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文化产业正义: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产业论文,正义论文,权力论文,权利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0)10-0150-09
作为一种改造和重建中国秩序的力量,文化产业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现代化进程及其走向,构成了当今中国区别于传统权力形态的又一种权力形态:文化产业权力,与此形成对应性关系的是“文化产业权利”。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文化产业如何成为权力?文化产业权力是从哪里来的?谁给了他那么大的权力?文化产业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又如何界定文化产业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被文化产业”的对象性存在,是否也还有自己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人、社会、国家在文化产业权力和权利结构中怎样的分配才是公平和正义的?然而,不管涉及到哪一种类型的“正义”问题,它实际上都提出了“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如何分配才是正当的”和“文化产业权利在怎样的意义上才是正义的公正表达和实现?”这一直接关系到文化产业生命运动本身动力机制的“文化产业正义”的基本范畴和命题。
一、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自生成、被赋予与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所谓文化产业权力,是指文化产业影响、干预和塑造人、社会、国家行为的一种能力和力量系统。权力是一种支配性力量形态。它的特征是能够规定或强迫对象能干什么或不能干什么。权利是一种自在的力量形态,是应当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正当性。
文化产业权力是被生产出来的。它的形成主要有两个来源:自生成与被赋予。前者是一种自然历史生成,后者是社会历史生成。文化产业是为满足人的精神消费需求生产和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精神活动系统。人类社会之所以会产生在物质活动系统之外的精神活动系统,其中一个最重要也是最初始的动机就是要认识自然、以及人和自然的关系。当人要把这种认识通过和借助于某种工具和符号表达记录下来让所有人知道,并且用它来建立人与自然的信息系统,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建立新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恰当定位的时候,文化诞生了。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艺术地和精神地掌握世界的方式。文化的诞生是以人们有意识地生产符号性的文化产品的行为的出现而出现的,且不管这一符号是刻划符号、文字符号还是人的肢体符号(音乐和舞蹈)。符号性文化产品形态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社会开始进入“文化认同时期”。这种认同是以共同的文化符号系统的出现为标志的,也就是说,是以掌握世界的共同认知为标志的。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符号系统塑造和建构了人们共同的生活方式,在这里,共同的文化符号系统具有初始价值的意义,这就是人类社会的“固有价值”①。因此,文化的诞生一开始就具规制的意义,那就是对人的精神和物质行为系统的约束。因为,初始的理由告诉人们只有行为一致才能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每个个体的人才能够生存、存活下去的时候,接收并依据这样的符号系统所建立起来的规范,就成为每个人的自我的自觉选择,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让渡了个体的某些权利。这就使文化的权力形成。这就构成了文化权力形成的两个来源:一个是在建立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过程中自然生成的,是自然权力的延伸;一个是在承认了这种自然权力的延伸形态“合法性”之后人让渡个体权力的社会历史生成,是社会的物权力的延伸。文化权力是这两个方面的有机交融。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权力是初始分配正义的产物,属于公权力。在文化权力面前人人平等。由于文化产业只是这一权力形态的延伸,因此,从理论上说,在文化产业权力面前人人平等。这也同样是文化产业分配正义原则的固有价值。就文化产业而言,前者源于他自身通过产品的生产、消费和流通而形成的影响力,后者源于关于他的历史的被赋予之后建构起来的政策力,一种政治性力量,谁是否具有从事文化产业的资格成为他的权力存在的象征。然而,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人的能力的延伸与扩张,进而成为人的权力和权利的生物体,体现的是人的权力意志。前者是人的艺术的把握世界的能力的延伸,而后者则是人的控制世界、塑造世界和管理世界能力的延伸。就文化产业的固有价值而言,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文明发展的产物,但是由于每一次新的文化产业革命都同时包含着对权利分配的正义诉求,因此,这就使得每一次文化产业革命,即新的文化产业形态的诞生,都伴随着一次深刻的权力再分配和权利利益格局重组正义运动。
网络游戏产品及其产业的出现,满足和实现了人对过去和未来的超时空的掌握,把以前借助于和通过联想和想象的符号性建构转变成参与性建构,并且在建构过程中重新塑造对象世界,从而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到对象世界——虚拟世界当中,实现对自己本质力量的把握。
