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态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人权论文,态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观念植根于启蒙时代的人类中心说。它有三个基本要素:承认个人发展的权利,为满足个人需要的共同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关系的合理化。在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部分进行了概括之后,作者进而讨论了正在出现的理论与实际的统一性以及在解决当代工业社会问题方面沿用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的重要性。
人权可以从三个相互关联的角度来认识:1.从哲学的角度或者从世界观的观点来认识,我们据此采取一种价值体系,从而采取一套原则以理解人权;2.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者通过使用认识模式,形成我们对社会现实的看法,以判断人权是否已经得以实现;3.从道德和政治方面来认识,即从决定我们献身于实现人权的行动的观点来认识。
在这些领域的每一方面,马克思主义都提出了自己的解决答案,而且这些答案多少已被当今世界所接受。如果说广泛考察和提出马克思主义对这些问题的态度殊非易事,那是因为,我们所说的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是指被当做一个有机体系的马克思本人的观点,另一方面是指所有那些接受马克思理论的人用他们自己的方式对马克思理论进行解释以及使其适用于实际情况的观点。我们在本文中坚持的是第一种较为狭义的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
人类中心说:全体人的概念
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诞生于西欧的传统。西欧思想产生的人权历史意义是长期演变的产物,其间经历过若干阶段,而在每一阶段,社会的团结都受制于当时的社会条件。然而,关于普遍性的人的包罗万象的思想是启蒙时代的产物,因为启蒙时代把人作为一个点置于无限空间之中,人们能够从这一点画出无限长的线,从而把所有的点联结在一起(注:D.Diderot,Textes choisis,vol.II,p.137,Paris,1953.)。
启蒙时代的人类中心说是自然法和自由主义政治学派以及反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现代认识论——的产物。它缺乏对社会及其发展规律的更深入的洞察和更广泛的反映。人的抽象概念因此具有了与理性法则相一致的自然权利。在19世纪以前,社会思想还没有产生,人权只能逐步取得这种动态的观念(注:B.Baczko,Czlowiek i swiatopoglady( Man and world outlooks) passim,Warsaw,1965.)。 这种观念的起始点,是通过对立面的不断斗争和改造社会关系以实现自由理念的历史的人(黑格尔语)。在黑格尔看来,人类必须超越现存的条件;平衡只能短暂地存在。这样,昨天的与“对人类自由的认识”相一致的社会制度,今天却变成不能容忍了,它变成了社会行动、改造和“否定”的对象。
“对人来说,惟一的上帝就是人自己”(注:L.Feuerbach, DasWesen des Christentums,pp. 369—70,Leipzig, 1841;L.Feuerbach,Das Wesen der Religion,p.170, 30
Vorlesungen,Leipzig,1908.),费尔巴哈的这句名言同理性时代的精神相一致,也同黑格尔设想的动态发展的自由理念相联系。它是马克思的人类中心说的出发点,马克思把他的理论工作和实践都服从于对社会中的人及其地位的关心。马克思对现行社会制度的批判,产生于他在道德上拒绝接受这样一种社会:它的组织方式必然限制人的个性和妨碍其自身的发展能力(注:A.Schaff,Marksizm a jednostka ludzka (Marxism and thehuman individual),esp.p.71,Warsaw,1965.)。马克思在批判劳动分工的社会后果以及评价降低人的价值和压迫生产者的社会制度时,都采取了这种态度。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分工意味着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分离,以及管理权和决定权与服从的义务或盲目执行命令相分离。这种分离是把人分成以手为主要劳动工具的人和用脑工作的人——这就把人分成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注:K.Marx,Das Kapital,chs XII-XIII,Berlin,1947.)。
这种观点产生于对人的“工具化”的反对和抗议,它肯定了人的个性应当充分自由地发展的原则。它产生于一个观念:人应当是完整的,他不断生长,不断体现出人的创造性的潜力。
于是,产生了一种与启蒙时代的传统形成对照的新的社会团结的思想。决不能以多数人的屈从和屈辱来换取少数人的自由,这样的一种信念成了指向容忍和加强这种罪恶之制度的主要批判之点。
