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提出了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能等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意见,对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的范围、时间节点、行政许可及区内项目管理等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关键词: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报告;主要内容;编制要点
1 基本要求
评估范围。在各类开发区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价。开发区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通常包括在城市总体规划应包含(或县规划),有明显的工业集中地区的管理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区等责任主体。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评价报告,一般为开发区行政管理委员会。时间节点。“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气、通路、通讯、平整土地)之前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报告。许可部门。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报告应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审批。内容规定。应明确区域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包括后续阶段水土保持工作安排等。
项目管理。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报告形式。从目前国家颁布的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水土保持设计文件格式、内容和深度等要求,以及有关省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经验和效果来看,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以《××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形式较为适宜,既能满足水保〔2019〕160号文的相关要求,也有利于报告书的技术评审和行政许可工作。
2 主要内容和技术要点
2.1 区域概况
主要包括规划区域概况、区域自然概况、区域水土保持情况。其中:
规划区域概况应包括地理位置、功能定位与规模、总体布置、竖向布置、开发进度、拆迁安置、开发建设现状等。区域总体布置应重点关注规划范围内各区块功能及用地布局、场地平整、地下空间、道路交通、管网布置、绿化(生态保护)等规划布局,还应关注区域道路、雨水管网、河(沟)道与周边的衔接情况。
区域自然概况应包括区域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壤、植被等)、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情况、水系现状及规划情况。
区域水土保持情况应包括区域水土保持区划及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分布、土壤侵蚀模数和容许土壤流失量等,涉及GB50433规定的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区域的位置关系。
2.2 区域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1)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技术标准等,对区域选址进行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应对建设方案提出相应要求。涉及水土保持其他敏感区域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2)工程占地分析评价。根据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对区域占地类型、面积等进行水土保持合理性分析评价,对区域规划中未考虑的施工临时设施用地,应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临时设施布设位置、占地类型和占地面积的建议和要求。
(3)区域表土资源调查评价。根据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开展表土资源调查,明确表土资源分布、表层土厚度,表土可剥离利用的范围、厚度及可剥离量。
(4)土石方平衡分析评价。对区域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土石方平衡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料场选址、弃渣场布置与施工布置的协调性。对竖向设计不合理情形、区域近远期弃(余)方处置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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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同时明确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
(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可根据规划建设内容,按照功能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3)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根据GB/T50434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与相应的防治指标,其中林草植被覆盖率指标可结合区域绿化率综合确定。
(4)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根据区域规划建设内容、建设时序,分近期和远期确定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对规划已明确近期实施的建设内容应进行分区措施布设,包括表土利用和防护、弃渣综合利用方案和弃渣场防护措施等;对规划未明确的远期建设内容,可按线型和点型分类提出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5)施工要求。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要求应符合GB50433的规定,施工进度安排应说明各项措施对应于主体单项工程的施工时序,分区列出水土保持施工进度安排表。
(6)水土保持监测方案。明确监测范围与时段、监测内容和方法、监测点位和频次,按有关规定提出监测成果及报送要求。
2.4 水土保持管理
按照“三同时”要求,从组织管理、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规范施工行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以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方面提出水土保持管理要求,加强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
3 问题与思考
(1)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由于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开发建设时序、区内项目建设以及入驻生产建设项目不确定性等,如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开工前由区域管理机构一次性缴纳,还是根据建设情况分期缴纳?建议根据各地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在区域管理机构完成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后,由区域管理机构一次性或分期缴纳(代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入驻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承诺或备案时,将应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至区域管理机构;或在区域管理机构不代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下,由入驻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承诺或备案时直接缴纳至方案审批机关。
(2)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保〔2019〕160号文明确了区域内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但在操作层面上如何实施?入驻项目开工前是否需要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并向区域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报备,同时细化区域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已建成区域是否需要补报相关水土保持设计文件并报批?建议除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工作外,入驻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可由国家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格式),并向区域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报备。为体现强监管要求,区域内除已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的项目外,其他已建、在建项目均应当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并报备,同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区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议结合区域建设的特点,按分期建设项目或分功能区(片)分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也可按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按照水保〔2019〕160号文规定,对照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分别开展自行组织验收报备工作。不管采用上述哪种方式,建议当区域建设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年限,或区域扩区或调区时,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按照“简化验收报备”要求,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即可,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结束语
建议在现有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工作实际,出台区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缴管理补充规定。
参考文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
论文作者:庞旭成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20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