文化产业权力形成于文化产品对人、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通过对人的精神世界的解构和建构形成的。人的一切思维形式、感觉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选择与形成,均受制于人的精神世界的构成解构和动力结构。人的精神世界构成解构和动力结构的任何变化,都会造成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更大变化。早在中国春秋时期,孔子就已经发现了文化产品对人、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权力价值,提出了著名的“兴观群怨说”:“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因此,当关于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形成为一个系统的时候,形成为“文化产业”的时候,以这种系统性的形态影响人、社会与国家的力量形态便出现了,这就是“文化产业权力”。文化产业权力是影响、控制人、社会、国家发展走向的建构性力量和力量形态。谁掌握了它,谁就掌握和控制了影响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走向。这就是毛泽东所说的: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必先造成舆论的道理。而文化产业正是制造舆论和控制舆论的工具,谁掌握了文化产业,谁就掌握了舆论权力。在这里,文化产业权力和舆论权力具有同构性。文化产业具有巨大的干预社会生活的能力,当这种能力一旦被人为地有组织地操纵并且成为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取向和价值判断的时候,它就演化成一种权力形态。这种权力形态在政治上能形成舆论导向,构成政治压力,成为颠覆国家政权的工具。这种权力形态在文化上,能形成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构成一种社会文化生态环境,成为颠覆社会价值系统的工具,进而改变文化和社会运行的文化取向,使之成为革命的手段。根据社会发展的整体性需求和人的全面发展,有必要对文化产业权力进行制度性制约,以确保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关于文化产业权力的争夺与控制,便自然地成为文化权利诉求的真正目的。文化权利的诉求,其实质是关于文化产业权力的再分配。以寻求文化公平的正当理由,寻求文化产业权力分配的公平与正义。在这时候,“文化产业权利”就成为“文化产业权力”的另一种价值形态。因此,“文化产业权利”具有“反文化产业权力”的性质。
作为权力形态的文化产业,就其自然历史生成而言,文化产业属于公共权力范畴。由于文化产业本质上是人把握世界和表达世界的存在方式,是人的文化和精神的存在的一种方式,因此,这是任何人都应该拥有的一种权利,即自然历史权利。然而由于人们通过和借助于文化产业把握世界和表达世界的方式,不是文化产业的载体形态,而是它的内容形态,也就是说,人们是通过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来实现的,且不论这种产品是精神的还是艺术的;而又由于这种实现是通过他人的文化消费行为、进而通过对影响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而达到的,这就使得文化产品具有影响和支配他人的一种力量。在这个过程中,谁拥有的这种文化产品的生产能力越大,谁拥有的对他人的精神和文化的存在的支配和控制的力量即权力就越大。而关于文化产品的生产恰恰是构成文化产业全部力量形态的核心。正是由于文化产品具有影响人、支配人和控制人的精神文化行为的能力,因此,掌握和控制文化产品生产能力就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最重要的社会权力形态之一,成为现代国家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之一。所谓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所谓的文化产业政策、所谓的文化审查制度等等,也就成为对文化产品生产、进而文化产业的控制形态。这是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力量的控制。正是这一种具有反力量性质的控制形态的出现,文化产业由自然历史生成而成为社会历史的重要权力形态,成为现代国家的重要国家形态,这就使得文化产业由原来单一的力量形态裂变为双重的力量形态,这就是所谓的公权力和私权力。公权力由国家掌握,私权力表现为社会分享。控制了生产也就控制了表达,控制了表达也就控制了人们掌握世界的方式以及掌握的可能性。由于所谓掌握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最重要的力量形态,因此,对掌握的控制,也就控制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是控制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必要机制,没有控制,任凭人类社会进步的丛林状态,人类社会就不可能进步。因此,问题不在于要不要控制,而在于怎样的控制?控制到一个什么程度?怎样的控制才是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所必要的力量形态。就人的社会权力而言,所谓控制就是剥夺人的一部分权力。当剥夺人的某一部分权力是更有助于人类社会的整体性进步的时候,对于这种权力的剥夺就是必不可少的。同理,当被剥夺的这一部分权力不利于或无助于人类社会的整体性进步与发展的时候,对于这种权力的剥夺就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那么,衡量的标准是什么呢?就看它是否最大限度地激活个体的创造活力,也就是说每个人的与生俱来的创造性是否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即最大限度的表达。表达的能力和表达的程度以及表达的空间的深广度最集中地反映了一个人精神和艺术地把握世界的程度,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程度。因此,表达自由在任何时候都是人的最基本的也是最不能剥夺的权利和权力。为了集体正义,个体可以让渡自己的某些权利和权力以形成公权力。但这并不等于说,他同时也把自己能够确证为作为社会权利人的存在的最基本的自然权利也被剥夺了。自然正义和社会正义在这里高度地交织在了一起。
