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统治敦煌的户籍制度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吐蕃论文,敦煌论文,户籍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安史之乱”爆发后,吐蕃劲旅一度占了河、煌、甘、凉,直抵秦陇近畿之土地。继而在公元8世纪80年代,吐蕃攻占了敦煌,从而占领了整个河西地区。此后,吐蕃开始了对敦煌的统治,并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方面与唐人发生了广泛的接触,由此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需要,吐蕃一方面在占领区采取了镇压唐人反抗、推行蕃化、重建新的统治机构等强硬措施;另一方面又采取了拉笼唐朝的旧官望族参加其统治机构、清查户口、造籍作册等安抚措施。起初,吐蕃持战胜余威,横加劫掠沙州子女玉帛,悉归帐下,这些吐蕃唐人没有任何政治上的保障,致使社会动荡不安。但在吐蕃完全占领敦煌之后便希望社会稳定,以期获得更多的财赋与劳役。吐蕃统治者按照自己固有的统治制度和习惯来改造新占领区,在敦煌地区设置了瓜州节度使、沙州节儿、都督、部落使、监军、判官等职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统治沙州的机构,有效地完成了对该地区的占领、改造和稳固统治。在吐蕃统治敦煌的诸项措施中,所采取的清查户口、造籍作册的措施,有效地控制了敦煌地区,稳定了社会秩序,同时清查户口、造籍作册和计口授田、征收赋税、劳役等许多问题有着紧密联系。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对于研究吐蕃统治敦煌的历史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在前贤研究基础之上,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一、吐蕃统治初期清查、编造户籍的措施
吐蕃占领敦煌初期,由于战争混乱、社会动荡,一些吐蕃将领乘机掠夺人口和土地。如S.3287号《吐蕃子年(808年)沙州百姓氾履倩等户籍手实残卷》(以下简称《氾卷》)中(注:参见李正宇《〈吐蕃子年(公元808年)沙州百姓氾履倩等户籍手实残卷〉研究》,《1983年全国敦煌学术讨论会文集》《文史·遗书编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9页。),在奴紧子下注云:“论悉夕将去”,奴金刚、婢落娘下注云:“已上并论悉息将去”,此“将去”实际上就是“掠夺去”的委婉语。此掠夺者“论悉息”、“论悉夕”,即“论悉乞里悉去啰”。此人在午年分部落后(午年即庚午年,即790年),(注:午年即庚午年(790年),见池田温:《丑年十二月僧龙藏牒》,山本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东京1972年,第25—28页;陈国灿:《敦煌所出诸借契年代考》,《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1期,第1—2页。)一度担任过瓜州节度使,当时敦煌就属其管辖。(注:P.2449v《愿文》载:“我节度论悉约乞里塞乞啰”;P.3172《尼患文》载:“我节度上论悉约乞里塞去罗。”)而这位瓜沙地区的最高长官,凭借其权势,侵夺属民,仅从氾国珎一户就夺去了3个奴婢,反映了吐蕃官员侵夺人口的现象在当时已相当严重。
象论悉夕这类侵夺人口的事例,在沙州并不是偶然的。在吐蕃占领敦煌初期,这类扰民事件引发了沙州百姓和许多官员十分不满,引起了吐蕃陇州军帐会议的重视,并下达了严禁掠夺沙州人口的禁令:(注:见P.T.1083《据唐人部落禀贴批复的告牒:禁止抄掠汉户沙州女子》,载王尧、陈践译注:《敦煌吐蕃文献选》,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51—52页。)
亥年春,大论于陇州会上用印发出之告牒:
二唐人部落头人通禀云:往昔,吐蕃,孙波与尚论牙牙长官衙署等,每以配婚为借口,前来抄掠汉地沙州女子。其实,乃佣之为奴。为此,故向上峰陈报,不准如此抢劫已属赞普之臣民,并请按例准许,可如通颊之女子,可以不配予别部,而在部落内部寻择配偶,勿再令无耻之辈持手令前来择配,并允其自择配偶。
告牒如上,用印颁发!
