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危害、特点与金融机构内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机构论文,内控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中,金融犯罪被分为两部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分则第3章第4节、第5节。)这样的划分突出了金融秩序本身的重要性,符合金融犯罪的行业特点。但是,绝大多数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都具有欺诈的性质,任何金融诈骗犯罪也都同时破坏了金融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绝大部分金融犯罪都属于金融欺诈的范畴。
为了透视近年来金融犯罪的特点与趋势,笔者对79个已公开的金融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注:李孟书、文盛堂:《金融营运与犯罪警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196页。)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一、金融犯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危害
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中的刑事犯罪。金融犯罪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秩序到底有什么影响?到底该怎样理解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种潜在的误解认为,金融犯罪主要是危害到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认为金融安全就是金融机构的安全,就是银行金库中现金的安全。其实,这种说法并没有真正理解金融犯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构成的巨大危害。
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包括两个层面:首先,金融是整个社会经济的核心,是所有经济活动的纽带。因此,金融安全和秩序既包括金融业之内的安全稳定、合法有序,而且包括了由金融业所连接起来的各行各业的安全稳定和合法有序——这是从范围的大小来看,金融安全和秩序的实际范围远远大于金融业本身。第二,金融业不仅是物质财富的集散地,而且是各类风险和盈利机会的集散地。因此,金融秩序既包括有形物质财富的安全稳定的运作以及合法有序的流动,也包括了信用、信心、信誉、信任这些非物质要素——这是从秩序的性质来看,金融秩序既有物质性的一面,又有非物质性的一面。
从这一理解出发,我们便可以这样把握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所构成的危害:
1.从最狭义的角度看,金融犯罪首先会造成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坏帐损失。
按照新的贷款分类方法,所谓不良贷款就是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注:见《贷款风险分类原理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60页。)它们的损失概率分别在30~50%、50~70%、95~100%。在形成不良资产的所有原因中,金融犯罪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们的79个案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金融资产质量下降的具体金融犯罪至少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贪污犯罪、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挪用公款犯罪、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办理金融业务造成金融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金融票据诈骗以及贷款诈骗犯罪等等。这些犯罪的分布情况如下:
由表1可见,这些犯罪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危及金融资产质量的重要原因。其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犯罪给金融资产安全和质量效益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玩忽职守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行为,以及各类票证诈骗、贷款诈骗行为,都极大地威胁到金融资产的安全和有序。当然,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不能仅仅归咎于金融犯罪。除了金融犯罪以外,还有自然因素、市场因素、政策性因素等。
2.进一步看,金融犯罪还对与金融机构相关的非金融行业、企业的资产安全构成危害。
金融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连锁性、放射性、渗透性。金融犯罪是发生在一个国家经济中枢的至害因素,它的危害天然地超出了金融业本身。金融犯罪的这种连锁性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实现的:(1)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方面的犯罪,直接造成受骗的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公众的财产损失。(2)有些票据诈骗、假冒信用证诈骗、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伪造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犯罪,都可能造成银行开户单位、结算户的资金损失或货物损失。(3)违法发行股票、债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证券欺诈,都可能使证券市场中各类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4)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诈骗犯罪,本身就会连带出凶杀、伤害、纵火、投毒等暴力犯罪,使被害人遭受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失。