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论文,一体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两年多来我受托研究农业产业一体化,发表过一些文字,故此篇叫做“再论”,试图对若干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农业产业一体化的缘起
我国正处在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粗放增长向集约增长转型同时并进时期,必须找到分散的小农户进入社会化大市场的可行方式和实现农业集约高效增长的有效途径,值此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便应运而生。
在“两个转变”同时并进时期,我国农业面临三个不适应:一是国家投入能力不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政府对农业投入比例下降、绝对额有限,农业基础脆弱,比较效益低下,发展动力不足。同时,国有工商企业正在经受“转轨”、“转型”的阵痛,相当多的企业经济效益不佳,加以国内国际价格愈益成为刚性约束和城市居民消费支付能力的限制,指望国家拿出更多的钱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谋求国家每年尽量增加对农业投入的同时,必须找到增强农业发展内在动力的新路。二是分散的小农户经营规模不经济,单纯的原料性生产比较效益低(内因),没有竞争力,难以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成为市场农业发展的瓶颈。除经济发达地区多半农业劳动力已经转移可以扩大农户内部经营规模外,广大农区没有这个条件,必须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设法创造农业的聚合规模,它不以农业劳动力转移程度为前提,反而自身能吸纳剩余劳动力。三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产业被分割,农业部门留下产中环节,将增值的加工和运销环节归让工商部门,实行多部门“条条”管理,中间环节多,交易成本高,为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甚至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农民利益,很难协调,妨碍国民经济统一市场的形成,是农业比较效益低的外部原因,成为市场农业发展的体制障碍。长期形成的经济管理部门演变成了强势利益集团,很难自上而下地进行改革,从基层逐步变革则较易可行。
各地实践证明,能够突破小农户瓶颈约束,排除传统体制障碍,增强市场农业发展内在动力的新路和有效途径便是农业产业一体化。基本思路是:通过“龙头”带动,将小农户与大市场联结起来,实行产加供销一条龙,减少中间环节,一体化系统内部“非市场安排”与社会市场机制结合起来,使外部经济内部化,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依靠共同体一体化经营产生新的经济增量,形成农业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力发展的运转机制,实现“两个转变”,逐步将农业由弱势产业转变为强势产业,以平等的贸易伙伴身份与非农产业进行平等竞争,共同形成国民经济统一市场,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
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是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回顾18年来改革开放走过的路程。从农村角度看,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4年,农业微观经营体制改革,废除人民公社制度,普遍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重建了农户经济,确立了农户作为农村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地位,但是农户经营规模过于微小。第二阶段,1985—1992年,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废除传统的统购统销制度,代之以合同定购制度,经过“双轨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购销范围,逐步扩大市场机制范围,除棉花、部分粮食等外,绝大多数农产品市场、购销和价格均已放开,大大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此项改革还未结束,市场体系“硬”、“软”件建设滞后,尤其是对农业的宏观管理体制基本依旧。为适应急剧变化的市场需求,在增加社会有效供给的同时增加农民收入,各地努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继形成一批“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实体,农业产业经营一体化初露端倪。第三阶段,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以来一些地方以农业产业一体化作为解决农业深层矛盾的现实突破口,着手改革农业、农村经济产业组织方式、资源配置方式、农业产业经营方式和农业管理体制。从这个角度说,实施农业产业一体化是农业经营体制的第二次改革。山东省于1993年初率先提出“确立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依靠龙头企业,发展规模经营”的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战略,1994年把实施农业产业一体化战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在全省各地市推广,使主导产业和产品开始走上产业一体化经营。我国东、中部各地以“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为主要模式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都不同程度地发展起来。
如果前两个阶段属于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单项突进,那末农业产业一体化则标志着进入了融稳定家庭承包制、改革产业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发展市场农业于一体的整体推进的新阶段。由此可见,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必将引起农民组织形式的选择、农业经营方式和产销制度的演变,这种选择和演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内在动力所推动和引致的自发性制度创新,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政府强制推行的变革,更非主观臆造的产物。此种制度创新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它必定具有排除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障碍,降低交易成本,生成规模优势等层面的功能,各参与者主体预期经济利益大于参与成本,即利益驱动使然。
