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海主权主张中的“邻近海域”_南沙群岛论文

论南海主权主张中的“邻近海域”_南沙群岛论文

论我国南海主权主张中的“附近海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海论文,海域论文,主权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425(2011)09-0060-08

中国对于南海诸岛(包括附近海域)的主权不仅深植于国人意识,亦应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尊重。然而,南海区域重要的战略地位、复杂的地缘形势及丰富的自然资源又使其极易遭他国觊觎而引致争端。自清末以降,这一海域曾先后为日本、法国所染指[1]68-75。新中国成立后,南海问题又逐渐演变为中国与东南亚诸国之间的领土主权及海域管辖权争议。

我国关于南海问题的基本主张是,中国对于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在这一主张中,南海诸岛的所指已有共识,不致引起歧义,但“附近海域”的表述却较为模糊,有必要加以明确。本文拟对“附近海域”的法律含义、“附近海域”与“九段线”关系及其具体范围等问题略作探讨。

一、“附近海域”的法律含义

南海问题既涵盖主权归属争端,又包括海域划界争议。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以及国家可管辖海域的宽度均应自领海基线起测算,① 而领海基线的划定又以沿海国的陆地领土为依托。② 因此,南海问题中海域划界争议的解决必须以相关岛礁主权归属的确定为前提。当然,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亦有悬搁岛礁主权争议而径直划定海域界线的成功个案。例如,1974年伊朗与阿联酋在划分波斯湾的大陆架的协定中,波斯湾的阿布木萨岛(Abu Musa)距阿联酋海岸35海里,距伊朗海岸43海里,当时伊朗与阿联酋对该岛的主权有争议。划界时双方同意不给予该岛以效力,不将其作为划界基点[2]115-119。1973年丹麦与加拿大的划界中,汉斯岛(Hans)也由于其主权上具有争议以及对海上界线的影响,使之仅被用作最后界线的转折点,未获得任何海域[3]432。但应注意的是,这些通过赋予有关岛礁以零(无)效力(zero effect)③ 的方式悬搁岛礁主权争议,并在此基础上划定有关海域的实践是有其特定的应用情境的。在上述个案中,即使忽略争议岛屿的存在,有关国家仍可凭借其本土主张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等可管辖海域。而南海区域的争议岛礁与中国本土则相距甚远,例如,南海诸岛中争议最大的南沙群岛距我国海南岛约1 000公里之遥,离我国实际控制的西沙群岛也有约750公里[4]2。在此情况下,若南海争议岛礁(尤其是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不先予以明确,中国对该区域的可管辖海域之主张便无所依附。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历来十分重视通过多种形式就中国领有南海诸岛的主权作出声明。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就曾指出:“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5]45。1956年5月29日,针对时任菲律宾外长的加西亚(Garcia)关于南沙群岛中部分岛屿“理应”属于菲律宾的言论,我国政府再次声明:“南中国海上的上述太平岛和南威岛,以及它们附近的一些小岛,统称南沙群岛。这些岛屿向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主权。”④

1958年9月4日,我国发布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浬),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⑤ 此后,我国除继续强调领有南海诸岛各岛礁的主权外,亦开始对“附近海域”的主权归属加以说明。根据笔者检索,“附近海域”这一表述至迟在1974年便已在关于南海问题的声明中出现。是年1月11日,针对南越当局悍然宣布将南沙群岛中部分岛屿划归其福绥省管辖之情势,我国外交部发言人严正声明:“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些岛屿附近海域(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的资源也属于中国所有。”⑥ 随后,中国与南越当局在我西沙群岛发生军事冲突,针对这一事态,我国在该年1月20日的外交部声明⑦ 和2月4日的外交部发言人声明⑧ 中均强调,“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自此以后,在涉及我国阐明对南海享有主权的范围的官方文件中,均包含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这一表述一直沿用至今。⑨

