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高增长、勉强高增长与通货膨胀的相关性分析_宏观调控论文

允许高增长、勉强高增长与通货膨胀的相关性分析_宏观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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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文章在审视我国1984—1996年宏观调控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可容许性高增长和勉强性高增长的概念及其对宏观调控的启示,并对“九五”期间通货膨胀对经济增长的约束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通货膨胀 可容许性高增长 勉强性高增长

一、从1984—1996年实践中得出的概念

1.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将1984—1996年间的GDP增长率与零售物价上涨率列成表格进行对照,通过直观就可看出:是经济增长拉动着通货膨胀(本文以零售物价上涨率作为通货膨胀率指标,而不研究通货膨胀率指标的改进问题),经济增长速度加快,通货膨胀率就上升;经济增长速度被压缩,通货膨胀也被压缩;只是通货膨胀的波动滞后于经济波动一年。如第一轮经济高增长发生在1984—1988年,第一轮通货膨胀则发生在1985—1989年;1989—1990年经济陷入增长性衰退,1990—1991年就出现了物价稳定;1991开始发生第二轮经济高增长,1992年则开始发生第二轮通货膨胀;1992—1994年经济加快增长,1993—1995年的通货膨胀也就加剧;1995、1996年经济增长率有所下降,通货膨胀率也就在1996年出现明显下降。

2.通货膨胀中的阶段性。仔细审视每一轮经济高增长和每一轮通货膨胀,会发现每一轮经济高增长和每一轮通货膨胀都显示出阶段性。通货膨胀的阶段性容易划分,即在一轮通货膨胀中,通胀率从某一年开始猛升,把先前的温和性通货膨胀阶段推进到高通货膨胀阶段。第一轮通货膨胀中两阶段的分界线是1988年,以该年为界,1985—1987年属于温和性通胀阶段,1988—1989年属于高通胀阶段。第二轮通货膨胀阶段性的分界线是1994年,以该年为界,1992—1993年是温和性通胀阶段,1994—1995年属于高通胀阶段(1996年又转为温和性通胀)。

3.经济高增长中的阶段性。以通货膨胀的阶段性为标志,每一轮经济高增长也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由于经济增长波动超前于物价波动一年,所以将一轮经济高增长划分为两个阶段,作为分界线的年份也应先于划分通货膨胀阶段的年份一年。在第一轮经济高增长中,分界线是1987年,此前的1984—1986年是一个高增长阶段,1987—1988年则是另一高增长阶段。在第二轮经济高增长中,分界线是1993年,此前的1991—1992年是一个高增长阶段,1993—1994(或到1995)年则是另一高增长阶段。

4.可容许性高增长与勉强性高增长的概念。笔者把一轮经济高增长中的前一阶段称为可容许性高增长阶段,把后一阶段称为勉强性或不可容许性高增长阶段。在这里,划分可容许性高增长阶段和勉强性高增长阶段的标准不是经济增长率自身,而是通货膨胀的阶段性。即先于通货膨胀发生一年,拉动起温和通货膨胀的经济高增长阶段,是可容许性高增长阶段;先于通货膨胀加剧一年、拉动起高通货膨胀的经济高增长阶段,是勉强性高增长阶段。在第一轮经济高增长中,1984—1986年是可容许性高增长阶段,与之对应的温和性通胀阶段是在1985—1987年;1987—1988年是勉强性高增长阶段,与之对应的是1988—1989年的高通胀阶段。在第二轮经济高增长中,可容许性高增长阶段是1991—1992年,与之对应的温和性通胀阶段是1992—1993年;1993—1994(或1995)年是勉强性高增长阶段,与之对应的是1994—1995年的高通胀阶段。

“可容许性高增长阶段”这一概念的得出,基于这种高增长没有引起猛烈的通货膨胀。例如1984—1986年GDP年均增长12.4%,1985—1987年的零售物价年均上涨7.4%,零售物价的经济增长弹性为0.60(即GDP增长1个百分点,零售物价就上涨0.6个百分点)。1991—1992年GDP年均增长11.7%,1992—1993年的零售物价年均上涨9.2%,零售物价的经济增长弹性为0.79。

“勉强性高增长阶段”这一概念的得出,则基于这种高增长导致了不可承受的高通货膨胀。如1987—1988年GDP年均增长11.4%,1988—1989年零售物价则年均上涨18.2%,零售物价的经济增长弹性为1.60。1993—1994年GDP年均增长13.1%,1994—1995年零售物价也年均上涨18.2%,零售物价的经济增长弹性为1.39。

二、可容许性高增长、勉强性高增长概念对改进宏观调控

的启示

可容许性经济高增长和勉强性高增长概念的提出,对我国今后宏观调控的改善可提供以下启示:

