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简孔子《诗论》“仲氏”与《诗#183;仲氏》篇探论——兼论“共和行政”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孔子论文,共和论文,若干问题论文,行政论文,诗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627(2003)03-0016-09
一
上博简《诗论》第27号简载“中氏君子”,关于简文“中氏”的看法,今所见者有以下三种。第一,马承源先生的考释虽然正确指出“中氏”为“篇名”,可是却认为于“今本《诗》中未见”(注: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第二,李零先生指出此“中氏”“以音近读为“螽斯”,即今《周南·螽斯》篇,此篇“是以‘宜尔子孙,祝福别人,所祝者盖即君子”(注:李零:《上博楚简校读记》,《中华文史论丛》2001年第4辑第1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廖名春先生同意这个说法,并以《诗序》之说论证称为“君子”的原由(注:见廖名春《上海博物馆藏诗论校释》,《中国哲学史》2002年第1期。)。第三,李学勤先生将“中氏”读作《仲氏》,指出“系指今传本《燕燕》的第四章”(注:李学勤:《〈诗论〉与〈诗〉》,载廖名春编《清华简帛研究》第二辑第29-37页,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2002年3月印本。)。此外,周凤五先生亦将“中氏”释作《仲氏》(注:周凤五:《〈孔子诗论〉新释文及注解》,《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但未作解释。
比较以上三说,愚以为李、周两家将“中氏”读作《仲氏》,比读作“螽斯”可能更好一些。理由如下,首先,就读音上看,简文与“仲氏”更为接近。其次,没有理由认为孔子以“君子”称颂《螽斯》一诗。螽为蝗属害虫,它的繁衍能力极强,有“一生八十一子”(苏辙《诗解集传》)、“一生九十九子”(《朱熹《诗集传》)、“一生百子”(姚际恒《诗经通论))等说法,《诗序》毛传皆以后妃比附之,清儒姚际恒、方玉润等已驳斥此说。现代专家更有慧眼独具者,谓“螽斯害虫,以为比兴,虽若美之,实含刺意,不可被民间歌手瞒过”(注:陈子展:《诗经直解》卷一,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3页。按,先此已有高亨先生提出此诗“以蝗虫纷纷飞翔,吃尽庄稼,比喻剥削者子孙众多,夺尽劳动人民的粮谷,反映了阶级社会的阶级实质,表达了劳动人民的阶级仇恨”(《诗经今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7页。然此说有些绝对化,将诗作者的阶级意识估计过高,不如陈子展先生说平实。)这首从总体上看含有“刺意”的诗歌不大可能被美誉为“君子”。
愚以为对于考释这里的简文特别有贡献的是李学勤先生的说法,他指出:“猜想当时此章独立,与今传《毛传》本连于《燕燕》不同。”(注:李学勤:《〈诗论〉与〈诗〉》。)细绎诗意,可以明显看出此章与前三章的意义和称谓用法等很难捏合为一体。我们可以至少从以下两个方面看出李说的正确。
首先,今传本《诗·燕燕》的第四章,与前三章差距太大,不似为同一首诗的内容。此诗的前三章皆以“燕燕于飞”起兴,逐次描述送别时的依依惜别之情。第四章的“仲氏”不类前三章所述归宁母家的女子。