应当认为,我国关于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是连续的、一贯的,这对维护我国南海权益构成了基础性作用。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附近海域”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对此,就曾有相关人士以《海洋法公约》中并无“附近海域”之概念为依据,认为这种概念“无明确的定义,很难理解其法律含意”[6]5。有鉴于此,若不加说明地孤立使用这一概念,既有可能造成有关国家及国际社会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亦不利于明确并证成我国的权利主张。因此,官方表述中的“附近海域”的法律内涵就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对我国有关南海问题原则立场的官方声明稍加检视不难发现,在“附近海域”我国一贯主张的是对其所领有的主权。而根据通行国际法规则,一国得领有主权之地当为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底土。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所称南海诸岛之“附近海域”,应是附属于上述岛礁并应归属我国的领水部分,包括内水及领海。

二、“附近海域”与“九段线”的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附近海域”在法律意义上应为附属于南海诸岛的归属我国的内水及领海。如果这一理解可以成立,那么其在地理意义上的具体范围则是我国在对外立场宣示以及与有关国家谈判过程中必然面对的问题。而要廓清“附近海域”的地理范围,就有必要对其与“九段线”的关系加以分析。

所谓“九段线”者,亦称“南海断续线”或“U形线”,“指的是在中国南海地图上标明的一条U形断续线。”[7]28据考证,“九段线”之原形出自1935年民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的《中国南海岛屿图》。1947年,民国政府在“西南沙范围及主权之确定与公布案会议记录”中提到:“南海领土范围……曾经内政部呈奉有案,仍照原案不变。”[8]182据此,内政部方域司绘制,国防部测量局代印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从北到南标注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从北部湾中越陆地边界向海至台湾省东部,标绘了一组断续的线,其最南端位于北纬4度左右。1948年2月,商务印书馆公开印行了由付角今主编、王锡光等编绘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一册),其中亦绘有这组线段[8]36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所出版的地图在南海部分基本沿袭了上述线段标绘方式,只是在1953年去掉了北部湾的两段,其他各段线的位置也略有调整[9]113。现今中国地图上标绘的“九段线”即经上述调整后的断续线。⑩ 据学者测算,大约80%的南海海域被圈于“九段线”内[10]90。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虽然自20世纪40年代起中国便在官方出版的地图中标绘断续线,“九段线”成形至今也有近60年时间,但在公开渠道中似乎并不能找到我国政府对“九段线”更进一步及更明确的权威解释。这使得国内外理论及实务界对“九段线”性质及地位的认识出现分歧。综合各家观点,至少可列举以下三种理解:

其一,“海上国界线”。这种意见认为“九段线”之地位在于界分中外,线内属中国,线外或属他国,或为公海。前述《中国南海岛屿图》中,在南海疆域内标有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即今中沙群岛)和团沙群岛(即今南沙群岛),其周围用国界线标明,并将曾母滩(即今曾母暗沙)标在国界线内[11]43。此外,有学者还引述曾参与编绘《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的王锡光先生的回忆称:“断续国界线划在我国和邻国的中间线的位置上”[12]80。在大陆学者中,亦不乏赞同“九段线”表“海上国界线”之意者,其认为:“一翻开地图就会看到,环绕南海诸岛有一条断断续续的国界线。”[13]59至于“九段线”内海域为何应属于中国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曾诉诸“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概念以证成之。基于此,“海上国界线”亦被称为“传统疆域线”。这一观点在“中华民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草案”的第三条中得以体现[14]86-88。在1993年台湾地区“立法院”通过的《南海政策纲领》的序言部分中,亦声明南海区域属“历史性水域”[15]23。而在1998年的“中华民国领海和毗连区法”中虽然并未出现“历史性水域”的表述,但台湾当局仍特别声明“删去这几个字不等于抛弃台湾的官方立场,即线内水域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16]37。

