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应对青年反战思潮的方式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政府论文,思潮论文,启示论文,年代论文,青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60年代(注:1964年,美国南方11个州平均有57%的黑人被剥夺选举权,亚拉巴马州更高达80%。金决定在亚拉巴马州的塞尔马市举行示威,争取黑人选举权。1965年1月18日,示威开始。当局出动警察殴打示威者,半个多月逮捕3000人。3月7日,示威者向州首府进军请愿,途中遭警察袭击,造成“血腥星期日”(bloody Sunday)。消息传开,举国愤慨。北方许多城市举行了声援示威。前来增援的白人牧师詹姆斯·里德被白人暴徒打死,而用汽车送示威者到塞尔马的维奥拉·利厄佐夫人在途中中弹身亡,事态扩大。联邦政府不得不进行干预。3月15日,总统向国会提交了权利法案。之后,全国舆论明显站在黑人一边。)的美国青年反战思潮是随着越南战争(1961—1975年)的爆发和逐步升级发生和发展的,它是由青年掀起的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反战思潮。它与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政策作斗争,甚至对资本主义政治体制提出挑战,充分表现了青年、尤其是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所起的积极的甚至是革命的作用。面对这一思潮,美国政府做出了回应,而其不同的回应方式对思潮的影响是全然不同的。
一、政府的谎言对青年反战思潮的影响
对于一个政府来说,对其权力和存在构成最大威胁的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被另一个国家所征服,一是被本国人民所推翻。而当一场失去道义支持的战争爆发时,战争又往往会引发国内人民的反抗甚至革命。这时,陷于内外交困的政府便会做出最大努力,对人民发起强大的、往往充斥着诸多歪曲的宣传攻势。正如汉斯·摩根索所说的:“真理害怕权力,而权力也害怕真理。要使权力变得有效,就要以另一种面目出现,欺骗——自欺欺人——是和权力的使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1](P31)越战期间,伴随着战争的发展和不断升级,美国政府的谎言也在不断发展着。
较早“揭露”美国官方谎言的是施莱辛格。在《一千天》一书中,他追溯了肯尼迪政府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官方谎言的发展。尽管他的本意是要赞美肯尼迪,为美国的外交政策辩护,但在客观上却起到了“揭露”政府谎言的作用。美国政府在越南政策上的谎言在约翰逊当政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为了使战争的反对者沉默下来,约翰逊政府出版了国务院越南白皮书,用以说明战争是被强加给美国的,美国不能放弃西贡。
为了应对校园里的反战浪潮,约翰逊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由威廉·乔丹(William Jordan)领导的“越南政策部际演讲四人小组”。1965年5月,这个被《时代》杂志称为“真理小组”(truth team)的“宣传队”访问了六所中西部的学校,其使命就是向青年学生宣传有关战争的官方观点。威廉·葛德文曾以讽刺的口吻说过:“如果我们开始欺骗,随后又要维持我们的骗局,那就需要有刑法和报刊检察官以及专门雇佣来撒谎和欺骗的官员。”[2](P399-400)这是对“真理小组”的绝好注脚。约翰逊本人也于4月7日在霍普金斯大学发表了欺骗性的演说。对此,激进青年反战组织“学生争取民主社会”组织(SDS)指出:约翰逊是“无理装作有理,将战争说成和平”。[3]
政府谎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信任危机的产生。1965年,《纽约时报》评论员斯顿承认,约翰逊政府已出现了“信任危机”。[4]此时,美国人已在谈论约翰逊的“信用差距”(credibility gap)了。“信用差距”这个词是在约翰逊时代由《华盛顿邮报》的记者们首先使用的,意指一种可感觉到的日益滋长的对官方声明诚实性或正当性的不安、恐惧和怀疑。早在1965年6月,专栏作家阿瑟·克罗科(Arthur Krock)就谴责约翰逊故意“闪烁其辞”,掩盖在越南的每一次升级行动。[5](P154)大卫·哈利斯后来指出,在战争的最后几年,政府已“习惯于对我们其余人撒谎,它甚至准备走上法庭去保护它这样做的权力。[6](P115)