此件文书反映了吐蕃统治者已认识到吐蕃官员侵夺人口的危害,严禁掳掠人口,建立严格的户籍制度势在必行。
基于以上现实的需要,吐蕃占领敦煌不久,便着手清查户口,为重新编籍造册作准备,其目的在于弄清沙州户口数,检括隐匿人口,限制侵夺人口,增加赋税差役,稳定社会秩序。
吐蕃王朝本部开始清查户口、编籍造册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朔到松赞干布去世不久:(注: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民族出版社1980年版,第101—102页。)
及至虎年(654年)夏,赞普驻于美尔盖……。区分“桂”、“庸”,为大料集而始作户口清查(101—102页)。
及至狗年(674年)赞普夏驻于悉立。回至交拉。……点验红册(军丁名册)。(104页)
及至虎年(609年),赞普驻于泥婆罗。……开始清查“后备”之名册。……集会议盟,立大藏之“红册”。噶尔·设陵赞藏顿与巴曹·野赞通保二人征收腰茄之地亩赋税。是为一年。(106页)
及至兔年(691年)……清理土地赋税并统计绝户数字。……集会议盟,及依红册征集兵丁。(106页)
及至龙年(692年)……集会议盟,立红册木牍。(107页)
及至鸡年(709年)……于温江岛集会议盟,统计清查“茹拉”之红册木牍……。(110页)
及至鼠年(712年)……统计清查三个茹之红册……。(111页)
及至蛇年(717年)……统计清查“岸本”所属之户口(册)。(112页)
及至马年(718年)……达布王立红册水牍。(112页)
及至鸡年(721年)……建立“岸”及大河上下全部大红册木牍。(117页)
及至马年(742年)……交接后之余事进行清查、立水牍文诏。(117页)
及至猴年(714年)……清点各地方军丁白册。……二人集冬会议盟,进征兵点兵大料集,将赞普之令从红册水牍移入黄纸册上。(117页)
从以上记载看,在松赞干布去世不久,新赞普弃芒论芒赞在654年,区分“桂”、“庸”,开创了吐蕃本部清查户口的先河。(注:“桂”按《贤者喜宴》的解释,“高等属民从事军务者之名称”,即武士。《白史》认为此“桂”指武士及平民。“庸”,《贤者喜宴》解释为:做属民事务人员,他们的社会地位是属民中的下层奴隶,从事属民工作。)清查户口往往与征集税赋、兵丁紧密相连。有些年的大事记载中,除赞普驻地、会盟之外,仅有清查户口和征集赋税,可见吐蕃王朝对清查户口的重视程度。历年清查结果得记在木牍上,造成“红册”、“白册”等户籍。至天宝年间,吐蕃户籍出现了黄纸册。大事记年中有“及至猴年(744年)……清点各地方军丁白册。……将赞普之令从红册木牍移入黄纸册上。”这些清查户口、造籍作册的事务,一般由“岸本”负责,吐蕃中央设有“八岸本”,后来又减至“四岸”。(注:在《贤者喜宴》中,岸本又写作rngan-dpon,职掌统计粮食及金银财物;《汉藏翻译名义大集》有mngn-gyi-bla一词,意为“司赏”,rngan这个词有“奖赏”及“财产”之意,P.T.1097号《薪俸支出粮食清册》(见《敦煌吐蕃文献选》52页)载:“岸本”负责薪俸支出粮食状目;《薪蕃会盟碑》载:“岸本榼苏户属”mngn-pon-khab-so-vo-chog;《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大事记年记有:“以布金赞、玛穷任象雄部之‘岸本’,‘岸之宫廷直属户籍移之于木牍……’,“宣布岸本由八员减为四员之缩编制度,大论芒夏于岛儿集会议盟订立岸本职权,征官廷直属户税赋。”)大事记年表明,吐蕃王朝的清查统计人口的制度早在松赞干布去世不久就开始确立。吐蕃占领敦煌后,必然要对其原有的户籍进行清查,并根据吐蕃本部原有户籍制度,结合河西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敦煌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户籍清查制度。
