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60年变迁的逻辑--基于支持联盟框架的分析_大学论文

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60年变迁的逻辑--基于支持联盟框架的分析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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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指国家对高等教育中收取的学费和杂费实行有效管理而制定的法令和规定,由高等教育的目的任务决定。全世界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都是依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和对高等教育的政策及传统而定,总体上可以划分为“福利型”与“市场型”两种①。建国60年来,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历经多次变革,但其变迁始终贯穿效率与公平这一对主线索,历次变革或调整均是为了实现教育效率或教育公平或二者兼而有之。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变迁逻辑,不少学者从公共产品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比较收益理论、成本分担理论、成本回收理论、路径依赖理论以及政府行为的分析框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②。目前的研究主要是采用组织性区分或利益分析法,认为决策者或利益集团的更替是政策变迁的主要推动力量,忽视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尽管政策领域中利益集团的组成是稳定的,但这些利益集团的政策偏好则有可能发生变化。现存政策制定者的政策偏好发生改变也同样会促使政策发生变迁。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本文拟从支持联盟分析框架对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逻辑做出解释,为学界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分析框架:支持联盟

20世纪80年代,保罗·A·萨巴蒂尔提出支持联盟框架,后来他与简金斯·史密斯合作设计出支持联盟的分析框架,即1988年的支持联盟框架范式。支持联盟框架被定义为:“由来自不同职位(选举的和行政机构的官员、利益集团的领导人、研究者等)并具有以下特征的人组成,他们:(1)共享一个特定的信仰系统——一套基本的价值观、因果假设和对问题的感知;(2)长时间内对一项协调行动毫无争议”[1]190。支持联盟框架正是为解释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尽管政策领域中的决策者或利益集团的组成是稳定的,政策却发生了变化的原因。支持联盟框架假定一个三级层次的信念系统(深层核心信仰、政策核心信仰和工具性信仰)。深层核心信仰是基本规范和本体论观点,稳定性极强,是极难改变的;政策核心信仰是关于子系统实现其核心价值的基本政策立场,是联盟的基本黏合剂,虽然不是僵化不变的,但调整起来也非容易之事;工具性信仰是关涉一些工具性信息的认识,是较容易改变的,政策理念的相互学习常常发生在这个层面。政策子系统内的各成员由于不同的政策信仰而形成较稳固的联盟。支持联盟框架已被证明可以用来分析实质性的政治冲突和高技术复杂性的案例。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超过十年或更长时间的政策过程看作一个整体,其关注的焦点是政策取向学习,并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是通过政策取向的学习进而修改政策信仰来实现,并把政策子系统看作其最好的分析单元。张文静在研究比较国内外文献基础上认为政策子系统是由共享各种不同信仰的行动者所组成的不同联盟,以及这些联盟之间存在的张力所形成的一个“场域”,正是这个场域内部存在的斗争与妥协导致了促发政策形成的动力结构[2]。萨巴蒂尔在解释政策导向学习时认为:“不同联盟中的成员为了推动他们的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去更好地理解这个世界。”[1]161根据支持联盟框架的逻辑,政策随时间变化而受几个方面的影响:政策子系统外部事件,包括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统治联盟系统性变化、来自其他子系统政策变化以及公共舆论的影响等,而政策微调更多源自子系统内部的政策学习。根据支持联盟的核心观点,我们把“1998年的支持联盟框架范式”图转化为两个维度:以深层核心信仰和表层信仰(工具性信仰)为一个维度,代表政策子系统内部变量;以稳定因素和活跃因素为另一个维度,代表子系统外部变量。

二、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60的变迁历程

在我国高等教育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背景下,以影响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重要因素,即政府的政策法规为依据,我们把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历程分为4个阶段:1949-1978年的完全福利型阶段;1978-1984年的完全福利型向市场型过渡阶段;1985-1996年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确立阶段;1997年以来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正式形成阶段。

(一)1949-1978年:完全福利型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教育以老解放区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特别要借助于前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由于新中国成立至80年代,我国实行中央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高等教育也实行了“统包、统分、免费入学、毕业分配”的招生就业制度,在免费上学的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人民助学金。1955年出台的《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规定“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助学金由全体享受改为部分发给,凡家庭富裕能自付生活费者不发,凡能自费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负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3]。这种完全福利性制度适应了当时经济运行与行政管理上的计划和集中的模式,同时也突出反映了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为政治服务的价值取向,对于我国建国初期的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前夕。