其二,“岛屿(礁)归属线”。依此意见,标绘“九段线”之目的,在于宣示并强调南海的四大群岛属于中国[14]98。对此曾有学者分析认为,“岛屿归属线”是表示线内的岛、礁、沙、滩等,均属于一国主权的管辖范围。至于线内海域的法律地位则视线内岛礁或群岛的法律地位而定,与“岛屿归属线”无关。当时划定U形线,为的是标示凡线内的一切岛、礁、沙、滩等,皆属中国的主权所有,故称之“岛屿归属线”无疑[17]427-439。此外,还有学者基于对我国官方文件的分析得出结论:仔细研究中国文件可以看出,中国仅是对断续线内的群岛及其周围海域主张主权,而从未对整个南海海域提出过声称。[18]346故此,多数学者赞同此说,认为“无论从断续线产生时的历史背景,还是从目前中国政府发布的有关声明来看,把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定为‘岛屿归属线’还是比较符合实际,是可以认可的。”[19]61-62

其三,“历史性权利线”。这一观点关注的重心主要在于“九段线”所圈入的海域,而非线内岛礁归属问题。在他们看来,经我国理论及实务界多年的史料梳理与法理论证,中国对“九段线”内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已无可置疑[20]3-13。在《海洋法公约》文本于1982年议定及开放签字,并于1994年达到生效条件的背景下,南海周边国家有企图诉诸《海洋法公约》个别条款将其权利主张侵入我“九段线”的动向。鉴于此,需要进一步对内统一并对外明确的问题便是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的权利依据。而前述“历史性水域”主张的论证路径又面临诸多障碍,对“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概念的援引就实有必要。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公约》(即《海洋法公约》,下同——笔者注)在规定新的海洋法律秩序、赋予各国新的海洋权益的同时,并不完全打破既有的海洋法律秩序,不损害各国既得的海洋权利。《公约》……允许沿海国扩展享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海域,但只能向传统的公海海域扩展,不得损害别国既得的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对南海……享有的各项历史性权利是在《公约》生效以前很久就已经确立的既得权利。《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具有否定既得权利的效力。中国在南海水域享有的这种权利在《公约》中有着充分的根据。”[21]147

在上述三种意见中,若依“海上国界线”的看法,“九段线”内各岛礁归属中国自不必说,线内海域亦应为中国领土。既是中国领土,中国则应对其领有主权。鉴于“九段线”之各线段间互有距离,为“提供满足实施海疆线点位准确标定所需的精确位置信息及有关的长度和面积数据”,我国有学者曾通过“张力样条函数插值法”绘出了一条平滑连接“九段线”的连续线,并得到该连续线的500多个按经纬度表示的数据[22]10-12。如此的话,“附近海域”的范围就是被“九段线”所圈入的南海海域。

然而,尽管“九段线”在技术上可以连接为一条满足国界线一般要求的完整的平滑曲线段,但证明其为“海上国界线”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无论学界如何寻找依据并动用各种论证手段,从代表国家行为的官方立场来看,我国并未采纳将“九段线”内海域全部视为中国领土的主张。例如,根据习惯国际法,得作为一国领土的水域(即领水)包括内水及领海。而内水除陆地领土上的水域外,还包含海水中“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11) 领海则是“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2) 宽度自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13) 因此,若我国主张对“九段线”内所有海域的领土主权,则领海基线应标注在“九段线”内且距“九段线”不超过12海里的区域。而在我国195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明确承认了位于“九段线”内南海诸岛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之间“隔有公海”。(14) 199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下简称《领海及毗连区法》)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中,明确宣布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据此可以认为:“西沙群岛基线的公布表明,中国没有把‘九段线’看作南海的疆域线,否则西沙群岛基线就是多余的。”[23]57

