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所有制社会化_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所有制社会化_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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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公有制占主体的经济制度、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的主要经济支柱。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们要搞好社会主义,就必须搞活公有制经济,然而,从实践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很不尽人意,尤其是在我国的新时期,甚至出现了大量“国有不如集体,集体不如个体”的现象,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大多比较困难。这种现象的根源何在?如何解决?认真研究所有权的社会化问题可以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历史的经验

新中国建立之后,经过土地改革,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大解放。但是,个体农业力量单薄,不久就开始出现贫富两极分化,这是农村的不稳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党利用革命根据地建设的经验,帮助农民逐步走上了互助组、初级社的道路,使农业生产获得了持续稳定的增长。

农村初级社的成功,得益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土地分红,二是联合劳动[1]。在土地归一家一户私有的基础上,要实现合作化,而又不损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基本的途径,就是实行土地(以及牲畜和大型农具等)入股分红,即承认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农民入社和退社自由即土地处置权,与按股分红的受益权。这种体制,没有损害农民的所有者权利,继续保持了农民出于切身利益关心对其土地等资产的关心和关切,有利于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和节约。而且,在初级社里,单个农民是不能随意支配土地及其他工具的,这个支配权交给了合作社的管理者。这里,已经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这个经营权又是受所有权控制的,它表现为作为所有者的农民共同推举管理者,管理者向全体农民负责,如果管理者不符合农民的要求,农民们可以经过集体协商予以撤换,也可以抽回自己的土地等资产即退社;作为所有者的农民共同对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改变和纠正管理者不恰当的决定。这些,都体现着所有者及其所有权对于管理者及其经营权的“硬约束”。另一方面,初级社又实行了联合劳动,它由一定数量的农民进行共同生产,有了初步的分工与协作。这样,可以更好地做到人尽其才,并且由于联合劳动而产生了新的更大的生产力。农民作为劳动者,又实行按劳计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所以,初级社既保护了农民对于其土地等资产的关心,又调动了他们劳动的积极性,而且使分工协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为农业生产注入了充足的动力,推动了我国农业的大发展。

可是,初级社的巨大成功使我们的头脑不够冷静,错误地以为,初级社的成功仅仅是由于合作化程度提高带来的。于是,在合作化方面便掀起了一个又一个高潮。初级社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就搞起了废除土地分红的高级社,实际是取消了农民个人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合作社开始白白占有和使用农民的资产,农民不能得到任何回报,割断了农民同土地等资产的利益关联,而集体资产同农民个人利益的联系又比较模糊,农民对于土地等合作社资产的关心和爱护比过去极大地下降了,生产发展的动力受到了削弱。这种所有权形式,还使很多农民产生恐惧感,在建立高级社时期,许多地方出现杀羊、砍树、卖牲畜的现象,使本来发展水平就不高的农业生产力受到了一次大破坏。

到了1958年,在全国农村普遍推开了所谓“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农民不仅对于土地等资产的所有权荡然无存,甚至对消费资料的所有权也被部分剥夺(吃大食堂、住集体宿舍)。由于大搞“一平二调”、“共产风”,连人民公社的所有权包括经营权等等都处于岌岌可危的地位。按劳分配也是名存实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人民公社失败的根源,一是所有权的模糊化、虚化,更为彻底地割断了农民同资产的利益关联,使公有资产无人关心、无人负责,损失浪费巨大,难以节约、更新、保值和增值。二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取消了按劳分配,进一步挫伤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

从1978年底开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人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出了许多新的探索和创造。由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带头,农民们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责任制,把土地分块包给各户,自主经营,只要保证上缴的粮食数量(包产),其余全部归自己,多产多得,少产少得。这种办法,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集体,也有利于农民自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于是,这种责任制不胫而走,被不少地方的农民所仿效。这种责任制在全国的普遍推广,使我国农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并且带动整个国民经济走向繁荣。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的原因何在?关键是把农民劳动的好坏、多少,同他们个人利益的满足密切挂起钩来,农民们“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而这种有机联系的基础,主要是劳动者能够多劳多得和所有权的社会化。由于人们对劳动者的多劳多得谈得较多,而且它是以所有权的社会化为前提的,所以,这里着重谈谈后一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初级社相比,在所有制上是有着差别的:初级社的土地所有权归于农民个人,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是在土地所有权已经转归集体的条件下实行的,为什么资产归集体所有也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呢?这同所有权的社会化有关。