据一份名为“因对白宫信任急剧衰退而导致对政府机构信任的下降”的哈利斯民意测验显示,公众在1966年对政府机构的信任程度分别为“行政系统为41%,国会为42%,最高法院为50%,军界为61%。[7](P159)这种信任危机是全部冷战政治危机的一部分,它正在摧毁美国为执行这种政策所需要的后方的支持。虽然美国政府一直希望通过败坏对手、通过使人民相信“和平”的无望来缓解信任危机,但这种企图总是随着谎言的暴露而日益走向愿望的反面。随着社会越来越趋于理性,谎言也会越来越没有生存的场所。
青年们透过政府的谎言看到了美国社会的无序性,因为政府使谎言成了一种“被接受的政府职能”。[6](P8)绝大多数具有政治意识的学生认识到,这种行为同一直教导他们期望于那些“民主领袖”的崇高原则是尖锐对立的。他们对政府就国内外政策中的重要问题所发表的辩解和谎言越怀疑,促使他们抗议的动机也就越强烈。
需要强调的是,二战后,由于冷战给美国政府的信息流通政策投下防范的阴影,加之联邦行政权力不断扩张,导致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的官僚主义倾向蔓延,美国公众于是提出了及时、全面地了解政府掌握的情报信息,进而参与国家权力行使过程的要求。到50年代初,这一要求引发了由国会领导及各界广泛参与的“信息自由运动”。196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情报自由法》,政府信息具有了公共财产的性质,信息公开的理念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对信息的掩盖和歪曲只能使人产生更大的心理反差和不满情绪。尤其是在战争危机的状态下,公民对于自己所处境遇和预期态势有着更为强烈的了解的愿望,比正常情形下更为迫切地要求享有知情权,行使自己民主参与的权利。而政府的谎言则意味着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导致了青年对政府的反抗和思潮的进一步激化。
二、政府的暴行对青年反战思潮的影响
6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针对反战青年的武力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仅1966年春,就有3个反战组织的中心集会地遭到破坏,而其他许多组织的办公室受到了搜查。[8](P44)在1967年10月反战青年举行了“向五角大楼进军”的示威游行后,约翰逊政府深感国内危机的严重,在使针对北越的战争升级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内持不同政见者的压抑。1968年春,至少发生了1265起校园逮捕事件,SDS的组织也不时遭到取缔。1969年,加利福尼亚新任州长里根命令国民警卫队占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造成一名无辜旁观者的死亡。[9](P149)1970年5月4日,在抗议入侵柬埔寨的斗争中,4名肯特州立大学的学生被国民警卫队打死,一人终身瘫痪。[10](P26)布瑞尔(Burrell)对此评论道:“肯特郡事件发生了,柬埔寨事件发生了,至少对我来说,这是一种个人危机状态,因为我们不被允许以任何形式表达对那些事情的反对,而它们是针对那些要对这些事情做出决定的人的。”[11](P135)政府的暴力行为每发生一次,都使青年更为激进并一步步走向“以暴抗暴”的道路。在这个意义上,青年激进的反战思潮是政府的暴力压制造成的。反战青年不仅仅感觉与政府疏离了,而且是“被”政府疏离了。
政府的暴力行为不仅刺激了青年的反叛意识,而且使民意倾向于青年一边。在1967年下半年之前,反战行动主义主要是非暴力的,而针对反战青年的政府暴力却时有发生。面对政府对青年的暴力压制,民意很容易地倒向了反战青年一边。历史学家大卫·甘罗(David Garrow)通过对1965年发生的塞尔马(Selma)斗争(注:1964年,美国南方11个州平均有57%的黑人被剥夺选举权,亚拉巴马州更高达80%。金决定在亚拉巴马州的塞尔马市举行示威,争取黑人选举权。1965年1月18日,示威开始。当局出动警察殴打示威者,半个多月逮捕3000人。3月7日,示威者向州首府进军请愿,途中遭警察袭击,造成“血腥星期日”(bloody Sunday)。消息传开,举国愤慨。北方许多城市举行了声援示威。前来增援的白人牧师詹姆斯·里德被白人暴徒打死,而用汽车送示威者到塞尔马的维奥拉·利厄佐夫人在途中中弹身亡,事态扩大。联邦政府不得不进行干预。3月15日,总统向国会提交了权利法案。之后,全国舆论明显站在黑人一边。)的分析得出结论,认为这一斗争导致的公众对黑人运动的支持特别来自于双方行为的鲜明对比(黑人一方采取了非暴力的方式,而政府一方采取了暴力的方式)。这也可以用来解释反战运动的发展。这种对比越明显,反战青年的行动主义就越有效,政府就越容易陷入被动。