据3774《丑年僧龙藏呈明与大哥析产牒》载:“一、大人兄初番和之日,齐周父脚下附作奴。后佥牟使上析出为户,便有差税身役,直至于今”(注: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辑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83—286页。)。“蕃和之日”,即“丙寅年”,即贞元二年(786年)。(注:陈国灿:《唐朝吐蕃陷落沙州的时间问题》,《敦煌学辑刊》1985年第1期,第1—7页。)文中所言“佥牟使”,即吐蕃户籍清查官员。可见吐蕃统治敦煌初期就开始了清查户籍的工作。《氾卷》对此亦有记载:如“午年擘三部落已后新生口”、“午年擘三部落依牌子口”等。文中以午年为界线,将在籍人口分为新、旧口,说明午年分部落后,曾造“牌子”,即敦煌陷蕃初期的户籍。这次造“牌子”似在午年(790)以前就已经开始,据S.2729号《辰年三月沙州僧尼部落米净牒上算使论悉诺啰接谟勘牌子历》载:“辰年三月五日论悉诺罗接谟勘牌子历”,(注:见《英藏敦煌文献》第4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页。)陈国灿指出,“接谟”即“佥牟”,辰年即戊辰年,也即贞元四年(788年)。(注:陈国灿:《唐朝吐蕃陷落沙州的时间问题》,《敦煌学辑刊》1985年第1期,第1—7页。)此件文书详载了僧尼名目、僧尼总数、僧人总数、尼姑总数及其所属寺户名,具体情况见表1。
S.2729号还记载了僧尼人数的变动和检勘情况。如“造牌子后死。辰年……三月十日龙兴寺张净死吐蕃赞息检”。此外,在巳未、午年、未年、申年均对各年度死亡者进行了勘检以示除名。由此推知,“造牌子”是在辰年三月五日之前,“造牌子”后最早勘检牌子在辰年三月十日,此后在巳年、午年、未年、申年各年度均对牌子进行了勘检。其中五年内僧尼死亡者共23人,新增1人,具体负责勘检者有三人:吐蕃赞息、杨舍人、萑董罗。具体情况可参考表2。
表1 S.2729所载诸寺僧尼情况简表
表2 S.2729号勘牌子历附辰年至申年注记所载情况简表
死者姓名
死亡时间 寺名
勘检者
僧张净
辰年三月十日
龙江寺
吐蕃、赞息
石法阇梨
辰年三月十三日 龙兴寺
赞息
僧法莲 辰年四月一日
乾元寺
赞息
僧刘金云
辰年四月廿日
大云寺
赞息
僧刘像真
辰年四六日
乾元寺
赞息
僧氾惠明 辰六月十九日 龙兴寺
赞息
尼阎真心
辰年八月四日
大乘寺
赞息
尼阎普明
辰年八月廿日
普光寺
赞息
僧李志贞
巳年三月卅日
龙兴寺
赞息
僧吕惟宛
巳年七月十一日
赞息
僧贺常觉
巳年七月廿一日 永安寺
萑董罗
僧王像空
巳年八月十四日 乾元寺
萑董罗
尼安净法
午年正月六日
灵修寺
杨舍人
娄惠观 午年七月廿三日 金光明
杨舍人
袁修净 未年十一月十五日
僧道贞 申年二月七日
莲台寺
此牌子历是吐蕃设置僧尼部落后,将其人口造籍成册,包罗了诸寺僧尼的人数及其在辰、巳、午、未、申五年内的变化情况,并附有勘检记录。这次清查户口,很可能由尚乞心儿主持,由算使论悉诺罗实际执行。(注:参阅邵文实:《尚乞心儿事迹考》,《敦煌学辑刊》1993年第2期,第16—23页。)同以往一样,此次清查户口的目的,旨在查清沙州人口,检括隐匿人口,增加赋税差役。此论悉诺罗还见于P.3028《吐蕃占领敦煌时期官营牧羊算会历状》,此件文书记载了猴年、鸡年、狗年连续三年的羊群数量清点情况,并记有“以前悉诺罗从羊年五月七日后至狗年四月二十九日点前兼马年旧欠都计。”(注: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辑三,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580—584页。)可见悉诺罗曾清点过羊年至狗年的羊群数目,推知此件文书的年代为吐蕃占领敦煌初期。此次佥牟的对象是牧民户山定奴,清查内容,是三年间山定奴的羊群悬欠情况,反映了佥牟羊群的数额是清查牧民户的重要内容。(注:参阅陈庆英:《从敦煌出土帐簿文书看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藏学研究论丛》三,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4—85页、74页。)