刘伟、平新乔指出:“承包之后,从所有权来说,土地(包括大型农机具)仍旧归集体所有,他人不得侵犯,这一点的确未变,但在承包期内,农民对承包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是可以转包的,意味着在承包合同范围内,农民对财产有了一定的交易权,即产权。……使原来交织在一起被天然模糊的财产权利明晰起来。……但他们更多的是并不出让承包来的产权,而是自己经营,所以,产权与经营权合一,所有权与产权的分离就表现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需切记,农村所有权与经营权可分,隐含的前提是所有权与产权分开了。”[2]这些见解是深刻的,富有启发意义。当然,产权同经营权实际上是难于区分的,现在理论界一般也是把它们当作同义概念。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产权(经营权)的分离与联系,是所有权社会化的重要表现,它不再是笼统地归集体所有了,对此我们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证明公有制经济完全可以有较高的效率和效益,其基本经验在于:最终所有权与经营权(产权)明晰化,在此基础上,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及劳动者责、权、利的统一。这些,可以概括为所有权的分解与制衡,实质是对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激励和利益约束的统一。

从发展的角度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不够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专业分工与协作劳动的优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而一家一户“小而全”的个体劳动的潜力是有限的,这是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出现新的徘徊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所有权社会化也还不够规范和科学,例如,土地承包制在很大程度上还带有行政性甚至宗法性,缺乏市场化和竞争性,而且事实上不够稳定,时常由于人口的增减或少数干部的偏好而变更,农民的产权也是不充分的,还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等等,因此,农民对于土地的长期投资积极性不高,短期行为较多。以上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由于所有权的社会化和明晰化不够,才阻碍了土地产权、经营权的适当集中,进而影响了专业分工与协作劳动的发展。

二、西方的启示

回顾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到,伴随着物质生产的日益社会化,所有权也日益社会化,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时指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3]这里的“社会”或“社会的”,按照德文原意,具有“社会”和“公司”两个含义。

资本主义所有权的社会化,一方面,表现在个别的私人资本通过合伙制、股份制或者强制性的集中和兼并,转化为众多资本家共同所有的“社会资本”,资产的规模扩大了,资产的所有者也相对增多了,这是所有权在规模或数量上的扩张,它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特别是机器大生产的要求。另一方面,表现在所有权本身发生了分解与制衡。所有权的分解与制衡体现在纵横两个方面:从纵向看,主要是资本的最终所有权同资本的实际支配权、经营权、使用权相分离,前者由股东享有,后者则由企业及其经理人员拥有,前者决定对后者的录用与否,后者对前者负责,但后者又有自主经营、自主进行产权交换的权力,前者并不能随便干预。这样,企业及其经理人员就能够根据市场变化,灵活地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从而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从横向看,主要是多数企业都有多个所有者以及多个经营者,他们之间是平行的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分权、竞争、制衡。这时,最终所有权同产权构成相互交叉的复杂情景:同一笔资产的所有者可以向多个企业投资,形成多个产权载体;同样,一个企业所拥有的产权,一般也不再是仅仅来源于一个所有者,而是变成实际支配和使用多个所有者财产的权利;而且,所有权还可以多级委托授予,如一定产权主体对于最终所有者只是经营者,但当他将这个产权的一部分投入另一个企业时,他又变成了所有者。于是,即便最终所有权仍然属于私人,但其资产实际上却由社会支配和使用,私有制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被大大缓解了。而资本主义所有权的社会化之所以可能,除了生产力日益社会化这个根本基础之外,其直接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包括产权)进入了市场交易,可以自由流动、自由组合。