(二)1978-1984年:完全福利型向市场型过渡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同时,引入了市场调节的成分。高等教育也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发生了变革,从计划走向市场。普通高校在国家计划招收的公费生和定向生之外,开始招收属于市场调节成分的自费生和委培生。1984年,原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布《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规定委培学生自己或其委培单位需要缴纳部分培养费,如学杂费。这个阶段,高校开始招收自费生,这是免费高等教育走向收费教育的过渡阶段。高校招收委培生和自费生,一方面满足了个人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求,也缓解了高校办学经费不足的困难。同时,国家向学生发放伙食补贴,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积极性[4]。

(三)1985-1996年: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确立阶段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发布,肯定了高校招收自费生和委培生的政策;1989年,原国家教委、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大部分高校开始收取每年100-300元的学费,同时还开始收取住宿费;1990年,原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委发出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把自费生完全纳入了国家计划。1992年6月,原国家教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从1993年起,部分高校出于教育公平的考虑,开始进行招生并轨和缴费上学的尝试,对所有被录取的学生实行收费上学。1996年12月,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字[1996]101号)指出,每年收取学生的学费占年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衣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这一系列的举措从政策上肯定了高等教育应当实施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制度,启动了将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成本转变为由国家与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改革过程。但这一时期的学费只是象征意义的且金额有限,同时学生每个月还有一定数量的伙食补贴,因此并没有给人民的生活带来影响,社会影响也很小。从中央政策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法规,都肯定了高教收费政策,许多高校已经实施,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确立。

(四)1997年以来: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稳定和完善阶段

1997年,全国所有高校基本完成招生并轨和学生缴费上学的改革,成本回收制度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全面推行。国家取消了双轨制,即将国家指定性计划与调节性计划的录取分数合一,统一缴费上学。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了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同时规定高校收取的学费最高不得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25%。从此高校收费进入了快速增长期,1997-1999年学费增长率达到27.65%,1997年我国高校全面并轨时,普通高校学生生均交学费2500-3000元左右,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费涨到3500元,到2000年有的高校普通专业学费超过5000元[5]。实际上,从1995年以来高校学费就直线上升,有的年份学费比上一年增幅达到67%,而最低增幅也超过了10%。进入21世纪,国家加强了对交费政策方面的法规建设,教育部强调收费要基本稳定在2000年的标准之上,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新的收费项目。2001年,为了规范高校的收费行为,教育部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费”、“专升本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对超标准高收费和超范围乱收费的,要全部退还,并对责任人严厉惩处。但实际上在许多地区,学费上涨幅度还是比较大。2003年中山大学等7所高校学费标准上浮了2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5所高校收费标准上浮了10%[5]。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发布《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京师范大学等6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出现新的变化。

通过梳理6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变迁历程,我们发现始终存在支持派和反对派。两派出于各自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围绕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受高等教育权而相互对抗与妥协,从而促使制度的变迁。从这个角度来说,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变迁与支持联盟分析框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因此,我们认为用支持联盟分析框架来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历次变迁,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三、支持联盟框架中的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逻辑解释

(一)政策子系统内部:表层信仰——深层核心信仰维度

1.深层核心信仰:保障受高等教育机会权。我们认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关涉的最核心问题其实是受教育权问题。在支持联盟框架中,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深层核心信仰是受高等教育权。由于受高等教育机会权关乎受教育者乃至整个家庭的出路,对广大普通家庭子女来说,几乎成为他们实现阶层向上流动的一座最为公平合理的“独木桥”。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来审视学习机会权,主要涉及入学升学机会权,因此,无论是政策的支持派还是反对派,他们在推动政策发展过程中都必须考虑政策的走向对广大普通百姓子女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影响。古代中国有“家贫、亲老,不能不望科举”的说法,在闽西粤北赣南客家聚集地,“重兴学、耕读传家”不但是宗族兴旺发达根所系,对个人来说,“惟读耕”则成了现实生活的必然选择。其实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缩影[6]。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所有公民在入学升学机会权面前是平等的,但受经济背景、天赋等因素影响,这实质上是“不平等起点”下的“平等进入”。而且这种不均等的程度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由福利型向市场型变迁过程中,我国的受高等教育权也逐渐强化了其特权属性,反映在受高等教育入学升学机会权的数量和质量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布上[6]。在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历次变迁中,无论是反对派还是支持派,基于效率或公平的考虑,目的都是保障人们受高等教育入学升学机会权。