政府的暴力行为给青年传达了这样的信息:政府顽固地坚持现行的社会秩序,对青年根本地采取一种压制的态度。暴力没有对应新秩序的要求,它堵塞了政府和民众间沟通的可能,威胁和破坏着二者的关系基础。暴力本来是国家实现自己政治目的的手段,但在此情形下的运用,却使国家越来越远地背离了自己的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兰斯立·里普森(Leslie Lipson)指出:“有人说,目的决定手段,这是不对的,因为有些手段是如此的不道德以至于没有什么目的能够说明它们的正当性。事实上正好相反,手段决定目的,因为我们对手段与对目的一样也做出道德批判。”[12](P61)那些在试图控制反抗时不断强化其高压统治的政权往往会适得其反,因为它会激起日益强烈的暴力抵制。在不断升级的暴力冲突中,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秩序就会不断遭到破坏。
三、法治传统对青年反战思潮的影响
如上分析,60年代的美国政府以谎言和暴力应对青年反战思潮,结果加剧了社会冲突。但除此之外,它还有借助法治解决青年和政府间矛盾、减少社会摩擦的一面。尽管这在当时并不像前两种方式那样鲜明而突出,社会影响也不是很大,但正是在这一点上表现了美国政府驾驭社会危机成熟的一面和所具有的进步意义。
美国是一个有着法治传统的国家,它的传统政治秩序可以说就是一种法治秩序。法治的基本功能就在于限制权力而保障权利,保护某些基本的个人权利不受制于政府的武断行为,最终目标在于促进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在60年代美国青年反战思潮的发展过程中,美国社会的法治传统在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政府对青年象征性言论(symbolic speech)和附加言论(speech-plus-conduct)的态度。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一般将“言论”分为三类: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和附加言论。所谓纯粹言论是指“口语、文字、图画、音像、肢体语言等纯粹用于表达、展现思想、技艺等而不与外界或他们直接发生物理学意义上冲突的形式、手段”;象征性言论是指“所有目的在于表达、沟通或传播思想、意见等观念性质的因素的行为”,如焚烧国旗、佩带黑纱等;而附加言论则是指“在设置纠察线(或警戒)、游行、示威时,言论混合着行动的情况”。[13]这三种“言论”表达方式在美国60年代的青年反战思潮中都有所表现。在反战过程中,青年们除了口头宣传和散发传单、书籍(纯粹言论)之外,还有藉由焚烧、毁弃或拒绝挟带征兵卡、破坏征兵处、横躺在运输车前等方式进行的抗议(象征性言论或附加言论)。较之前一种“言论”,后面两种“言论”是更加强烈的沟通手段,它比单纯的言语、作品等更具形象性和情绪性,是反战者在无法接近大众传媒的情况下旨在引起大众关注的一种沟通方式。对于此类“言论”,政府最终多以“言论自由”为依据给以宽容的对待。下面以典型案例说明。
第一,廷柯案件(Tinker case)。这是一起因穿戴衣饰引发的案件。本案上诉人为爱荷华州在校学生约翰·廷柯、克里斯托弗·埃克哈德等人。他们在1965年12月间曾计划穿戴黑色臂章到校上课,以抗议越南战争,这一计划为校方获知。校方唯恐他们扰乱校园纪律,于是在当年12月14日开会做出决定,凡佩戴黑色臂章到学校上学的学生,校方将要求他们脱掉,不听从者将被勒令休学。上诉人知道校方的规定后,仍然按原计划行事,于是校方勒令他们休学。对于校方的裁定,青年学生们由家长代拟诉状,请求法院宣布校方的裁定为违宪。这项请求在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遭到挫败,于是学生们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否定了下级法院的裁定,认为上诉人穿戴黑色臂章近似于“纯言论”的第一修正案(注:即宗教自由、言论、出版、集会自由,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的权利,上诉人穿戴臂章仅是沉默、消极地表达言论,并未造成校园混乱,也未侵犯到其他学生应有的权利,而且“没有人能证明学生和教师一到学校大门就失去了言论自由的权利”。法官弗塔斯(Fortas)认为:“在我们的制度中,对动荡的无名恐惧或忧虑并不能成为限制自由表达权利的充分理由。任何对绝对制度控制的背离都可能产生麻烦,任何对多数意见的变更也可能孕育恐惧。在课堂上、在餐厅中或在校园内不同于他人观点的每句话都可能引起争辩或动乱。但我们的宪法明白表示我们要冒这种险,……我们的历史也告诉我们,这种危险的自由——这种开放性——是这个国家强大和独立的基础,也是美国人民在这个相当宽容、极具争论性的社会里成长和生活的精力源泉。”[14]这成为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案例,它关于行使个人权利绝不到校门为止的原则也成为美国社会的一种共识。
