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政治合法性:选举民主与政府治理水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合法性论文,水平论文,政治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美国友善些……否则我们将把民主带到你们国家!”
在我的家乡哥德堡开车遛弯时,人们偶尔能看见汽车的红色保险杠上写着上面这句话。在这条趣味盎然的标语背后是目前在全世界不断扩散的一个认识,即布什政府试图通过将公众选举民主引进伊拉克以创立一个合法的民主政府的计划已经可悲地落空了。尽管很多伊拉克人已经多次投票,而且选举活动都很公正且秩序井然,但是伊拉克政府仍然不能让自己成为这个国家的合法政权。在2005年《告全国人民书》中,布什如此说道:
“三天前,很多伊拉克人走向投票站去选择他们自己的领导人,这是在自由的历史长河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在接下来的几个星期里,选票将被统计,新的政府将组成,一个在过去的漫长岁月中饱受暴政之苦的民族即将成为自由世界的正式成员。”
然而,事情出乎美国政府及其智库的意料。赋予伊拉克人民选举自己政治领导人的权利几乎没能增加其政治合法性。尽管包括布什政府在内的很多人认为民主选举及随之而来的多数人统治将创造政治合法性,但这一观点不仅在伊拉克战争后遭到了批判,在其他冲突频发地区,比如巴尔干半岛,也同样受到了质疑。“政治合法性”与社会科学中很多其他的核心概念一样重要、有争议且很难界定。毕瑟姆曾谈到到四种不同的关于合法性来源的观点,即人们认可领导者的政治权威可能是因为:(1)传统;(2)领导人的个人感染力(魅力);(3)政府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4)笃信选举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对前三种并无过多讨论,而主要分析最后一点。就目前而言,这也是最重要的观点,它通常认为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是一个过程,而其获得的途径是实行程序性的宪法保障的代议制民主。根据这一观点,人们接受某个政治权威是因为他们被赋予了参与自由且公正的选举的权利,而据此建立的政府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构成了“民主的本质——由人民来统治”。正如曼宁所阐述的,“代表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得到正式法律条文的保证”并最后形成了某种代议制民主的变种。那些不属于多数派的人也会认为这个系统是合法的,因为他们有在下一次选举中成为多数派的公平机会。这个程序性的一整套制度捆绑着其他利益表达的权利,比如被选举权、组织权、言论自由,等等。
本文挑战这一被广泛接受的观点,即选举民主对于创造政治合法性是最为关键的,并提出具有替代性的看法。毋须赘言,这并非是批评选举民主,事实上我也视之为合法的政治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是反驳选举民主是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支柱这一观点。我认为,选举民主在创造合法性方面的作用被极大地高估了。相反,合法性的建立、维持和摧毁并不在于政治系统的输入端,而在于其输出端。简而言之,政治合法性依赖于政府治理水平,而非选举或代议制度的质量。正如下文将要详述的,政府治理水平的规范性基础在于公平公正。
如果达尔的观点正确,民主国家中权力获得的合法性的基础是政治平等,那么权力运用合法性的来源是什么呢?我曾提出其来源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的程序性公平。什么是公共权力运用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呢?即政府在执法或者执行政策的时候,不理会那些没能在制定政策或法律时预先考虑到的人或情况。如库派特所言,“要公平公正就要不为特定的情况所动——譬如特殊的关系和个人偏好。面对人们时要摒除人际关系和个人好恶的影响。”
一、选举民主增加了政治合法性吗?
