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代中国看德治与法治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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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现阶段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当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主要来源于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和对中国几千年来人治模式的反思,同时又结合中国改革和开放的新实践,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加以提炼整合而形成的。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内涵:“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具体地说。它的内涵可概括如下:(1)有反映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反映社会生活客观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2)法律本身必须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特别是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而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3)全体公民具有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形成守法学法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氛围,从而为法的实施提供文化和心理基础。它不是法律规范本身,但却为法的实施提供文化土壤。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②这是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法治内涵所作的精辟阐述,也是在新时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科学指南。

道德作为:“人类心灵的秩序”③历来为人们所重视。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山鼻祖康德有句名言:“在这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可以让我的心灵得到深深的震撼,一个是我头顶灿烂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但道德作为一种治国模式,是由我国先秦的儒家思想家所首倡。儒家认为,由于人性本善,所以通过后天的影响和教育就能将人塑造成社会规范要求的主体,反对严刑峻罚,主张统治者仁政爱民,试图用道德规范来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单纯的道德规范显然力不从心。同时,由于道德是一种以自律为特征的软约束,因而在人们之间的政治权力冲突和经济利益纷争面前就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所以,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四处碰壁。

古代的德治思想为我们留下宝贵的思想遗产,对我们今天推进以德治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但是,今天我们所讲的德治已和古代的德治有了天壤之别。具体地讲:(1)内容不同。现阶段德治中的德,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作为落脚点,最终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它应该正确处理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坚持了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并且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同时吸收了外来优秀文明成果的开放的进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和封建社会的以“三纲五常”为基本内容的道德规范不可同日而语。(2)德治的指向主体不同。古代社会的德治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终极目的,目标是治民防民。道德规范对民众是“硬性”的,而对“君臣”则是“软性”的。它不以限制皇权、特权为宗旨。相反,以维护皇权特权为使命,并为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作辩护。而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德治国,尽管也有提高人民大众道德素质的内涵,但更有针对性、现实性的不是以德治民,而是以德治官,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强大的道德舆论力量和道德监督体系,将一切社会成员都纳入它的评判体系之内,而不允许有超越道德规范之上的任何特权与人物。从这个意义上说,现阶段德治之中有着法治的韵味,是和人治相对立的。

综上所述,我们现阶段所讲的法治与德治,不同于以往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它们既继承了历史上的优秀文化成果,又结合了中国现实国情,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概念。

二、中国现阶段德法并治的必然性

1.从道德和法律的辩证关系上看

道德与法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但是,两者又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1)两者是相互联系的。首先,两者的起点相同,都源于古代社会的风俗习惯,对于这一点,恩格斯有过精确的阐述:“在社会发展的某一个很早的发展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求,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一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这里恩格斯尽管指的是法的起源,但笔者以为,对道德的起源也是同样适用的。其次,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以维护统治阶段利益为宗旨,以社会关系的合理整合为目标,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价值指向。(2)两者是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一个道德昌明的社会,必然会对法的遵守和实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样,一个法纪严明的国度也必然易于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而且,法律与道德之间也并没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内容上往往是相互吸收的。许多法律上的规范都来自于道德规范,如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宪法上的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等都来源于道德上的要求。另外,在现实生活中,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之间,也并非隔着一道万里长城,一个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一般也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而道德上的沦落也往往成为一个人违法犯罪的前奏。所以,制定完备良好的法律可以很有效地巩固强化社会的道德氛围。同样,加强道德教育,将道德准则内化为社会成员内心的价值评价标准,不但可以将违法意念消除于萌芽状态,而且还会对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的人以巨大良心谴责和舆论压力,从而消除违法行为存在的社会土壤。(3)法律和道德不仅相互制约相互转化,而且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由于法律和道德的调整手段、调整对象等方面有很大差异,所以,就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用法律和道德来弥补对方所力所不及或无能为力之处。一方面,用道德的价值内化功能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维护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

从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处手段既是相互独立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各有特点和长处。离开法治,德治失去了保障,离开德治,法治失去了根基。二者不分轩轾、不能分开的。所以,单纯的厚此薄彼重甲轻乙都是片面的,都会造成社会关系调整的真空地带。因此,要想真正达到规范社会关系、制约公共权力的目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有现实性。从这一点来说,我们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策略无疑是务实的,正确的。