最后,马克思关于人的哲学的第三个要素是:人只有在掌握了自己的生存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是自由的——在这里,马克思肯定了19世纪社会主义思潮中一种普遍性的目标:新的社会制度将把生产和分配的无政府状态统统克服,目的性和计划性将在社会中得以实现。
以上三个要素——承认个人发展其个性的权利,社会共同负责满足个人需要的原则,和使社会关系合理化的愿望——构成了一种新型的人权哲学,从而把关注的焦点从个人同国家的关系转变成个人同社会的关系,并且反映了工业时代的新的困境(注:M.Hirszowicz,zagadnienia
socjologicznej koncepcji panstwa'[ Someproblems of the sociological conception of the State],Studiasocjologiczno-polityczne,no.7,1960.)。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与人权问题
马克思通过科学的探索和发现,寻求使理想比较接近于实际的结论,他的目的在于对社会状况作出比较充分的解释,按照历史决定的人的需要找到变革的途径和手段。马克思愈来愈确信,人不是抽象的或孤立的个人,而是一种社会的存在,其处境由整个社会关系所决定。由此反过来又产生了著名的19世纪信念:人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只有通过对社会的积极认识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这一思想是过去一个世纪的伟大社会学体系的精粹,它把改革的努力与该世纪社会学各种流派(孔德、斯宾塞和马克思)对社会结构和历史进程的科学考察结合了起来。于是,教条和乌托邦的时代让位于具体知识的时代。
短短的一篇文章不可能详细阐述卡尔·马克思的社会学理论。因此,本文只限于非常扼要地概述和解释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在对待人权的态度方面所具有的要素和特点。
1.马克思历史地、积极地对待人,把人看做同现存的全部制度有关。在这些制度里,人属于群体、阶级、阶层、民族、地区和宗教社团,属于社会关系整个框架中某种形式的组织,并受一定的法律控制。因此,人权的赋予虽然来自具有道德和哲学实质的整体的人的概念,但人权的实际运用却总是就其历史的内涵来考虑,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形成的。因此,这种关于人的社会条件及其客观决定性因素的观点,是来自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的概括。
2.马克思从两方面来考虑人所受的制约:(1)自然的限制, 这指的是自然界的以及一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原始社会不是伊甸园);(2)社会的限制, 它来自分别属于特定社会范畴的人在获取物质产品方面的不同。
3.马克思把社会差别的产生归咎于私人财产和国家的出现(注:Fr.Engels,The Origin of the Family,Private Property and theState,first German edition,Zurich,1884.);私有财产导致了经济不平等,国家则导致了政治上的控制。每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都在于它自身内部结构的差别和控制形式,而这种内部结构的差别和控制是按照阶级的分化以及各个阶级内部的分化形成的。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前资本主义制度的显著特点是经济的附属性和超经济的强制形式的结合,奴隶或农奴的地位就是这样。而资本主义则把纯经济因素提到突出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形式上的法律限制被取消,纯经济因素就决定着属于各个阶级和群体的个人的社会地位。
4.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社会限制是以受到特定制约的特定阶级和群体的名义提出要求的根源。要求维护的权利在内容和范围方面可能不同,并且可能采取不同的形式。由于现代人权观念的胜利,这些要求都用下述最一般性的词句来表述:“人人都有……的权利”。例如,以反对封建制度剥夺自己权利的平民阶级的名义提出的要求,就采取了这种普遍的形式,而此时中产阶级以广大民众及其利益代言人的身份站到了最前列。但是,马克思从同一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进行了批评,指出它接受了“自然秩序”,即接受了把自由赋予强者和弱者的自由企业制度。这样的自由实际上等于不平等,是对所有人的自由的否定,它只是少数人的自由(注:K.Marx,Die heilige Familie,p.46—53,Berlin,1953.See also C.L.Becker,'Dilemma of Liberals inOur Time',in:Detachment and the Writing of History,New York,1958.)。