林子力在《社会主义经济论——论中国经济改革》一书中也论述了“产权社会化”问题。他说:人类物质生产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最基本、最主要的事实是:人类从封闭式经济一步一步走向开放化、社会化”,其较低层次是产品的社会化即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较高层次是劳动的社会化即劳动通过市场而为社会所用,更高层次则是产权的社会化。他所说的“产权”,是指同所有权相区别的“生产主体对财产的支配使用权”。他认为,产权社会化的初级形态是产权的商品化,如在财产租借关系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但在这种形态下,少数所有者垄断着财产的支配和使用,而他们却不一定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才能,社会中有这种才能者又无用武之地,它使社会物质资源不可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由于对社会物质资源的支配同时就是对劳动的支配,它也使社会劳动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些,都阻碍着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率、效益的提高。而在产权社会化的较高形态——其在微观经济领域的典型表现是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与所有权“不再是临时的或有期限的分离,而是永久性分离即永久性投资(到企业破产为止),它不是职能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关系,而是真正独立的经营(劳动)主体与多元的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关系。所有者用他的财产(一定量的货币)购买股票,即买得索取所有权收入的凭证,实质上是经营(劳动)主体用股票去购买产权,买得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因为在这里支付的已经不是劳动价格,而是产权价格。”[4]

林子力所说的产权的社会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它一方面是指产权的开放性,即产权在社会范围内的自由流动、自由组合即自由交易,因而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是指产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即本文所说的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中的“分解”。不过,他认为产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产权主体即经营者能够不受所有者制约,甚至反过来支配所有者,却不完全符合实际。诚然,经营者在获得一定产权之后,通过发行股票,可以对分散的小额股票所有者表现出事实上的支配作用,但是,第一,经营者最初的产权还是从所有者那里获得的,或者说,他是由所有者雇用的,他始终不可能完全摆脱所有者的制约。第二,经营者发行的股票如果数额巨大,并且集中于个别主体手中,那么,这些股票所有者就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进而决定经营者的命运。当然,他所说的的产权的开放性属于产权社会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它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的意见,还是很有道理的,富于启发意义。本文已经吸收了这个意思。此外,用产权社会化概括以上内容显得过窄,因为它包括不了所有权与产权的分解和制衡,所以本文改用所有权的社会化来取代它。

在所有权社会化的上述内容中,一般地说,所有权规模的扩大,是所有权社会化的最终结果,它以所有权的自由交易为基本前提,并且靠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提供保证。没有所有权的自由交易即自由流动和重组,所有权的规模虽然也能扩大,但是行政干预则容易脱离所有者利益的制约,违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所有权规模的扩大,客观上要求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假如没有后者提供保证,就会在经济上造成混乱的、不合理的行为,它就不可能持续存在并且不断发展。而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以所有权的自由交易为前提,以所有权达到一定规模(主要是较多所有者的联合)为基础,反过来,它又会促进所有权包括产权规模的扩大,并且推动所有权自由交易的发展。它们就是这样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地统一在一起的。

那么,推动所有权社会化的动力何在呢?最根本的,当然是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即社会需要更多的物质产品以及为此而改进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但是,社会的一切客观需要都是通过人并且由人来予以实现的,所有权社会化的直接动力,是所有者及经营者对其利益的追求。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单个所有者的资产显得势孤力单,难以保证自己的所有者利益,于是,必然逐渐走向所有权的联合。可见,所有者利益是所有权规模扩大的原动力。而当所有权规模扩大以后,所有者的能力同经营管理客观需要的矛盾便突出起来,所有者为了得到更多的资产收益,不得不将资产的支配使用权委托给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自己则一般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经营管理者只对所有者承担保证其资产收益的责任,所有者则据此决定经营管理者的去留。这就促进了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所有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资产收益,他总是力求把资产投入那些回报率最高的部门和企业,而从那些回报率过低甚至负回报率的部门和企业抽回资产,这又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即所有权交易,它会进一步改善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状况。对于产权主体即企业法人特别是其人格化代表——经营管理者来说,保证资产收益对其构成硬性制约,只有兢兢业业搞好企业,提高其效率和效益,才能使所有者得到较高的资产回报,从而才能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经营管理者才能保住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普通职工才能保持就业机会和稳定的收入,否则,经营管理者势必被从企业家这一队伍中“除名”,甚至落得倾家荡产、身败名裂,而普通职工也将备受失业的痛苦熬煎。当然,经营管理者以及普通职工的立身之本是企业的发展,这又对所有者收益形成制约。这里,所有者利益同经营管理者利益、普通职工利益除了相互分离、相互对立之外,又表现出一定的统一性、一致性,而其重心或关键环节则是所有者利益。