二、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内涵和特征
(一)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内涵 农业产业化是“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的简称。国际上把这一现象叫做“农业一体化”(Agricultural integration),其微观载体西方多为“农工综合企业”(Azponpouuwcelelu Kouncekc)。社会上流行的通俗叫法“农业产业化”,笔者认为过分简化,也不准确。农业本来是一个产业,说农业产业化,容易误为“农业农业化”,同义反复;“产业化”与“工业化”在英文中使用同一个词,说农业产业化容易误为“农业工业化”。人们叫做“农业产业化”不无道理,是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产业被割裂,再生产各环节的内在联系被截断,而“产业化”意在把人为截断了的产业链重新连结起来,构成涵盖全程的完整的产业链条。这是简称法的本意。
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基本内涵可以这样表述:农业产业一体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工企业为依托,以广大农户为基础,以科技服务为手段,通过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现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是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系统内的“非市场安排”与系统外的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商品性农业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力发展的基本经营方式和建立在各参与主体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经济共同体。
从产业一体化经营涵盖面来看,农业产业一体化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和实施:一是主导产业层面,例如肉奶蛋、瓜果蔬菜花卉之类,将其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联结为完整的产业链条,以最终产品上市;二是要素层面,例如良种之类,将良种培育、繁殖、整理、包装、推广或运销连成一个产业链条,为农户提供优质良种。当然,不是任何要素都可以实行产业一体化的,不要乱套、滥用一体化概念。
从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内涵来看,它的核心是利益驱动,关键是“龙头”带动,基础是农户参与,本质是由有关各方组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使各个组成主体都能获得整个产业链条的平均利润,进而最终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条件下同行业同产品的平均利润,从本质上说,这是发展农业产业一体化的经济学意义。
(二)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基本特征 不论各地的经验模式叫什么名字,如果舍弃它们这样那样的差异,就可以概括出农业产业一体化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生产专业化。围绕某种商品生产,形成种养加、产供销、服务网络为一体的专业化生产系列,做到每个环节的专业化与产业一体化协同相结合,使每一种产品都将原料、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制作成为最终产品,以制成商品品牌形式进入市场。从而有利于提高产业链的整体效率和经济效益。
历史告诉我们,区域性和经营单位的生产专业化,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增长要求专业化,专业化要求由价格机制进行协调,而且,只有在个人对价格变化适当地作出反应时,这种协调才是有效的。……随着数代人逐渐成为熟悉并运用市场的人,成为在谋略上有经验的人,情况就得到了改善”。(W·阿瑟·刘易斯,1955)
2.布局区域化。每个主导产业或生产系列,按照区域比较优势原则,设立专业化小区,按小区进行资源要素配置,安排商品生产基地布局。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比较优势。实践证明,即使在稳定家庭承包制前提下,实施农业产业经营一体化,按照资源优势做到种植业和养殖业区域化布局并非难事,只要这样做能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就能行得通。
3.经营一体化。各有关环节联结成“龙”形产业链,实行“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综合经营,使外部经济内部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有了有效的市场,在经营一体化、合作社和政府的协同作用下,不仅能够从总体上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而且能够使参与一体化经营的小农户获得应得份额的交易利益。
4.服务社会化。通过一体化组织,不仅可以利用“龙头”企业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而且还能够组织有关科技机构,对共同体内各个组成部分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技术、经营、管理等全面的全程服务,促进各种要素直接、紧密、有效地结合。例如“龙头”企业对农户赊销生产资料,全程技术服务“四到门”,的确把社会化服务落到了实处。
5.管理企业化。通过“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联结方式,构成一体化联合体,采行合同契约制度,参股分红制度,全面经济核算制度,互补互利,自负盈亏,讲求效益,对全系统的营运和成本效益实行企业式管理,尤其“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模式实行公司制度,以法人身份出现,带动农业产业经营企业化。在小农户为主体的国家里,如果没有“龙头”企业或者农民联合自助性合作社去组织,讲农业经营一体化不过是一句空话。