表达自由与言论责任与权利和义务同时并存。任何权力主体在享有充分的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与之等值的言论责任,即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同的秩序之间要相互尊重。人伦秩序是一个社会最需要尊重的底线。表达自由当然不能逾越一个社会秩序共同遵守的人伦秩序的底线。权利和义务相等必须严格地体现在表达自由与言论责任同一性当中。任何权利主体都不应当有豁免权。这当然也是文化产业正义题中应有之义。
二、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非均衡与反权力
文化产业权力的形态,不同文化产业权力的大小,因不同文化产业形态而区别。文化产业权力结构的非均衡性,即不同文化产业形态之间在现实中发挥和产生的影响力与干预力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文化产业形态因其对人、社会和国家整体的影响力的大小而形成不同文化产业权力的差异性,并进而呈现出不同的文化产业权力生命周期。一般来说,越是对人、社会和国家精神和意识形态影响较小的文化产业,他的权力质量较小;对人、社会和国家精神和意识形态影响较大的文化产业,其权力质量构成较大。因而,在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两种不同力量形态的运动方向上便呈现出逆运动特征:文化产业权力质量构成较大的那一部分文化产业形态市场准入的权利较小,而文化产业权力质量较小的那一部分文化产业形态市场准入的权利较大。文化产业权力质量的大小与文化产业权利社会实现之间成反比例运动关系。文化产业正义实现的程度和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完全取决于这一基本矛盾的相互转化以及转化的程度。这是就文化产业权力和权利矛盾运动一般关系而言的。由于关于文化产业权力质量大小的认定和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对他的整体性认知程度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关于文化产业权力的质量界定有着很大程度上的主观性。要改变文化产业权力分配的不公正,首先必须在观念和认知的层面上重新建立关于文化产业权力质量的衡量标准以及它和文化权利诉求之间可转换程度。
仅以艺术品及其产业形态为例。艺术品是同时兼具财富和权力双重价值的文化产业载体形态。当艺术品成为财富的载体和象征的时候,艺术品就成为可以用来换取权力和交换权力的工具。艺术品的含金量和权力之间存在着等价关系。财富可以直接转换为权力,从而使得财富本身也成为一种权力的形态,进而构成“艺术品权力”。这也就是为什么艺术品可以成为“贿赂品”的原因。而这一现象在其它文化产业形态中几乎很少存在(在这里,我把文物归类为艺术品)。所谓“盛世收藏”,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安居乐业导致文化消费需求上升,另一方面就是因为艺术品作为权力交换的需要。因此,就艺术品产业来说,其权力的生命周期常常表现为“盛世”和“乱世”的周而复始。与其他的文化产业形态不同,艺术品产业很少会因其它文化产业的兴衰而表现出沉浮。虽然,艺术品也有某种程度上的意识形态问题。中国古代的“春宫画”常常因其“丧风败俗”而遭到禁止,欧洲文艺复兴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艺术品也常常成为革命的号角。但是,相比较图书印刷、新闻出版这一类文化产业形态来说,由于艺术品的艺术性和财富的增值性,因此,他的意识形态性往往在整体性上被遮蔽而获得另一种文化产业权力。也正因为如此,关于艺术品产业的市场准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准入限制。也就是说,凡是希望和要求准入的都可以享有艺术品产业的从业权和经营权。在艺术品产业领域里,人们拥有最大限度的文化产业权利。而妨碍个人和组织进入该产业的恰恰是个人和组织是否拥有进入该产业的非意识形态因素的限制。而这正是其它文化产业权力形态所不具有的。这也正是导致艺术品业作为一种古老的文化产业形态历经弥久而不衰的重要原因。而同样作为古老的文化产业形态,表演业则不同。一种文化产业形态权力的大小,完全因其产品对社会效用的大小而转移。在这一点上,艺术品和电视剧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社会效用的价值表现和表现形态是不一样的。艺术品更多地表现和体现在其投资价值,虽然艺术品的投资价值是由他的艺术价值决定的,是艺术价值不可复制的稀缺性构成了一件艺术品的投资价值,但是人们往往忘记了这一点。而电视剧产业则除了表现其投资价值外,还突出地表现为其塑造社会精神秩序的价值。艺术品产业按消费人群的总量来说,它属于小众文化,而电视剧产业则属于大众文化。社会影响面的大小直接规定了文化产业权力和权利分配的格局。一般来说,塑造社会精神秩序的价值越大,则其表现出来的文化产业权力越大,反之则反。然而,由于价值本身是可以表现为正、负两个方面的,当负面价值表现越大而其呈现的文化产业塑造社会精神秩序权力越大时,这种文化产业权力便会因其负面价值超过了一个社会建构及其秩序重建所能接受的程度的时候,限制、直至剥夺这一类文化品构成的文化产业权力,就会成为国家的一种文化政策选择:以权力制约权力。21世纪以来中国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超级女生”一类的电视选秀节目和“非诚勿扰”一类的婚恋节目的处理就是典型案例。它所表现出来的正是关于文化产业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背反运动。这其中包含着关于“市场经济正义”与“文化产业正义”的深刻冲突。
在与传统电视节目内容的生产和传播方式的博弈中,其新生代的一方实质上就是要获得一种能够充分体现和表达自我个性的权利,以获得一种新权力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以它所操控的电视节目的直播方式表现出来的时候,它所呈现的实际上是一种关于权力欲的满足:我有权。其实,就他个人而言,它是没有这个权力和权利的。因为,作为一个无论是电视节目的制作人还是节目主持人,他都只是权力和权利的“雇员”,真正的权利和权力拥有人和行使主体都是电视台——我称之为公共主体或公共权利人。然而,问题是电视台对它现在所拥有的权利和权力满足吗?回答是否定的。无论是人还是组织对于权力的获取都是无止境的。因此,任何文化产业博弈的背后,都是权力对权力和权力对权利的较量。通过对传统信仰方式和信仰内容的颠覆,是为了建构一种新的信仰方式和信仰内容,并以和通过这种方式培养和组织自己的“信众”,从而以“信众”的力量建构自己新文化产业权利空间和新文化产业的权威主义,这就是围绕2010年中国电视“婚恋节目”而展开的文化产业权力博弈的背后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博弈具有“暴力”性质。这样的博弈还会继续下去。从“超级女生”到“非诚勿扰”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态势。非到文化产业权力结构以社会进步的方式进行再分配而不会结束。因此,如何进行文化产业权力再分配,从而实现文化产业分配正义,就成为文化产业权力发展和权利运动必须加以解决的命题。