其次,此诗第四章末句云:“先君之思,以勖寡人”,明谓作诗者为“寡人”。《燕燕》一诗前人多以为是指春秋初年,卫庄公妻庄姜送别戴妫之诗,毛传称:“‘寡人’,庄姜自谓也。”清儒于此或有解释,谓“《思齐》传“寡妻,嫡妻’,则庄姜嫡夫人,故得自称曰寡人”(陈奂《诗毛氏传疏》卷三)。寡人为古代君主自谦之称,周代屡见不鲜,但尚未有女姓称寡人之例。偶有例外,自称寡人者非君主,也属于大臣。(注:《左传》僖公四年载齐桓公率军伐楚,楚使臣质问“涉吾地也何故”,管仲答辞历数理由后谓“寡人是征”,“寡人是问”。由文义看这里的“寡人”很可能是管仲自称,若是代表齐桓公之语,则当称为“寡君”。)清儒的解释实不可通,庄姜作为嫡夫人,依《思齐》毛传之例,当被称为“寡妻”,也非是寡人。所以寡人为“庄姜自谓”之说是讲不通的。从称谓关系上看,第四章亦与前三章大异。
二
我们在这里可以发挥李学勤先生的卓见,作进一步的推论。根据今传本《诗经》无一章成诗之例,我们可以推测《仲氏》一诗原来至少有两章,因错简的缘故而分散于它诗。《燕燕》的卒章盖为《仲氏》的首章,而《何人斯》的第七章则是其次章。《何人斯》一诗为斥谗之作,古今无疑义,但其第七章却深情颂扬兄弟情谊之美好,与《何人斯》斥谗的主旨不类。如果把它与《燕燕》卒章合为一体,则如影随形,相得益彰。今不妨将这两章合为《仲氏》一诗,抄写如下:
仲氏任只,其心塞渊。终温且惠,淑慎其身。先君之思,以勖寡人。
伯氏吹埙,仲氏吹篪。及尔如贯,谅不我知。出此三物,以诅尔斯。
复原后的《仲氏》一诗可依前人讲诗之例,述其章句情况谓“《仲氏》二章,章六句”。现在,我们可以摆脱《燕燕》、《何人斯》两诗格局的束缚来探讨《仲氏》诗的一些问题了。
“仲氏任只”一句,前人的相关解释,不管是将仲氏定为庄姜,抑或是定姜,皆谓指女姓而言。其实,“氏”之称在先秦时期除用于女姓以外,还常被用于男姓之称。如《左传》襄公九年载“使伯氏司里”,昭公十五年载周王称晋聘周的使臣文伯为“怕氏”,又称晋使臣之介籍谈为“叔氏”;《左传》襄公十年载王叔陈生被称为“王叔氏”,《国语·晋语》一载晋太子申生被称为“伯氏”,《国语·晋语》二载晋臣狐突被称为“伯氏”,这些例证可以说明“伯氏”“叔氏”之称男子亦可使用。可以说《仲氏》诗中的“伯氏”、“仲氏”是为男子之称。
诗中的“任”字,前人或释为任姓,但不若毛传、郑笺的相关解释为佳。毛传:“任,大也。”郑笺:“任者,以恩相亲信也。《周礼》:‘六行;孝、友、睦、姻、任、恤。’”按,《说文》训任为“保也”。专家指出,任和壬字本为孕妇之象形,“必如其期以生,而似有信,犹孚为卵孚,又训信也。”“笺以恩相亲信释任,特以申传,而非易传”(注:黄焯:《诗疏平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52页。)。于省吾先生谓“‘仲氏任只’,犹言‘仲氏善只’,与下‘其心塞渊’相衔接”(注:于省吾:《泽螺居诗经新证》卷上,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页。)。总之,“仲氏任只”,意犹“可亲可信的仲氏呀”。下面的“其心塞(实也)渊(深也),终(即也)温且惠(顺也),淑(善也)(注:塞、终等字的考释见陈奂《诗毛氏传疏》卷三和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五。)慎其身”等进一步申述此意,谓仲氏心胸深广,诚实无伪,既温和又随顺,他于安身立命之事善良而谨慎。
《仲氏》诗的次章云“伯氏吹埙,仲氏吹篪。及尔如贯,谅不我知”,重点在于强调“伯氏”、“仲氏”兄弟间关系之友好,如埙、篪奏鸣一般和谐完美,如物被贯穿在一起那样紧密相连。(注:关于“及尔如贯”的贯字,郑笺“其相比次如物之在绳索之贯也”,俞樾谓“贯谓羁贯。昭十九年《穀梁传》‘羁贯成童’,范宁注曰:‘羁贯谓交午翦发以为饰’是也。……言童稚兄弟相与嬉戏,此情之最笃者,我与尔之情亦如是。故曰,及尔如贯’。”,按,俞氏此说较迂曲,不如郑笺之说。)