(5)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供个人使用的犯罪,既可能将挪用款项用于赌博、贩毒、走私、购买换取假币等其他非法活动,并带来相应危害后果,还可能使客户失去有效运用资金的最佳时机,给其带来经济损失。(6)洗钱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形式,其扩张性更是显而易见。洗钱不仅为贩毒、恐怖活动、军火走私、有组织犯罪企业提供“燃料”,还给发现证实原始犯罪的司法活动制造了巨大障碍。社会每年不得不在打击、防范这些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方面投入巨额资金。(7)即使是直接以金融机构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也可能殃及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例如,贷款诈骗行为不仅是欺骗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必然殃及担保单位。
可见,金融犯罪发生在金融业,而其危害却蔓延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层面。
3.再引申一些看,金融犯罪不仅造成了金融机构和相关经济主体的物质财富上的损失,而且会引发非物质性的危害后果,如市场准入方面的混乱、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金融机构的信誉危机、公众对金融监管机关或币值、汇率稳定的信任危机,甚至导致国家的政治、政权危机。
例如,90年代初发生的农行百亿美元信用证被诈骗案件,虽然没有遭受涉案金额的实际损失,但给银行造成的声誉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注:李孟书、文盛堂:《金融营运与犯罪警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196页。)再如,阿尔巴尼亚的一些融资公司非法集资后无法兑付,激怒了广大投资者。他们游行示威、冲击政府机关、抢劫商店、烧毁银行、冲击监狱、释放罪犯、导致武装冲突和政府下台。
关于金融犯罪与金融秩序的关系,除了应当看到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性影响以外,还应看到,混乱的金融秩序也会反过来助长金融犯罪的蔓延。二者互相影响,互为因果,恶性循环。例如,有人发现,凡是金融秩序混乱的时期,也是金融犯罪大、要案的高发时期。1984~1985年、1988~1989年、1992~1993年期间,宏观金融秩序几度失控,带出了一大批金融犯罪案件(注:赵凤祥:《国际金融犯罪比较研究与防范》,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2页。)。
总之,金融犯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破坏力也许比我们以往估计的要大得多。打击、防范金融犯罪应当是国家犯罪控制实践中的重中之重,甚至是保障社会经济安全有序的必要措施之一。
二、金融犯罪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对金融犯罪的特点,学术界有许多种归纳。(注:见赵凤祥的《国际金融犯罪比较研究与防范》,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2月版。饶声勇的《金融诈骗防范手册》,北京,工商出版社1995年9月版。陈正云的《金融犯罪透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2月版。陈学军的《金融犯罪面面观》,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3月版。李明朝、白世春的《金融诈骗与防范》,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笔者在1994年出版的《金融欺诈及预防》中归纳的金融犯罪的特征是:(1)白领犯罪;(2)有预谋犯罪;(3)高智能犯罪;(4)暗数较大的犯罪;(5)财产犯罪。(注:白建军:《金融欺诈及预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258页。)现在看来,其他许多犯罪也符合这些特征。在研究79个样本案例之后,笔者对金融犯罪的特征与趋势问题有如下发现:
1.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现象越趋普遍,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与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相交织,构成最危险的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可以分为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就是直接以银行资金安全或生存条件为对象的犯罪,如贷款诈骗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法占有银行已有资金或市场,是这类犯罪的基本特征。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就是以金融机构为媒介或工具的犯罪,如挪用公款、洗钱等犯罪。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即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犯罪主体而实施的犯罪,如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本质上是银行内部责任人员共同利用银行的法人身份而实施的犯罪,因而是一种特殊的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
与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不同,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其间接性、或然性。间接性是指,犯罪人并非意图直接侵吞银行资金,而是以金融机构为工具,以侵害金融业务为纽带而发生的其他法益乃至相关的经济秩序。例如,洗钱犯罪中,银行成为黑社会犯罪分子贩毒、走私的必要桥梁。或然性是指,金融机构可能因其遭受资金损失,也可能不。例如,利用银行犯罪的另一种形式是某些滥用银行信用的所谓帐外经营案件。在这些犯罪中,银行成了某些不法分子搞投机赌博的保险公司。赌赢了,好处归自己,赌输了,由银行承担实际损失。这就好比投掷硬币赌输赢,“正面我赢,反面你输”。(注:Kitty Calavita and Henry N.Pontell,"Heads I Win,Tails You Lose:Deregulation,Crime,and Crisis in the Savings and Loan Industry",from David Nelken.