2.表层信仰:徘徊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无论是福利型高等教育收费制度还是市场型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在支持联盟框架中,这一制度的表层信仰是高等教育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4种可能:高公平、高效率,高公平、低效率,低公平、高效率,低公平、低效率。

(1)“公平”是完全福利型以及向市场型过渡阶段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诉求。建国初期到80年代中期,高等教育实行了“统包、统分、免费入学、毕业分配”的招生就业制度。高校普遍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不仅不收学费,国家每年还根据学生(委培生和自费生除外)的家庭收入情况给大学生发放津贴,即使有象征性地收取一些杂费,但对家庭不会增加很大的负担,甚至出现过在校大学生还可以把结余下来的生活费往家寄的事实。“文化大革命”前以及改革开放初期以“能力”来配置高等教育机会,“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以“阶级”和“出身”来配置高等教育机会,这一阶段,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平等化分配,这种福利型的政策彰显了高等教育的公平性,但这一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很小、毛入学率非常低,因此,尽管高等教育收费制度运行比较公平和高效,但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不高。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价值诉求。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价值诉求中,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全面实施并向纵深推进。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委培生、自费生收费制度既扩大了受高等教育入学升学机会权,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公平,也提高了高等教育办学效率。但90年代末以来,高校学杂费节节攀升,“学费标准既超出了我们国家规定25%的上限,也远远超过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水平”[7]。高校出现庞大的贫困生群体,“高学费、高消费、高门槛”已使许多家庭不堪承受,“因学返贫、因学致贫”现象越来越严重,过度强调“效率优先”已经事实上损害了公平,强化了受高等教育权的特权属性,使收费制度的深层核心信仰出现人格意义上的分裂。

3.政策取向学习: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支持派与反对派的冲突与妥协。当两个联盟之间出现中介层面的普遍的观念冲突时,跨信仰系统的政策取向学习是最有可能发生的[1]163。我国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持不同的态度,在政策表层信仰上存在冲突。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就是政策取向学习的结果,这实际上是制度的支持派和反对派经过政策取向学习后达成新的妥协。

(1)支持派联盟。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支持派联盟主要由主导政府出台的行政管理人员、部分研究人员,特别是一些经济学家以及部分社会优势阶层组成。他们一方面就福利型收费制度进行批判和反思,论证高等教育不收费和乱收费的不合理性;另一方面,他们还就市场型收费制度进行辩护,论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们认为:第一,福利型收费制度没有消除地区间的不平等。福利型收费制度虽然使很多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平等,但它仍然是不公平的。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说的“通过免费设施来补助高等教育的最终结果常常是把来自较贫困家庭的资源转为较富有家庭所有。”[8]福利型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我国高等教育维持很低的入学率,选择性的入学制度只能体现十分有限的公平性。第二,福利型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不利于效率的提高。福利型制度中政府对高等教育从投入到产出都要进行计划控制,如果这种计划控制出现失误,那么教育资源利用率将大大降低。由于高校不承担办学风险,缺乏成本意识和质量意识,造成高等教育资源的内部配置不合理,教育效率低下。另外由于学生入学不交学费,还领取助学金,学生“严进宽出”,不愁毕业,这就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资源使用效率低下,而实行市场型收费政策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优势。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高校为了收回部分办学成本,通常注重成本意识办学效率和学生培养质量。第三,高等教育收费可以增加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后,特别是对一部分专业征收高额学费,国家可以在不增加更多投资的情况下使高等教育招生名额逐年扩大,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高质量、高层次的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仅1985年增加学校114所,学生从120.7万人增加到170.3万人”[9]。因此伴随收费政策的改革,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已成为世界之最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也实现了跨越式的进步,目前已达23%。政府还规定高校从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左右的资金,用于对困难学生进行补助,增加他们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高等教育收费的实施旨在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扩大高等教育的入学升学机会,使公共教育资源在不同阶层间的分配更加公平,并通过竞争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第四,高等教育收费符合“谁受益、谁投资”原则。由于学生是高等教育的最大受益者,如果让进入高等教育系统的个人支付一定的学费,符合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会给个人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据调查统计,1981年和1987年我国教育的经济回报率仅为2.5%和2.7%,目前教育回报率约为6%-7%,即多一年教育,个人收入就会增长6%-7%[10]。除经济收益外,接受高等教育有可能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多的特权、更多的职业选择机会、生活质量的改善等等,并形成代际传递。