1.宏观经济政策在确定经济增长目标上不要追求勉强性经济高增长。经济高增长与物价稳定在中短期内的矛盾具有不容置疑的客观实在性,两者不能同时兼得。从供给弹性递减的总供给横型来看,完全的物价稳定,只有当总需求规模停留在供给弹性无限大的区域内时才能实现,而这意味着以经济衰退来换取物价的稳定。在我国的宏观调控实践中,我们曾以1989、1990年的增长性衰退换取过1990、1991年的物价稳定。以经济衰退换取物价稳定是不可取的。在今后的宏观调控中,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应再以经济衰退来换取物价的稳定。

但是同样重要的是:我们也不应以高昂的通货膨胀成本来换取不适当的经济高增长,追求勉强性经济高增长付出的通货膨胀成本太大。高通货膨胀对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危害太大。高通货膨胀破坏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促使投机和寻租活动猖獗,从而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货膨胀政策还是劫贫媚富的政策,它使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加剧收入和财产分配的不平等,加剧社会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必然引起群众的不满,从而使政府的威信也受损。因此,以高通货膨胀来换取勉强性的经济高增长,同以经济衰退换取物价稳定同样不可取。

有人说经济高增长虽然会伴有高通货膨胀,但经济增长了,会使所有的人都受益。其实,这种观点是值得质疑的。(1)用来换取勉强性经济高增长的高通货膨胀不是使所有的人都受益。在人们机会极不均等的体制下,它使富者愈富、贫者愈贫;(2)把不受损害理解为绝对利益没有下降,也不符合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3)不追求勉强性经济高增长,就避免了高通货膨胀,从而避免了为消除高通货膨胀而付出经济衰退的成本。所以,不追求勉强性高增长,并不会降低一个时期的平均增长率。

2.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要适时。经济走出低谷后,会经过短时间的恢复性增长而进入可容许性的高增长,或者直接从低谷进入可容许性高增长。但可容许性高增长的持续时间并不长。可容许性高增长增长率越高,持续时间就越短;可容许性高增长的增长率不是过高,则其持续时间会有所延长。从我国的经验来看,可容许性高增长的持续时间就是2—3年。因此,在我国作为经济低增长后续阶段的可容许性高增长在2—3年内平均增长率达到11%以上后,宏观管理当局就要进行适当紧缩,而不要再去象1987—1988年、1993—1994年那样追求勉强性的高增长。我国宏观调控实践有成功的实例,始于1985年延续至1986年上半年的紧缩就是适时的。要是没有这次紧缩,发生在1988—1989年的高通货膨胀在1987甚至1986年就发生了。

要使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时机恰当,就要有比较准确的预警信号。最近几年《经济日报》定期发布的卡斯特月度景气指数和今年国家统计局、《经济日报》开始联合发布的“国经指数”,无疑将推动我国宏观调控的改善。在这些景气指数或预警信号中,本文注重的是通货膨胀率(零售物价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是通货膨胀的经济增长弹性。如果零售物价的经济增长弹性快速趋近或超过1,中央宏观管理当局就要及时出台调控措施。

3.宏观调控的力度要适中。拿紧缩政策的力度来说,力度过大,会牺牲过多的经济增长;力度过小,又不足以抑制通货膨胀,从而使多数居民要遭受更长时间的通货膨胀折磨。1993年下半年开始,延续了3年多的“适度从紧”的宏观调控,从避免经济增长率出现1989、1990年那样的猛烈下降方面来说是成功的。其不足之处在于紧缩力度偏小,“软着陆”软得偏多。在这方面,1986年上半年的紧缩也有成功之处。该次紧缩将1986年的GDP增长率从前两年的15.1%和13.5%压到了8.8%。笔者认为这是一次力度适中的紧缩,既不猛,也不软。说它不猛,是因为在前两年GDP年均增长14.3%之后,还维持了8.8%的增长率,无论如何也说不上这是低或偏低的增长。说它不“软”,是因为它制止了通货膨胀率的上升,1986、1987年的零售物价上涨率(分别为6.0%和7.3%)都比1985年(8.8%)有所下降。

那么,作为防止高通货膨胀手段的紧缩政策,其紧缩力度究竟多大才算适中呢?我们可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中得出这样的结论:(1)在经济经历了2—3年年均11%以上的可容许性高增长之后,接下来的年份GDP增长率至少要压到11%以下。(2)根据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笔者认为可以按1986年的紧缩经验来确定防止高通货膨胀政策的紧缩力度,即在经历2—3年的可容许性高增长之后,GDP增长率要压缩到9%左右。只有这样,通货膨胀的经济增长弹性才会小于1,通货膨胀率才能被控制在一位数的范围之内。如GDP增长率被压到9%,按照1986年零售物价的经济增长弹性0.88计算,次年的零售物价上涨率可被控制在8%左右。