此章所谓的“出此三物,以诅尔斯”,过去在《何人斯》一诗中多被理解为对于谗人的诅咒。其实,诅与盟是很相近的,都有让神明降祸于坏人之意。但是有的“诅”类于赌咒、发誓,如春秋后期蔡昭侯发誓伐楚时曾“及汉,执玉而沈,曰:‘余所有济汉而南者,有若大川!’”(《左传》定公三年)意指如果自己再南渡汉水朝楚,那自己就如沉玉一样溺水而死。春秋前期晋公子重耳与大臣子犯相约而发誓时,亦有类似的举动。史载,重耳“投其璧于河”,并声言“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在《仲氏》诗中,“出此三物,以诅尔斯”,指出鸡、豕、狗三牲告祭于神明,以向你(“尔”)发誓。所誓内容即兄弟间的诚信。“以诅尔斯(语辞)”即“以诅于尔”。
三
儒家的伦理学说中,除了重视“孝”以外,还十分重视“悌”。孔子教导弟子应当“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这里的“弟”字或本作悌,指弟对于兄长的敬爱。在宗法制度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弟对于兄的敬爱,当然是非常受重视的伦理原则。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兄长对于弟也应当关爱,这也是宗子团结本宗族所需要做到的事情。《诗》中收集了不少咏叹兄弟之情的诗作,如《常棣》篇谓:“凡今之人,莫如兄弟。死丧之威,兄弟孔怀。原隰裒矣,兄弟求矣。脊今在原,兄弟急难。每有良朋,况也永叹。兄弟阋于墙,外御其务。”《角弓》谓:“兄弟昏姻,无胥远矣。尔之远矣,民胥然矣。尔之教矣,民胥效矣。此令兄弟,绰绰有裕。”《行苇》谓:“戚戚兄弟,莫远具尔,或肆之筵,或授之几。”皆为表达兄弟之情的诗篇之佳句。
《仲氏》一诗,亦当属于此类吟咏兄弟之情的作品。此诗的首章是兄对弟的称赞和希望,赞扬其弟心胸宽广,待人和顺,希望其弟成为自己的有力助手。其次章先回溯兄弟间的欢乐和谐,然后表明自己的心迹,即一定会诚心诚意对待兄弟,并且可以赌咒发誓为证。诗中既然提到伯氏、仲氏,那么,诗作者应当就是伯仲兄弟间人,从诗意及语气上看,作诗者应当是为“伯氏”,是作为兄长者对于伯仲兄弟友爱的赞美。
儒家所持“君子”标准中有很重要的一项,那就是“孝弟”,《论语·学而》篇载:“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在《论语》中此虽然是孔子弟子有子之语,但应当是完全符合孔子思想的,所以汉朝时人每谓此为孔子之言。在孔于思想中,“仁”是君子的主要标准。如此推论,作为“仁之本”的孝弟,亦当与“君子”标准有密切关系。上博简《诗论》以“君子”评《仲氏》一诗,其主导思想即在于对“孝弟”原则的肯定。
四
关于《仲氏》一诗的背景与作者是否可以做出某些推测呢?愚以为是可以的,今试作探讨如下。
首先,诗中谓“先君之思,以勖寡人”,可以推测诗作者——“伯氏”——是为君主,而非一般的贵族及平民,所以才能够以“寡人”自称。
第二,《仲氏》诗首章混入《邶风》,这表明其诗与《邶风》关系密切,可能原来即属于《邶风》。关于《邶风》,郑玄《诗谱》谓:“成王即黜殷命,杀武庚,复伐三监,更于此三国建诸侯,以殷余民封康叔于卫,使为之长。后世子孙稍并彼二国,混而名之。及卫国政衰,变风始作,作者各有所伤,从其本国而异之,为邶、鄘、卫之诗焉。”邶、鄘、卫,分言之则三国三地,而合言之则统称之为卫。邶、鄘两地可能很早就并入卫国,所以历来认为《邶风》《鄘风》所述皆卫国之事。(注:《诗序》首倡此说,如谓《邶风》的《柏舟》为卫顷公时作,《绿衣》《燕燕》《日月》《终风》为卫庄公妻庄姜作,《击鼓》为卫州吁时作,《雄雉》《匏苦叶》《鹑之奔奔》为刺卫宣公之作,《二子乘舟》为卫宣公之子时作,《柏舟》为卫僖侯媳共姜的自誓之作,《定之方中》《干旄》《相鼠》等为美卫文公之作。)故而《仲氏》一诗史事当与卫君有关。因此可以推测自称“寡人”的“伯氏”应当就是某一位卫君。
第三,上述之“卫君”可能是西周后期的共伯余,而“仲氏”即共伯余之弟共伯和。《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吴季札观乐事:
为之歌邶、鄘、卫,曰:“美哉渊乎!忧而不困者也。吾闻卫康叔、武公之德如是,是其《卫风》乎!”