二、吐蕃统治敦煌中后期的户籍制度
“吐蕃统治敦煌时期,户籍制度适应着乡里制度变化而改变”。(注: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4页;参见拙文《吐蕃统治敦煌的社会基层组织》,《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88年第4期。)即户籍制度按照“部落(千户)——将”的体制编制。如S.3287《氾卷》是一件擘三部落左二将五户百姓的户口状,明细各户主对户口变动情况的申报,相当于唐代的手实。刘铭恕拟名为《子年百姓氾履倩等户籍手实牒》,并对其录文;(注:见《敦煌遗书总目索引》,商务书馆编,1962年,第176页。)池田温将其定为《吐蕃子年沙州左二将百姓氾履倩等五户状上》并进行了录文;(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519页。)李正宇又将其定名为《吐蕃子年(公元808年)沙州百姓氾履倩等户籍手实残卷》,并对其重新录文,今将李正宇录文转录如下:(注:参见李正宇《〈吐蕃子年(公元808年)沙州百姓氾履倩等户籍手实残卷〉研究》,《1983年全国敦煌学术讨论会文集》《文史·遗书编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7—180页。)
(前缺)
1、□违 安□
2、第履勗娶左六将贾荣下李买为妻男子昂 男子卿
3、男子盈 女心娘出嫁左一将徐寺伽下吴君奴 女太娘出嫁左一将徐寺伽
4、下张通子女恩子
5、
右通新旧口并皆依实,如后有 告,
6、
求受重罪。
7、牒件,状如前,谨牒。
8、
子年五月 日百姓 履倩牒
9、丙寅年十一月。
10、左二将 状上
11、户索宪忠 妻阴 男运运 男顺顺女娘出度
12、女金娘出嫁与同部落吴通下邓道 婢目目
13、午年擘三部落已后新生口 男性奴出度女擔娘嫁与丝棉部落张口
14、下张清清女意娘出度 男再出度远远妻娶同部落吴通下鄯石奴妹美娘
15、女扁娘男迁迁 妻娶本将程弟奴女。
16、右通前件新旧口并皆依实,如后有人
17、 告,括捡不同,求受偷人条教,请处分。
18、件如前,谨状。
19、
子年五月 日百姓索宪忠
20、左二将
21、午年擘三部落依牌子口,户 国 死妻张念念在男住住在
22、男不采在小妇宠宠出度奴紧子论悉夕将去奴金刚
23、婢落娘已上并论悉息将去婢善娘 婢□□
24、女美娘嫁与同将人索定德酉年新 男不羡娶本将索十五女七娘男已加伽 男龙
25、男住住娶下部落王海女十二 男君子年十 女小娘年十二八戒 女团娘年
26、六 女美保年一 男不采娶同将宋进晖女七娘女严子五
27、休子年三 女判子年二 妹团团出嫁与左三画严严妹性娘出度
28、右通午年擘三部落口及已后新生口如前,并
29、皆依实,亦无隐漏不通,如后有人 告,称
30、有隐漏,请求依法科断。子年六月一日,百姓
31、住住状
32、左二将 状上
33、户梁庭兰死 妻王死 男定国 男憨憨死 小妇死 母死
34、女死
35、午年擘三部落已后新生口定国妻死王男金刚
36、妻娶同部落曹荣下索进昌女 男沙子 男沙门
37、女妃娘出度女女女 奴定奴 奴丘奴 婢宜婢娘婢星星
38、 右通前件新旧口并皆依实,如后有人
39、 告,括检不同,求受偷人条教,请处分。
40、 件如前,谨状。
41、
子年六月 日百姓梁定国
42、左二将 百姓 状上
43、□□定卿六十妻阿索廿母李七十五,死
44、匚廿一岁
(下缺)
关于《氾券》的断代问题,藤枝晃认为《氾卷》写于832年。(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522页。)李正宇依据《氾卷》“午年擘三部落已后新生口”、“午年擘三部落依牌子口”,认为分部落的午年是公元790年,推断《氾卷》所题“子年”必在790年之后。又据《氾卷》所载人员的婚丧嫁娶的情况,推断《氾卷》所题子年在公元803年到公元810年的8年之内。而8年内只有戊子年(808年),此即子年。
