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和谐论文,属性论文,本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10)08-0014-05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党的十七大报告予以重申的一个重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这一重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深化和拓展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境界。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这一本质属性,对于进一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一、社会和谐是人类共同的社会理想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和谐社会的思想古今中外皆有。我国历史上就产生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比如,孔子说过“和为贵”;墨子提出了“兼相爱”、“爱无差等”的理想社会方案;孟子描绘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状态;《礼记·礼运》中描绘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样一种理想社会;太平天国运动的领袖洪秀全提出要建立“务使天下共享”,“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这些思想虽然带有不同时代和提出者阶级立场的烙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西方文化中,和谐观念也有深厚的思想根基。自古希腊时期以来,和谐思想源远流长,不同版本的和谐社会蓝图层出不穷。柏拉图阐述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提出了“理想国”的构想。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权应该由中等阶层来掌握,这样能够很好地协调贫富两个阶层的利益,避免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19世纪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撰写了《和谐经济论》,认为“一切正当的利益彼此和谐”,企图建立一种彼此和谐而又自由竞争的社会经济体系。当代西方社会学家更是提出了和谐社会的种种理论主张或理论模型,其中主要有结构功能论、协和社会论、社会系统论等。
实现社会和谐也一直是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向往的理想社会状态。把建立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目标,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理论体系中很早就有表述,特别是在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未来社会构建模式中,和谐社会成为一个共同的价值追求。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制度”所代替。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试验,也以“新和谐”命名。1842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他在书中提出了空想的共产主义计划,认为财产公有,共同劳动,待遇平等,平均领取生活必需品,能使整个社会“和谐与自由”。马克思称这本书是工人阶级“史无前例的光辉灿烂的处女作”。
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勾画了美好社会的蓝图,指明了实现美好社会理想的正确途径。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在马克思、恩格斯设计的未来社会——“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蓝图中,处处闪耀着和谐社会的思想。比如,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不和谐的同时,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在揭示社会主义建立的前提条件时,提出了发展生产力,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在构想“自由人联合体”时,提出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思想;在分析历史发展的规律性时,提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适应的和谐思想,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的思想等。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
历史上的和谐社会思想并不就是社会和谐的现实。一方面,社会和谐是人类最高的社会理想境界,而现实的和谐社会则有待于人们去培育、营造和构建;另一方面,和谐社会作为人们向往的理想社会状态,它的存在是需要客观条件的,在其所需要的客观条件具备之前,这种和谐社会是不可能出现的。以为理论就直接是现实的单方面(而不是正反两方面)的反映,从而把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和谐社会思想当成就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真实的和谐社会的反映,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我这样提出问题并不是无的放矢。在我国理论界,确实有人认为和谐社会思想就是曾经有过的和谐社会现象的反映。如有人曾明确说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是“各式各样的和谐社会”中的一种,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都出现过‘和谐’这一社会历史现象。在中国,且不说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仰慕的‘三代’是‘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就是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进程中,历朝历代的‘盛世’都可以说是和谐社会。或者用一个比较准确的词语界定,就是‘传统的和谐社会’”。而且进而认为“在中国有典可考的历史中,传统的和谐社会曾有多种形式”。包括“专制集权式的和谐社会”、“‘王道’与‘霸道’相结合的集权式和谐社会”和“平均主义的和谐社会”。
我认为,这可能是对和谐社会的一种误解。和谐社会或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只能形成和存在于没有阶级对立的社会,而不可能形成和存在于阶级对立的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是阶级对立的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不用讲了,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2]。在这种社会里,是绝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的。所以说,和谐社会的思想并不等于社会和谐的现实。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的和谐思想,只能是人们对不和谐社会现实的不满和对和谐社会的期盼、向往和追求,就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和谐思想,也只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和描述。和谐社会思想与社会和谐现实的统一只能形成和出现于具备了客观条件的社会主义社会。
二、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崭新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社会和谐则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本质属性。本质属性是事物的内在属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特性。社会和谐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作为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的东西,绝不可能同时也是其他社会所都具有的本质属性。社会和谐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社会主义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剥削阶级,从而也消灭了阶级的对立。在这种条件下,一方面,社会基本矛盾虽然还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但它已不再具有对抗的性质;另一方面,由于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以人民当家做主为核心的基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也是形成社会和谐的内在根据。
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社会主义具有其自身内在的本质规定,能否科学地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到社会主义理论能否得到新的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实践能否顺利推进。毛泽东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并创立了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而又可亲的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本质获得了初步认识。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在领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他不断提出和反复思考的首要的基本的理论问题,就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他曾多次说过,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我们的经验教训有很多条,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搞清楚这个问题。
邓小平紧紧抓住这个首要的基本的理论问题,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排除了一系列错误观点,科学地揭示出社会主义的本质,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邓小平的这一理论概括,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界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社会主义再认识取得的最重大的理论成果,为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做出了新的贡献,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于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界定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和谐”的字眼,却不难看出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和谐”的思想内容。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4]“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要求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