(2)反对派联盟。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福利派主要由高等教育消费者和部分同情社会弱势群体的研究人员组成。他们一方面承认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高等教育收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大量实证数据证明收费远远超过了社会弱势阶层的经济承受能力的范围。他们认为:第一,高等教育收费不利于消除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平等。他们认为如果收费标准不合理、配套措施不完善,收费制度的实施也会造成教育不公平。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实施以来,学生的学杂费增长幅度很大,学杂费成为影响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雷斯利和布林科曼的研究结果是表明收费上涨10%就有6.2%的中学毕业生做出不上大学的决定[11]。20世纪90年代初,一个农村孩子上大学缴的学费只占家庭人均收入的29%,到1999年,一个农村孩子的学费需要占用家庭近3人的纯收入,学费占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的比例高达265%[12]。随着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差异的拉大,高额的学费已经成为不少家庭接受高等教育的障碍。第二,高等教育收费也不利于消除高等教育结果的不公平。受高等教育的结果通常可以以毕业生的就业和考研升学来反映,而就业、考研与学生就读的高校有密切的关联。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实施会导致不同群体高等教育结果的不公平。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毕业生就业”课题组的研究表明:行政管理人员子女的就业率、升学率分别比农民子女高出14个和10个百分点;父亲的社会阶层越高,毕业生的平均起薪也越高,父亲为农民者比父亲为行政管理人员、经理人员的毕业生平均月收入分别少400元和300元[13]。即家庭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学生所就读的学校一般质量较差,所选专业也大多是市场价值不高的低收费专业,从而影响他们的生活前景。

(二)系统外部:活跃因素促使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表层信仰修正

“支持联盟结构的一个基本论点是,尽管政策取向的学习经常改变联盟信仰系统中的第二个方面,但是一个政府方案中政策核心方面的变化,则需要子系统外非认识因素的干预。”[1]162促使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的外部活跃因素涵盖了包括政治经济结构变革,高等教育本身发展,公共舆论的作用以及其他子系统的政策产出等。子系统外部的因素通过与子系统内部的力量进行重构,形成支持联盟,从而实现外部因素和内部力量共同推动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变迁。

1.社会变革是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革的关键。50-70年代的完全福利型收费制度源于新中国的成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1957年),高校为政府所全面接管,被改造成全额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政府既是管制服务者又是一个主要的投资者,教育服务作为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被视为一种当然的制度安排。在此背景下,加上新中国全面学习前苏联模式的政治热情,完全福利型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是一种合理的制度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正经历前所未有的转型,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免费教育作为一种福利观念受到冲击。因此,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就是确立市场经济背景下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高等教育收费是该机制的核心。

2.教育经费短缺与受教育者支付能力提高是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保障。(1)教育经费短缺需要推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无论是市场型收费制度还是福利型收费制度都发生在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的产业结构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对高级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加。随着入学人数的激增,高等教育的成本也直线上升,教育设施建设力度加大,教育经费的增长无法满足日益庞大的高等教育规模。而提高高等教育成本的个人分担比例,对高等教育从“免收学费”到“部分收费”直到全面收费也就成了实现教育规模扩大的必由之路。(2)受教育者支付能力提高能够承担部分高等教育办学经费。受教育者支付能力的提高,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提供了经济基础。一方面,近年来国民收入的分配明显由“藏富于国”向“藏富于民”转变。在GNP的最终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从1978年的32.7%下降到1995年的14.1%,而同期个体收入所占的比重则从51.2%增加到69.1%[14]。国民财富分配结构的变化表明,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相对国家而言已经得到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居民储蓄也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此外,即使是收入较低的居民,国家相关的资助方式如贷学金、奖学金、资助金等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也使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可能。

3.国内外的思想舆论。(1)国内的思想基础。中国早期的共产主义者将教育收费问题与政治革命联系起来。1922年,共青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提出要代表贫穷学生的利益[15]。建国初期至80年代中期,追求公平是社会的主流价值;之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人们意识到高等教育是一种生产性的投资,对非义务教育“谁受益、谁投资”的教育投资观已经慢慢接受,家庭和个人承担适当比例的高等教育成本也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对教育价值功能认识的转变,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支持派和反对派提供了思想基础。高等教育收费已经不是要不要收的问题,而是如何确立收费标准、收多少的问题。(2)国际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二战后,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大量建立和资本主义国家政府职能的扩展,政府承担教育经费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社会主义思想、民主主义思想分别在东西方成为主流价值,教育公平的理念更成为政府承担教育费用的重要依据。认为公立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在内应当免费的观点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观点。50年代美国提出“确保没有一个合格的学生会因为经济困难而丧失高等教育的机会”的口号;联合国1948年的《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也提出了教育公平的要求,对各国提出了由政府承担教育经费的责任。50-70年代我国推行完全福利型的高等教育制度与国际环境是一致的。进入80年代后,世界各国都呈现出提高高等教育成本个人分担比例的趋势,特别是各国普遍推行了“教育平等与民主”政策之后,各国高等教育入学人数增长迅速。各国先后放弃了免费高等教育政策,实行收费制度并逐渐提高了收费的标准,以解决高等教育经费短缺。在国际性的高等教育成本个人分担比例上升趋势的大环境下,处于同样矛盾状态中的我国高等教育不能不受其影响。