5.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一般的、普遍的原则来自群体的处境和利益。因而对人权表达了这种或那种态度的政治和社会理论可以被认为属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属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群体利益。人若了解某个特定社会的结构就有可能预见:(1)人权将被接受到什么程度;(2)人权遇到的冷漠或不置可否将会达到什么程度;(3 )通过对所要求的人权有可能损伤对立面的利益作出理性的估计,就可预见哪个群体将会在哪个地方发生对抗。
6.马克思不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考虑群体的处境和利益对人权要求和期望的反应,而认为这是社会制度将其行为逻辑强加于特定群体的结果。对整个制度的分析使人们有可能对下述情况作出判断:(1 )什么要求可能被承认,并且实际上得到满足,从而适应现存制度的内在功能要求(例如,工人对初级教育的要求不仅同资本主义相一致,而且已经成为高度工业化社会一个特定发展阶段的绝对需要);(2 )什么要求将成为讨价还价和妥协的焦点,从而通过相互让步解决问题,而相互让步的方式是由现存的力量均衡(举例来说,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力量均衡表现为工人对最低工资的要求)决定的;(3)最后, 什么要求将超越现存制度的局限性,从而判定现存社会秩序将被废除。
7.马克思通过对工业社会的分析,发现了自由企业制度的某些规律性,这使他坚信,在这种社会的限度内,要满足大众的基本社会——经济需求和愿望是不可能的,甚至从长远来看也是如此。这些基本的需求和愿望包括工作的权利(马克思关于经济周期的理论)以及对所消耗的劳动获得全部报酬的权利(关于竞争不可避免地导致资本积累——特别是通过节省付给工人的报酬即“铁的工资法则”——的假设)。马克思坚持认为,要满足这些要求,只有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变革:打破私有财产制度,引入对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控制,以及废除自由竞争和资本主义市场这部机器。这样,马克思就把社会和经济保障方面的人权与他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纲领密切结合起来。
8.然而根据马克思的设想,社会变革是不会自动到来的。他把废除限制人权的桎梏当做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来对待;其中充满矛盾和冲突,充满政治斗争和经常性的革命动荡。马克思所主张的原则,甚至那些——如果以一般性的词语表述——被普遍接受的原则,当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时就成了争论的主题。
9.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理论和他对社会主义的设想只是用于解释历史可变性社会结构的方法论概要。他的社会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马克思一再强调指出,他的社会学应当视为对历史的一种态度,一种研究社会发展的方法;而且——让我们承认——经过必要的修正,这种方法也可能用于考察社会主义社会出现的诸多问题。
从上述极为简短的回顾可以看出,马克思的社会学思想是同他的人权社会学态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注:A.Schaff,op.cit.,p.45.)。这种社会学态度不仅需要以要求实现某些权利的经验事实为根据,对其存在的一般性基础作出解释,而且还要对我们变化着的评价和期望标准作出解释。马克思一再指出,没有任何一个时代试图提出它不能解决的任务。从这一角度来看,他认为18世纪美国和法国革命的伟大思想是头等重要的历史事件决非偶然。
与通常所持的态度相反,马克思的这种态度不是相对主义的,因为——虽然说明了人的需要和目的是由历史状况所决定——它仍采取了成为个人之出发点的普适性道德标准和稳固的参考构架(人类中心说)(注:E.Fromm,Beyond the Chains of Illusion.My Encounter withFreud and Marx,p.31,New York,1962.)。
虽然人类的实践与人类的要求还不相称,但阐明这些要求并把这些要求包括在现代思想体系中,这是我们文明史的转折点。然而,正如哈罗德·拉斯基正确指出的那样,原则同实际的背离决不能太大,以免使人们感到沮丧,引发犬儒主义,向已经解体的社会注入更多的玩世不恭情绪。因此,我们现在应该考虑本文开始时指出的卡尔·马克思关于人权态度的第三个方面,即考察行动中的马克思主义。
理论与实际统一的原则(注:K.Marx, The CommunistManifesto(English centenary edition),London,1948; A.G.MayerMarxism - the Unity of Theory and Practice,ch.4,Cambridge,Mass.,1954.)