第二,赫斯案件(Hess v.Indiana)。这个案件是由示威游行引起的争讼,是反越战最后的讼案。它起因于1970年5月印第安纳州立大学的反战示威游行。在这一过程中,近150名游行者走上大街并堵塞了车辆的通行。当行政司法长官及其副手走上街头清理街道时,他们听到赫斯大声说了“fuck”这个词(注:赫斯究竟说了什么并不确定,只是后来约定他说了“我们将过后夺取这该死的街道”或“我们将再次夺取这该死的街道”之类的话。)于是便逮捕了他。经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审判之后,赫斯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主要依赖赫斯的言论是“意图煽动周围群众进一步的非法行动,并且可能产生这种行动”,但这种言论从坏处想也不过是鼓吹并不确定的未来的非法行动,而且从证据看赫斯的言论不是针对某人或某个人群的,从一般意义上说也不能说他在鼓吹什么行动。因此,他的话语不能以具有“导致暴力倾向”为理由遭受惩罚。[15]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的定罪判决。
第三,史卡克特案件(Schacht v.United States)。这是一起由讽刺军人的戏剧引起的讼案。1967年12月4日,史卡克特等三人在休斯顿陆军征兵中心前多次演出幽默讽刺短剧,旨在揭露美国在越南的罪恶。据上诉法院说,史卡克特在剧中身穿陆军军服,另一个人穿着具有“军方色彩的”连衫裤。地方法院认为,在剧中穿戴美国军服进行表演损坏了军方声誉。1968年2月29日,史卡克特被地方法院判处罚金250美元并监禁6个月。史卡克特认为这一判决有失公允,以第一修正案遭到破坏为由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一个演员,就像这个国家的其他任何人一样,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包括在戏剧表演中公开谴责政府的权利。给史卡克特定罪的国会法案10U.S.C.772(f)的最后条款(注:其中规定:当戏剧作品或电影作品中的演员扮演一个陆军、海军、空军或海军陆战队成员时,如果其形象不是意在损毁那一部队的声誉,就可以穿戴那一部分的服装。)否定了演员的这项权利。史卡克特可以自由参加任何赞扬军方的戏剧演出,但在772(f)的最后条款之下,如果他的形象攻击而不是赞扬了军方,他就会被判有罪。最高法院指出,772(f)的最后条款在存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国家是不能生存的,要维护772(f)的合法性,其最后条款就必须取消。此案最终以史卡克特的胜诉告终。[16]
总的看来,对于反战青年的象征性言论和附加言论这类较为激烈的沟通方式,美国政府在它们没有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实质性危害的情况下采取了相当宽容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这维护了反战青年言论自由的权利,使他们没有受到太多的压制和惩罚,与社会的矛盾没有因此进一步激化。
其次,政府对青年由于某种信仰拒服兵役的态度。
美国是一个笃信宗教的国家,宗教在美国有着相当广泛的群众基础。据统计,在1967—1999年间,美国信教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一直在89%以上,教会成员所占比例稳定在65%以上,而经常去教堂的人所占比例也在38%以上。[17](P69)现实中,宗教与美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深深地融为一体。在对宗教组织和教徒的宗教行为和活动上,美国政府一般采取不指导、不压制、不介入的态度。当双方发生冲突时,政府有权采取措施维护国家与公众利益,但政府采取的任何干涉宗教自由实践的措施都是有条件的,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督。最高法院和州法院对政府此类行为的法律监督一般是从严的。而当公民个人的宗教实践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监督则往往是从宽的。这使掌握着强大国家机器的政府不能借口维护公共利益而随意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