诚如上文所述,选举民主对于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性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奥唐内曾言:“今天在全球大多数国家,最终使某一政权具有合法性的——或者说,使其被接受的原因是,民众对参加自由投票以表达意见表示满意。”相似地,政治哲学家布坎南(Allen Buchanan)也写道:“根据民主理论中一种最流行的观点,如果每个公民在决定谁以何种方式掌权上都有‘平等的发言权’,那么即使政治权力不可避免地含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它依然是正义的。”
这一论断似乎有三层含义。第一,自由选举是基于政治平等原则的,而后者是政治权威赢得合法性的基本要求。第二,多数决定,即最后由多数派决定公共政策。第三,选举民主给失败者提供了一丝希望,因为下次他们可能就是赢家。三个观点都假设合法性由政治系统的输入端创造,即合法性来自于有效的利益表达。选举民主至少可以部分实现人民意志。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中,有以下陈述:“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从定期真正的选举中体现出来,而这样的选举要求赋予选民普遍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或类似的投票程序进行。”
然而,卢梭所说的人民意志真的存在吗?我们如何辨别公众意见的突然转变和他们的长远利益呢?瑞典于1955年进行公投以决定车辆应该沿右边行驶还是沿左边行驶。当时,有82.9%的人投票赞同保留靠左驾驶的习惯,而只有15.3%的人投票支持变更。然而,瑞典议会却于1963年通过了要进行改革的决议,并受到广泛支持。我猜测,如果问当时的瑞典人,他们中99%的人会说这是政治代表们做过的最明智的决定之一。在这种例子中(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实际上很难确定人民的意志到底由什么构成。又例如,尽管今天的瑞典对自己完整的日间护理和学前体系中的性别平等感到骄傲,但在1970年颁发这项法案时却很少有人支持。
另一种常见的对人民意志理论的批评指出,即使在一个民主制度根深蒂固的国家,政治领导人或者其他精英往往也能够按照他们的意愿操纵民意。尽管我与马茨凯及威特曼的观点一致,同意社会选择理论对选举民主的批判引发了社会科学有史以来最大的讨论,但是事实上选举民主还存在其他缺陷。
挪威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开展了一项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分析该国民主的运转情况。研究组于1998至2003年间对挪威民主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考察,并最终形成了一份报告,描绘出挪威民主的凄凉景象。报告总结道:“议会制政府在每个环节上都孱弱不堪;政党和选举动员不足;少数派政府使连接选举和政策的纽带断裂;被选举出来的官员控制权丧失。”这项研究还指出了挪威代议制民主的其他薄弱之处:议会难敌市场,市场逻辑渗透大众媒体,政党和很多全国性的利益集团运转欠佳且难以招募到成员和干事。
其实,整个研究项目都基于一个信念,即选举民主创造合法性,而在它对挪威民主的方方面面进行实证研究后,却得到一个与该信念相悖的结论。斯坦·瑞杰曾对这份报告作了一次思想深刻的(且正面评价的)评论,并切中要害地提出了意见。他赞同这份报告对挪威民主的很多批评,并指出了一种令人费解的且具有讽刺意味的情形。挪威极其富足,国库充盈,选民们受过很好的教育,多数政治家也诚实、善良。这个国家人民民主历史悠久,福利系统慷慨大方,劳资纠纷少之又少,没有发生过大的社会冲突,民族同质化程度高,有着善于妥协的政治文化,对少数人的权利充分尊重,且从未发生过对人权与自由的侵犯。如果在像挪威这样的国家,选举民主都难以合理地运行,那么这一系统还能在哪个国家运行呢?如果这就是富足、和平而同质的挪威的现实,那么民主代议制企图通过将选举民主引入伊朗、尼日利亚或波斯尼亚而创造合法性还能有多大的成功几率呢?
挪威民主的问题决不特殊。尽管在全球范围内选举民主取得了巨大胜利,很多国家引进了该体系的某种变体并视之为一种规范性理想,但是那些真正生活在该体系下的人们却对它的实际运行状况越来越不满意。在大多数民主国家里,人们越来越不信任选举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核心政治机构(政党、议会、政客和地方政府)。已有的代议制度难以善达民意这一缺陷已经招致了一些寻求替代方法的激进呼声。事实上,如达尔所说,支撑选举民主的信念是政治平等,但如果要把它理解成只有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影响公共政策的机会才能给这个体系创造合法性的话,那么我们所知的所有民主国家都跟实现这个目标(并且将永远)相差万里。所有这些关于现实中西方民主失败的证据都不禁让我们产生疑问:是否存在不同于卢梭式的人民意志的东西能为这些政府提供合法性?
