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对劳动收入的影响——国际经验及中国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启示论文,工资论文,收入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如何统筹兼顾地分配经济发展的成果。而随着近年来中国劳动争议数量的不断攀升,劳动者收入和权益保护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据统计和研究显示,以劳动者所获报酬总量占一个国家GDP的比例来衡量收入分配状况,我国劳动报酬占比已经连续22年下降,这引起了政府和学界的广泛关注。[1]这种现象意味着工资水平的增长落后于整体经济的增长,这往往会扩大社会群体间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加剧劳资冲突、增加再分配负担,也可能使总消费水平过低进而阻碍未来经济的增长。
影响劳动者收入的因素有很多,而在国际上,通行的调节劳动收入分配的主要工资制度就是集体谈判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几乎每个政府都依靠工资政策来矫正市场失灵以求达到社会期望的结果,即道德上可以接受或者与当地社会正义感相一致的结果。本文意在总结这两种工资制度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我国在近些年来广泛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度,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特别自2010年以来,各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大幅度调高,平均上升幅度为22%。而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时呼吁在所有的企业内实施集体协商制度,目标是到2013年,80%的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建立起此项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社会上普遍缺乏对集体协商制度的深入认识,也缺少有效执行的政策和法律保障。[2]集体协商与最低工资标准能否达到预期的效应?是否能保护劳动者福利?还是会扭曲劳动力市场价格、造成失业?[3]由于这些工资政策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影响还不能在理论上获得统一的推断,并且缺乏实证研究的跟踪评价,这些问题都存在一定的争议,而很多发达国家已经有了这方面的经验,并且有了很多关于工资制度的学术研究成果。我们有必要通过总结国际经验,为我国的最低工资和集体协商制度的研究和政策完善提供借鉴。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节简述劳动收入状况的主要衡量指标和在不同国家的发展趋势。第三节分别从理论和国际经验上回顾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对劳动收入的主要影响。第四节介绍最低工资政策对劳动市场的主要影响。第五节分析说明集体谈判和最低工资政策在中国的实施现状和未来研究的方向。第六节是本文的结论。
二、劳动收入的主要宏观指标
在讨论工资制度对劳动收入的影响时,我们主要关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以劳动报酬占比所衡量的总体劳动收入水平;第二,低收入劳动者所占的比例和他们的收入状况;第三,总体和群体内收入不平等状况。以下首先简述这些指标在不同国家的发展趋势。
第一个主要指标是劳动报酬占比。劳动报酬占比通常用总的国内产值(GDP)与雇员的总收入的比来衡量。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数据,对比1995~2000年和2001~2007年两个阶段,结果发现主流的趋势是劳动报酬占比始终在下降。表1列出了其中一些国家的数据。在发展中国家中,下降特别显著的国家包括中国,从55%下降到52%。就整体而言,当把所有国家考虑进去之后,GDP每增长1%都伴随着平均劳动报酬占比0.05%的下降幅度。
从长期来看,工资份额变动的决定因素非常复杂。总体来说,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OECD国家的低劳动报酬占比趋势来自于新技术的冲击、竞争加剧、国际化以及金融机构逐渐增强的影响力等,[4]而工资政策是政府用来调节这一趋势的重要工具。
此外,国内的一些研究也表明,影响劳动收入报酬占比变动的因素非常复杂。李稻葵等认为,劳动报酬占比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存在一个U型规律,除了经济规律的作用以外,微观数据分析也说明了工会协调对提高工人工资的作用。[1]白重恩等认为,中国近年来劳动收入占比下降的一个最大原因是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业占GDP的比重下降,工业和第三产业比重上升,这一因素大约影响了劳动报酬占比下降5个百分点。[5]另外,垄断行业利润过高,也是造成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个主要指标是收入差距,收入差距是衡量工资政策制定有效与否的重要指标。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数据,比较收入水平相对位置处于前10%和后10%的人群的收入差距,我们发现,在1995~1997年和2004~2006年这两个时间阶段中,2/3的国家收入差距都呈现扩大趋势。有证据表明,较高的集体谈判覆盖率意味着更小的工资收入差距。在欧洲国家里,我们可以看到丹麦、芬兰、法国和荷兰等国同时具有高覆盖率和较小的收入差异,匈牙利、波兰和英国同时拥有较低的覆盖率和较大的收入差异。[6]
