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伦理的主体结构与发展趋势_伦理学论文

信息伦理学的学科结构和发展态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态势论文,学科论文,结构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信息伦理学的形成过程

信息活动与伦理道德问题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远古时期,原始人为了生存、生活的需要,相互之间通过手势、表情、实物和简单的语音符号交换关于狩猎、采集、气象等方面的消息和知识,经过结绳记事阶段,人们发明了文字,从而有了高效的信息记载工具和交流手段。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体现于原始人的各种生存行为和交往活动中,而后发展成为人们有所知觉、有所意识并逐步有所恪守的社会风尚和行为规范,发挥着调节人与人甚至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作用[1]。

现代意义上的信息伦理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计算机伦理研究,其形成过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20世纪60年代中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与之相关的社会伦理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的W.曼纳教授首先提出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他认为,计算机伦理学应当作为哲学的一个独立学科而存在[2]。此后,大量计算机伦理学论文和专著涌现出来。1985年,美国达特茅斯学院的J.H.穆尔教授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文章,被西方学术界视为计算机伦理学诞生的重要理论标志。同年,美国著名学者D.约翰逊出版了第一部《计算机伦理学》专著,德国信息科学家R·卡普罗教授在其“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中,首次将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

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网络技术迅速兴起,信息伦理学开始进入发展的第二阶段。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论文,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而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对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3]。这个阶段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学”这个术语,但研究的重点仍是信息技术本身的伦理问题。

第三阶段转变大致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1998年,在第二届信息伦理学国际大会上,与会者就信息伦理学的概念、隐私、信息鸿沟等问题进行了研讨。1999年,R.卡普罗教授发表了题为“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的论文,2000年,他又发表题为“21世纪信息社会的伦理学挑战”的论文。他认为应当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知识等背景下探讨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即信息伦理学是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而不是计算机伦理或网络伦理[4]。卡普罗教授将信息伦理学提升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使之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信息伦理学。之后,众多信息伦理研究专家都开始把目光转向整个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从而使信息伦理研究、教育以及职业伦理规范也都先后快速发展或建立起来。

我国信息伦理学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网络文化现象的出现,一些学者相继翻译出版了一批有关的书籍,如《网络文化丛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计算机文化译丛》(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三思文库·赛博文化系列》(译丛)(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等。1998年,严耕、陆俊、孙伟平合著的《网络伦理》一书出版,成为国内信息伦理学的开先河之作。1999年,刘钢翻译出版了著名信息伦理学家R.A.斯皮内洛的《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是国内该领域的第一本译著。同年,国内首家以信息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网络伦理学)为主的专业网站——“赛博风中华伦理学网”创建。2000年,国家资助了第一个信息伦理学研究项目——“计算机网络化进程中的伦理问题研究”(李伦主持),同年10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亚太地区信息伦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2002年3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并正式实施《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11月,《中国图书馆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开始实施。经过对国外信息伦理学引进、消化与吸收,从2002年始,我国陆续出版了多部属于信息伦理学的著作,其中,沙勇忠的《信息伦理学》(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做了这一领域具有开拓性的基础工作,成为国内首部以《信息伦理学》命名的专著。研究论文也增长迅速,笔者以“信息伦理学”为主题词检索,结果显示从1998~2004年已达218篇。这些成果与网络伦理、传媒伦理以及图书馆伦理等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并已显现出信息伦理学引领职业道德文化潮头的趋势。

2 信息伦理学的科学定位和学科结构

为了推进信息伦理学的全面发展,我们必须突破将计算机伦理学指称为信息伦理学的狭义认识。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在一级学科“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中列有7个一级学科、18个二级学科,未列入信息伦理学;在一级学科“哲学”之下的二级学科“伦理学”中列有8个二级学科,也未列入信息伦理学。十几年以前,信息伦理学尚未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出现这种情况也在情理之中。现在,我们有必要将伦理考量的视域由信息技术拓展到信息社会的整个社会信息活动,以此来形成信息伦理学的学科追求,并以此作为把握信息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以及构建其学科体系的基础与前提。笔者认为,信息伦理学是植根于信息实践活动,在信息与伦理双重视域及其背景学科的交叉结合中,研究现实社会的信息道德问题的一门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依据对现有学科的认识,其学科结构构建大致如图1所示(该图参考了李宗荣的博士论文中的内容)。

上述科学定位和学科结构可从学科的纵、横向分化加以说明。先从信息科学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信息科学是在数学家申农创立的信息论的基本上发展起来的,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超循环论等学科。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科学也在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现已形成以信息作为研究核心的一系列主导学科与边缘学科群。按照研究内容性质的不同可将信息科学划分为理论信息科学与应用信息科学两大类。理论信息科学指的是针对信息的基本含义进行研究,是探讨信息的共同特点、一般运动规律、一般信息现象与信息问题的科学;而应用信息科学则是信息科学的应用型学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信息科学已经成为交叉科学的一个重要学科门类。在这一学科门类中,信息伦理学是一个与部门信息学(情报学、图书馆学、档案学)相类似的学科系组,有着很开阔的纵向分化空间。如信息管理伦理学就可以分化为科技信息管理伦理学、教育信息管理伦理学、卫生信息管理伦理学等。

再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信息伦理学无疑应当归属于应用伦理学。著名信息伦理学家斯皮内洛指出:“把计算机技术的伦理学看作是独特的、与一般商业和社会伦理学不相干的伦理学,那是大错特错了。把这些问题放在权利、义务和最大化原则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它们便会更加明朗。”[5] 这说明,在伦理学这个学科门类中,信息伦理学与职业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同属于应用伦理学,需要用传统的伦理道德去规范其信息活动中出现的道德问题。但信息伦理学的产生并不仅仅因为技术、法律、民族国家和市场机制在解决现代信息活动的道德问题时面临局限或困境,而且还在于,信息活动(信息技术)本身具有内在的价值尺度或合道德性,有其知识论上的合法性和应用效能上的独特之处[6]。因此,信息伦理学作为广义哲学的一个学科门类,与信息哲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可以不断横向分化为不同的学科,如比较信息伦理学、信息伦理学史等。