《氾卷》所处的时代,正为吐蕃统治敦煌的中后期,因此《氾卷》的发现为研究该时期吐蕃统治敦煌的户籍制度提供了宝贵史料。《氾卷》所记载的五户手实,完整地反映了该时期申报户籍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情况。《氾卷》所载五件手实虽残缺程度,具体内容及行文措词均有所不同,但加以综合归纳后,可从《氾卷》中概括出共同的申报条目:1.民户现在的将籍,即民户所属的基层辖区(如左二将);2.户主姓名;3.午年分部落时注册在籍人员,需注明“旧口”;4.午年以后出生、迁入及其他原因(如娶妇、蓄收奴婢等)新增加的人口即所谓“新口”;5.在此子年申报户口之日已经出离本户的人员以及出离的原因(如死亡、出嫁、出家、被掠等);6.户内诸成员同户主的关系(如父母、妻妾、子女、兄弟、姊妹)以及社会身份(如百姓、僧尼、在家修行者、奴婢等);7.要求如实申报,不得隐漏,户主或申报人须明确作出申报情况属实的保证。从以上《氾卷》所载条目所反映的情况,可以推知以下几点:首先,《氾卷》以“午年”为界线强调“新”、“旧”口、居民家中所有成员与户主关系、新增人口的来历、出离人口的去向,此四项内容是必须注明的。这表明吐蕃当局通过调查着籍人口的身份、来历及去向,是为重新建立准确的户籍提供详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李正宇认为《氾卷》是民户的手实,是指民户亲自验实上报的申报单。(注:参见李正宇《〈吐蕃子年(公元808年)沙州百姓氾履倩等户籍手实残卷〉研究》,《1983年全国敦煌学术讨论会文集》《文史·遗书编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0—193页。)《晋书·刘超传》:“(刘超)寻出补句容令……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诘评百姓家赀。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民户)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税所入有逾常年”。这种“民户各自书家产”的田赋手实,可作参考。《氾卷》的发现说明除民户自书田赋手实外,还有一种民户自书家口的户籍手实。《氾卷》属于户籍手实,更加说明《氾卷》申报的情况正反映吐蕃当局为重新编籍民户,责令民户自书手实,申报吐蕃当局,以期得到如实的民户在籍情况。其次,从《氾卷》所反映的情况看,吐蕃当局并未着眼于田产,似是另有其它目的,《氾卷》强调午年前后的人口增减情况和原因;并重视着籍民户和身份和社会面目;此外,《氾卷》中有三件手实还强调了老小的年龄。由此推断,吐蕃当局此次清查户口,虽未明确言及田产和赋税劳役的情况,但正在步入封建社会的吐蕃王朝,
(注:参阅陈庆英:《从敦煌出土帐簿文书看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藏学研究论丛》三,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4—85页、74页。)随着其势力在河、陇地区的扩张和同唐人的广泛接触,其社会经济结构也在相应的转变,对一个封建王朝来说,控制的编户越多,意味着可供征发和驱使的赋税、劳役也就越多,封建王权也就越巩固。因此,吐蕃当局此次清查户口,并不是单纯地编民入籍,其旨是为吐蕃统治者征发劳役、兵役,征收赋税提供准确数据。
三、吐蕃统治敦煌的寺户制度
在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僧尼的编籍情况较为复杂,僧尼曾一度被编为“僧尼部落”,并造籍呈报,如S.2729《辰年三月沙州僧尼部落米净牒上算使论悉诺啰接谟勘牌子历》载:“都计见上牌子僧尼三百一十人,内一百卅九僧,一百七十一尼”,下署“僧尼部落米净牒。”此件辰年牌子历中没有提及“寺户”名目。表明吐蕃统治敦煌初期并不存在寺户。