至于“岛屿(礁)归属线”的观点无疑是可以成立的。这不仅因为大量的历史文献记载和实地考古资料印证了中国最早发现及使用“九段线”内南海诸岛,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其实施了持续的占有和管辖。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历届政府从未放弃过对“九段线”内各岛、礁、沙、滩的主权。而且,还有学者曾指出,“断续线这种画法使用的是一种地理速记的简单方法,即以群岛最外缘的岛礁为界,把众多岛礁全部包括在一条界线之内,省得逐一罗列出来。”[15]27这也为“九段线”的“岛屿(礁)归属线”性质提供了证据支持。然而,将“九段线”识别为“岛屿(礁)归属线”只能说明线内南海诸岛应属中国所有,而线内海域的法律地位问题并未触及。为明确我国对“九段线”海域的权利主张,诉诸“历史性权利”概念是可行的。基于上述认识,将“岛屿(礁)归属线”和“历史性权利线”结合起来,将有助于我们比较清晰地诠释“九段线”的性质及地位。

当然,即便将“九段线”清晰地界定为“岛屿(礁)归属线”和“历史性权利线”的综合表达,我们恐怕仍无法依其清楚地得出我国南海主权主张中“附近海域”的具体范围。这一方面是因为前文已述的在“岛屿(礁)归属线”的框架下“九段线”并不涉及海域问题。另一方面,在“历史性权利线”的框架下,“九段线”所表达的也仅仅只是线内海域法律地位的定性描述。还应注意的是,一般认为存在两种类型的“历史性权利”:一种是排他性的主权,例如沿海国对“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及“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s)的权利;另一种则是不可归入主权的非排他性权利,如在公海海域的“历史性捕鱼权”(historic fishing rights)[24]92。并且,基于对南海诸岛所享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即使我国不诉诸“历史性权利”概念,也可依现行《海洋法公约》之规定及习惯国际法规则主张并享有以这些岛礁为基础划定的周边海域的主权。因此,“九段线”作为“历史性权利线”的意义,更多的在于解决中国在“九段线”内海域行使非排他性历史权利的依据问题。至于享有主权的“附近海域”和可行使非排他性历史权利的其他海域的划分,“九段线”本身则并不提供具体方案。

三、“附近海域”的范围

——以南沙群岛为例

“附近海域”的法律含义指附属于南海诸岛并应属于我国领水的海域,而在“九段线”又因圈入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海域无法为其范围的确定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情况下,依《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则划定南海诸岛的领海基线并确定领海外部界限,对于明确“附近海域”范围而言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仅以南沙群岛为例,通过分析其领海基线及领海外部界限,探讨其“附近海域”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息来源及计算工具精度问题,本文的数据并非严格精确,难免存在一定误差。

南沙群岛北起雄南滩,南至曾母暗沙,东至海马滩,由230余个岛、礁、沙、滩组成[25]1-6,经我国地名委员会正式命名的有189个[26]452-463。其中干出礁51座,灰沙岛23个。群岛中最大的太平岛面积仅为0.432平方公里。群岛分布水域东西向宽达1 195公里,南北向幅长约973公里,水域面积70.68万平方公里[27]1。上述数据表明,南沙群岛的地质环境复杂,岛屿面积狭小,地理单位数目众多且分布广泛。这些特点意味着,南沙群岛领海基线的划定方案将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的范围形成关键性影响。

《海洋法公约》列举了两种类型的领海基线——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并允许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交替使用公约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15)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根据《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16) 在此框架下,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的划定至少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现分述之:

其一,“一体式”方案。所谓“一体式”方案,是指在领海基线的划定过程中,基于南沙群岛的自然地理联系,将其作为一个单一的划线单元加以处理。在这种方案下,基线的基点可通过选取群岛四周最外缘的干出礁或岛屿上适当的点予以确定,基线则为连接各适当的点的直线连线。

在我国已宣布的领海基线中,西沙群岛的28个基点即是依据这一方案确定的。这些基点位于西沙群岛最外缘,通过连接各基点坐标可以发现,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构成了一个圈入了整个西沙群岛海域的闭合多边形[28]554。如依这一方案划定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我国将可主张数十万平方公里的“附近海域”的主权,这无疑是十分可观的。