二、少数派、选举民主与合法性
到目前为止,我已经讨论了很多实证研究,证明即使是多数派,选举民主也不能让他们清楚地表达利益并将其转化为合适的公共政策。不仅如此,认为选举民主本身能创造合法性的提法似乎并不正确。在所有我们熟知的民主政体中,总有些少数派深知无论举行多少次选举他们都不会成为多数派。对于这些少数派而言,合法性不可能出于他们笃信在以后的选举中自己会成为占优势的一方。即使如此,这些永远的少数派中也很少有人反抗他们的政治体制。相反,少数派支持现有体制的例子比比皆是。芬兰有一个在空间上集中分布的、说瑞典语的少数民族,其文化迥异,人口占芬兰总人口的6%。然而,与说芬兰语的多数派相比,这个少数派更相信芬兰的政党,对政府的满意程度也更高。居住在丹麦、比利时、法国和意大利的说德语的少数民族似乎也一样。类似的情况还包括居住在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匈牙利少数民族。
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少数派也有类似的境遇。希望生活在公共开支水平较低的社会(比如英国)的斯堪的纳维亚选民很难变成多数派。以赛亚锡安最近一项基于38次全国选举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选举中失败的一方并没有减少他们对政治体系的支持,事实上,很多时候反而增加了。这使得关于合法性的人民意志理论以及熊彼特认为选举的主要功用在于提供问责机制的观点都令人怀疑。因此,很多的案例都说明选举民主并不是创造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在我最熟知的例子中(丹麦和芬兰),很难找到支持以下观点的证据:种族和语言上的少数派因为很难成为多数派并决定公共政策,所以他们会认为政治体系不具合法性。如果是这样的话,政治系统中的哪些属性会创造合法性呢?那些显而易见的备选答案,比如少数人权利和法治,并不能切中要害。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将讨论一个新近出现的合法性彻底崩溃的例子,即前南斯拉夫内战。
三、合法性对比——内战的爆发
“合法性”这一概念的复杂性使得它在实证研究中很难被操作和测量。社会调查是通常使用的工具,但如果有人说他(或她)不信任政治性机构,这并不必然说明该政治机构缺乏合法性。比如,对议会缺乏信任感,可能是因为:(1)人们对政府当局保持善意的怀疑被视为是民主的美德;(2)不喜欢目前的多数派,但不见得一定厌恶整个民主系统;(3)尽管支持民主系统,但是不满于当前的政策或丑闻。
另一种看清合法性来源的方法是研究历史上合法性崩溃的例子。什么能算作合法性的崩溃?这当然还存在争议,但是多数人都会同意,如果很多人拿起枪开始内战,那么显然是民主体制的合法性出了问题。通过研究这些案例,人们可能会发现导致合法性崩溃的因果机制。最近对新生民主政体的实证研究发现了一些引人注意的现象:建立选举民主的过程产生了大量的政治暴力。如果人们能参加自由、公正的选举,并能选出代表在合适的时候按照人民意志行事,情况本应好转,但事实并非如此。选出的政治代表往往是“被选出来战斗”的。
前南斯拉夫的内战就是很好的佐证。对这场内战爆发的原因有很多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是年积月累的历史宿怨,有的认为是一些特定领导者的野心,也有的认为是因为国际社会没能在合适的时候施加干预。也有一些解释指向特定领导人的特定决策(或者说错误计算),还有一些解释说这场战争是历史文化力量对抗的必然结果。总之,存在大量的解释,而且似乎不同的人会有完全不同的理解。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将尝试解析最终导致内战爆发的一系列事件。这一分析非常简单,其灵感主要来自于非合作进化博弈模型的启迪。在该模型下,人们会对别人最近的行为做出反应,而他们的反应——和平的合作,抑或是含有暴力成分的背叛——依赖于他们对别人行为的预期。人们的这些决定并非基于完全信息,而是基于任何他们能得到的信息。而且,他们持续性地“根据对别人行为的预期调整自己的行为,而这些预期是根据别人以往的行为做出的”。这个理论的核心在于:行为会脱离基本的信念。行动者根据他们了解到的别人的行为动态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但他们对这个世界的规范式信条(比如,人们最好跟异族的邻居和平共处)并不必然会改变。