马克思认为,社会变革不但会产生冲突,而且会遇到抵抗。这一观点意味着把实际行动提到更重要的位置,实际行动乃是对伦理态度和理论思想的必不可少的补充(注:Communism... is the origin
ofhumanism in practice' Karl Marx-Frledrich Engels Werke,I Abt,Bd 3, p.166,Institut für Marximus-Leninismus beim ZK
derSED,East Berlin, Verlag,1961-66.)。通过采取唯物主义的原则,马克思认定各种主张和信念是社会状况的反映,他拒绝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幻想,后者相信依靠统治者自上而下进行明智干预这种简单的办法,就可能造成并确保取得具有进步性质的社会变革。
马克思认为,事情必须颠倒过来看才是正确的。人权的实际代言人主要是那些其特定权利被剥夺的阶级和群体,而这些阶级和群体的实际利益在于实现一种社会制度,它将彻底地废除那些特殊的约束。从这种观点出发,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作用的思想与其说是救世主式的——虽然这样的表述常常被坚持——勿宁说是现实的,因为它考虑到了无产阶级的真正利益,这种利益使这个阶级接受社会变革的明确纲领。它也考虑到了其他社会阶级和群体所能给予的战略支持的价值,从而使人们有可能预见到种种不可避免的变化、退却和犹豫,并且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力量进行冷静的估计。
马克思从两方面来考虑政治的和社会的态度和信念。就群体的行为而言, 它们被看做某些环境和由这些环境产生的利益的产物 (注:'History is nothing but the doings of man in the pursuit
ofhis ends'-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op.cit.,p.265.)。就个人行为而言,它们是个人所认识到的原则和价值体系导致的一种独立自主的选择。马克思自己以及他最亲密的合作者和朋友恩格斯就是这样的人:他们不顾自己的出身和社会地位而参加了社会主义运动,因为这种运动具有普遍的人道意义。马克思把无产阶级看做是使想象中的正义世界成为现实的力量,并且认为科学理论是能够给无产阶级的合理事业以内容和形式的工具。这位博学的学者和领导者的人格典范就表现在这里——他的看法不同于当时流行的学术观点,他的思想体现了对他的时代的冲突的科学反应和实际参与这二者的统一。
马克思把共产主义者描写成这样的人:他们不会向统治者发表“开明的公众舆论”,也不会向不知何许人也的乌合之众呼吁,而是转向社会上那些能够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中看到他们自己的前途和机会,因而为之努力的那一部分人(注:Marx,Communist Manifesto,op.cit.,p.13.)。
马克思和恩格斯不是从制度的视角看待共产主义,而是主要从理性和道德方面看。他们认为,共产主义运动的特别之处仅仅在于它有助于更清楚地明确社会生活的规律,并且尽可能地弥合事实同理想之间的鸿沟。
让我们现在来考虑一下上文所描述的马克思主义在多大程度上与现阶段对人权的争论相关。
首先必须指出:马克思主义对人权所持态度的一些方面已经成为当代普遍流行观点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不仅可以从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人权被相当广泛地承认得到证明,而且可以从为了满足这些人权必须在政府政策方面自觉地采取计划行动这一信念得到证明。
我们已经看到这一原则体现在西方高度发达国家的进展: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一直在采纳计划经济的某些成分,致力于防止失业,尽可能广泛地扩大教育的范围。而今天,我们目睹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进行控制社会增长进程的新尝试,它们采纳国家社会主义和有控制的经济思想,走上对经济进行调节的工业化道路。
在对人的需要和权利发生争论并且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切社会生活领域,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仍然是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左翼的共同标准(虽然社会主义者并不总是明确承认这种观点是他们的思想)。在哲学方面,这种观点体现为广泛承认所有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的正当愿望,承认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这些人的生活权利、个人尊严、经济保障和公民自由遭到侵犯,以适应企业大亨们的狭隘利益、帝国主义或沙文主义的目的和民族偏见。在社会学方面,这种观点体现为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思考人的需要,思考如何消除那些阻挡着满足人的需要之权利的障碍。而在政治上则体现为察觉到广大群众的需要和愿望,并且力求把这种需要化为进步的政策目标。