第三个主要指标是低收入劳动者的比例。工资不平等的扩散和提升具体体现在收入分配中高收入群体的工资的急速增长,而中低收入群体的工资的增长停滞。有证据显示,欧洲国家低收入工人能在未来获得高收入的比例只有1/3,而将近1/5的工人将面临无收入的威胁(比如失业)。[7]在经济危机发生之前的2007年,已有大约7900万欧盟居民处在贫困的边缘,3200万居民缺乏生活必需品。[8]在美国,大约有3730万居民生活在贫困线及以下水平。[6]庞大的低收入人口数目使得工资的轻微调整也会引起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度变动。
当劳动市场不完善且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节时,就需要进行一定的政策干预来调节劳动收入。当工人面临不稳定的和较低的工资水平时,对政策干预的需求就更加强烈。一系列的工资政策将对改善劳动市场上的不完善起到重要作用,而集体谈判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是本文将着重强调和分析的工资政策。
三、工资集体谈判对劳动收入的效应
(一)理论基础
集体谈判对劳资关系和收入水平的影响历来是学术界关注的话题。集体谈判的理论基础之一是多元论,主要代表人物是阿兰·福克斯和约翰·邓洛普。[9][10]他们认为,员工的利益和生产效率以及股东的利益是矛盾的,管理者不可能对两者兼顾,因此需要依靠政府或者社会将劳资冲突转变成一种有规则的秩序使两者之间达到均衡,其中集体谈判制度和与之相联系的工会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是实现这一均衡的基础。J· K·辛格通过对集体谈判的发展过程的分析,认为集体谈判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种:(1)市场交易理论,该理论认为集体谈判就是劳资双方以合同的形式买卖劳动的手段,是一种交易关系;(2)治理理论,该理论认为工会和企业的管理层之间是一种政治关系,而集体谈判是用来建立管理层权利行使的规则;(3)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集体谈判实质是一种产业治理的机制,让劳动者和管理层共同参与公司的事务,将公司的责任延伸到劳动者个人。[11]_
关于集体谈判影响劳动市场的研究首先基于不同的谈判制度框架,其次是区别于对谈判主体各方决策行为的假设和判断。集体谈判的制度框架的不同表现在集体谈判的覆盖率、集体谈判的层次或集中度(企业、行业或全国性)、集体谈判的部门(公共或私营部门)、争议处理的程序,等等。谈判主体(主要是工会和企业)的决策行为在工资方面主要表现在其工资底线,[12]即工会能够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和企业愿意支付的最高工资水平,其结果最终将影响劳动市场中的收入分布。
弗里曼和梅多夫从产业的视角讨论了集体谈判对收入可能造成的两种不同的效应。[13]一方面,工会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的不满的渠道而不用担心因此被解雇,这降低了劳动力的流动率,并通过一些过程上的安排减少了工资和劳动条件方面的争议,有助于确保劳动合同的实施。在工会所在的企业里,工会的规则有利于协调资深雇员与初级雇员之间的权力分配,从而可以降低企业内工人工资的不平等状况。另一方面,工会也可能增加了高级技术工人的工资,加剧企业内部的收入不平等性;同时工会的寻租行为可能减少非工会组织中劳动者的竞争力,从而加剧整体劳动者之间的收入不平等。[14]
大多数集体谈判的理论模型都停留在两方协议的基础上,而奥利、阿申费尔特和乔治·E·约翰逊则建立了一个三方谈判模型,模型的基本思想在于集体谈判应该在企业管理层、工会领导层和工会普通成员三者之间展开。该理论研究显示,由于集体谈判制度的变迁,在失业率、工资收入水平和行业罢工运动之间存在三方的权衡取舍。[15]
总体来说,工资集体谈判效应从理论上应该起到缓解劳资关系、改善低收入雇员的生活水平以及增强雇员谈判力量的作用。
(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发展状况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不仅覆盖面十分广,而且在推广深度上也十分可观。总体来说,集体协商的集中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呈倒U型关系。[16]此外,由于经济全球化的程度逐年加深,东亚各国也在积极地调整本国的劳资协商体系,并逐渐向欧美国家的劳资协商体系靠拢。[17]
我们借鉴国际劳动组织(ILO)的评价指标——工资集体谈判政策“覆盖率”——来衡量工资集体谈判政策在一个国家中的普及程度,它被定义为所有工资雇员中签订了集体谈判协议的雇员的比例。图1将所有国家分为四类:覆盖率低于15%的,覆盖率在15%~50%之间,覆盖率在51%~70%之间的,覆盖率高于70%的,并描述了2007年工资集体谈判在73个国家的覆盖率情况。除了欧洲国家之外,集体谈判协议的覆盖率都显著偏低。在亚洲国家,覆盖率更是通常低于15%,并且实际上通常低于5%。在欧洲,集体谈判协议的覆盖率相对较高,在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有超过70%的雇员签订了集体谈判协议。不过,并非所有的欧洲国家都遵从高覆盖率这一模式,比如在匈牙利、波兰和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雇员被覆盖。美国的集体谈判协议覆盖率也不到15%。