任何一种权利与权力结构都同时构成他的反面:权力与反权力。在权利被剥夺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争取权利的组织和行为就成为一种反权力的存在形态与存在方式。如何把权利和反权力的运动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弹性区间,就成为政府中枢决策系统在设计和制定政策实现分配正义时必须考虑的问题。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深刻地反映了他所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生态的良性化程度。这种良性化程度的结构模型与构成比例,由于存在着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不同构成关系,因此,这种结构模型与构成比例同时深刻地反映了表现了上述五个方面的良性化程度。而正是这种良性化程度决定和规定了文化产业自由发展的程度。政治的良性规定了文化产业市场准入的开放度,经济的良性规定了文化产业市场配置度,社会的良性规定了文化产业行为取向的价值度,文化的良性规定了文化产业存在的永续度,生态的良性规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环境共生度。一个社会一旦在权力和权利安排方面出现比较严重的失衡,势必会使社会阶层结构即社会力量配置结构方面出现比较严重的失衡。这种失衡直接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反权力”力量的出现。这种“反权力”的出现是在“维权”的名义下酿成的。这种“反权力”现象常常表现为两种状态:一种状态直接挑战现行权力配置方式和分配原则所形成的制度体系,一种状态是以非传统的方式直接诉诸“新权力形式”的建构,以非传统方式对传统权力配置资源方式的解构重建权力空间。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网络出版业就是近几年来迅速崛起的新文化产业权力形式。
文化产业权力和权利构成的不平衡,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最大的“发展战略困境”。建立起基本公平的文化产业权力结构与权利结构,从而使得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相平衡,这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战略需求。文化产业发展内外需不振是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困境之一。需求不能仅仅看作是对文化产品消费的需求拉动。在对需求的关注过程中,我们比较关注文化产品的消费需求对内需的拉动,进而又关注文化产业重大投资项目对内需的拉动,前者期望于普通百姓的文化消费需求,后者侧重于政府投资。所有这些都有它的正当性。但是,我们很少关心社会对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和关于文化产业分配正义的诉求。没有社会对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消费需求及其分配正义的充分满足,很难有实质意义上文化消费对内需的拉动。试想,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倘若没有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投资拉动,会有文化产业的所谓“逆市上扬”吗?制度缺陷必然造成社会整体利益失衡。强势群体不恰当地侵占弱势群体合理利益的情形,必定会导致此群体利益的增进往往是以彼群体利益受损为基础。权力配置结构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发展权利的不平等。要求所有的参赛选手在不平等的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的竞争,不可能导致公平的结果。由于这一结果是预设的,因此,表面上对这一结果的接受,必然造成对这一制度设计的不满。
三、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公权、私权的博弈与文化产业分配正义
文化始终具有力量形态和权力形态的意义。把文化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的。作为这种力量形态和权力形态的载体和表现工具,文化产业一经诞生便具有改变和重塑人、社会和国家力量格局和权力格局的意义性。因此,一切关于文化产业的制度安排,无论是审查制度还是准入制度,都是对于现存文化制度和文化力量格局的改变或维护,都是对现存的文化权力和文化权利的分配正义的态度。
