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心理内涵与中国的社会现代化道路———种文化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视角论文,内涵论文,道路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制度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综合学科,它在研究人的行为时汲取了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及其它学科的成果,强调主流经济学中没有的文化因素。因此,从社会心理和文化的角度考察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那么什么是制度呢?
一、制度的内涵和构成
美国制度学派的先驱之一凡勃伦把制度看成是“由社会和团体认可的风俗习惯,在本质上,制度就是惯例。”(注:索尔斯坦·凡勃伦:《不在地主所有权》。引自刘易斯·A·科瑟,1990,《社会学思想名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8页。)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人们生活在制度的——也就是思想习惯——指导下,而这些制度是早期遗留下来的,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注:参见凡勃伦:《有闲阶级——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8-141页。)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康芒斯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集体行动与所谓的制度密切相关,后者告诉个人能够、应该、必须做什么,或是相反”。(注: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第2章,第1节,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注:道格拉斯·D·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96页。)综合以上几位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概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制度的核心是规则,规则是用来约束人类的行为。第二,制度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可以称为文化的内容,经济主体是在一定的文化价值因素支配和指导下进行决策。
制度的构成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人把制度定义为关于人们行为的规则,是关于人们的权利、义务和禁忌的规定。并按照行为是否会对他人的福利造成影响,把制度规则分为个体规则(个体是否遵守只影响本人的福利,而不涉及其他主体的福利)和社会规则(个体是否遵守将影响他人的福利)。(注:参见张旭昆:《制度的定义与分类》,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1期。)按照制度对人的约束方式把制度分为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外在制度对人的约束作用是通过外在惩罚来实现。外在制度的本质特点是,它的惩罚掌握在某种高于共同体的主体手中。例如,法律的实施依靠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外在制度包括三类:外在行为规则(由普适的禁令性规则构成,包含于民法、商法和刑法中),具有特殊目的的指令(它们指示公共主体或民间主体造成预定的结果)和程序性规则或元规则(它是针对政府主体,指示他们如何行事和应做什么)。外在制度被道格拉斯·诺斯称为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这些规则的排序是: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再到明确的规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内在制度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内在制度的约束力量内置于人的心理,包括习惯、内化规则、习俗和礼貌、正式化的内在规则。(注:参见柯武刚、史漫飞,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22-139页。)在柯武刚看来,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对人约束力量。这种看法是十分恰当的。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在追求秩序与安全。弗洛伊德在谈到文明的起源时认为,文明这个词指所有使我们的生活不同于我们祖先的生活的成就和规则的总和。个人自由经过文明的进化而受到限制,渴望自由成了和文明对抗的一个根源。(注:西格蒙特·弗洛伊德,《一个幻觉的未来》,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文明的追求过程是以牺牲个人自由,通过团体的力量来寻求秩序与安全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和制度必然会对人的个人行为加以约束。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人们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事,使人的行为带有可预见性。如果人们彼此相信对方都能按照相互期待的那样行事,那么就不必要有约束力量,也不必要有制度。那么制度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二、信任缺失:外在制度形成的原因