图1 集体谈判覆盖率
一些国家的覆盖率较低可能是以下原因所致:一是工会制度的萎缩和社会对话机制的分权。集体谈判集中程度更高的体制可能带来更高的工资集体谈判覆盖率。比如,存在行业工会的国家比单纯只存在企业内部工会的国家要明显有更高的集体谈判覆盖率。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覆盖率在欧洲较高,在许多亚非国家较低,亚非国家的工资集体谈判一般都停留在企业水平。另一个原因是许多雇员选择在小公司工作或签订了非正式的合同——例如临时性的机构或兼职工作——而在现实中,这些工作通常没有签订工资集体谈判协议。
(三)对劳动市场和收入的影响
对于集体谈判制度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它导致的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以及对雇员福利的影响上。绝大多数的研究使用个人层面的微观数据来比较工会工人和非工会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另一些研究从宏观上比较不同时期和国情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不同影响。具体地说,集体谈判对劳动者福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这一影响主要表现在集体谈判如何影响劳资双方顺利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不同的协商程序,通过影响劳资双方的成本预期和公平感等而影响谈判,经济学家用传统理论和行为理论对此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并对协商机制设计有所贡献。[18]实证数据和谈判理论都显示,谈判达成协议的概率既与来自企业外部的压力有关,又与罢工的潜在可能性有关。毫无疑问,集体谈判能够增加工人罢工威胁的可信度,提高工人增加工资的要求被企业接受的概率。[19]
2.对就业的影响
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考察了集体谈判协议对社会就业的影响。兰·M·麦克唐纳和罗伯特·M·索洛认为,正是由于集体谈判效应的存在,企业将会比没有集体谈判制度时雇用更多的员工。就业率下降对应雇主获利而雇员受损,而集体谈判效应能够将雇主所得部分转移到雇员身上以补偿其损失。[20]
然而,部分研究也显示,并不是所有类型的雇员都能从集体谈判中获益,集体谈判对就业率的影响应该分地区分部门地具体分析。哈里·H·威灵顿等从法律的角度指出了集体谈判在公共部门领域内的局限性,他们认为,由于公共部门的权威性和其权力委托机制,公共部门的就业率大多是由政府计划制定的而非劳动市场供求关系决定。[21]与此同时,还有许多学者开始关注不同地区内集体谈判对就业率的影响。劳伦斯·M·卡恩通过对OECD中15个国家1985~1994年的微观数据进行研究之后发现,更高的集体谈判覆盖率往往伴随着更高的雇员工资和低熟练程度技工的失业率。[22]兰斯布里等通过对澳大利亚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政府政策研究发现,随着集体谈判制度的分散化越来越明显,失业率也显著上升,并且劳动市场从传统的全日制和终身制的工作慢慢转化为以打零工和合约雇佣制为主的新型劳动市场。[23]琼斯—佩里·丹西恩和珍妮弗·亨特通过对欧洲劳动市场的研究发现,由于各国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竞争的激烈程度也随之加剧,因此谈判集中程度与经济发展间相关关系变小,集体谈判对就业率的影响程度也有所降低。[24]
3.对劳动者工资的影响
我们从两方面考察集体谈判制度对劳动者工资的影响:一是集体谈判覆盖率对一个国家整体的劳动报酬占比的影响,二是集体谈判对工人个体工资的影响。
首先,集体谈判覆盖率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劳动报酬占比,从而影响着人均GDP和平均工资水平的相互关系。ILO的2008~2009年的报告显示,1995~2007年间,平均工资的增长要慢于人均GDP的增长。如果考察集体谈判对工资GDP弹性的影响(即人均GDP每变化一单位所引起的工资水平的变化),人均GDP每1个百分点的增长都会伴随平均工资0.75个百分点的增长。为了分析上的方便,将集体谈判覆盖率高于30%的国家列为“高覆盖率”,覆盖率等于或低于30%的国家列为低覆盖率。结果显示,对于低覆盖率的国家,工资弹性约为0.65——低于世界平均水平0.75。换句话说,在那些工资集体谈判对工资水平影响较小的国家,人均GDP每上升1%都伴随着平均工资水平上升0.65%。对于高覆盖率的国家,工资弹性要高得多,人均GDP每上升1%都伴随着平均工资水平上升0.87%。因此,工资集体谈判覆盖率对提高工资占 GDP的比重和工资增长率都有显著作用。在已有数据的情况下,拥有更多工会会员的国家发放低工资的可能性较低。比如,在一个工会密度不足15%的国家内,低工资的发生率平均而言接近25%,如果一个国家的工会密度达到中等水平(15%~50%之间),那么低工资的发生率将会下降3个百分点。[25]
其次,很多实证研究都检验了工会和集体议价对工资的影响。[26]一致的结果是工会的确会提升工人的工资,提升程度存在结论上的差异。在英国和美国,相比没有工会组织的工作而言,加入工会组织一般能提升10%的工资水平。[27]在美国,有证据表明,工会工资溢价在70年代上升,90年代又有回落,比例介于13~30个百分点。[28]