三、现实的出路

过去,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程中,基本上只是注意了公有制规模的扩大这一个方面,而严重忽视了公有制内部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问题、所有权包括产权的自由交易问题、资产有效利用同所有者及经营者利益的关联性问题。我国现实中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存在的问题,大都与此有关。

在新时期,我国的集体经济发展很快,特别是农村乡镇企业——大多数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更是“异军突起”,就全国看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而在沿海一些发达省分甚至已占“半壁江山”。所谓“异军”,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就是原来在“战斗序列”中没有列入的、我们事先没有估计到的“军队”,是它自己冒出来的,它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体现了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城市集体经济近年来也有较大发展。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在集体经济中是多种多样的,有传统的“归大堆儿”的集体经济,所谓“苏南模式”主要就是这种形式;有股份合作制企业,它也已经遍及城乡,并且发展很快;还有一些社团经济、混合经济,它们大多也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从公有制的所有权社会化的角度看,股份合作制特别值得重视。这种形式,把股份制与合作制结合起来,兼有二者的优点。一方面,股份合作制具有股份制的优点:个人财产交给社会、法人组织支配,持股者不能退股,只能转让,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社会化了;所有权的界区清晰,最终所有权与产权分离,劳动者和资产直接联系到一起,按股分红,使劳动者关心生产资料的使用是否得当,有无浪费,劳动者作为所有者与企业有利同享,风险共担。另一方面,股份合作制又有合作制的优点,它把劳动联合起来了,进行集体共同生产,可以实行分工协作,从而提高效率;它同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总之,股份合作制经济,是一种劳动者共有、共管、共享的经济,是更能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根本性质的经济,它比传统的“归大堆儿”的集体经济更有利于资产的有效利用,更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此,应当大力发展和完善这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近年来,我国深圳市万丰村创造的“共有经济”,珠海市三灶区试行的“共享经济”,大体都属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具体形式,它们已经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效果。今后,完善这类公有制经济的方向,主要是科学地实行所有权的分解与制衡,建立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最终所有者、产权代表(主要是经营管理者)各自的权力与责任,强化他们之间的合作与制约。同时,创造条件,推动股份合作制经济中所有权包括产权的合理流动与重组,打破目前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所有权的封闭性,以便优化资源配置。

现在,问题较大的是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这里,我们仅从所有权社会化的角度对搞好国有经济提出一些看法。

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其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全国人民。这一性质为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运用社会资产为自己造福奠定了基础。然而,数亿人民不可能直接去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只能委托一定的代表,由他们作为自己的代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私人经济以及集体经济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前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突出,所有者对资产的控制比较间接,而在其他类型的经济中,所有者对资产的控制比较直接。

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代表,主要是中央政府以及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乡一级的经济一般属于集体经济以及私人经济、个体经济范畴,除了一些混合经济外,不存在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代表)。这些所有者代表,同私人资产所有者具有很大的区别。私人资产所有者经营的是自己的财产,资产收益归他享有,投资风险也由他承担,投资盈亏与所有者的利益紧密相连。因此,私人资产所有者对其资产视同于自己的生命,为其保值、增值殚精竭虑,呕心沥血。相比之下,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代表,同国有资产的利益关联却不够紧密:他实质上相当于私有经济中经营者而非所有者的地位,他经营的是别人(全国人民,尽管包括他自己,但他只是其中的数亿分之一)的资产,经营得好,他作为所有者的个人所得也极小;经营得不好,他个人的损失也微乎其微。尤其是在所有者代表作为一定的集体,而他们之间又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的条件下,更会产生名义上是人人负责,实际上谁也不负责任的情况。所以,如果不采取其他有力措施,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代表对国有资产的关切度必然很低,他就会经常“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5],对国有资产的损失浪费漠不关心,甚至利用国有资产为自己和亲友谋私利,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然而,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源泉之一,不能为所有者即广大人民利益有效地利用国有资产,必将使社会主义经济步履维艰。这对社会主义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国有经济所有者代表对于国有资产的关切度?基本途径只能是把他们个人的得失荣辱同他们经营国有资产的实绩优劣密切挂起钩来。要把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代表的个人利益同他们经营国有资产的实绩密切挂起钩来,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自觉地利用所有权的分解与制衡机制。必须分解庞大的国有资产所有权,除了军事工业等特殊行业以外,应当尽可能把国有独资公司改造为多个所有者代表投资的企业,设立多个平行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从而形成多个所有者代表相互竞争、相互制约的局面,自觉防止独家垄断,这样,有比较才能有鉴别,分清优劣,进而奖优罚劣,激励他们力争上游,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理顺各个层次的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的关系,把所有者代表以及经营者人格化,把他们负责的国有资产明确化,将他们的责、权、利统一起来。