左翼的这些态度已经形成,这是对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以及作为其结果而造成的对人权的剥夺所激发的反应。
现代人所遭受的种种桎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而且可以看到这些桎梏是与不同的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我们文明的不均衡发展,在一种社会里被普遍接受的权利在另一个社会里却会引起争议和反对;在一种情况下用来保护人权的制度在另一种环境中却远远不能达到其目的。以妇女的平等问题为例,这一问题的性质在工业化程度很低的国家就完全不同于工业化国家。在前一类国家中,最重要的事情是把妇女从沉重家务劳动的狭小圈子里解放出来;而在后一类国家中,争取妇女平等的基本任务则是男女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社会保障在一些国家采取的是一种形式:家庭和地方社区是社会的支柱,它们为个人提供帮助以及有所归属的感觉;而在另一类国家则采取另一种形式: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冲击下,传统的社会结合体已经破碎。自由结社的原则,在强烈的社会压力和冲突条件下与在表现出高度内部稳定的社会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结构、经济权利和政治制度等等方面的差异,决定着特定时期何为最重要的社会需要,其轻重缓急如何,而支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文化模式和社会制度的实际功能则决定着满足这些需要的一个个连续不断的阶段。
这就提出了在更广泛的领域实行人权的问题,也就是说实行人权的范围涵盖各种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制度以及各种不同的文化。可以预料,过不了多久,就需要批判性地修正和重新审视许多观念和思想,因为面对人的多方面需要和追求,这些观念和思想将会被认为失之狭隘;或者从反面来说,在面对所要求的原则和目标都很明确的情况下,这些观念和思想会显得过于空泛。
就工业化国家而论,可以证明的是,这里的人们也面临着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经济机制所产生的限制,而且除了这些限制以外,他们还面临着许多新的危险和威胁,而这些新的危险和威胁事实上却不能用传统的对人权的简单界定和阐述来解释。
在下文中,我们将试图说明几个通常被当代社会学家描述为集体主义时代的困境而加以讨论的问题。
如果我们希望支持个性发展的原则,我们就会立即遭到这样一个问题的困扰,劳动分工以及作为社会关系理性化的种种措施带来的直接后果的这种过程——有时候这种过程被称为个人的“工具化”——事实上可以走多远?
众所周知,我们居住的世界正在变成一个庞大的机体,它把种种纪律和约束强加给个人,限制着人的个性的发展。而我们距离可以保障我们的基本社会和经济需求的那一点越近,我们就越尖锐地感受到这些限制。大家都知道,人对一个组织的适应是以主动性的减少为代价的,这是一种特殊的缩小,即把劳动者缩小成工业机器庞大齿轮上的一个小小的齿牙,是以通过专门化的发展而禁止个人流动为代价,以预先计划而严格加以控制的日复一日的机械性工作和单调行为方式摧残人的灵魂为代价。这种同工业生产特点密不可分的工作状况已经有很长时间了,而现在已进入脑力劳动领域。
一些教育工作者、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医生建议我们放弃这种强迫人、违背人性、把人强制纳入一个僵化的模子的体制,而我们今天正在向着这个目标前进(注:J. Hochfeld, Studia O marksistowskiejteorii spoleczenstwa (Studies in the Marxist theory of society),chapter entitled 'Dwa modele humanizacji prasy' (Two modelsof humanization of work),p.13 ff.,Warsaw,1963.)。这决不是遥远将来的问题。它已经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迅速的工业化需要明确地决定我们所渴望建设的社会模式;它对于实际行动和组织措施都具有现实意义。
我们希望获得什么样的工业关系?怎样才能避免人对组织的机械适应而使组织适应人?我们如何抵制对个人的工具化?所有这些问题愈来愈广泛地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业社会学界引起讨论(注: See
thereport submitted to the Third
Congress
of the