近期的经济研究逐渐认识到集体谈判对工人工资具有正面作用,但是对不同收入群体工资影响不一样。[29]布里格姆·R·弗兰德森采用1963~2006年的来自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面板数据进行相关计量分析,研究发现,工会的存在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雇员的议价能力,然而其对收入水平的影响并未像学者们预期的那样显著。弗兰德森还发现,工会使低收入工人的收入增加25%,对中等收入工人影响较小,对高收入者有负影响,这说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缩小收入差距;而且在1979~2009年间,美国私营企业工会参与率的下降导致工人对数收入方差增大13.5%。[30]
4.对收入差距的影响
由于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工资影响不同,集体谈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收入不平等只是得到充分证实的研究结果。[31]从历史上来看,工会作用的减弱往往伴随着工资的涨幅的下降。[32]在过去20年中,美国工资不平等增长的1/3原因是由于工会密度的下降,[33]这种情况也发生在德国。[34]
最明显的证据来自美国。戴维和弗兰德森分别的研究表明,集体谈判制度能够提高低熟练程度雇员的工资。[35]托马斯·勒米厄对美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1982~1992年10年间的工会情况与收入不平等状况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说明了集体谈判与收入差异的关系。他研究了集体谈判对以下三类群体的收入差异的影响:同样熟练程度的雇员之间;部门之间;部门内部雇员之间。相比于加拿大来说,美国的工资分布两极化更加明显,同时美国的工会覆盖率只有加拿大的一半左右。[36]
四、最低工资政策效应
(一)理论基础和发展趋势
为了维持和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维护低收入工人的基本权益以及确保经济社会稳健运行,最低工资政策在许多国家被广泛地使用。
关于最低工资的经济理论有几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出卖劳动力的等价物是工资。劳动力价值由身体要素和社会要素构成。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就是由身体因素决定的部分,它的货币表现就是工资的最低限度或最低工资。在资本主义人口规律作用下,劳动力供过于求,使工人所得平均总是低于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而接近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因此可以说,工人平均工资总是趋于工资的最低限度。但哪怕按照雇佣劳动制度的原则,工人也不应只得到最低工资,他有权要求得到相当于他的劳动力价值的工资。[37]
新古典劳动经济学理论则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市场上劳动者拥有完全信息;劳动者的流动成本为零,并且没有任何的制度约束和障碍;劳动力是同质的,不存在任何的个体差异。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市场上,劳动的供给和需求是决定工资率的唯一因素。当劳动供求均衡时,此时的工资为均衡工资,就业水平为均衡就业量。然而,当引入最低工资政策的时候,超过均衡工资的最低工资限制将会使劳动市场形成供过于求的非均衡状态,可能会带来失业等负面影响。
然而,由于现实世界中工资的决定因素十分复杂,且许多劳动市场都很难称得上完全竞争市场,所以经济学家转而研究更加符合现实世界情况的劳动力市场,即不完全竞争劳动市场,尤其是买方垄断市场。买方垄断是指厂商在劳动市场上是大量劳动力的唯一买方。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买方垄断导致劳动力供求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买方具有明显的工资决定权。此时从理论上能够证明,提高最低工资反而有可能提高就业和工资。
“在国际劳工组织中,90%以上的国家都实行最低工资政策”,而各个国家最低工资政策的标准和实施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在2001~2007年间,有70%提高了最低工资水平,所有国家最低工资的平均涨幅为5.7个百分点。[6]但在2009年,全球108个国家中有将近一半的国家没有对他们的法定最低工资做任何调整,[38]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许多都采取了固定的最低工资。另外,此报告数据的显示,从2008年末到2010年初,这些国家的最低工资增长几乎是停滞的。但是这108个国家中的另外一半(包括大多数的先进国家),为了防止低收入工人在危机时购买力的恶化,选择了提高最低工资。比如,巴西、日本、俄罗斯、英国和美国都在2009年提高了最低工资。
(二)最低工资政策的影响
1.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
最低工资在影响收入初次分配和缩小分配差距方面的作用是显著的。首先,我们着重考虑最低工资对低收入群体工资的影响。
卡德和克鲁格对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使得最底层雇员的工资提高了约10%,因此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收入不平等现象有所缓解。[39]同样的研究也表明,美国最低工资上升的10%~15%,重新分配了大约0.2%的全部的年收入。最低工资的另一个目标是缩小低收入群体中性别带来的收入差距。[40]一般而言,女性占了低收入群体的绝大多数,并且她们转化为高收入群体的可能性也远远低于男性。