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公权与私权的博弈是影响当前和今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最能动态地体现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分配正义的运动形态。当权力寻租时,权利便被消融在权力的交易之中。公权要政绩,私权要财富。当通过寻租实现公权有效的价值转换时,政绩和财富同时互换为财富和权力。文化部与银行之间的文化产业战略合作协议,确实使得一部分文化企业、特别是民营文化企业获得了融资,解决了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但是,却使得更多的中小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融资变得更加困难。由于银行的放贷都要通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表面上看来是为了确保融资安全,并且确保融资的两个效益,但在实际上,却使得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问题的解决丧失了应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由于大多数中小民营文化企业进不了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单数据库”,在我国现行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下,这些文化企业要想得到银行的项目投资贷款和融资几乎是不可能的。“部行”协议在试图解决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问题上的不公平的同时,由于其所制定的是非普惠性的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这就又造成了新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不公平的制度架构,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投融资难的合法性。其实,像对现在已经获得融资的这一类文化企业来说,当他们完成了第一次资本的原始积累之后,并不存在企业发展的投融资难的问题,银行贷款对这些企业不是难题,而只存在投资投资品的时候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这可以从这些文化企业这些年的企业发展的投资规模和资本结构的分析当中可以看出。像这一类已经发展起来,并且已经形成规模经济形态和影响的文化企业,还不是真正需要特别扶持的对象,真正需要扶持的对象是那些初始文化产品市场前景很好,而又一时无法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解困”资金周转的中小文化企业。在现阶段,这是最需要在投融资领域得到“雪中送炭”的,而不是像现在已经获得融资的那一部分文化企业。对已经获得融资能力的那一部分文化企业来说,并不缺乏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在这个结果下,对绝大多数中小文化企业来说,离开这样的机制去获取银行融资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对银行来说,把可能的文化产业放贷风险转移给了文化部,获得了金融安全保障系数;对文化部而言,虽然在原有的文化行政权力架构的基础上又获得了进一步的扩权,但是却增加了原本不属于他的安全风险。诚如文化部长蔡武2010年9月4日在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的“对话”节目中所言,这是以文化部的信誉作担保的。也就是说,文化部在签订“部行”合作协议时,实际上它是以政府的公信力也就是公权力为担保的。以政府的公权力来担保作为私权力的民营文化企业的投融资,如果发生了民营文化企业的还贷风险,那么又如何确保公权力对于所有人的正义性?由于这样的信誉担保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因而存在双重文化安全危机。在今天不断深化的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在创新体制和机制这样的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追求中,应当寻求通过设置公共评估机构来进行这一项工作,实现文化产业权力分配正义。文化体制改革和实现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府不能代替市场下结论。其实投融资完全是属于银行工作的分内事,对于需要放贷的文化企业的投资资信评估,也应该是银行的业务。文化部作为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行使国家文化权力,制定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文化政策;银行应该是根据国家文化产业政策来制定与此相关的金融政策,相互之间的权力边界应该是很清楚的。更何况,银行属于商业机构,尤其是作为股份制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模糊了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与商业机构的界限,这就为可能发生的权力寻租留下了程序上的“后门”。这是需要警惕的。应当建立基于市场的科学、可控的、独立于政府文化行政权力之外、同时又受国家宪法与法律约束的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是这样的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的制定者,而不应当是直接成为他的裁判者。对提出融资要求的文化投资项目和文化企业资质评估,应当由银行独立或者委托第三方作出。这就是对所有的有融资需求的市场主体来说的公共性和公平性,也就是文化产业权利均等性。
当权力分配不公,社会形成对实现文化权利最大化的诉求出现的时候,这种诉求便转化成权力的一种力量形态,并使之成为一种资源,一种可供交换的资源,从而再寻求最大化。这就构成了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循环经济。在这里,公平的权利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每一次这样的权力重组都是对公资源的再分配。当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进入到“国家动漫”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阶段的时候,政府与文化产业投资主体的关系,已经不再仅仅是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了,而是成为在制度的博弈过程中“政绩”和“财富”的转移支付关系。