其二,“点阵式”方案。“点阵式”方案即将南沙群岛各干出礁体作为独立单元,得到约51个划线单位,并在各礁体的礁坪上遴选适当的点加以直线连接形成每一划线单位的领海基线。依此方案,各划线单位的基线所圈入的水域与礁坪内的泄湖部分大致吻合。据有关统计数据,这些划线单位的礁坪面积约为507平方公里,泄湖面积约为2 396平方公里,总面积约2 903平方公里。(17)

其三,“区块式”方案。“区块式”方案是将南沙群岛划分为若干区域,每一区域包含若干地理位置较近的岛礁群,再在各区域四周最外缘的干出礁或岛屿上选取适当的点作为基点,从而得到各基点的直线连线形成每一“区块”的领海基线。

至于区域的划分方法,则有不同参考版本。如有学者将南沙群岛分为三个主要区——西部岛礁、南部岛礁和“危险地带”(The Dangerous Ground)[29]2。笔者较为倾向的是以“群礁”和岛屿为主要依据,将南沙群岛大致划分为12个区域,分别为双子群礁、中业群礁、西月岛、道明群礁、火艾礁、马欢岛、郑和群礁、九章群礁、南威岛(包括华阳礁及永暑礁)、司令礁、安波沙洲、南海礁(包括弹丸礁和息波礁)。

在上述三种方案中,“一体式”方案所能获得的“附近海域”的范围最大,但正因为这一方案划入了大片海域,所可能引起的周边国家的反对也最强烈,在将来关于南海问题的谈判中遇到的阻力可以想象。“点阵式”方案将南沙群岛划分成为数众多的划线单位,该方案的精细性有利于降低未来谈判的难度,但这是以极大地压缩了我国可主张主权的“附近海域”的范围为代价的。“区块式”方案则试图在前述二者间寻求某种平衡。

当然,南沙群岛领海基线的划定不仅决定“附近海域”的范围,更事关国家核心利益。因此,在划定基线过程中是采用上述三种方案中的一种,抑或是另辟其他方案,绝非仅考虑一个或几个影响因素即可决定。这还须更多专业人士的参与及周密论证,并由决策层在结合国家整体战略规划的情况下慎重抉择。

为进一步明确“附近海域”的范围,在领海基线划定后,还须根据一定规则确定依基线所主张之领海的外部界限。关于此,《海洋法公约》所认可的领海最大宽度为12海里,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18)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第3款完全采纳了《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时,重点考虑的问题应当是如何在满足“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为12海里的条件同时,尽可能地增加领海外部界限与基线间领海的面积,从而合规地扩大“附近海域”的范围。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三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平行线法、交圆法及共同正切线法[30]25。相较而言,共同正切线法能较好地实现上述目的。该方法的具体操作方式为,以每个基点为圆心,用12海里的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每相邻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每一条这样的正切线平行于相应的各段直线基线,其距离等于12海里,这些正切线连在一起就构成领海外部界限。

此外还须注意的是,在通过划定领海基线及确定领海外部界限以明确“附近海域”之范围的过程中,将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干出礁的法律地位问题。所谓干出礁(covers and uncovers rock),亦称干礁,作为地质学概念,其在《海洋法公约》公约中被表述为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s)。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3条第2款,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但这一规则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一是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19) 在上述各种领海基线的划定方案中,都可能遇有将与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的干出礁作为基点之情况。这时除需考虑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筑灯塔等类似设施外,还需注意论证国际一般承认的存在。此外,《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5款所述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的规定,亦应重视并结合南沙群岛实际情况加以论证。