然而,从国际比较来看,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最低工资水平和低工资发生率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统计关系。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最低工资政策的执行力薄弱;[41]其次是最低工资法并没有包括所有需要保护的工人;再次是当最低工资被设定在一个很高的标准时,会导致低工资工人失业或者非正式就业。[42]
以上原因解释了为什么在发展中国家,很大比例的劳动力的收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在拉丁美洲,[43]这一比例估计在1%~45%之间。当一个国家设置了过高的最低工资标准时,这一比例会更高。而在中国,[44]2007年有29.8%的本地工人所得报酬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流动工人的比例将近有其2倍之高。
2.最低工资法的溢出效应
经济学家对最低工资的溢出效应做了一些研究。溢出效应是指当劳动市场上最低工资上涨时,会导致工资上涨幅度超过法定的最低工资限额。[45]福尔克等的研究指出,工人的保留价格是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最低工资的引入会大大提高工人们的保留工资水平,这主要是因为最低工资改变了工人对公平的看法,厂商也愿意支付比最低工资更高的工资来吸引工人。[46]
行为经济学家引入社会偏好中关于公平的概念,较好地解释了最低工资可能具有溢出效应。我们可以将社会偏好理论主要概括为:人们会自愿降低自己的效用以达到帮助或者伤害他人的目的,即人们不只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收入。由于工人厌恶不公平,降低工资会挤出很多工人的努力动机。福尔克、费尔和曾德的一项研究就佐证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最低工资的效应取决于工人和企业在工资谈判决策时的公平感。从长期来看,工资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即使处于买方垄断的雇主,也不会愿意提供市场出清工资,而是以更高的工资来获得员工更多的努力回报。[47]因此,由于最低工资的引入提高了员工的保留工资水平,使雇主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都有上升的趋势。
3.对失业的影响
学术界关于最低工资政策对失业的影响并没有取得一致的实证性结论,[48]这主要是因为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决定于劳动市场买卖双方的市场力和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种观点认为最低工资政策会减少就业量,尤其对低收入群体的就业造成威胁。阿鲍德、克拉玛兹和马格利斯在研究了法国和美国最低工资变化与就业的关系之后,发现法国和美国最低工资的变化对于获得最低工资的员工影响非常大。在法国,最低工资每增长1%,就会减少男性工人1.3%和女性工人1%的未来就业率;而在美国,最低工资每增长1%,就会减少男性工人0.4%和女性工人1.6%的未来就业率。[49]
另二种观点是最低工资制度会提高就业水平。例如,卡茨和克鲁格考察了1990年最低工资增长对于相对收入较低的快餐服务业的影响,发现尽管在《最低工资法》刚实施的时候,绝大部分快餐业的工资仍低于最低工资,但是到1991年的时候,只有不到5%的企业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研究还发现,大部分德州快餐店没有因为最低工资的增加而减少就业。[50]
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对实证数据的检验发现,最低工资政策对不同的劳动者的影响互不相同。卡利斯·布朗等研究发现,美国的联邦最低工资每上升10%,青少年的就业率将降低1%~3%,而对于青年(20~24周岁)来说,这个下降的幅度将有所减小。[51]类似的,明瑟以及瓦赫特和金分别发现,最低工资政策对黑人男性就业率的正向影响远远大于白人男性。[52][53]
(三)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水平
合理的最低工资水平意味着这个水平要足够低,使之成为最低工资,同时这个水平要足够合适,使之能够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ILO报告显示,平均而言, OECD国家的最低工资水平占本国平均工资的比例大致维持在40%左右。这或许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设定合适的最低工资水平的参考点。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采用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例这一指标来衡量最低工资水平是欠考虑的。例如托尼·罗宾和尼克·洛德认为,政策制定者往往忽略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提高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比重的同时,整个工资分布体系的平均工资实际上也随之提高了,因此最低工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经济的通货膨胀。