本文并不打算对这一悲剧性冲突的背景做透彻的分析。我想强调的是叶礼庭(Michael Ignatieff,1993)所提出的观点,即这场悲剧从很多方面看都是难以预见的。首先,20世纪60年代以来,铁托用统一的南斯拉夫认同取代多民族认同的政策相对成功。其次,塞尔维亚族和克罗地亚族语言和习俗相近,“他们是友邻、朋友和配偶,而非不同星球上的居民”。一些研究者对某些民族混居的村落进行研究,证实了这一观点。这也与费伦和莱廷的定量分析结果一致,他们认为民族多样性并不是内战的主要原因。再次,叶礼庭的论证也使人相信这场冲突不能被归因为独有的“巴尔干之恶”。二战时期发生在巴尔干的种族清洗与杀戮其实都来自西欧,如果说西欧能在战后扫除这些障碍,那么前南斯拉夫也有可能做到。
我对这些事件的理解如下:首先,斯洛文尼亚决定退出。这在贝尔格莱德受到一定程度的反对,但由于斯洛文尼亚只有很少的塞尔维亚人,所以在其事实上成为独立的国家之前很少有冲突发生。而当克罗地亚想要退出的时候,它却有人数众多的塞尔维亚少数民族,他们主要聚居在克拉吉纳省。当地塞尔维亚少数民族开始担心他们在新国家的命运,特别是在当时弗拉尼奥·图季曼领导的一个克罗地亚民族主义政党赢得了第一次选举的情形下。尽管如此,克罗地亚的塞尔维亚领导人只提出了相对温和的政治诉求,他们并没有打算带领塞尔维亚少数民族脱离新成立的克罗地亚共和国。在1990年6月一次面对塞尔维亚人的万人演讲中,当时克罗地亚最重要的塞尔维亚领袖贾文·拉茲果夫说道:
“塞尔维亚人尊重克罗地亚人民对他们主权国家的权利,但是他们(塞尔维亚人)要求在这个国家里拥有和其他民族一样的地位。塞尔维亚人不希望在克罗地亚建立第二个政府,但他们要求自治……克罗地亚的塞尔维亚人民应该得到允许,让他们说自己的语言,书写自己的文字,上自己的学校,拥有自己的教育系统、出版社和报纸。”
拉茲果夫的要求是温和的,而且实际上和那些在德国说丹麦语及在芬兰说瑞典语的少数民族很相似。因此,塞尔维亚人将成为新成立的克罗地亚共和国的永远少数派并不足以使其领导人认为新政府不具有合法性。然而,新选举的图季曼政权并不愿意向这些温和的塞尔维亚领导人妥协。相反,新政权做了五件事引发了冲突,并导致了在克拉吉纳及稍后在前南斯拉夫其他地区的暴力冲突。
第一,新国家的宪法规定塞尔维亚人在克罗地亚将被视作二等公民,而此前南斯拉夫联盟宪法曾规定克罗地亚的塞尔维亚人是克罗地亚共和国的组成部分。这一变化“对拉茲果夫来说是重大打击。”第二,图季曼政权开始从政府岗位上解雇雇员,而其原因仅仅在于他们是塞尔维亚人。“图季曼上台后几乎立刻开始大规模解雇塞尔维亚人,冲击了那些在警察、军队、司法和教育机构任职的塞尔维亚人”。第三,用另一种方式将非克罗地亚人和克罗地亚人区分开来:颁发公民证书(Domovnica)以标明是否具有克罗地亚血统,这在涉及工作和特权时变成了一种区分克罗地亚人和非克罗地亚人的工具。经营私人生意,获得医疗保障和领退休工资,得到护照或者驾照,甚至是从自己的账户里面提取存款——所有这些都必须有这一证书。第四,从很早(1989年夏天)开始,警察就无法保护塞尔维亚少数民族免于“混居社区中反塞尔维亚的恶性恐怖活动”的伤害。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甚至是发生在塞尔维亚领导人提出那些温和的要求之前。因此,对于塞尔维亚少数民族而言,新的克罗地亚政府是一个“弱政府”,不能给他们提供基本的保护。最后,图季曼政权故意透露消息,说塞尔维亚领导人中的温和派希望与之和解并对本族的激进分子感到担忧。这增强了克拉吉纳更加好战的塞尔维亚领导者的力量,而他们的目标“不是要保护克罗地亚境内塞尔维亚人的自治权,而是要带着塞尔维亚人和他们生活的土地一起脱离克罗地亚”。
在塞尔维亚领导层的温和派的合法性被削弱的同时,图季曼政权带来的政策变化给塞尔维亚人发出了清晰的信号:新宪法不仅仅是象征意义的,还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由此导致的暴力冲突超出了克拉吉纳警力的控制范围,也把权力授予了那些塞尔维亚分裂主义政治家。这些分裂主义者在贝尔格莱德为此寻求支持,其影响胜过了温和派,并得到了受塞尔维亚人支配的南斯拉夫国家军队的军事支持。贝尔格莱德的米洛舍维奇政权一直没有公开组织或支持所谓的“塞尔维亚克拉吉纳自治省”,直到克罗地亚警方和当地塞尔维亚民兵在争夺邮局控制权过程中发生了冲突并首次致使两人死亡。贝尔格莱德的塞尔维亚领导人并没有仅仅因为塞尔维亚人降为克罗地亚的少数派而对其表示抗议,他们直到图季曼政权清楚地表示塞尔维亚少数民族将被歧视时才开始采取行动。