2.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看

德治与法治抑或德法兼治这三种治国模式,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都曾留下丰富的历史素材。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实质就是沿着由德治到法治再到德法治并治的道路走下来的,但都没有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圆周率。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我国古代的法治与德治其实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无论我们后人赋予其多么深刻的内涵,其实质只有一个,那就是为维护封建等级特权服务。没有哪一个德治与法治模式敢于向皇权挑战,反而都自觉不自觉地蛰伏在皇权的卵翼之下,其结果,社会的最高权力依然处于失控状态,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④这才是几千年中国封建社会兴亡飘乎的真正原因。所以一个社会是否真正做到了德治和法治,并不在于这个社会是否有了道德与法律,而是在于法律与道德是否在社会中取得普遍遵从的效力,是否取得社会上的最高权威,是否对社会关系尤其是公共权力起到制衡的作用。这一点可以从西方法治发展史上得到证明,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民主宪政的传统一直十分敦厚,但最终却也灰飞烟灭。原因不在于其实施了法治,而在于其法律并没有获得普遍遵从的权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被排除于法治之外,其法治在制约了政治权力的同时,却将奴隶的人权置于皮鞭和铁蹄之下。所以,其灭亡不是法治原则的破产、而恰恰是违反法治原则的结果。

近代西方在历经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等文化洗礼和革命激荡之后,以基督教思想为核心的伦理规范和以人道主义为核心的法治思想开始走向了社会规范的最高舞台,并以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将法治思想付诸实践,这才开创了欧洲近代法文明。所以,西方法治社会中的法治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以基督教伦理为基础;二是伦理与法律战胜了皇权和特权,走上了社会权威的最高舞台,从而最终摆脱了人治的阴影,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我们国家自建国以来,在治国方略上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尽管也十分注重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但由于没有摆脱人治的泥潭,所以长期没能将国家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吸取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大力提倡民主法制建设,提倡制度建设,并使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时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从而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一方面我们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另一方面,社会转型给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带来巨大震动,留了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急需重新调整的社会领域。加之封建残余思想,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导至许多社会问题开始出现。一是腐败问题愈演愈烈,二是原有的信仰结构被打破,新的主导信仰体系尚未建立,出现所谓信仰危机,人们思想混乱,社会道德风气严重下滑。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江泽民为首的党中央不失时机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针,这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结果。另外对法治和德治还要有正确的理解,在法治和德治两种手段之间,尽管其重要性不分彼此,但在治国之中却各有侧重:法律起的是根本性的作用,道德起的是基础性作用。我们最终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法律至上的体制和形成一个道德至上的风气,从而由人治走向法治,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

3.从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上看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是在中国实现的。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社会市场化的深度和广度必将日益增大,这也必然要求社会规范能对这种即将到来的社会变革给予应有的保障促进规范和协调,而完成这些功能的任务就自然地落在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上。

首先,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和道德规范与之相适应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但市场经济对道德规范的依赖性,人们似乎讨论不多,并形成一个错觉,认为市场经济有法律来保障就行了,道德对市场经济运行并不起什么作用,这无疑是一种误解。其实,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就越是要求道德规范对其各种关系进行协调。这是因为,一方面,在人们的市场行为中,法律性行为和道德性行为往往是错综交织的,法律是不可能将所有的行为都纳入调整范围的。但是,这两种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却可能是相同的,也即不能因为道德性行为由道德来调整而法律性行为由法律来调整就得出道德性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力必然小于法律性行为的结论。正如金融巨头索罗斯的投机行为曾使泰国乃至东南亚都陷入金融危机,给当地的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但他的行为却是道德性的(可做可不做),只能由其内心的道德感和人们的道德舆论来约束,法律则是奈何不了他的。所以说,和法律一样,道德同样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良性运行的必备手段。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功能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所以在市场经济中,成功与失败、失去与获得、发财与破产便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很容易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单一化、庸俗化、货币化。人群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变得面无表情,人情淡薄,冷漠孤僻,内心深处的情感绿洲开始荒漠化。于是在物质生活日益丰腴的同时人们的精神却逐渐沦落到孤独、冷漠、凄惶乃至绝望的境域之中。这是市场经济运作过程给人的心灵世界带来的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要消除这种影响,道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通过弘扬人与人之间友善可亲,博爱真诚的道德风尚,可以使人们时刻体验到互谅互让互谦互敬互帮互爱的温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人们内心的精神缺失,从而消除导致种种社会问题的心理隐患。道德这种功能,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由此可见,道德观念无论在何时何地,只要存在人和社会关系,它的作用都是独特的,唯一的,因此也是必不可少的。