[54]但是,尽管最低工资水平可以影响价格,这种影响已被证实十分有限,特别是在那些制定全国最低工资标准的简单机制下,价格影响更是微乎其微。[55]所以,对于最低工资水平会导致经济整体通胀加剧的担心常常是被夸大的。最低工资应该使得劳动者在面对物价上涨时也能够维持一定程度的购买力,并且对偶然的经济冲击能够起到缓冲作用。在如今,食物价格和油价迅速上涨以及对2008~2009年的高通胀预期,对最低工资相应的调整就越发显得重要。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还应当与集体谈判制度相协调。过于复杂的最低工资政策往往对集体谈判政策具有一定的挤出效应。[6]那么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同时,不应该将两者互相对立起来或者将它们与其他政策孤立起来,而是应该在最大限度地减小这种“挤出效应”的同时让两个政策并行不悖,让它们与其他辅助性政策相得益彰。
五、中国的研究现状
尽管已经有一些国外和国内的学者开始关注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和最低工资政策,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和政策实施处于初级阶段,有必要对工资政策提供更多研究素材和理论支持。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中国目前推行的劳资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即国家(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职工(以工会组织为代表)和企业(以企业组织为代表)三方就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制、法律制度以及运作程序。引进集体协商制度是为了应对雇佣者、雇员以及国家之间日渐增长的利益分歧,以及大规模罢工和社会抗议活动的增加。该制度也意在缓解收入不平等现象,并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起步较晚,近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整个中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官方数据显示,签订了集体谈判协议的雇员数量从2000年的6600万人激增至2005年的1.02亿人。[6]
由于集体协商三方机制与国外施行的集体谈判制度有所区别,所以它的效果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谈判有何区别值得研究。但中国的微观层面相关数据非常缺失,目前对于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的研究很多聚焦在对工会制度分析。[56]有研究认为,该制度在推进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集体协商制度缺少刚性约束力;[57]其次,企业和职工参与动力不足;[58]此外,国营企业的工会更像是政府机构的一个分支,没有谈判效力,工会和行业协会功能的缺失也使集体协商制度较难贯彻执行。[59]但也有研究表明,中国的工会在处理劳资关系上的作用被低估了。[60]
现行的集体协商制度是否给工人带来了工资溢价?目前的实证研究虽然缺乏微观数据,但已有企业层面的研究提供了初步证据。葛赢的研究使用公司层面的数据来进行工会对工资影响的实证分析。[61]他发现在控制了公司的其他特征、行业和地域影响之后,有工会的企业中的平均工资要明显高出没有工会的企业。笔者和聂辉华针对集体工资协议对工资、工人福利以及企业业绩的影响进行了实证评估。该研究采用的数据区别于以往研究之处在于它包含了企业层面有关集体工资协议的信息。[62]该研究发现,集体工资协议显著增加了企业中蓝领工人的平均工资,而对管理层职工的平均工资并没有显著的影响。这意味着集体工资协议降低了这两类雇员的平均工资差额,而其他工资的决定因素对这两类雇员的工资的影响没有差别;在保障工人的其他法律权益,如保险覆盖率等方面,集体协商制度的影响不如工会显著。这些研究结果表明,集体工资协议已经开始缓解中国企业内员工收入不平等。这可能预示着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将与国际上很多国家的集体议价制度功能趋于一致。
(二)最低工资政策
在中国,由于人口众多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大部分行业处于劳动力供过于求的非均衡状态,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状况。《最低工资法》是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它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农村充足的劳动力供给,使得低端劳动市场接近买方垄断市场,而最低工资主要影响的恰恰是那些来自农村地区或在城市中属于低收入群体的工人。在就业效应研究中,罗小兰探讨了劳动力市场买方垄断条件下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无歧视买方垄断下,实行最低工资能促进就业;在完全歧视买方垄断下,实行最低工资对就业没有影响。此外,对上海市最低工资与农民工就业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提高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就业有正作用。[63]张志勇则认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使农民工有能力对自己追加人力资本投资和提升就业能力,则农民工就不会面临着失业。如果政府仅用失业率作为政策的评判标准,可能会容忍资本强权压低工人工资、损害工人福利行为的事件发生。[64]