第二,直线基线段的长度问题。在上述“一体式”方案将南沙群岛最外缘的干出礁或岛屿上适当的点加以连接的情况下,或在“区块式”方案中在各区域四周最外缘的干出礁或岛屿上选取适当的点作为基点的情况下,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些长度较长的直线连线。这是否为国际法所允许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又一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直线基线段的长度一般应控制在24海里以内[31]14-18。这一看法作为专家个人意见固然无可厚非,但应注意的是,不仅在“英挪渔业案”中被国际法院视为不违反国际法的挪威直线基线中最长的一段远远超过24海里(45.5海里),而且根据有关统计数据,目前宣布建立直线基线或颁布立法欲建立直线基线的80多个国家中,许多国家最长直线基线长度超过了50海里,其中朝鲜、缅甸和孟加拉国的最长基线均超过了200海里[32]70。因此,即便有关专家可以为直线基线段的最大长度设置参考标准,学者亦可展望其发展趋势,但就规范层面而言,直线基线段的长度仍处于国家各自实践的阶段。并且,虽然《海洋法公约》第47条第2款有关于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最长以125海里为限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仅针对群岛国而言,不能因此认为在直线基线段的长度方面已经形成具有强制性拘束力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第三,基线内海域的地位问题。在上述三种领海基线划定方案中,都会将一定海域圈入直线基线以内。其中尤以“一体式”方案最甚,“区块式”方案次之。依《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1款的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然而,南沙群岛所在海域涉及多条重要国际航线,其他国家在此区域的通行权利亦应受到我国保护。从法律上来看,对于民用船舶的航行问题,我国可援引《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赋予其无害通过权。至于民用飞行器的飞越,则可参考《海洋法公约》第38-42条关于过境通行权之规定予以处理。事实上,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该区域的国际航行自由,并一直致力于加强该区域海上安全以维护各国船舶和飞行器的正常通行[33]。

第四,有关图表的认证、公布和交存问题。《海洋法公约》第16条规定,若依直线基线法划定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这一规定并不要求沿海国必须自己制作海图,其也可通过“承认”的方式使用其他机构绘制的海图。但鉴于有关南沙群岛的海图并不十分理想,“即使是公认最好的英国海军部(British Admiralty Charts)也有不准确的地方”[4]2的实际情况,我国还是应该适时加大有关区域的测绘力度,以形成精确性更好的海图。并且,“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在这里虽然是作为海图的替代方案被提及的,但根据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办公室的建议,同时使用两种方法,即为“标明”的目的使用海图,为“表明确切的位置”使用坐标表,是最为有益的。这一建议值得考虑。此外,《海洋法公约》第16条第2款还要求沿海国应将上述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这一程序性义务亦应重视并妥为履行。

收稿日期:2011-07-16

注释:

① 参见《海洋法公约》第3条、第33条、第48条、第57条、第76条。

② 参见《海洋法公约》第5条、第7条。

③ 零(无)效力一般指在划界时对岛屿完全不予以考虑,岛屿的存在对划界结果不产生影响。

④ 《人民日报》1956年5月30日。

⑤ 《人民日报》1958年9月5日。

⑥ 《人民日报》1974年1月12日。

⑦ 《人民日报》1974年1月21日。

⑧ 《人民日报》1974年2月5日。

⑨ 据《人民日报》2011年6月9日电,我外交部发言人洪磊9日就越南在南沙海域驱赶中国渔船答记者问时的阐述便是:“众所周知,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就越南在南沙海域驱赶中国渔船外交部发言人答记者问》,《人民日报》2011年6月10日。)

⑩ 如果加上台湾岛东部的一段,现在的“断续线”一共有十段。因本文主旨,该线段问题暂且不论。

(11) 《海洋法公约》第8条。

(12) 《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

(13) 《海洋法公约》第3条。

(14) 《人民日报》1958年9月5日。

(15) 《海洋法公约》第5条、第7条、第14条。

(16) 《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第2款。

(17) 相关数据在中国科学院南沙综合科学考察队成果基础上有所修正,原始数据可参见中国科学院南沙综合科学考察队:《南沙群岛自然地理》,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277页。

(18) 《海洋法公约》第3条、第4条。

(19) 《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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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主权主张中的“邻近海域”_南沙群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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