四、理解合法性的因果逻辑
克罗地亚政府建立之后发生的种种事情给我们的主要教训是:政治合法性更加依赖于政治系统的输出端而非输入端。它跟人们所感知的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是相关的。事实上,政治系统的输入端(人民意志)似乎并不重要:在新的克罗地亚国家中,塞尔维亚领导人接受了永久少数派的地位。直到图季曼政权拒绝了这一条件,他们才放弃妥协和协商,开始暴力对抗。对克罗地亚进化博弈的理解解释了为什么塞尔维亚分裂分子可以让族人相信他们的克罗地亚邻居、朋友甚至是配偶将会伤害他们。因此,他们最好的选择就是开始反击。
我的观点并不是国家能力弱导致内战。与之不同,我认为如果一个政府系统性地偏离了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原则,那么它将被视为不具合法性。从逻辑上讲,一个强势的政府可能会对少数民族或种族施以系统性的歧视。合法性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如何运用权力,而非通过参与选举获得权力,这点意义重大。你参与投票的能力不太可能对你的生活产生什么清晰而显著的影响:你的投票成为至关重要一票的可能性非常低。很多人主动放弃参与投票和其他形式的属于政治系统输入端的政治活动。然而,如果警察因为你是X型公民而不保护你,如果消防队因为你是Z型公民而不来你家,如果你的孩子因为自己是Y型儿童而被严重歧视,如果医院里的医生因为你是P型公民而对你不管不顾,那么你的处境就真的麻烦了。老实说,虽然输入端发生的事情经常对公民个人而言影响很小,但政府在输出端的所作所为却可能带来致命影响。因为克罗地亚以前曾是一个半共产主义社会,所以大多数社会服务与保险、医疗和教育都是由政府来运作的,这使得公民在输出端得到的待遇尤为重要。总而言之,那些受到合理保护而不被政府歧视且文化具有自主性的少数民族或语言上的少数派倾向于认为政治体系是合法的。然而,在像克拉吉纳那样的地方获得合法性要难得多。政府在输出端的所为直接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果这种分析是正确的话,真正决定能否赢得基础宽厚的政治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政治系统的输出端。
前南斯拉夫内战仅仅是个例子。然而,奥贝格和梅兰德的比较统计分析却发现内战和民主并不正相关,但却跟政府官僚系统的质量正相关。他们论证说民主和内战的关系是倒U形的,意思是说在那些半民主国家这种冲突最容易发生。他们收集了1984年到2004年141个国家的官僚系统质量的数据,研究发现,官僚系统质量对于解释内战的爆发极其重要。但是,他们用于解释官僚系统质量的因果机制和这里所讲的并不一样,因为它并没有结合不公正和歧视。与之不同,他们认为官僚系统的质量有助于政府收集潜在叛乱的高质量情报,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分配资源的能力。
莱维对一战时期加拿大人对招兵政策回应的分析进一步证明合法性是和政府的输出端联系在一起的。她发现很多说法语的加拿大人不愿参战。而且,魁北克人强烈反对强制征兵。这很难从合法性的人民意志论的角度解读,因为讲法语的加拿大士兵将会在法国的国土上保卫法国进而保护他们自己的祖国。莱维分析说,大部分说法语的加拿大人不相信盎格鲁人占主导地位的政府和军队会公正地对待他们,很多法裔加拿大年轻人认为如果他们在说英语的军事单位服役的话就会被歧视,或者充当炮灰。
也有很多研究调查公民对民主的满意程度,发现绩效比人民意志更加重要。在一项基于72个国家数据的比较研究中,吉莱发现“‘整体治理水平’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人们评价其政府的极其重要的依据”。还有一个例子是最近一项关于拉丁美洲的社会调查,研究发现在很多拉丁美洲国家中“民主受到欢迎,不仅是因为人们相信其内在合法性,还因为它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塞里松曾在四个拉丁美洲国家做社会调查,研究人们是否见证过政府官员在执法过程中腐败与政府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得到了类似的结论。政府官员的腐败显然背离了政治系统输出端的公平公正原则,腐败对政治合法性的确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比起是否能成为统治力量的多数派,低水平的政府治理更可能导致政治合法性下降。