另一方面,制定考核国有资产经营实绩的科学办法,关键是根据国有资产经营实绩,对所有者代表个人利益的激励和刺激要达到相当的强度。当他们创造出巨大的业绩时,依据所订制度应当给予他们高奖励、高待遇,充分满足他们的物质需要特别是成就感和荣誉感,使他们感到“足慰平生”,值得继续为经营国有资产而不懈奋斗,使更多有志于此的人们目睹“人生的辉煌”,愿意效仿他们。私人资产所有者在他们经营取得巨大成功时,得到的回报常常足够他们一辈子享用不尽,激励强化到了极点。现在,在西方国家的大多数股份制企业中,经营管理者都要用较多个人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其用意主要也是为了把生产经营效果同经营管理者个人利益密切联系起来。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代表一般没有投入那么多个人资产,因而不可能得到那么高的奖赏,但是,也必须给予他们远远超出普通人的回报,使二者成紧密相关的正比关系。尽管从一时和表面上看,社会付出的很多,然而,实际上社会得到的是“大头”,特别是从它能够激励人们更加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来说,社会得到的将更多。对于社会来说,应该认识到,一分投入会有十分回报,而十分投入就会有百倍酬劳,因此,不应吝于奖赏贡献突出者,不能因小失大。当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代表经营失败,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时,同样应当视损失大小,给予责任者以相当强度的处罚。资本家将个人企业搞破产了,他是会去跳楼的,我们的所有者代表给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实际等于白白耗费了许多人的生命,让他个人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包括从企业家队伍中永远除名)并不过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强而有力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所有者代表对国有资产的关切度,使他们兢兢业业,尽心竭力,不敢懈怠,真正担负起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此外,一个更具根本性的措施是,加强所有者对于所有者代表的监督制约。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加强所有者对于所有者代表的监督制约,也就是要切实强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及其领导者的监督制约,通过法制的形式,制定他们的行为规则,明确他们的责任、权力、利益,监督检查他们的工作,对他们实施奖励和处罚,等等。作为一项辅助措施,还应加强国有企业广大劳动者对于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的监督制约。这些劳动者也是所有者的一部分,同时又是该企业的生产主体,他们更了解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了解所有者代表的经营管理实绩如何。因此,他们拥有较大的发言权。当然,这些劳动者并非所有者的全体,他们的利益要求同全体所有者的利益要求之间具有部分与整体的差别。为了防止把局部利益置于全局利益之上,应当坚持劳动者对所有者代表以及经营者的监督制约必须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并且最终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授权机关裁决。

如果说,将所有者代表的个人利益同他们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实绩密切挂钩等等做法,主要是借鉴和利用资本主义私人经济的已有机制的话,那么,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劳动者对于所有者代表的监督制约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办法,它体现着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尽管就国有经济所有者代表个人看,他对国有资产的关切度可能赶不上私人资产的所有者。但是,群众路线可以做到“个人不足群体补”,利用群体的优势,弥补个人的不足。这样,在客观上,就完全可能使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比私人资产受到更多、更强的关心。这是社会主义经济赶超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条件。

注释:

[1]刘伟、平新乔:《经济体制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场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2—122页。

[2]刘伟、平新乔:《经济体制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场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9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2卷,第516页。

[4]林子力:《社会主义经济论——论中国经济改革》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3—574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6—4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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