4.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时间要有足够的长度。1986年上半年的紧缩政策出台时机、紧缩力度都是恰当的。问题是该次紧缩政策放弃得太早,在1986年下半年就放弃了。如果该次紧缩政策坚持到1987甚至1988年,1988—1989年的高通货膨胀也就可以避免了,从而也就避免了为消除1988、1989年的高通货膨胀而实行猛烈紧缩所造成的经济增长速度连续两年的大幅度下降。在1996年零售物价上涨率降到6.1%(消费物价上涨率为8.3%)后,中央在1997年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财政政策则是正确的。

三、“九五”期间通货膨胀对经济增长的约束

1997年的适度从紧政策如果不在下半年放弃,那么1997年的经济增长率和物价上涨率将与1996年相接近。

1998年继续收紧的可能性不大。连续收紧的政策会把经济增长度不适当地压低,会使失业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1997年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规范破产、鼓励兼并的工作正在扩大了范围的试点城市进行,下岗人数在增加,下岗人员的不满情绪在增长。面对这样的局面,1998年已难以实行宏观上继续收紧的政策。从消费需求方面来看,城市居民家庭在80年代中后期购进的家电已到了更新期,而且政府和工商界正在想办法开拓农村市场,因此估计“九五”中后期家电和其他某些商品将会出现一个增强的销售势头;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商品住宅价格的规范和下降,住宅抵押贷款和其他配套服务的提供,城镇居民的购房需求会上升;还有呼声要求抓住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最后机会(即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量进口车抢占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加快汽车工业的发展,加快轿车和其他民用车辆进入家庭的速度;这些因素都预示着“九五”中后期消费需求上升的势头会增强。从投资需求方面来看,电子信息产业、住宅产业、汽车产业要成为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就要加大投资力度;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高新技术产业(含上面提到的信息产业)和科学、教育要求有投资资金的倾斜;加快中西部经济发展,要求在中西部优先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些因素表明“九五”中后期的投资需求也会比较强劲。消费和投资需求增长势头的增强,都要求宏观紧缩政策实行的持续时间不能太长。从供给方面来看,我们不必以由重复建设造成的不少产品的过剩生产能力为依据;但一个明显的供给优势摆在我们面前,就是我国已积聚起大量的外汇储备,可用进口资源来支撑国内经济的增长;而且我国参加世贸组织谈判进程的加快,也要求我国扩大市场的开放度,要求我国增加对进口资源的利用。所以,如果1998年对宏观经济政策适度松动,在资源供给方面不会受到很硬的约束。

不过,宏观经济政策如果在1998年实行松动,松动也必须是适度的,不能再次造成宏观经济形势失控局面。前面已经论述:可容许性高增长是在走出低谷或经过1—2年的恢复性增长后出现的。而1996、1997年百分之九点几的GDP增长率根本不是什么低增长(该两年宏观经济政策的适度从紧很类似于1986年,有紧缩,但紧缩力度不大);所以,接下来的1998年或还包括1999年,如果紧缩放松,所出现的经济高增长也就不完全是可容许性高增长。因此,1998、1999年宏观经济政策的放松必须适度,不能再次象1987—1988年、1993—1994年那样去追求勉强性的高增长。1998、1999年的松动,GDP增长率不能超过11%;否则会再次造成两位数的、通胀的经济增长弹性大于1的高通货膨胀。1998、1999年的GDP增长率可控制在10%到11%之间。如果控制在10.5%左右,按照1986年零售物价的经济增长弹性0.88计算,1998—2000年的零售物价上涨率可被控制在9.2%左右。如果1998、1999年实行适度扩张,到2000年就不能加大扩张力度,而要象1986年或1995—1997年那样再次实行适度紧缩,比如把GDP增长率控制在9%左右。这样,我国就可以在把通货膨胀率控制在1位数的条件下,以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进入21世纪。

概括起来说,我们在“九五”期间如果按“适度从紧(1996—1997年)——适度放松(1998—1999年)——再适度从紧(2000年)”的路径来实施宏观调控,“九五”期间GDP年均增长率可保持在9.9%左右,这一增长率与1979—1996年间GDP的年均增长率相等;零售物价的经济增长弹性按0.88计算,1997—2001年间的零售物价上涨率可控制在年均8.7%左右。

如果1998、1999年追求勉强性的经济高增长,那么“九五”期间GDP年均增长率很容易超过10%甚至11%;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从1998年起就要重新遭受两位数的高通货膨胀的折磨,并将高通货膨胀带进21世纪。

两种调控路子,笔者主张的是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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