由于国家文化产业进入到“动漫产业”发展阶段,从而在动漫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个较大的“卖方市场”,有品牌和原创能力的动漫企业十分短缺,他们可以在对此有着巨大需求的地方政府间选择,关注的是有关发展动漫政策的优惠性程度与动漫企业可获得利润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各地关于发展动漫产业出台的优惠政策形成了一个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策博弈,以及地方政府和动漫企业之间的政策和财富的转移支付之间的政策博弈市场。这是一种非典型性文化市场。我把它简称之为“政策交易市场”。这是一个由政府间和动漫企业之间不同的权力博弈机制所形成的文化市场。它没有交易规则,也没有交易的空间形态,更谈不上应有的市场管理。有的只是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基金。有实力的动漫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的优惠性程度来选择企业入住地点,因为,这是可能产生最大利润空间的领域,而并不在意这里是否具备有利于动漫产业创作和生产的文化生态环境(当然,并非所有动漫企业都是如此)。这里面包含着一系列的权力与权利分配要素。比如土地价格的优惠程度、动漫产业扶持基金、税收的优惠年限及其比例,通常所谓的产业准入门槛等等。其实在所有这一切的背后,地方政府的政绩需求和动漫企业的财富转移支付需求之间的相关性所组成的相互作用成为这一市场发展的主要来源。而动漫企业正是在这样的交易市场成为卖方市场。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基地在各地遍地开花的主要原因。很显然,这种“动漫公司”只能“速生”于对它有特殊需求的地区,并且也只能在那些不断提供优惠条件的地区才能产生“需求的效率”,一旦当这种需求效率下降,这类公司便如候鸟般地迁徙到另一个有需求的地区,继续创造“需求效率”。这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只有动漫产业发展才诞生了这样的“候鸟公司”。而由这一类公司所建筑起来的动漫产业园区特殊的商业周期,也因这些“候鸟公司”的迁徙周期而变动。决定“候鸟公司”迁徙周期的最直接的因素就是相关产业政策的“政策衰变期”。已经见诸于报端的石家庄国家动漫产业示范基地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国的动漫产业发展周期不是由创新驱动和由创新周期决定的,而是由投资驱动和由投资周期决定的。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动漫产业发展、乃至整个文化产业发展是投资驱动型的而不是创新驱动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文化产业生产要素市场不健全,尤其是资本市场不发达,被普遍认为是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文化产业的资本要素市场不发达,不是市场原因,而是制度原因。文化产业市场准入壁垒使得社会资本进入市场不可能。一方面是社会资本进入市场不可能,一方面又通过制度性设计来解决文化产业投融资难的问题。这是一个悖论。不能有效地从制度上解决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也就是文化产业权力资源的再分配,社会资本不能在法律框架下有序地进入文化产业生产要素市场,参与文化产业的资本市场竞争,文化产业的投融资问题就永远是制约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制度障碍。因此,文化产业投融资问题,不是市场问题,而是文化产业权力资源的再分配问题。进一步在法律框架下重建中国文化产业权力资源再分配的制度格局和市场格局,把属于市场的要素配置权还给市场,政府对这种使用权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管,应该成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障碍的根本战略选择。政府当然要对文化金融资本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但是,这并不等于不放开文化金融资本市场,更不等于严格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有效的文化金融资本监管和控制,应当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集权来达到的。
地方、区域和国家具有塑造文化产业体系的权力,不仅在他们之间本身已蕴含先天性的反塑造的权力需求,而且,作为市场主体的文化企业在市场的无政府主义的作用下更具有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塑造自身的权力需求。这就构成了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权力与反权力的构造运动。“招商引资”是在经济权力分配不公,而又要克服“短缺经济”的发展困境所需要的资金支持的情势下而制定和实施的重要经济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有效地缓解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所面临的资金困难发挥了积极和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造成了“路径依赖”的反发展思维定势——不招商就不能引资,不能引资就不能发展。经济发展是如此,文化发展也是如此。全国各地在编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招商引资”,并且把是否在文化产业发展上实现“招商引资”作为本地是否有能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唯一指标和衡量一个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唯一指标。问题不在“招商引资”政策本身,而在于把它作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发展的唯一指标,本地区发展文化产业的“本土化”积极性和创造力在这个过程中被消解了、被抑制了,从而使得一项本来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的政策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障碍。而之所以会如此,因为这是体现它的权力价值含量的政绩工程,也是能够彰显他所拥有的文化产业权力资源程度的可考核指标。因此,应该建立通过优化文化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权力与权利结构调节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以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需求的最大满足来实现文化生产力的最大解放和文化消费需求的最大满足,从制度上克服和消除严重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性障碍。