3 信息伦理学的发展态势

信息社会,人类的活动离不开信息,也必然需要有助于提高信息活动效能的信息伦理研究。人类社会的这种实际需求,是信息伦理学不断演进的根本动力。根据学科演进的规律,笔者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信息伦理学将呈现以下发展态势。同时,为了推进信息伦理学在中国的有序发展,也应当自觉而积极地在以下方面加强研究。

3.1 强化基础,集纳式发展 信息伦理学与伦理学和信息科学有着质的不同,它侧重于信息社会的新型道德意识、道德活动和道德关系,在理论品质上更具有哲学意味。以具有普适意义的“信息”为对象和富于哲学意味的伦理思考,赋予信息伦理学独特的理论品质。从学科生成来说,在计算机伦理学、网络伦理学等相对成型的基础上,一部分研究力量需要向信息伦理学的核心区域集结,对相关的已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综合,创建覆盖所有信息领域的信息伦理学核心基础学科——理论信息伦理学或信息伦理学总论。

目前,信息伦理学研究在很大的意义上还只是粗浅的,对其基本理论问题要么缺乏兴趣和应有的关注,要么就是对信息、信息伦理等基本概念的认识出现了混乱,这些情况严重制约着信息伦理学的发展。现在,我们的任务是对信息伦理学的相关学科所涉及到的具有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进行集纳式的总结和概括。一门学科之所以具有较大的概括性,就在于其基本范畴具有较大的抽象性与普适性。古往今来的科学研究中,也许没有一个科学范畴像信息范畴这样一方面得到广泛的运用,而另一方面又对它缺乏基本的了解。事实上,对信息范畴的科学阐明不仅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7],而且自然也是信息伦理学以及信息哲学得以创立的基础。依据目前的认识,理论信息伦理学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a.关于信息伦理的最一般概念,主要是信息伦理概念论、信息伦理特征论、信息伦理认识论等;b.关于信息伦理的一般原理,比如信息伦理演化论、信息伦理传播论、信息伦理应用论、信息伦理管理论等;c.基于信息伦理概念和信息伦理原理的推论、结论与知识体系,如信息伦理方法学等。

3.2 规范体系,分化式发展 信息伦理学的学科交叉性,决定了它与某些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信息科学理论在对象、内容甚至体系架构上必然具有一致性或曰重复性。这种重复性既表明了当代伦理学与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的交叠、合流之势,同时也表明了以“信息伦理学”对这种既存状况进行重新命名的必要性。目前,人们普遍使用的“信息伦理”、“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赛博伦理”、“信息社会伦理”等术语的不同,只是反映了人们研究侧重点的差别,实际上这类概念在使用上并没有什么截然的分野和学术通约性。笔者认为,这些研究及其成果均可统一于“信息伦理学”这一学科框架之中。这不仅是因为信息社会的需要,而且是由于信息伦理学具有重要的学术指导性。

当前,规范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数字化正在成为广泛的全球现象,对数字化全球现象的伦理文化研究,不仅为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交流提供了新的空间,而且为新的全球伦理原则与观念的形成提供了新的境遇[8]。这是规范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的现实基础。同时,作为一个开放的科学知识体系,随着研究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精细化,一门学科在广延和纵深的各个方向上拓展、延伸,出现学科的交叉与渗透并进而出现学科发展的整体化趋势,这也促进着学科体系的规范化。而理论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则是使信息伦理学规范化的理论前提。规范体系为学科的分化提供指导,反过来,学科的分化又为学科的规范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目前,我们要在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上多下工夫。这不仅有利于彰显中国古代伦理的传统特色和现代价值,也将为信息伦理学的科学建构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既是当前我国信息伦理学研究的重点之一,也是信息伦理学分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3.3 综合创新,关联式发展 信息伦理学的学科交叉性,决定了其理论生长中的综合性。以学科交叉为基础,走综合创新之路,将是信息伦理学学科发展的契机和优势所在。从理论生长来说,信息伦理学的学科综合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a.从研究范围上看,信息伦理学涉及到自然、人文、哲学社会科学诸多领域,而且它与人类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活动密不可分。同时,它又与人的智能活动领域紧密相联。信息伦理学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当广泛吸纳相关学科的研究者,借鉴和利用各种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既要有意识地促进不同学科门类、学科系组之间的“内外交融”,又要不失时机地促成信息伦理学各分支学科之间的“内部交融”。b.从理论层次上看,信息伦理学有着更高的抽象思维能力和理论综合水平。为此,当前的信息伦理学研究应密切关注当代哲学和信息科学发展的态势,从而使自己的研究更具时代的气息和哲学的品位。c.信息伦理学本身的哲学性、综合性,也要求研究方法上的综合性。通常的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研究往往偏重于描述性、实证性的研究方法。而信息伦理学作为一个哲学性学科,一方面倾向于采取具有普遍性的哲学方法,要求对人类的信息活动进行具有理性高度和学理深度的理论抽象与综合,同时由于它在研究对象与内容上又与丰富多彩的各种信息活动和理论研究密切相联,在学科形态上是各种具体信息理论研究的提升,这就使其又可充分吸取一般描述性科学研究方法的特点。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分析、整理和利用,通过强调定量与定性、规范与实证方法的综合,才能真正实现在研究方法上的经验与理念、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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