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保障政策解读_低保论文

农村最低保障政策解读_低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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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省区市2068万人受益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十六大以后,十六届三中、四中、六中全会的决定,又逐步提高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不断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因此,十六大以来,一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按照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陆续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6年年底,已经有24个省区市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覆盖了1509万人。到今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

中央财政注入30亿元补助资金

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中央都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是否有钱来搞农村低保,涉及财政收入水平,更涉及财政支出结构,关键是要把财政收入尽可能地向保证和改善基本民生来倾斜投入,在一定的财政收入状况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更加注重为农民服务,就能做到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保证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更何况中央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专门安排了资金支持地方,当然主要是给财政困难的地方。今年国家时政部已经安排了30亿元补助资金。同时,中央也要求地方各级对政加大投入,特别是要发挥省级财政的作用,增强对农村低保制度资金的安排。

今年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将超70亿元

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上安排了同级和本辖区内的财政投入。去年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24个省区市,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55.5亿元的资金。今年上半年,地方各级财政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35.6亿元。与去年的投入量对比,再加上下半年的预测,地方财政投入会超过70亿元,高于去年的投入数量。可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既是高度重视的,也是调整支出结构来倾斜安排的。

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农村低保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因老、因病、因残、因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环境恶劣而致贫的农村贫困居民,可以看出,这项制度在对象界定上就把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作为优先考虑对象。在制度执行中,属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可以享有农村低保中的特殊服务。这个特殊服务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如果他们存在收入水平更低、生活处境更困难的状态,将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相对较高的实际补助水平。另一方面,如果他们申请低保和领取低保金行动不便,可以委托自己的赡养人、监护人以及邻居来代领,基层的民政干部和基层自治组织干部也可以上门服务。我们在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工作上,将更加关注这些特殊困难群体享受这项制度的实际情况。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徇私舞弊

要执行了农村低保制度,尤其是在农村基层落实好这项制度,确实要防止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事情发生,防止将不符合条件的人纳入到农村低保之中的做法。为了有效防范,当然更是为了执行好农村低保制度,在这项制度的操作规范性安排中,要坚持三榜公示。就是村民委员会对低保对象的收入调查和民主评议情况要公示;乡镇政府对低保对象收入的核查情况要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审批结果要公示。通过公开来达到公平、公正,使这项制度得到落实。

行政部门有系统内的行政监督,结合系统内的行风建设,来保证这项制度不被执行走样。同时,由于低保资金是贫困居民的保命钱,所以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都高度关注。定期不定期的也有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还有媒体以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了解和监督。当然,这种监督将日趋向制度化方向发展,把工作做到平时。

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情况要进行民主公示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进行民主公示。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此外,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享受低保的农民要经过民主评议

农民的经营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收入来源也是复杂多样的,有隐性收入,也有显性收入;有比较稳定的收入,也有临时收入。这是从农村居民群体状况而言的。但是对处于生活困难状态的贫困居民而言,他们的实际生活状态,常年生活状态,邻里群众非常了解。所以除了要按照构成收入的条件和要素来进行收入调查核实外,也明确提出要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低保的农村居民进行民主评议。这样由平时了解情况的同村居民、邻居来做评议,有利于把农村居民比较复杂的收入情况置于群众的公认和共识中,使审批农村低保对象的依据更充分、更符合实际。同时,这种方法也构成了审定农村低保对象的一个重要补充。改造危房是否纳入农村低保,也要按照他的常年收入状态来衡量,而不能只按照改造危房所增加的一次性大额支出来衡量。因为农村居民建房和改造危房,即使需要借款,也要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和日常生活的保障。

在基层谁来承担调查和核查农村贫困人口的状况

收入调查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来组织进行,核查收入状况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来进行。在收入调查和核查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来审批,决定申请人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委托,对农村低保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并要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这个规定既是一种社会公开、公示,也是在确定低保对象的条件和人选上走群众路线。但是它不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还是调查和核实后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是纳入农村低保的合格条件。所以民主评议是我们明确规定的一个要求、一个程序,也是合理确定低保对象的辅助条件。

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之所以要这样确定责任体系,就是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差异较大。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测算保障最低生活所需要的标准和水平。测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因素来测定的。也就是说这些因素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内容。由各地来制定低保标准,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样便于因地制宜。

低保权益被侵犯可通过多种渠道投诉

如果农村贫困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益没有实现或者说被侵犯了,是可以投诉的,既可以按照主管部门的层级来逐级投诉,也可以向提供公共服务的基层政府部门来投诉,还可以向社会媒体来反映,这些不仅是投诉和反映的渠道,也是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渠道。我们就是要通过这些渠道来保证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享有这个权益,使其不受侵犯。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工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受其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我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我国对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我国将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前温饱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会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此外,农村低保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优待抚恤金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在核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人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标准将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通知明确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相匹配的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已逐步建立

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考虑的因素中,是吃饭、穿衣、用水、用电,这就意味着教育和医疗两个因素没有包括在内。这主要是因为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匹配的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了,并且在现阶段也有了较大提高。农村不仅有新农村合作医疗,还有农村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问题可以通过这两项制度得到基本的保障。至于教育上的需求,2004年,民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通知,对于农村贫困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实际上已经有较好的效果。不仅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今年上半年还作出了决策,对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行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政策。因而,农村贫困居民中的教育救助和教育条件也通过这样的制度得到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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