四、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权力均衡与再生产——国家文化安全及其获得
互联网实验室共同创始人兼董事长方兴东,在谈到中国互联网在经历了15年的发展,并取得了多项值得骄傲的成就的同时,不无警示地提出:“必须清醒地看到,除了规模第一之外,中国互联网发展最根本的灵魂——创新活力依然不足。”从10多年前的Web 1.0,到Web 2.0,以及即将到来的即时网络,原创的技术、产品和应用基本上还是发源于美国。对于快速发展和谋求产业升级的中国来说,如何打造中国的Google、中国的Twitter、中国的Face book和中国的Myspace,成为中国互联网发展战略新选择。从互联网发展的历史来看,几乎所有互联网的重大创新都不是来自大公司,而是小公司和个人。从万维网、浏览器、搜索引擎,到BBS、博客、门户等等,主要的互联网创新技术和模式无一不是由初期的个人和小公司完成的。Yahoo、eBay、Face book、Google等互联网巨头无一不是从个人网站起步,从一些个人爱好出发,逐渐成为引爆全球的互联网主流应用。在中国,无论是盛大网络,还是阿里巴巴的成功也都是沿着这条道路走过来的。针对我们在发展互联网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方兴东特别提出,在我们还没有成为“吸引全球富有创新活力和创业精神的人才施展身手的最佳阵地的时候”,我们可能犯下的错误就是:“损害互联网创新的环境,破坏互联网创新的活力,削弱自身创新的能力。这种损失将是影响深远的。”②建立“部行”战略合作机制的初衷,我相信完全是为了克服和解决文化企业发展、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发展的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这样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从另外的一个层面上使得同样需要发展资金的中小文化企业失去了获得融资的可能性,不仅这一部分中小文化企业的文化产品创新由于资金瓶颈而成为不可能,而且在一个更广更深的领域里使得激发全民族的创新活力成为不可能。毫无疑问,这样的后果绝对不是我们的制度设计者和战略设计者的主观愿望,但是其客观效果,很可能在维护和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名义下,使得一大部分亟需融资发展的中小文化企业被排除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网络之外。因此,从这个上意义上说,方兴东提出的警示,对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设计和战略安排具有普遍的安全预警作用。在这里,如何建立起源于个人的创造性和国家文化安全的互信机制,不仅对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而且对于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都具有特别重大的国家战略安全意义。
表达权是一种重要的文化权利。表达权实现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创新能力及其重要的标准。没有表达权在宪法框架下的充分实现,就不可能有文化的创造性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创造性发展;没有文化产业的创造性发展就不可能有文化产业发展对人、社会和国家的深刻影响,也就无所谓文化的软实力,文化产业权力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也就不可能有国家文化安全。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文化安全是建筑在公民享有的表达权充分实现的基础上的。当一种表达权由于制度设计而不能达到自由地实现的时候,一旦某种在原有的制度设计中尚未进入议程设计的时候,充分地利用和借助于这一新的表达性质和表达机制实现表达权,就会成为社会公众的集体选择,并由此而建构起某种话语权。网络舆论就是最典型的案例。分权是最重要的权力制衡机制之一。通过分权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衡也是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没有权力制衡机制,无所谓权利的实现。文化产业是文化权力制衡的重要的可能机制。通过恰当的权力制衡使得每一方都获得自由。应当把在文化产业领域里的权力制衡作为实现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内容。通过文化产业制衡建立新的中国文化力量地理学。我们应当回到基本的地理知识角度来了解文化产业的发展,因为地理格局清楚地显示了中国今天文化产业权力格局及其优势位置。