五、结论与反思
主流民主理论认为,如果代议制度是民主的,且公共政策是根据该制度的原则制定的,那么公民将认为政治决策具有合法性。他们这么认为,或者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属于政治上的多数派,或者是打算在下一次选举到来之前接受多数人的统治。然而,就像这篇论文所论述的那样,这种对政治合法性的分析并不充分。相反,政治合法性的真正来源在于政治系统的输出端,且与政府治理水平相关。杜绝腐败、歧视等有悖于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有助于创造合法性。如何组织公共管理也不仅仅是一个关于经济理性和管理效率的问题。况且,公民似乎深知在接触执行政策的政府官员时应该期待什么,因为公民接触政治系统的输出端——即管理的机会要远远高于输入端的概率。而且,在输出端发生的事情往往会对他们的福利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管理水平对于人们如何看待政治系统而言极其重要。然而,我并不是说如果一个国家要实现民主化,在获得合法性方面,自由、公正的选举就要让位于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相反,公平公正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端创造合法性的基本规范与政治平等在输入端的作用是同等重要的。两者都处在合法化过程的中心位置。如果这条推理是正确的,它将有助于分析发达国家为在发展中国家推动民主所做的努力。只把选举民主带到一个国家不太可能创造出政治合法性。
这篇论文的观点是:(1)政治合法性应该是所有政府治理系统的终极目标;(2)很少有证据证明选举民主是创造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政治工具。既然选举民主的优越性被广为接受,那么到底是什么弥补了它在创造政治合法性上的不足呢?我将试探性地给出三个观点。第一,选举民主的引入创造了政治反对派。简而言之,如果没有备选方案则很难想象选举是自由且公正的。关于共产主义的(和许多其他的)独裁政体的最有趣的事情之一便是他们很难克服继承的问题,最后变成老人政治。第二,作为统治集团,无论是否由民主选举产生,迟早都将脱离现实。其原因可能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多数权力系统都倾向于保护领导者们免受他们不想收到的信息的侵扰。比如,罗马尼亚共产主义领导人齐奥塞斯库在他1989年被免职的前夜都还深信他的人民强烈地支持他。1989年波兰共产党第一次决定允许在新参议院实行竞争选举的时候,他们也坚信将得到多数席位。事实上,他们一个席位也没得到。1990年尼加拉瓜的桑地诺和智利的皮诺切特似乎也是这样的情况。我的观点是,民主选举迫使政治领导人密切关注现实,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大多数人所认为的现实。第三,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选举可能有助于一般性的政治讨论和对公民进行公共事务的教育,这应该会提高政治合法性。政治家必须提供其他可选择的方案,必须说明为什么他们的政策好于对手的政策,并且在一些情形下大众传媒要担起告知公民这些替代政策的可行性与道德逻辑的责任。然而,即使在像瑞典这样稳定的民主国家,能够证明选举可以加强合法性的经验证据仍然不能令人彻底信服。
本文原文题目为“Creating Political Legitimacy:Electoral Democracy Versus Quality of Government”,发表在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2009年第53卷第3期,本文翻译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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