三、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发展类型和组织模式
生产专业化、市场贸易的发展和规模经济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系统。组织形式是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管理的一大要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组织形式是重要的社会资源。西欧、美国、日本等国的现代产业之所以达到非常高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就是因为它们普遍采用了极为有效的产业、行业和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农业产业一体化也不例外。不论哪种类型和模式,产业一体化组织有许多共性:(1)一体化经营组织对各参与者主体必须拥有利益诱因,通过实现组织目标而达到各参与者主体的目标;(2)各参与者主体按照一定的组织系统和规章制度有规律有秩序地运作,结果产生了聚合协同效应,得以高效率地利用给定资源,从而产生新的价值;(3)一体化整体目标与各参与者主体目标的最佳结合以及各参与者主体对一体化组织的忠诚和效力,是一体化经营永续发展的重要条件;(4)一体化组织是一个平衡系统,谁在其中都不能处于垄断地位,在内部按照精简、效率原则,实行公司型或合作社式的分层系统管理。
从各地实践看,按其联结方式,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有两种发展类型:(1)松散型。“龙头”凭其传统信誉和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联结基地和农户,主要是市场化关系,没有其他约束关系;(2)紧密型。“龙头”通过契约(合同)关系、股份制关系、股份合作制关系等约束方式,联结基地和农户及其他参与者主体。笔者认为,有共同资产关系者为农业一体化经营中高级的紧密型经济利益共同体。
根据由谁做“龙头”和参与者主体结构来划分,目前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有五种组织模式:(1)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农户);(2)“龙头”企业带动型(公司+基地+农户);(3)主导产业带动型(主导产业+农户);(4)中介组织带动型(农专协、合作社+农户),将来可能成为主要模式;(5)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开发集团+农户)[①],可能成为辐射能力很强、影响面很广的经济生长点。
以上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五种组织模式的划分是极其相对的。本文未把“科技带动”作为一种模式,因为上述各种组织方式中都含有“科技带动”。无论划分几种模式,重要的是它们都具有产业化一体化的共同特点,呈“龙”形组织结构,能够发挥其模式功能[②]。在发展上突破了多重界限和制约:一是突破了所有制的界限,将国有、集体、个体经营联结起来;二是突破了行政区域的界限,将省内外、国内外企业衔接起来;三是突破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的界限,将农工贸、教科技诸行业结合起来;四是突破了城乡分割的旧体制,把城市与乡村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了城乡之间的优势互补,并实现了系统内利益互补,因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四、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运行机制从系统内部来看,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运行机制由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转约束机制组成。
(一)利益分配机制 仅从经济学观点来说,各参与者主体对一体化系统的投入(劳动、资金、产品、知识、技术)和它们在其中的产权得到承认,得到可以接受的回报,是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基础。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系统中最核心的问题。如前所述,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系统内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调节保障制度,形成经济共同体,是“一体化”中最基本的利益机制,舍此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就建立不起来,维持不下去。
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系统内的经济共同体,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和实施。一个是在产供销经营层面上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另一个是在产权层面上形成的经济共同体(前者为主)。我们认为,融这两个层面为一体的各参与者主体的共同体,是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系统经济共同体的真谛。
利益机制通过分配方式来实现。现行的利益分配方式有:(1)“龙头”企业按合同保护价收购签约农户的产品,农户至少可获得15%—20%的利润;(2)实行股份制的按股分红,红利均等;(3)利润返还和让利于农户,即“龙头”企业按照各参与者主体交售产品的比例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给签约基地和农户,让利于农。(4)企业与农户有租赁关系的,以租金方式付给租让其承包地的农户;(5)“龙头”企业多实行工资制,企业按职工工种、技术水平和完成任务等指标付给工资,对成绩突出的还发奖金。