不能使安全问题成为剥夺他人合法权益的借口,更不能把安全问题当作垄断利益的工具和借口。毫无疑问,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拥有战略性跨国文化产业集团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构成的重要标志,但不是唯一的标志,在这里,是否和在多大的程度上充分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和民意基础,同样是构成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决定性意义。王缉思在分析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在冷战博弈过程中所采取的不同战略和达到的不同结果时,专门指出“美国赢得对苏联的冷战,靠的是内功,根基在国内意识形态的一致性,而不是外在的实力地位和外交战略”,这里的所谓“国内意识形态的一致性”指的就是“国内的民意基础”。这种国内的民意基础,不是建筑在某几个精英集团基础上的,而是以“全民政治共识”为土壤的③。美国的经验和苏联的教训对于今天的中国在如何培育和缔造科学的“国家文化软实力观”,选择和制定符合当今国际软实力战略博弈所需要的国家文化软实力战略,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在这里,重建我国的“国家文化软实力观”,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上建构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以“文化民权”缔造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只有这样,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与保障就不仅是几个人、或几群人的事,而是全民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而要做到和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重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权力结构与权利结构,建构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所必不可少的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国民待遇体系”和“文化民权”制度。亨廷顿有一句名言:国家之间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政权的形式,而在于政权的能力。国家能力之核心,即在基层动员能力。国家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对基层最大的动员能力,不在于一个政权掌握国家机器,而在于民众拥有多少本就应该属于他们的那一部分权利。“关于明清衰亡,议论很多,但近代以来,能看到中国封建主义根源就在土豪劣绅、黑社会把持地方,从而使得国家完全丧失信用与能力这一点的,只有中国共产党人而已。”④今天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建构民众的表达自由而言,具有一般的经济发展所不可替代的权利性。这种权利是在社会进入到互联网时代所必不可少的作为社会主体性存在的一种身份确证。当没有它便不能有效地确证自己作为社会的主体性存在的时候,争取这种权利和获得这种权利便成为他们不可避免的行为选择,这就是所谓“反权力”形态形成的根源和社会机制。因此,要建立一个符合国家和民众利益的文化产业发展机制,建立文化产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公平与正义,就必须建立文化产业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均势关系,从而使得国家和社会之间形成一个合理的文化产业权力和权利的分工体系,以及在这中间所形成的一个必要与合理的张力。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够在建构国家文化能力、亦即建构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上拥有足够的对基层最大的动员能力。2010年3月23日,巴西的一家法院作出了对谷歌处以罚款的决定,原因是谷歌旗下社交网络网站Orkut没有封锁肮脏消化的网页。法院命令谷歌对于这种网页每保留一天处以2700美元的罚款,并且令其停止发布类似内容。据巴西的法官称,谷歌的诉讼案是两个少年提出的,他们称被Orkut网页上的内容冒犯。法官在驳回谷歌辩解的理由时称,谷歌已经在中国对其网页采取了这种监管⑤。国家的权力用以维护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本国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最大的国家文化安全实现。
公平和正义比阳光还要光辉。一个不公正的社会注定是不稳定、不和谐的⑥。而一个公正社会的建立和实现,有赖于公民基本权利和权力的拥有和实现。一个公民不能拥有基本权利和权力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公正的社会。文化产业权利是现阶段中国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文化权利之一,构成了现阶段建设一个公正社会最基本的文化单元。这是因为就文化产业的本质而言,它不是一般政策和统计学意义上的所谓“行业的集合”,而是公民社会表达自由的重要实现方式和社会机制。能否拥有和实现公民的表达自由和自由表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是否拥有实现表达的载体。文化产业是现阶段公民社会最重要的表达载体和工具。能否和在多大的程度上拥有这种载体,直接影响和规定了公民实现自由表达和表达自由的程度。而正是这种程度体现和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公正性、稳定性与和谐性程度。不能认为一个公民缺乏最基本的表达自由工具的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文化产业权利的实现直接在文化上阐明和表达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公正性程度,以及权力的制衡与权利的实现。
注释:
①“固有价值”概念引自[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②方兴东:《中国互联网如何提升创新能力》,2010年3月23日《人民日报》。
③王缉思:《美国夸大中国实力的背后》2010年3月24日《东方早报》。
④韩毓海:《主权货币与现代国家》,《文汇报》,2010年3月22日。
⑤《巴西法院判谷歌停发“黄段子”》,《东方早报》,2010年3月25日。
⑥温家宝语,《温家宝与北大学子共度“五四”青年节》,《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