首先,“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体现和结果。“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基本内涵的三个主要之点(或称“基本点”)。在这三个基本点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基础,是前提,是根本。社会主义虽然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统一,但其中还是有侧重点的。邓小平所揭示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突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置于首位。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而解决这一主要矛盾的关键,就在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无论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调整,还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抑或是社会主义根本目标的实现等,归根结底,都将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搞社会主义,就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实现社会和谐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和谐又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条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营造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形成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良好关系,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形成良好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当然也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且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句话,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赖于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其次,“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前提,集中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没有公平和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这是因为,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社会公平和正义虽然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但它只能建立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只有统治阶级内部相对的公平和正义,而没有、也绝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一致的条件下,真正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才有可能实现。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在本质上应该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前提就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在邓小平所揭示的社会主义本质的三个基本点中,“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条件,是途径,是措施,也是根本原则。社会主义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本身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关于社会主义的原则,邓小平作过不同的概括和表述。他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5]与此相联系,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社会主义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过上幸福生活的根本保障,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
再次,“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和谐的内在根据和要求。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富裕是全民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力,第二是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在邓小平所揭示的社会主义本质的三个基本点中,“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目标,是目的,是结果。“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也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6]。“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7]。共同富裕是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社会和谐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与共同富裕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因为,社会的和谐有赖于社会结构的协调,而社会结构的协调有赖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协调,而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协调又有赖于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富裕。没有全体人民的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没有社会各阶层之间利益的合理调整和良性互动,没有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富裕,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共同富裕才能和谐,两极分化不可能和谐。社会和谐则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社会和谐是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本质展开的必然结果,也是这一本质的客观要求。共同富裕之路是公平正义之路,是通向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要实现社会和谐,也就必须正确处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走共同富裕之路。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和谐的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的“一般”。在不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必须从各自国家的实际出发,把社会主义的“一般”同本国的实际结合起来,寻找和开拓各自国家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当然,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始终是很重要的。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获得成功。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郑重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所致力建设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邓小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排除了一系列错误观点,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僵化封闭不能发展社会主义,照搬外国也不能发展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法制也没有社会主义;不重视物质文明搞不好社会主义,不重视精神文明也搞不好社会主义,进而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开辟了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道路。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强调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这就把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进一步引向深入,同时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加深切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决定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科学论断。这是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也是这次全会文件立论的重要理论基础。这一根本性判断,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境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创建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和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一般”,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以市场经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形式;以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和国家的基本领导制度;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民主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特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特征;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的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社会主义,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是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同时也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包括对外是主张和平的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应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该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必然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六个特征,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本质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才能最终达到和谐社会的最高理想状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社会和谐,就是构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大建设”协调发展的基础上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需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很长的历史过程。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民主法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举措,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来构建和谐社会,内在规定了构建和谐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根本内容与要求。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整体和谐的社会,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与创造性实践相统一的渐进的历史过程,需要贯穿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整个历史过程,体现到党和国家的一切重大决策、改革举措和全部工作之中。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应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社会建设,旨在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积极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努力形成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中,既要放眼“大社会”,从“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视野和战略高度来认识、思考和谋划,始终按照有利于促进和实现社会和谐来统筹考虑我们的战略规划、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又要着眼“小社会”,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总之,要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真正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切实融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使之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收稿日期]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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