其二,德法并治的治国模式必将是未来中国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中国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下去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在全球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何使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不被市场经济的形式所掩盖从而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有别于资本主义呢?这种区别在未来的社会里可能体现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多方面,但就治国模式而言,德法兼治的模式无疑是有中国特色的。尽管西方社会的基督教伦理有很深的影响力,但和法律相比,他们都是将道德置于次要地位来对待的,所以在他们用法律制约了公共权力的同时,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道德建设。所以,今天西方社会的种种道德失范现象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根可寻的。中国在坚持自己社会制度,大力吸收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同时,也早已注意到他们社会的各种弊端。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时刻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大力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团结友爱的道德风尚,并最终将其和法治一起定格为治国的高度。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将成为中国有别于资本主义世界的一个显著特征。

综上所述,我们所制定的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的方针,不仅是学理上推演的结果,同时也是结合历史和现实并展望未来所做出的必然选择。

三、健全法治,加强德治,走德法并治的治国之路

由于法律和道德在规范社会、制约权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必须本着重在建设的原则,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并把两者结合起来,标本兼治,这样才能形成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加强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提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尤其抓好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成法律至上的社会观念。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依然不容乐观,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距离还很远。法律至上的观念在相当多的人民群众特别是一批党员干部内心还很淡薄,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法律宣传教育是一项带有长期性、紧迫性的工作。对于违法犯法的人,不问位子不看票子,一律依法惩治。广大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法律,在群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于贪污腐败行为必须严惩,决不姑息。要让人民知道,法律是人民愿望和意志的表达,是全社会成员都必须予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广大人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法律是社会上至高无上的权威,权力服从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2.继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形成高尚的道德风尚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重新建构起主导的道德信仰体系和价值体系方式。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为了更好地适合生产关系的需求,就必须根据经济体制的调整而重新定位,所以必须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对原有主体道德模式和内容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江泽民对新时期道德建设作了总体上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坚持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并积极吸收外来优秀文化成果。要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努力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利益观。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推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形成和完善。”⑤这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科学指南,为我们的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3.“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所以,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中,重中之重是抓好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就德治与法治的针对主体而言,当然是针对全社会集体成员的,但由于党员干部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在法治和德治中的关键作用。他们的言行对于人民群众有着直接的导向作用。而且,由于人民群众本身并不直接掌握社会权力和社会资源,所以有天然的守法意识和朴素的道德感。他们并不是推行法治和德的难点。古往今来,社会的文明往往都是从政治文明开始的。而社会的分化瓦解也大抵是以权力腐化为开端。因此,如何规范权力整治吏治始终成为治国的焦点和难点。这对我国现阶段来说,也是同样适合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改革的快速推进,在经济利益明朗化和思想多元化的背景下,以往依赖领袖个人威信和高尚道德规范约束的权力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权力失范和权力真空使得腐败现实日益严重。“再不治理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所以,法治和德治的利剑直指吏治,一方面,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党纪国法教育,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严惩贪污腐败行为。尽管我们不提倡严刑峻罚,但对腐败的严厉制裁却可以起到很好的教育和威慑作用。还要将反面典型作为警示素材公布于众,既可立威于党又能取信于民。同时继续加强广大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用三个代表思想教育干部和党员,增强内心的道德责任感,在心里筑起防腐拒变的防线。并且可能将道德规范硬化,将其融合单位部门规章或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更好地发挥道德的作用。所以,在当代中国,德治与法治并举不仅仅是治国方略上的重新定位,而且也有可能成为全局性根本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开始的号角。

总之,法律和道德在承载着固有的基本社会功能的同时,都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演化而不断的变更着内容或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都蕴含着不同的内涵。但目的只有一个,即不断完善提升其社会功能。在当代中国视野中,法律与道德在继承历史传统的同时,内容不断充实,形式不断完善,也肩负起与以往不同的历史使命。这是治国方略上的重大转变,无疑,将为我们完成既定的、建立一个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强国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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