PolishSociological Society,by K.,M.Hirszowicz,J.Kulpinska,and A.Matejko entitled'EmergingSocialist Pattern of Industrial Relations',Polish SociologicalBulletin,No.I/II,1965.)。
我们时代的另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是保卫作为个人的人的基本权利。这是一个必须放在组织和社会制度的新的复杂环境中来对待的问题,因而需要新的解决方法。
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看看社会主义国家报刊经常提到的各种各样非个性化的法规和行政决定,个人在这里消失于广大人群之中,成了一种统计资料。从集体需要的观点出发,作为人类一员的个人也许是无关紧要的,因为重要的是群众和数量:千百万人的利害安危问题。但是,通过共同认可的制度使公民得以要求自己的正当权利、从而为个人权利提供积极的保障,从伦理学观点来看这可决不是小事,因为伦理学从来都赋予人以最高的价值。
本文不可能论述这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的详情。问题的关键是,在这种种冲突中与之有关的另一“方”不是人,而是制度和组织。反对这些制度和组织而保卫个人权利的传统办法已经无计可施,个人制裁或将任何错误归于个人责任的做法证明是无效的。
这种新型的矛盾和限制还出现在另一个领域,即庞大组织的行为。它们的规模和力量对社会参与和控制构成了特殊的障碍 (注:M.Crozier,Le Phénomène bureaucratique,Paris,1963.)。 社会对这些组织无以施加影响,而它们却总是把自己的目的和标准强加给社会,并且建立起特殊类型的防范机制,反对合理的社会改革方案(甚至是在实行计划经济和中央集权的国家也是如此)。
在这个领域中,人们参与制定与他们有关的决定以及控制事态进程的权利受到各种限制。18世纪和19世纪各种学说提出的传统政治控制形式(如代议制、议会、言论和结社自由等),在这个领域都陷于失败。而且,公共控制能在非集权的自治区域或自治生产机构中牢固扎根,这样的一种期望实际上也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逐渐融合成一个整体,这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
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困境反映在一幅反差强烈——于今几乎已成经典——的图景中:一方是“公共的社会”(a Community of Publics),另一方是“大众的社会”(a Society of the masses )( 注:C.W.Mills.The Power Elite,ch.XIII,'The Mass Society',New York,1956.);前者是有民主而无大众的参与,后者则有大众的参与而民主有限。大众的社会是被治理而无一定方向的社会,是各种政治决策的对象而不是决策的主体,这当然不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所能接受的社会,虽然我们已经一点又一点地逐渐听信了一种劝说:要设计出一种新的政治模式,其中有群众的积极参与——这绝非易事。
从上述情况来看,19世纪开列出来的政治权利清单是不完备的,这倒不是因为我们怀疑它的根本价值,而是因为用19世纪的语言表述的政治自由无法保证人们获得这些价值。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个人保障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它的兴盛期却是自由主义学说的主要论题。集体主义的政治学说证明是不完备的,因为这种学说太笼统,包含了许多可供选择的说法,而从人权的观点来看,这些说法是可以作不同的评价的。
在一个有着庞大组织的世界中实现人权,本文对由此产生的新问题进行述评,远非详尽,却足以证明社会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提出自己要求解决的难题。就此而言,我们应当强调以下几点:第一,包括所有人的普遍准则和价值观的重要性,它们可以作为尺度,用以衡量种种特定的原则——口号、纲领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它们也可作为社会进步的道德尺度;第二,更为深入地研究人类的需要,更为密切地考察在人类文明的等级制中人权被不同程度地剥夺的情况(例如不同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剥夺人权的表现);第三,社会行为的作用,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的紧急问题,而且是为了努力创造有利的条件以便实现所有人的价值。
以上突出强调的这些原则,今天仍然鼓舞着所有真正关心人权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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