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论文_杨先榕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论文_杨先榕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 523119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重要金融模式,它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支付、资金借贷和交易处理的全流程各个环节中。互联网金融同传统金融一样,存在诸多隐性和显性风险,这种风险具有更广泛的复杂性、传染性和未知性。本文基于复杂性理论,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涵和特点,以便能够实现更好的管控和监管,最大程度降低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危害性。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监管、功能与模式监管、数据监管、征信与信用监管、网络技术与金融创新监管、跨界联动监管等六个方面分析,全方位提出了监管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监管建议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认知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及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业务中的间接融资模式(以银行为资金中介)和直接融资模式(在金融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全新金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支付、资金供需、资源配置均可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进行实现,无须传统的资金中介主导。互联网金融的构成要素包括:网络终端(计算机终端、移动终端和其他智能终端),网络平台(网络服务平台、金融支付平台、金融产品与服务平台),网络参与者(包括线上网络参与者、线下网络参与者和相关者);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应用主要包括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等。

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网络信贷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崛起。2011年初,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不到3700亿元。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爆发,2015年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到3.55万亿元,5年间增长了8倍。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互联网保险自2014年开始了爆发式增长,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为2234亿元,同比增长160%,比2011年增长近69倍。2014年网贷市场规模为370亿元,2015年则突破了1300亿元。虽然渗透率较低,但实现了超过360%的高速增长,平台数量也从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为资金供求双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模式,引发了金融领域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开创了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格局。在这种趋势的冲击下,目前我国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新兴互联网企业,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的传统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道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俨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爆发的重灾区。在“互联网+”概念被各方热捧,而监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况下,近两年来P2P平台问题集中爆发,跑路、无法兑付、破产的平台不计其数。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问题平台,其中309家P2P平台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积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60家,未来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行业秩序已被严重扰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与传统金融相比,仍是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运营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表明互联网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其面临的局部风险要远大于传统金融。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3.1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事前监管是指市场准入监管,即严格审批将要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目的有二个:一是对一些生存能力差,不符合条件,没有存在必要的机构和组织应当禁止其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更合理,为互联网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保障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事中监管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即加强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动态的了解其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情况,产品质量以及资本流动性等等。事后监管是指市场退出监管,即对严重违规操作或即将破产的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的市场退出处理机制。

3.2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在不同的金融产品冲击人们的视觉神经的同时,也出现了产品本身透明度不够的问题。一些不规范的产品销售者刻意对客户隐瞒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性,导致后面纠纷不断。这主要由二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我国的普通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与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财产品都是由银行供给的,产品品种比较单调,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主要集中在股票、理财产品、债券,因此新的金融产品出现时,很多人都摸不着头脑;二是,运营企业出于销售的需要,在宣传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这种行为本身大多是非恶意的,但现实中往往容易造成投资人的误解而形成纠纷。因此,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

3.3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应当成立一个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各部门应当定期交流和沟通,明确权责,加强监测,及时预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出现问题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首先监管机构要强化全面监管的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其次监管机构要有包容创新的理念,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积极创新,监管的目标不是“管死”而是让其有源源不断的活力;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3.4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已经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来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多成效。但仍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因此,为了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监管机构一是要逐步完善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教育和宣传,让其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不断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4结语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有效推动了金融行业格局和服务理念的变化,完善了整个社会的金融体系,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对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此,应健全法律法规,加强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的协调机制;建设征信体系,实现金融创新的风险预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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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成春,肖照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监管模式分析[J].黑龙江金融,2014,08: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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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玉清.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原因分析及监管建议[J].价值工程,2015,24:187-189.

论文作者:杨先榕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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