卫康叔是卫国的首封之君,他是周公之弟,不得称为“伯氏”。卫为周公、成王所封,卫康叔不得称“先君之思,以勖寡人”。所以,《仲氏》一诗不似卫康叔之歌。那么吴季札所称赞的“邶、鄘、卫”所体现的美好之“德”,就《仲氏》篇而言,只可能属于卫武公。卫武公名“和”,为共伯余之弟。史载卫僖侯四十二年,“僖侯卒,太子共伯余立为君。共伯弟和有宠于僖侯,多予之赂”(《史记·卫世家》)。可见卫僖侯本来很喜欢共伯余之弟“和”(“有宠”),与《仲氏》诗所谓的“先君之诗,以勖寡人”之意相合。并且吴季札所称赞的卫武公——即共伯和——之“德”,与诗意亦合。季札的称颂卫诗“美哉渊乎”,其“渊”字,与《仲氏》诗的“其心塞渊”,恰相符契,这大概不能视为偶合。
第四,就诗意和史事的分析看,《仲氏》一诗所述当是共伯余及其弟共伯和之事。《史记·卫世家》载西周时期卫君情况十分简略,仅详于卫康叔及共伯余、共伯和三位。这位共伯和是当时叱咤风云力挽狂澜的历史伟人,较早的文献记载都说他在周王朝发生国人暴动的时候,毅然入主周政。据彝铭记载,他不仅摄政,而且称王(注:详细论析,烦请参阅拙作《伯和父诸器与“共和行政”》一文,载《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一辑,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74-190页。),摄政称王之事长达14年之久,史称“共和行政”。共伯和在摄政称王的局势稳定且周厉王死于彘邑以后,主动将政权交给周宣王,自己仍回到卫国为君。共伯和在耄耋之年逝世。他的儿子作彝器记念,铭文谓“口淑文祖皇考,克哲厥德,贲屯用鲁,永冬(终)于吉。……用乍(作)和父大林钟,用追孝侃前文人”(《井人钟》)。郭沫若认为此铭所提到的“和父”即共伯和,此铭的作器者“井(邢)人”某者,即食邑于“共之子邑”井(邢)地的共伯和的儿子(注:说详郭沫若先生《两周金文大系》,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考释第150页。)。共伯和的儿子称颂其父美德,用“口淑”、“贲屯”(浑沌)来概括共伯和的嘉言懿行及高尚德操。铭文所用的“囗淑”、“贲屯”(浑沌),与《仲氏》一诗所用的“塞渊”、“淑慎”,如出一辙。这恐怕也不能视为偶合,而是应当视为钟铭与《仲氏》一诗所颂扬对象可能为一人的佐证。
在这里,我们必须讨论《史记·卫世家》的如下记载:
僖侯卒,太子共伯余立为君。共伯弟和有宠于僖侯,多于之赂;和以赂赂士,以袭共伯于墓上,共伯入僖侯羡自杀。卫人因葬之僖侯旁,谥曰共伯,而立和为卫侯,是为武公。
按照这个记载,共伯和是一个奸诈、残忍之人,何言其厚重恭谨善良的美德呢?唐代学者司马贞曾经在《史记索隐》中举出三证,以说明《卫世家》所载此事并不可信。今再依次作进一步探讨。司马贞所举第一条例证即我们前面所提及的吴季札对于卫武公——即共伯和——德操的称颂,可证共伯和非残忍缺德之人。司马贞所举出的第二条证据见于《国语·楚语》。楚国的左史倚相称颂卫武公,谓:
昔卫武公年数九十有五矣,犹箴儆于国,曰:“自卿以下至于师长士,苟在朝者,无谓我老耋而舍我必恭恪于朝,朝夕以交戒我;闻一二之言,必诵志而纳之,以训导我。”在舆有旅贲之规,位宁有官师之典,倚几有诵训之谏,居娶有亵御之箴,临事有瞽史之导,宴居有师工之诵。
左史倚相还特别指出卫武公因为其恭恪于朝庭的嘉德懿行,在其辞世后被加以“睿圣武公”的谥号。司马贞所举出的第三个证据是“《诗》著卫世子恭伯蚤卒,不云被杀”,其所云卫世子恭伯早卒,见于《鄘风·柏舟》序。司马贞述三证以后曾振振有辞地发出质问:“若武公杀兄而立,岂可以为训而形之于国史乎?”应当说他的质疑是很有力量的。其所举前两个证据皆出现于《史记》之前,而《诗序》的说法也比较早,皆可据此说明问题。除了司马贞所举的三个证据以外,我们尚可以略做两个方面的补充。前面提及的《井人钟》铭文为其一,《史记·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的说法为其二。《鲁连子》谓共和十四年,“厉王死于彘,共伯使诸侯奉王子靖为宣王,而共伯复归国于卫”,于此亦可见共伯和德操的一个方面。这个事实表明共伯和并不是如同《卫世家》所述的那样非欲杀而得卫君之位不可。他可以拱手让出周王之位而还政于周定宣王,可见他并没有极强的权势欲。