(二)运转约束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要通过具体的运转约束机制来实现。从各地的经验看,对于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至关重要的是,参组各方从一开始就界定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使产业一体化系统真正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同时,按照现代企业要求,产业一体化“龙头”必须实行公司制或者合作制,以法人身份在社会上出现,与其他市场主体打交道、做生意。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总经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行事,向董事会负责。合作社根据其章程规定设立权利机构和执行机构。必须造就一支精明懂行的、具有敬业、开拓、创新、奉献精神的经理阶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和调控机制,以保证全部业务营运有效运转,促进产业一体化新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从“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关系和要素组合方式来看,农业产业一体化采用的运转约束机制有如下5种:
1.市场约束机制。农业产业一体化初始试办时期,尤其是松散的“一体化”经营,“龙头”凭靠自己的信誉和传统的产销关系,与农户和原料产地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这种运行方式多适于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与系统以外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而在系统内部当保护价低于市场价时也采用市场机制。有的批发市场与农户也主要是市场化关系。我们认为,“龙头”与农户没有合同(契约)关系的,只能算是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初级形式。
2.系统内“非市场安排”。其内容包括:“龙头”对农户的资金扶持,无偿低偿服务,低价赊销生产资料,保护价收购农户产品。
3.契约约束机制。契约约束机制是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普遍采用的主要运转方式。“龙头”企业与基地(村)和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资金扶持合同和科技成果引进开发合同等,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谋求发展。产销合同可以防止生产盲目性,保证供需平衡,是普遍适用的产销制度。合同一经签订,应当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基地、农户接受“龙头”企业的指导,搞好农产品的生产,按合同规定向“龙头”企业交售其产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服务,按照让利原则保护性地收购签约农户的产品。
签约双方必须履约,违约必究。据反映,在“产业一体化”契约关系中,“龙头”企业常居主动地位,农户则往往较为被动。因此,各地特别注意防止一些“龙头”企业以自己的主导地位进行强买强卖,与民争利,甚至侵害农民权益,一经发现,及时查处。另一方面,农户违约现象也有发生,签约产品谁出价高就卖给谁,有的农户甚至把“龙头”企业提供的雏鸡转卖给他人。对此,要教育农民树立全新的市场观念和产业一体化观念,增强履约意识。
维系“龙头”企业与农户契约关系的核心是合同保护价格。“产业一体”合同都明文规定,“龙头”保证按最低保护价收购签约产品;保护价的内涵是“完全成本+合理利润”,以10%—20%不等,因产品而异。当市场价高于合同价时就随行就市,市场价低于合同价就按最低保护价收购。例如山东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乳品厂以高于市场价10%的保护价收购签约农户的花生米。黑龙江省尚志市药材开发公司在人参市场价大幅度下跌时,以高于市场价1倍的保护价收购签约参农的人参。
实行合同保护价,就要建立风险基金,一种是由企业自建,另一种是由政府与企业共建,实际上主要由“龙头”企业承担风险,使签约农户的利益得到切实保证。
4.股份合作约束机制。在“产业一体化”系统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农户之间实行股份合作制,互相参股;有的农户和其他单位以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向企业参股,形成新的资产关系。“龙头”企业运用股份合作吸收农户投资股,使企业与农户以股份为纽带,结成“互利互惠,配套联动”的经济共同体。这样,“龙头”企业演化成为股份合作制法人实体,而入股农户则成为企业的股东和企业“车间”型经营单位,相互依存,共兴共荣。入股农户不仅可以凭股分红,而且还能从“龙头”企业以低于市场价购到生产资料。
5.租赁约束机制。山东一些地方实行的“返租倒包”是其中的一种租赁方式。“龙头”企业将已经分包给农户的土地返租回来,作为企业的生产基地再倒包给农户经营,成为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全部由企业收购。倒如五莲县于里乡蔬菜全部由企业收购。又如云南昆明阳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公顷年付6000元租金,租用农民的800公顷土地,租期70年,统一规划,统一使用,实行一体化经营,租让土地的农民可优先在开发区就业,挣得工资。这两种方式都是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中特殊的租赁合作关系,维系“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的纽带是返租契约和关于租让土地的农民就业安排协议。
五、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绩效
仅就原料生产而言,农业比较效益是低的,然而产业一体化经营则使农业劳动比较生产率和劳均比较收益显著提高,产业的比较效益甚至高过其他产业。据山东调查,一体化经营系统各类农副产品加工增值率多在1倍以上,其中果品、蔬菜加工增值2—4倍,粮食初加工增值30%—50%。诸城市猪鸡饲养加工增值率达40.8%。据1990年4月30日《经济日报》报道,农业正在成为五大物质产业部门中成本利润率最高的产业,由1978年的-5.16%提高到90年代初的60%左右,高于五业(农、工、商、建、运)平均值1倍。各地参与一体化经营的农民收入大增。
实践证明,产业一体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强了它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能促进产业平均利润的趋成和国民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不论采用哪种发展类型和组织模式,产业一体化经营肯定是市场农业发展的战略方向。
注释:
① 在云南出现这种模式,开发区设在昆明郊区的嵩明县。
② 指引导小农户直接或间接进入大市场,提高农业产业的比较效益,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促进形成平均利润,增强农业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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