形成机制化的官方政治沟通,并在两岸完全统一的政治结构下对两岸国际参与空间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当然,本文提出的方案能否奏效,还需要实践来验证,但只要两岸站在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国际地位的高度,以理性、务实、开放的政治思维看待争议,双方就不会轻易掉进互相猜疑的怪圈之中,在两岸共同参与国际活动问题上实现“双赢”也是可以预见的。

注释:

①[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公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203页,第97页。

②⑧刘国深:《两岸政治僵局的概念性解析》,《台湾研究集刊》,1999年第1期。

③参见王浦劬等著:《政治学基础(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2页。

④[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4页。

⑤燕继荣:《发展政治学:政治发展研究的概念与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74-177页。

⑥Alastair Iain Johnston."Is China a Status Quo Power?",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7,No.4,Spring 2003,pp.5-56.

⑦孙云:《“台独”理论与思潮》,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123-124页。

⑨WHO成员包括联合国会员国,及以国家名义申请入会的会员,而WHO成员身份的界定只有两种,一是正式会员,二是准会员,但这只是专门为非自治领域而设,并且必须由负责该自治领域外交事务的国家代为申请,才可获准入会。

⑩石之瑜:《创意的两岸关系》,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60页。

(11)姚嘉文:《马英九“外交休兵”就是“外交休克”》,台海网,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p/2008-09-02/304006.shtml,2008年9月2日。

(12)王铁崖:《国际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第558页;[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7页。

(13)黄嘉树:《两岸和平研究:路径与架构》,《中评月刊》,2007年8月号,总第116期。

(14)“民间交流轨道”的组成可以包括一些智库、学术机构、相关民间组织、社会相关领域的代表等,当前两岸逐步在以海峡论坛为平台整合双方民间力量,以使两岸民间交流规范化和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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