如果我们以上的推论不为无根妄谈的话,那么,便可以进一步从《仲氏》诗中看出共伯和与其兄关系的一些端倪。他们兄弟间本来是十分融洽的,所以共伯余对其弟极力称赞,还以“先君之思,以勖寡人”之句表达了对于其弟的希望。盼望着其弟能够如同先君设想的那样成为作为卫君的共伯余的助手。但是兄弟间的关系可能会有罅隙,可能出现过不和谐的征兆,所以共伯余作诗自明其志,以“及尔如贯,谅不我知,出此三物,以诅尔斯”来表明心志,睹咒发誓表明自己对于弟弟的信任。然而这几句诗也表明两人关系有了裂痕,所以才需要通过“诅”的形式来弥补。共伯和继位为卫君之后,流言蜚语泛滥亦属顺理成章之事。司马贞谓“盖太史公采杂说而为此记耳”,这个推测十分合理可信。如今我们由《仲氏》诗义所看出的共伯余与共伯和兄弟间关系的情况,与司马迁所采之“杂说”若合符契。可视为以诗证史之一例。
总之,《仲氏》一诗透露的内容与共伯兄弟的情况十分吻合,且其简被编入《邶风》,此皆可以推测此诗为共伯余之作。诗中所表现的兄弟间的融洽密切情感,完全符合儒家提倡的孝悌之义。孔子《诗论》以“君子”来评析此诗,其原因应当就在于认为它合乎儒家倡导的“兄弟怡怡”(《论语·子路》篇语)的伦理原则。
附带可以指出的是,上博简所提到的《仲氏》一诗,经我们的探讨可以肯定它是共伯余及其弟共伯和的伯仲兄弟之歌,不仅对于研究对于周代历史发展至关重要而史料稀少的“共伯行政”提供一个资料,而且对于研究逸诗的情况也提供了一个实证。历来的《诗经》研究者都非常重视逸诗的情况,希冀通过“逸诗”的研究弄清楚今传本《诗经》形成的过程。所谓“逸诗”,愚以为应当区别为两种情况,一是,经过“公卿至于列士献诗”(《国语·周语》)和“行人振木铎于路以采诗”(《汉书·食货志》),周王朝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诗篇以供其庙堂祭礼和观察民俗之需。这些诗篇可能流传到文化发达的许多诸侯国。孔子为教授弟子而从这些诗篇中选出三百余篇作为教本。此即司马迁所谓“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上采契、后稷,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厉之缺,……三百五篇皆弦歌之”(《史记·孔子世家》)。那些没有被选入孔子教本的诗,有些也流传于后世。这便是逸诗的第一种情况。逸诗的第二种情况是,孔子选入教本的诗篇在春秋战国的流传时及秦火之中,有所散失。上博简《诗论》简文发表时,马承源先生荜路蓝缕进行考证时,曾经列出七个篇名,或谓“阙释”,或谓“今本所无”,表现出十分矜慎的态度。后经专家考究这七篇已皆与今本《诗经》篇名对合。这种情况说明,孔子所选编完成的《诗》,就篇数以及基本面貌而言,与今本《诗经》并无太大不同。这与春秋时期贵族习于赋诗言志及战国秦汉时人引诗以明理的常见情况有直接关系。《诗》的广泛流传对于它的保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诗》的简牍散乱而错位的情况及篇名不一的情况是存在的,《仲氏》一篇即为其实例。总之,所谓“逸诗”,大多数是为其第一种情况,即属于没有被孔子编选之诗,《仪礼·乡饮酒礼》所保存名称的《南陔》《白华》等六笙诗即属于此例。上博简《诗论》提及《中(仲)氏》一诗名称及对于它的复原,使我们可以看到“逸诗”的另一情况,这也是很有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