对金融犯罪的这种划分体现了对金融犯罪现象的理论思考。那么,在现实中,这三类犯罪真的存在吗?它们各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笔者对79个样本案例进行了测量,并对各类金融犯罪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做了分析。结果如下:(注:在大多数情况下,罪名本身就反映了犯罪的类型,属于针对金融机构,还是利用金融机构,还是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主要包括:银行工作人员的贪污、贷款诈骗、抢劫金融机构、盗窃金融机构、假币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洗钱等。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包括所有规定有单位犯罪的法条所禁止的行为。此外,还有一些犯罪,如票据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本身的情况确定属于何种类型。)
(注:风险金额即涉案金额,与损失金额相对,表明金融机构对其合法资产因犯罪而失去有效控制的规模、范围、可能性。)
从表2的各项数据中,我们有几点发现:
第一,从发案数的分布来看,广义上的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注:由银行实施的犯罪本质上也是利用银行实施犯罪。由于本研究所使用样本案例均为银行类犯罪的案例,故此处未使用“金融机构”一词,以免以偏盖全。)的出现频率最高,达到了45.5%;针对银行的犯罪次之,为43%;由针对银行的犯罪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相交织构成的混合型犯罪最少,为11.5%。这说明,尽管针对银行的犯罪仍然不容忽视,但更加应当引起注意的现象是,利用银行实施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常见,银行越来越多地成为犯罪分子达到其他犯罪目的的中介和工具。
第二,从危害性的大小来看,由针对银行的犯罪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相交织构成的混合型犯罪不仅是最危险的犯罪——在7个案例中,平均每个案件造成的实际损失为90.5万元,每个案件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风险金额达到了2443.2万元。这不仅比平均数高出许多倍,而且分别相当于单纯的针对银行的犯罪、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和由银行实施的犯罪的案件平均损失的21倍、55倍和15倍;而且是我们面对的主要危险——占所有样本案例的11.5%的混合型犯罪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实际资金损失就达到了损失总额的76.5%。在这类犯罪中,利用银行的犯罪,以及由银行实施的犯罪成了针对银行的犯罪所以能够得逞的重要条件。例如,在样本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高息集资、假挂失、涂改活期存折等手段诈骗社会投资公众的储蓄存款。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多,造成实际损失数千万元。其骗局屡屡得手的关键就在于大量行贿银行人员,在银行内部找到了“帮手”。(注:李孟书、文盛堂:《金融营运与犯罪警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59页。)
第三,从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利用银行实施犯罪平均每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小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而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却是最大的。对单纯的针对银行的犯罪和由银行实施的犯罪来说,平均每个案件的实际损失为造成的风险金额的9%左右,混合型犯罪为25%左右,而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为1.8%。这说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给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更大的金融风险。
2.道德冒险是解释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重要主观原因,是说明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和潜在风险的重要变量。
金融犯罪还可以分为恶意型金融犯罪和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是相对抢劫、盗窃、贪污等恶意型金融犯罪而言的,就是指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盗用或滥用银行资金、名义或信用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给银行或其他单位个人资金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灾难性损失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犯罪、政府部门、银行或其员工渎职性犯罪等。那么,犯罪主观方面的这个层面与利用还是针对银行实施犯罪之间有何关系呢?请看表3:
从表3中我们不难发现: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与道德冒险这种主观心态之间有着很强的相关——在38个道德冒险型犯罪的案件中就有37个案件属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占97.4%。针对银行的犯罪,与恶意型犯罪心理之间有着很强的相关——在41个恶意型金融犯罪中只有8个案件属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占19.5%。换句话说,我们看到了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的另一个侧面:道德冒险。可以推论,道德冒险越多,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现象就越多。
作为一种主观心态,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的特点是:首先,投机性或赌博性。行为人也许赢得很大,也许输得很惨。其获利或损失都是或然的,与许多因素有关。最终到底是英雄还是罪犯,行为人并不能完全控制。他们希望并自信能够成为赢家,但也许还是成为输家。其次,放任性或儿戏性。尽管没有永久性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但行为人通常对银行财产损失的结果既不追求也不否定,而是持放任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例如,在非法拆借的案件中,行为人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投机风险转嫁给银行。再次,灾难性或危险性。在银行业中,这类犯罪的涉案金额主要与行为人的想象力有关。一旦造成损失,其数额将可能是巨大的天文数字,它使任何形式的金融犯罪乃至所有形式的犯罪都相形见绌。