明确证明寺户不著户于官府户籍的是一件称为《本籍表》藏文文书,其编号为Ch.73,Xv.10(fr.12.Vol.69.foll.62—63)。汉译文:(注:[英]F.W.托玛斯著、刘忠、杨铭编译、董越校:《有关沙州地区的藏文文书》,《敦煌研究》1997年第3期,第144—145页。)
普光寺(Pho-kvang-si)寺户,吉四郎,从(Vphongs);阿骨萨(Rgods-Sar)部落,宋新,主(Dgon)。普光寺寺户,杨贵子,从。阿骨萨部落,昆子,主,与左中翼(Ru)孙补勒支的旗将(Dar-tshan)安则亨相衔接。
阿骨萨部落中翼孙补勒支主从四十人,一曹(Tshar)之本籍表:
阿骨萨部落安则亨,主;与右小翼张卡佐之旗将昆子相衔接。
阿骨萨部落,僧(Ban-de)董侗,主;阿骨萨部落张华华,从。
阿骨萨部落,僧钟忱忱,主;阿骨萨部落张琨哲,从。
阿骨萨部落张淑淑,主;阿骨萨部落张白娣,从。
阿骨萨部落段客田,主;阿骨萨部落韦空空,从。
阿骨萨部落,僧董卜蛮,主;阿骨萨部落金礼客,从。
阿骨萨部落,僧张皮皮,主;普光寺寺户曹泽泽,从。
阿骨萨部落段亨谷,主;阿骨萨部落辛节节,从。
阿骨萨部落薛空,主;阿骨萨部落薛琨琨,从,持手。
阿骨萨部落折逋勒,主;阿骨萨部落张忱忱,从烘员。
阿骨萨部落王可勒,主;阿骨萨部落张相泽,从。
阿骨萨部落,僧张拉启,主;阿骨萨部落张相泽,从。
阿骨萨部落,僧曹逵逵,主;阿骨萨部落张娣成,从。
普光寺寺户郝朝春,主;阿骨萨部落王忱新,从;灵图寺(Leng ho Si)寺户王琨泽,从。
阿骨萨部落王勤新,主;阿骨萨部落董旺多,从。
阿骨萨部落,僧李金昂,主;阿骨萨部落薛忱因,从。
阿骨萨部落张泽泽,主;阿骨萨部落张更子,从。
阿骨萨部落,僧空泽,主;阿骨萨部落钟子成,从。
阿骨萨部落钟子新,主;与左中翼之中翼塔勒的旗将曹什德相衔接。
(背面另笔)此呈,卑侄宝仲书。
此件文书是吐蕃时期的一份官府差役或兵役名籍。其中讲到以40人为一Tshar,杨铭把Tshar,考订为“曹”,是吐蕃统治机构中与将相当的另一基层组织。(注:见杨铭:《曹(Tshar)—吐蕃统治敦煌及西域的一级基层兵制》,《西域研究》1995年第4期,第49—54页。)从《本籍表》可知,编入“曷骨萨部落”的应役僧人达10人之多,说明此时未必再有“僧尼部落”的编制,僧尼户籍已编入各部落户籍之中。此外,应役的人中,还有普光寺寺户郝朝春、吉四郎、杨贵子、曹泽泽及灵图寺寺户王琨泽等5人。值得注意得是,寺户均不属于“曷骨萨部落”的名籍,有力的证明,寺户不属于“部落一将”的官府户籍编制,即寺户亦不属于官府户籍。
那么寺户的户籍又是怎样的呢?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姜伯勤已在《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一书中,运用敦煌文书中的资料,对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
最能反映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寺户制度的是S.0542v12-23。《戌年沙州诸寺丁口车牛役部》(以下简称《役部》和S.0542v6《沙州寺户放毛女娘名簿》(以下简称《女簿》)。(注:见《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二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8页,第28—32页。)关于《役部》的年代,竺沙雅章(注:见竺沙雅章:《论敦煌寺户》,《史林》44卷第5期,1961年。)、池田温断订为818年,(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535页。)《女簿》略晚于《役部》。(注:《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64页。)《役部》的录文有《敦煌资料》(第一辑)辑录本、竺沙雅章录本、(注:见竺沙雅章:《论敦煌寺户》,《史林》44卷第5期,1961年。)池田温录本、(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532—535页。)姜伯勤录本。(注:《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24—25页。)