以战争中免服兵役的情况看,两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兵役法都含有相关的条款,一些教派(如门诺派和贵格会)的信徒由于宗教教义的要求可以免服兵役。由于宗教信仰免服兵役在很长时期都未成为问题。但越南战争升级后,美国人民反战情绪日渐高涨,青年拒服兵役遂成为一个政治问题。美国政府以违抗兵役法的罪名逮捕了一些青年。有些青年于是向法院起诉,控告政府侵犯宪法保障的信教自由。在1965年,就有三件案子送到美国最高法院,其中之一是西格案。
西格是贵格会信徒,他虔诚地相信善行和美德,以及他对于伦理信条和宗教的信仰,因此申请免服兵役。征兵处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他的申请不是以法律要求“对于上帝的信仰”为依据的。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征兵处的裁定,判决西格案和其他类似案件的所有被告都有资格免服兵役,虽然他们相信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上帝,但他们反对战争是真诚的。西格案的判决将因宗教信仰免服兵役的范围扩大到了几个和平主义教派的信徒之外。
1970年,美国最高法院对韦尔什案的判决进一步扩大了免服兵役者的范围。韦尔什认为杀人是不道德的,因而拒服兵役,被法院判刑三年。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对他的判决,使不仅由于宗教信仰而反对战争的人,而且由于道德和伦理信仰反对战争的人也都有资格免服兵役。[18](P679-681)
据估计,在整个越战期间,共有17万名美国青年获得了“良心反对者”(Conscientious Objector)的身份。[19](P63)作为交换条件,他们有时不得不从事一些替代性的服务,但他们摆脱了战争的直接威胁,因而反叛的情绪有所缓和。尤其在一个信教者众多、宗教问题比较敏感、宗教在社会上有着巨大而广泛影响的国度,政府对信教青年权利的尊重和维护避免了可能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政教矛盾和冲突,避免了社会发生更大分裂的可能,对保护国家政局的稳定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法治的传统使反战青年和社会间的矛盾和摩擦得以在秩序的轨道内解决,从而减少了社会的振荡。它在维护了青年权利的同时,也使政府的合法性得到巩固。这是与政府统治上的需要相适应的。法院就1971年五角大楼文件披露案(注:1971年6月,《纽约时报》和其他一些报纸披露了一些美国卷入越南战争的国防部秘密文件。文件表明,美国从战争早期开始就采取了蒙蔽、欺骗公众的行径以获取人们对越战的支持。)的决议认为:“保卫我们的社区免受暴力倾覆的重要性越大,就越有必要保证宪法赋予的自由言论、自由出版和自由集会的权利不受侵犯,目的是为了维护自由政治争论的机会以便让政府顺应民意。即便需要改变,也只能通过和平的方式。这才是共和国的安全所在,它也是合法政府最基本的基础。”[20](P656)在青年激进主义风行的60年代,政府的这种态度和做法对事态的发展也许并不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它包含了化解青年和社会之间矛盾的制度因素,为问题的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启示
历史告诉我们,用欺骗、排斥或压制的方式应对青年思潮是难以达到社会持久稳定的目的的。这种方式不以思潮主体的“心情舒畅”为条件和目标,相反,它进一步发展了郁积的反叛心理。尽管在某些条件下它可能造就一时的“稳定”局面,但至多是“强制稳定”。它不是真正的稳定,而往往是思潮激化前的“沉寂”。而法治所蕴涵的宽容精神则是实现青年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介质。宽容不是对某些观点或行为本身无限制、无原则、无条件的屈服和纵容,而更多地表现为对人们发表观点、做出行为的权利的尊重。它以对青年思潮一定的理解、尊重或认可为基础,将思潮中合理的成分吸纳为对社会机体有益的养分,逐渐实现青年思潮的“主流化”,(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反战青年在思潮过后大多重返主流社会,这与美国社会的宽容是分不开的。)从而从根本上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在此基础上实现的稳定是“和谐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提出“和谐社会”的思想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它更符合社会良性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