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的典型例证是英国巴林银行里森案件(注:参见1998年1月8日、9日《人民日报》第7版。)和日本大和银行井口案件。(注:参见1998年1月8日、9日《人民日报》第7版。)其一,两案都与高风险金融交易有关,里森饮恨于日经指数期货价格走势的判断失误,(注:参见胡继之:《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管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301页。)井口越权进行期货交易始于1984年债券交易中的失误。(注:参见1995年10月20日《朝日新闻》,第4版。)如果不是日本关西地震,里森这颗“金融新星”也许不会举家外逃。其二,两案行为人都不是出于永久性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银行资金进行非法交易。(注:参见
正是由于道德冒险有别于传统的恶意型犯罪,因此,它的行为人往往对自己的冒险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失去了罪现感、罪恶感等心理体验对犯罪的遏止作用。这正是为什么道德冒险行为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的一个原因。
3.除了道德冒险以外,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还往往伴随着另一个现象的存在而存在:内外牵连的复合型金融犯罪。金融犯罪还可以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两种。前者就是单纯由银行外部或内部不法分子实施的犯罪。复合型金融犯罪是指内外勾结型或内外牵连型金融犯罪。复合型金融犯罪与利用银行实施犯罪之间的关系如表4所示:
从表4中不难发现: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与复合型金融犯罪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在39个内外牵连的复合型犯罪案件中就有29个案件属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占74.4%。针对银行的犯罪,与单一型犯罪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在40个单一型金融犯罪中只有16个案件属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占40%。即:我们看到了利用银行实施犯罪的另一个侧面:内外牵连。可以说,只要围绕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有内外牵连的因素,那么,犯罪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就更多地表现为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如果犯罪单纯由金融机构内部从业人员或外部人员实施,其行为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就更多地表现为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
那么,作为一种类型,复合型金融犯罪有哪些情况和特点呢?在我们的样本中,属于内外牵连的复合型案件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银行外部诈骗分子针对或利用银行进行犯罪与银行内部从业人员玩忽职守犯罪之间的组合——没有共同的故意;另一种是银行外部诈骗分子针对银行或利用银行进行犯罪与银行内部从业人员收受贿赂后实施玩忽职守犯罪之间的组合——主观方面的联系介乎于前一种情况内外勾结之间;再一种是真正的内外勾结型犯罪。
可以推测,这类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展成为某种在利益关系上互惠共生,在违法形式上相对稳定,在时间上具有一定持续性,在组织形式上相对松散的利益结合体。当这种结合体发展为银行、企业、政府三者中不法分子构成的结合体时,金融犯罪也许成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社会经济的一支势力。这样的犯罪势力将以滥用资源优势为其基本特征:滥用权力优势、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在西方,这并不是耸人听闻的。例如,日本的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集团,早就尝试了向金融机构的渗透,并在相当大程度上控制了金融机构(注:Takano Hajime,"Why got Yakuza into our banking system?",from Http://www,ex.ac.uk/Rdavies/arian/scandals/mafia.html.)。对这样情况的出现,我们应当有所准备。
三、金融机构免遭滥用的根本途径: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
面对金融犯罪的巨大危害,任何负责任的政府和银行家都不会有丝毫的懈怠。问题在于:如何控制?
以上分析可以归结为三点基本认识:第一,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与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相交织,构成最危险的金融犯罪;第二,道德冒险是解释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重要主观原因,是说明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和潜在风险的重要变量;第三,除了道德冒险以外,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还往往伴随着另一个现象的存在而存在:内外牵连的复合型金融犯罪。简单说就是,金融秩序和安全越来越多地受到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的困扰,这种犯罪又更多地与道德冒险、复合型金融犯罪高度相关。
这个认识对金融犯罪的控制实践有什么意义呢?如果从控制的角度来看,以上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可以归结为金融机构的内控问题。金融机构的资金、名义、信用工具被金融机构内外人员所滥用或基于各种目的而分享,而且这种滥用又是出于放任或严重不负责任的心态,甚至金融机构自身也在触犯刑律,这些无一不说明金融机构内控的失灵。如果金融机构的角色除了犯罪的直接对象以外,还可能成为银行内外犯罪分子用来转嫁投机风险、谋取私利的工具或桥梁,甚至成为犯罪的主体,那么,单纯的“外防”便不能概括银行安全防范的全部内涵。既然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与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相互交织使金融机构的处境更加危险,既然内外牵连的复合型金融犯罪给金融安全带来更大的威胁,那么,“外防”就自然应当是以“内控”为基础的“外防”,而“内控”也自然应当是与“外防”相联系的“内控”。也可以说,“内控”是“外防”之本,“外防”是“内控”的必然延伸。因此,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应当是控制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性措施。