在818年前后,见于《役部》的13寺寺户丁口共191人,年代稍后的《女簿》中,12寺寺户女眷共220人,总计411人。两件名籍中都未包括男性非丁口者,故寺户的总人口当大大超过于此。另据9世纪初年的一件僧尼数记录S.5677v[,1],(注:滕枝晃:《吐蕃统治时期的敦煌》,《东京学报》(京都),第31册,第265—266页,将该文书推定为788—806年之间。)以相应的12寺作一统计,约有僧尼382人。则寺户丁口人数,与僧尼数总数大致相当。若一丁人口按5人计,则寺户人口近1000人,一些研究者估计,敦煌寺户及家口总人数已至2000人。(注:见布目潮讽、栗原益男:《中国历史》4,讲谈社,1974年,东京,第200—201页。)按唐乾元元年(758年)敦煌户数为4256户,口数为16250口,如寺户人口在1000—2000人之间,则约占敦煌总人口的6%—12%。若是如此,则寺户在敦煌已成为一重要社会力量,足见寺户制度的重要。
姜伯勤认为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寺户,是隶属于吐蕃教团统治机构,教团的顶端为“都僧统司”即“都司”,高居于各寺之上。都司也即都僧统的衙门或办事机构,拥有教团内的司法权、财产权,并可以调拨寺与寺之间的寺户。《役部》和《女簿》就反映了都司高居诸寺之上,调拨寺与寺之间寺户的情况。
隶属于都司的寺户,在各寺寺纲及寺卿的管理下,成为寺院地产的劳动力,其最基层的编制是“团”。“团”由“团头”及“头下人户”(碱59v[,6])组成。“头下人户”,即每一团头之下的“人户”。“人户”即“当寺人户”(碱59v[,4])。姜伯勤依据《役部》推算出一团的总数在10人左右。(注:《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44页、48—50页、54页。)
向达先生指出:“敦煌发现的卷子中常见头下户、团头的名称,这就是《辽史·地理志》和《食货志》所说俘掠来的人口,又名投下……。”契丹“头下户”编制,往往是草原上插花的头下庄园生产的基层编制。(注:向达:《中西交通教学大纲》(刻油印本北京大学历史系)第14页,转引自《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59页。)这个与唐代相比而更属晚出的历史事实,可以反证唐代的敦煌寺户的“团头”与“头下户”的编制,正是寺院地产中进行生产活动的一种基层编制,是以都司和各寺之纲为代表的寺院地主将寺户世代束缚在寺院寺地产上的一种强制性编制形式。
总之,吐蕃统治敦煌时期,不仅建立了一整套统治机构,强化其暴力统治,而且采取了一系列的安抚措施,有效地完成了对敦煌的长期稳定的统治。其中,吐蕃在统治敦煌初期,就采取了清查户口、编籍造册的措施,并按照其本部的户籍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了适应“部落——将”的编户制度,有效地控制了敦煌的编户,进而为其征发赋税、劳役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依据。在吐蕃统治中后期,吐蕃当局不仅完善了编户制度,而且在“子年”(808年)之后,重新造籍编户,使之更加完善。此外,吐蕃当局对寺院属户也进行编户,推行了寺户制度,使吐蕃统治时期的敦煌寺院经济得到了稳固发展,从而有效地把敦煌佛教纳入其统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