四、结论与启示

贯穿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主线索是效率与公平,在支持联盟分析框架中,受高等教育权是深层核心信仰。制度的变迁源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支持派与反对派在政策子系统外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下,通过政策取向学习,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成新的信仰体系,从而形成新的支持联盟。

1.收费政策的历次变迁都是为了保障受教育者的入学升学机会权。支持联盟理论框架在西方尤其是在北美地区主要是用来分析不同联盟之间由于信仰的冲突,在此背景下解释政策的支持派与反对派如何通过政策取向学习从而推动政策的变迁。在我国语境中,该理论框架在用来解释我国的政策变迁过程中主要是要考虑不同联盟之间的利益冲突。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支持派和反对派之间虽有冲突,但通过政策取向学习,二者之间可以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从而形成新的联盟。因此无论表层信仰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如何摆动,收费制度的深层核心信仰从未改变,即保障国民的受高等教育权,两派的深层核心信仰是一致的,这种深层核心信仰是一种基于利益的信仰,与西方国家语境中的信仰是有所区别的。支持派认为收费可以增加高等教育经费,进而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供更多的受高等教育机会。反对派认为过高的学杂费不利于消除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还有侵犯社会弱势阶层子女的受高等教育权,包括入学机会和受教育结果。

2.政策取向学习是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的动力。支持联盟认为,政策取向学习与外部环境重大事件的刺激是引发制度变迁的两种主要方式。“支持联盟结构的一个基本的论点是,尽管政策取向的学习经常改变联盟信仰系统中的第二个方面,但是一个政府方案中政策核心方面的变化,则需要子系统外非认识因素的干预。”[1]162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百年来的变迁表明,制度的变迁发展是支持派与反对派围绕该制度子系统中的深层核心信仰即保障受高等教育权,在子系统外部的政治、经济、社会舆论等活跃因素影响下,两派基于变迁的联盟力量通过政策取向学习从而修正表层信仰,即修正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从而促使政策发生变迁。

3.充分发挥“职业论坛”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公信力。“职业论坛”的存在是不同政策联盟间相互学习和协调的重要机制,是不同联盟政策取向学习的平台,这一机制有利于降低高等教育政策的成本。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公信力不高,除了收费依据不明确、收费标准超出公众的支付能力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公众无法知晓收费标准的出台过程。因此,高校在制定本校收费标准时如果能组织本校各利益相关者召开类似听证会的“职业论坛”,将有助于提高收费标准的公信力。对那些不同意职业论坛结论的联盟还应有相应的上诉渠道,让不满意的联盟能找到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提高政策的适应性效率,从而使之更为稳定和持久。

4.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形成了事实上的“路径依赖”。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历次变迁证明,制度的变迁形成了强势的制度惯性,影响政策变迁的主体比如政府、高校等也形成了事实上的“路径依赖”。任何主体都希望政策不要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并且各自还希望以自己的价值偏好主导政策的发展。收费制度的支持派和反对派之间没有出现革命性的对抗,二者之间虽有冲突,但还是可以通过政策取向学习进而互相妥协。因此,可以预见我国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只有在二者之间的任何一派的政策信仰被革命性地改变时才会出现大的变化,否则,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维持现状,最多出现政策的微调,比如2007年开始的师范生免费政策。

注释:

① “福利型”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基本上不向受教育者个人直接征收教育费用或仅仅征缴微不足道的费用,整个教育过程的投资基本上由国家或社会承担。“市场型”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市场化制度,它相对地强调受教育者个人的投资义务,缴纳一定数量的学费成为入学资格的组成部分,学费在整个高等教育经费中占有相应的比例。

② 王宪利.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问题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易申君.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J].现代企业教育,2008(04);郝文娟.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师范大学,2008;杨卫军,吴靖.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演变中的政府意愿与能力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04);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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