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集中制论文,条件下论文,更要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特约专稿
编者按:刘振华同志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参加了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学习全会《决定》之后撰写此稿。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强组织建设的三个重大问题之一。全会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应该坚持这样一个总的思想:要以提高全党思想认识为前提;要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为基础;要以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为核心;要以建立各项具体制度为重点;要以健全党内检查监督为保证。重点应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 强化教育,把对重要意义的认识升华为自觉行动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同志对执行民主集中制,观念淡化,认识模糊,行动摇摆。有的同志认为,民主集中制只适用于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时期,现在搞市场经济,强调按经济规律办事,是价值规律、平等竞争起作用,再讲民主集中制,就会束缚人们的手脚,影响改革和经济发展。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钻政策的空子,“遇到红灯绕道走”。更有甚者,不顾全局,以维护集体利益为名,搞地方主义和分散主义。也有的同志提出,现在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首长负责制,强调行政首长和厂长、经理果断决策,还怎么执行民主集中制?若强调民主集中制和党委的核心作用,程序繁复,不就延误决策的时机了吗?这种“对立”的认识,表现在实际工作中,重大决策,甚至关系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性问题,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而是个人说了算。这不但违背了中央一再强调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精神,而且难以避免主观主义,给事业带来重大损失。
在改革开放的新的社会背景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而党的民主集中制又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最根本的组织制度上的保证。正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
执行民主集中制与在市场经济下按经济规律办事,并不矛盾。从决策的角度讲,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既没有成型的模式,也没有现成的答案,而市场又处于瞬息万变的动态中,决策的难度增大了。这就更需要通过民主集中制,集中全党的智慧,以保证从宏观大政方针的制定到微观具体决策,做到民主化、科学化以及实施的有效化。
还应当认识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不能离开国家的宏观调控,这也是按经济规律办事的重要内容。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7页、278页)而要做到这一点,也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纪律,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四中全会《决定》特别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需要统筹规划、协调配套、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需要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这一切都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的正确领导。以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可以不要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民主集中制,或者以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都是不对的。”
二、联系实际,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需要通过认真学习、强化教育,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也需要通过具体实践,在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中,使民主集中制落到实处。
1.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的理解,在处理二者关系时就出现了不是将二者机械地相加,就是将二者对立起来,走向极端的现象。有的地区和单位,用单向思维片面地理解中央精神:当中央强调放权搞活时,就不顾全局和长远,放手变成撒手,只求微观搞活,不要宏观调控;当中央强调集中统一时,就又回到计划经济的旧轨道上去。还有的领导干部,以我为中心,借“民主”抵制上级的集中,用“集中”压制下级的民主;遇到好事搞集中,碰到难事搞民主。之所以会存在上述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对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学习得不够,在于没有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清除头脑中的传统的专制主义思想影响。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伟大的历史变革时期,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改革旧体制的弊端,建设民主政治是实现四化的客观要求:民主作风是基础,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前提。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31页)早在1956年邓小平同志就说过:“一切发展党内民主的措施都不是为了削弱党的必要集中,而是为了给党以强大的生气勃勃的基础。”(《毛泽东邓小平论党的民主集中制》第41-42页)那种只要民主或只要集中的认识都是错误的,都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曲解。因为只要集中,就会出现专制主义;只要民主,就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因此必须全面辩证地理解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将其视为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完整过程。
2.民主集中制与首长负责制的关系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也由单一型向多样化转变,越来越多的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于是便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问题。当前,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的部门领导不但没有将二者很好地统一起来,而且出现了以首长负责制代替和抵制民主集中制的现象。这显然是对首长负责制的一种误解。
实际上。二者的关系是统一的。因为,首先必须明确,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组织,而且也是国家机构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宪法》总纲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就是说,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管全局的,而首长负责制是贯彻民主集中制,负责集体领导的决策,并体现在实施的过程中。
其次是因为,实行民主集中制是防止和清除封建专制主义和小生产家长制对行政生活影响的有效途径。首长负责制并不等于个人专断,其基本特点是责任主体单一化。行政首长拥有决策权,但并不是什么问题都由个人决定,而是在重大事务经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日常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要本着“坚持方向,统一要求,划分类型,区别对待,灵活掌握”的基本思路,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总原则下,制定不同体制、不同类型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细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首长负责制更要注意增强民主意识,坚持群众路线,集中群众的智慧,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准确,个人负责也有了民主化、科学化的前提,使我们的事业和工作不受损失或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的限度。
3.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实质,是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各自利益之间的关系。当前,既要强调维护中央的权威,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维护中央的权威就是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决定了的事情各方都要认真去办。在党的基本路线和总方针、总政策、总目标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全党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工作,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过程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党政领导同志,只考虑局部要求,追求和实现本地区、本部门的最大效益,却忘记了要维护中央和上级的集中统一,服从大局。有的甚至为了局部利益,不惜损害和牺牲全局利益,搞地方主义,进行地区封锁;为了眼前利益,进行破坏性开发;置人民和子孙的长远利益于不顾,上污染环境又无环保措施的项目;甚至制造假冒伪劣商品,不惜以群众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更为甚者,以为地方谋福利为名义,大搞走私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犯法活动。一些同志在利益的冲击下,不但忘掉全局利益,而且忘掉了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这是极其错误的。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地树立起全局观念,增强服从中央的意识。越是在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的情况下,就越是要以大局为重。这不仅是个思想认识问题,也是个组织纪律问题。正如江泽民同志严肃指出的那样:“决不能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继续下去”,“对那些损害全局利益、无视组织纪律的,必须严肃处理”。这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党中央、国务院要有权威,没能这个保证不行。”
4.民主集中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一系列制度,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施,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也就是说,要将民主集中制法制化。
我们党执行民主集中制总体上是好的,但由于这方面的法制不健全,问题也不少。比如,一些基层单位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好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党的书记的个人素质,而不是靠法制去保证。现在,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一般情况下,还不是表决制,而是协商制。这样就不规范,不配套,缺少约束力。再比如,有的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为地区和单位的特殊利益,不惜违背全局利益和上级乃至中央的政令,运用“集体领导”的优势,开会讨论,用“集体智慧”对付有关的政策规定。对这种集体违纪、破坏民主集中制的问题就因无法可依而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可见,法制对于贯彻民主集中制是多么重要。
要用加强法制的办法约束人们去贯彻民主集中制,到少要有以下四项保证:
一是要有制度的保证。党的各项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离开了具体制度的落实,民主集中制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党的高度集中统一就失去了组织基础和制度保证。
二是要有监督保证。就是要强化对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及时的监督,具有预防偏差、补救失误,约束行为的效能。为此,就要建立健全一个完备的监督体系。既要搞内部监督,也要搞外部监督;既要有纪律监督,也要有舆论监督乃至法律监督;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结成上下左右、内外纵横的监督网,使各级领导都在监督之中,使监督贯穿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全过程。
三是要有纪律保证。制度和监督的有效实施,必须靠严肃的纪律去保证。没有严肃的纪律,监督就会失去意义,对制度也就不会有人去认真对待。执行纪律必须体现出刚性原则,发现问题就要及时解决。对违反重大原则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党纪、政纪,决不能姑息迁就。
四是要有法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之后,要及时通过立法,并制定相应的法律,使之变成全国人民的意志和行动准则。民主集中制运用到政权建设中后,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通过执法加以保证。党领导人民立法和执法,既要带头遵守,又要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制定新法律和修改不适应的法律、法规。党要领导司法机构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监督其是否严格执行。总之,只要我们强化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建设,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实践中就会获得强有力的法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