1.金融机构内控的概念
所谓金融机构的内控,是指通过事前预警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方法,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的职务或职能活动,以防范各类阻碍金融资产和金融信用工具安全、有效运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过程。按照这个概念,首先,金融机构的内控不是单纯的上级对下级的任意的行政管理活动,而是金融机构全体从业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或者说,内控本质上不是人对人的控制,而是法对人的控制。由人管人到法管人转化,是内控的最高境界,其次,内控的目的不仅是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还包括金融资产的有效运用和各项金融工具的安全、有效的运用。内控的对象既包括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还包括金融机构自身。再次,内控不仅限于针对已然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办和惩处,更重要的还有各个业务岗位环节中对依法经营情况的监督制约和实时监控。最后,内控不能被狭隘地理解为针对“家贼”犯罪的控制,而应看到,内控是与外防相联系的内控。因为金融机构外部的犯罪分子针对或利用金融机构的犯罪能否得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金融从业人员是否合规经营、是否有意提供合作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内控就是某种外防。
2.金融机构内控的主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从观念上看,金融机构内控的失败或薄弱,往往可以归因于安全与效益关系的片面理解。正是由于重效益轻安全或效益安全两层皮的认识,才使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资金或金融信用工具实施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正确把握效益与安全的关系,是做好内控工作的认识上的前提。
应当说,银行的资金安全与资金运用效益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保障条件。一方面,安全是效益的前提条件。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客户选择银行,而不是银行选择客户。这样,不安全的银行,便得不到客户的起码的信任,因而也就无所谓效益可言。可以说,有了安全不一定有效益,但没有安全则一定没有效益,有了效益也会失去效益。近年来银行的高息揽存、帐外经营实际上都是单纯追求效益的行为,实际上都给银行资产质量带来了巨大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效益不好,也很难有条件保障安全。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越不安全就越没有效益,越没有效益也就越不安全。
3.金融机构内控的关键
在现实中,效益与安全往往是一对矛盾着的价值:为了效益和利润往往会牺牲安全,为了安全也可能放弃赢利机会。问题是,这两者当中的平衡点何在。笔者认为,效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点就是法律,就是依法经营,就是合规经营。商业银行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经营,其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效益是合法的、真实的。同时,依法经营本身就是银行内外不法分子针对或利用银行实施犯罪的最大障碍。反之,违规经营,其效益要么是暂时的,要么是虚假的。同时,违规经营本身不仅会把银行卷入法律诉讼,而且必然被银行内外不法分子所利用,刺激、诱发金融犯罪的实施。总之,银行内控的关键在于依法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让每个银行从业人员都明白自己的每一职务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4.金融机构内控的战略重点。
金融机构内控应以内部腐败犯罪的控制为战略重点。这里所称腐败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首先,银行内腐败类案件在银行案件发案总数中的比例最高,造成的损失最大,是银行资金安全、信用安全的最主要威胁。例如,据某银行1996年上半年统计,半年来全行发生的案件中,腐败类案件涉案金额5526万元,而诈骗、盗窃、抢劫等犯罪总和涉案金额仅为258万元——前者是后者的21倍!如果考虑到此类案件案值大、暗数高的特点,那么,腐败类案件造成的损失肯定还要大大超过这个数字若干倍。因此,仅从保护银行资金安全这一点来看,也应将打击银行内部的腐败犯罪作为战略重点来看待。其次,银行内部的贪污腐败类犯罪不仅造成的直接危害最大,而且造成的间接危害也不可估量。它为其他刑事犯罪打开了银行金库大门。许多诈骗犯罪的案件,乃至形似民事借贷纠纷案件或者坏帐、呆帐、死帐的背后,都隐藏着肮脏的贿赂交易。
5.金融机构内控的三个支点
银行内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安全预警系统、人事教育系统、案件查处系统。
金融犯罪控制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案件发生了难以被发现,发现了难以被及时有效地制止,制止了难以被充分证实,证实了难以适用法律。这给金融犯罪的控制带来了巨大难度。所谓安全预警系统,就是由业务、稽核等部门共同构成的,根据有关信息及时发现、识别、制止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或刚刚着手的,甚至是处在预备阶段的各种违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系统。人事教育系统主要侧重于干部选拔、人员配置,对员工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业务知识、规章制度、行业纪律以及对付犯罪技能的教育培训,使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入银行,不接近要害岗位,使可能的犯罪人放弃犯罪意念和心理倾向。案件查处系统主要由监察、保卫、司法等部门构成。主要侧重于案件发生之后的调查取证、处理工作,主要作用偏重于针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事后惩戒。这三股力量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使银行内控更加科学、有效。三个支点中只要缺少一个,银行安全防范体系就可能失去平衡,危害银行安全的各色犯罪将乘虚而入。
6.金融机构内控的激励机制。
事实证明,从业人员的收入仅仅与效益挂钩,或者重奖不罚,是片面的激励机制。在这种激励机制的刺激之下,很自然会造就出某种胆大妄为者,银行也会成为这些不法分子从事金融投机赌博活动的保险公司。因此,金融机构内部应层层实行效益与安全相联系的综合考核指标,使金融机构的内控变为每个从业人员自觉的自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