最低工资政策的效应首先决定于政策的实施情况,最低工资覆盖率的高低是衡量最低工资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即劳动者中实际工资高于最低工资的比例。都阳和潘伟光使用2001年和2005年城市劳动力的相关数据比较了最低工资在外来工人和本地工人之间的覆盖率的差异。结果表明,在2001年,这两类工人中小时工资在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工人比例分别为47.8%和78.5%;而到了2005年,这一比例分别为21.1%和44.6%。这表明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上升,最低工资覆盖率在两类群体中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对外来工人。他们还指出,最低工资相对社会平均工资的比率也在下降,从1995年的0.44降到2006年的0.28。[65]
工人对于最低工资政策信息的缺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雇主不遵守这一标准。在中国,低收入工人对于最低工资政策知之甚少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中国的最低工资政策出台得较晚;第二,在中国,外来务工人员通常受教育水平有限且多来自偏远贫穷地区。韩兆洲和孔丽娜在广东省的调研结果显示,52.7%(共1760个样本)的外来务工人员表示他们从没听说过最低工资政策,69.1%的工人表示他们不知道最低工资具体是多少。[66]谢勇对从江苏省抽取的485个样本进行研究,结果也发现,只有24.7%的外来务工人员知道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67]
外来劳动力的过度供给使得雇主可以利用一切机会来降低劳动回报标准包括工资。因此,研究最低工资政策对于工人福利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针对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笔者以福尔克等人的研究为基础,在中国进行了一场劳动实验,考察企业在工人知情和不知情条件下的行为有何不同,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对劳动市场的影响。该研究验证了在劳资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最低工资会提高工人的保留工资,提高了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工资水平,并且工资水平与最低工资标准成正比。[68]这是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双方各自认同的公平工资提供了重要的参照点。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当工人对政策不知情时,企业对公平的关注减弱,企业支付的工资水平要低于知情条件下,较低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对劳动市场的工资有负的溢出效应。这项实验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在工人获取信息程度不同的劳动市场,受最低工资产生的影响不同。这也对《最低工资法》的实施效果和考察最低工资的福利效应有重要意义。在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标准通常都很低,且低收入工人获得信息的渠道很少,对于一些公共政策完全不了解。因此,政府不应该只关注于最低工资政策本身,也需要对那些可能受到政策潜在影响的工人进行相关的政策普及。
六、结论
总体来说,国际实践经验和研究表明,集体谈判和最低工资制度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集体谈判覆盖率的提高有助于提高总体劳动收入占比,缩小收入差距;而适当的最低工资政策有助于减少低收入群体的比例以及劳动市场中的收入差距。最低工资的标准设定要合理,集体谈判和最低工资制度更需要协调配合。工资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效果还取决于人们对政策的了解和政策的实施力度。在中国,目前需要改进的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提高协商机制中各方的冲突管理能力,特别是工会代表工人利益进行谈判的能力,有效推动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第二,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等政策的信息宣传和执行力度,特别是对于外来打工群体。第三,由于影响劳动收入的因素很多,工资制度的影响和合理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在不断检测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因此,有必要为实证研究而收集准确的统计数据,这对于研究目前中国的工资政策效应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