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计诚信问题_注册会计师论文

论我国审计诚信问题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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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只能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

其中,《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行政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三十九条(刑事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民事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这些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分析

1.公法与私法。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权利也有公权利、私权利之分。对一个市场来说,只有公法和私法同时对其进行调整,公权利和私权利同时被运用,才能更好地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是从公权利的角度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处罚由国家负责追究。民事责任则是从私权利的角度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由蒙受损失的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追诉。以威慑、预防为主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责任的有益补充,但无法取代民事责任固有的功能,因此三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基点在于民事责任为先。这样,公众监督可以将一部分监管责任分给社会,减轻政府监管的压力,降低社会成本。与此同时,由于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让公众介入监管还可以使他们的心理平衡。

2.我国对协同造假注册会计师的惩罚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行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或刑事处罚,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公权利的作用已被广泛运用,私权利的作用却很难被广泛运用。

3.民事法律的出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它是我国最早的关于证券市场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尽管如此,上述《通知》和《规定》尚不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民事法律风险低的问题,这是因为它们给出了四项诉讼前提条件:①只针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②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③不接受集团诉讼;④只有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以上条件大大限制了被起诉对象的范围和延缓了诉讼的时效性,增加了后续法律诉讼成本。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不但诉讼门槛过高,而且投资者很难胜诉,《规定》的发布不仅没有从实质上抑制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不接受集团诉讼,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上诉人本身,这就大大降低了赔偿数额,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而且《规定》仅仅针对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的责任,而非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的责任仍然无法得到约束。

三、建议

1.取消前置程序,降低诉讼门槛。《规定》中的四项诉讼前提条件不能赋予投资者充分的诉讼权,使得注册会计师因造假而被起诉的概率大大降低,而且会挫伤投资者对整个市场的投资信心。因此,建议取消上述前置程序,在行业监管部门内设一个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人员组成,专职鉴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旦收到投资者举报某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该委员会就要马上依据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该报告可以作为投资者提起诉讼的依据。这样可以鼓励投资者去监督上市公司,从而节约社会成本。

2.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促进业界发展。对于审计质量,公众期望结果无缺陷才能免责,而业界期望过程无缺陷即可免责。这种审计期望差距构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界定的难点。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应是在以公众期望为上限、以业界期望为下限的区间内寻求最佳风险分担点,即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前者由注册会计师承担,后者由投资者承担。

3.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除降低诉讼门槛外,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落实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此,要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建立国家行政罚款、刑事罚款财政回拨制度,即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出处罚所得的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代为保管并作为专项储备。当投资者因同一虚假陈述事由提起民事诉讼时,若出现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支付不足等情况,应当回拨因同一事由预先罚没的款项,将其用于民事赔偿。只有当回拨后尚有剩余时,其剩余部分才能上缴国库。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确立,不仅体现了“行使公权不能侵犯私权”的基本法理精神,而且更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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