制度的产生与信任有关。近十几年来,信任的研究在社会学和心理学界兴起,但这种讨论大部分是以人际关系为出发点,探讨一种人际交往的模式或人际关系进展理论。(注:参见杨中芳、彭泗清:《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概念化:一个人际关系的观点》,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2期。)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则是在现代性的总体框架下探讨了现代性与信任、信任与专业知识、信任与本体安全等命题之间的关系。(注:有关古登斯对信任的论述请参安东尼·见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黄平校,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可以说,吉登斯关于信任的论述几乎就要触及制度层次,但是最终还是没有和制度联系起来。以下笔者试图将信任与制度放在一起,探讨制度发生的心理机制。
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从信任给予的角度对社会行动中的信任进行了理性分析,他总结了是否给予委托人信任的三种基本因素:
P=获得成功的概率(受托人确实可靠的概率)
L=可能的损失(如果受托人靠不住)
G=可能的收获(如果受托人确实靠不住)
决定=肯定,如果P/1-P>L/G
决定=否定,如果P/1-P<L/G。
肯定与否定无差别,如果P/1-P=L/G。(注: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页。)
在科尔曼的信任模式中,委托人的可能损失与可能所得之间存在一个临界值。如果委托人通过委托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损失,那么他就会给予信任;反之,就会不给予信任。
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如果存在委托行为就会有一个委托人对于受托人违约造成(本文中的委托行为并不是局限在经济活动领域,可以贯穿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风险和威胁的主观评估。那么为什么把信任给予别人的时候就会产生风险呢?原因之一就是时间上的不对称。当你把信任给予别人的时候,你等于在等待别人履行他对你的承诺。承诺和兑现之间存在时间差。在经济领域,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交易不是即刻进行,这样对于受托人而言,由于时间差的存在,信任行为使委托人处于劣势。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控制受托人。受托人就可以利用这一劣势,选择违背诺言的决策,使受托人的利益受损,自己从中获利。
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二是“信息悖论”。一个人在做出合理的决策之前,总是要尽可能的收集更多的相关信息。但是不管怎么努力,信息是不可能完全获得。如,在商品贸易中,一方准备购买另一方的货物,然后以汇款的方式交货款。在这之前买方会尽可能的了解卖方的信誉、货物的质量等相关信息。但是只有到收到货物,并且通过验货后达到双方所认可的标准之后,才能确定对方是否有欺诈行为。也就是说必须等到交易结束后,才能完全确定是否应该把信任给予对方。这种“信息悖论”还可以用“不确定性”来表述。现代西方学者通常把“不确定性”定义为发生结果前尚为不知的所有情形,它是由于人们缺乏信息,(或者)缺乏处理信息的能力而产生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人都有“厌恶风险”、趋向于确定性的倾向。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卡涅曼对这种倾向作过考察,并提出了“确定性效应”。他首先设(x,p)表示结果x以概率p发生的预期,预期则定义为对一个确定结果x发生的前景。然后向许多被试者提出以下问题,要求他们描述预期A和B的偏好情况:
问题:
XP 回答
A (4000, 0.80)20%
B (3000,
1.0)80%
虽然A的期望值超过B,但大部分被试者还是偏好B。可能的解释是A的风险大于B。这个模式反映了人们“风险厌恶”的倾向。(注:俞文钊、鲁直、唐为民:《经济心理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第83页。)人的“风险厌恶”倾向是制度产生的一个心理来源。
只要委托行为存在,风险就一定存在。那么如何来规避风险呢?办法之一就是制度。制度又是如何来规避风险的呢?答案是对违反制度(或者规则)的人予以惩罚,以此来约束被信任人的行为。这种惩罚往往要借助暴力。在许多社会中,政府已经获得运用暴力的合法垄断权,例如依靠警察、法庭和监狱系统。这种制度形态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法律。国家作为第三方,通过发展一套非个人的法律,通过强制手段来补偿委托人因信任不当带来的损失。制度存在不仅可以补偿委托人的损失,而且,由于在委托行为发生之前双方都了解基本交易规则,了解因违约造成的后果,这本身就有助于降低交易过程的复杂性,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另外,如果缺乏人际信任,并且没有制度的约束作用,就会迫使委托人进行相关的信息搜寻。从时间、精力和资源的角度来讲,信息的获取的分析都是代价高昂的。制度的存在会使人体会到一种认同感和安全感,使个人行为变得有更大的可预测性,整个社会才会形成一定的秩序。
以上从人际信任的角度对信任的探讨是一种理性视角,这种视角可以用来考察外在制度的发生机制。外在制度对人的约束作用是通过外在惩罚来实现。例如,法律的实施依靠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而且,对于如何实施惩罚,通常都有明确的规定。外在制度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外在制度的对社会关系的调节范围非常有限。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与人的接触是全方位的,信任缺失也是全方位的,而且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外在制度来调节作用就显得极其有限。社会生活就要求一种约束范围更广的制度,来弥补外在制度无法触及的生活领域中存在的信任缺失。内在制度恰好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与外在制度相比,内在制度对人的约束作用不表现为从外部强加于人,而是一种心理约束力,通过集体潜意识起作用。
三、内在制度:文化中由内向外释放的约束力量
外在制度一经产生就获得了一种高悬于个人之上的力量,对信任缺失的弥补作用是从外到内的,是通过将外部力量内化来起作用。而内在制度却恰好相反,内在制度的约束力量更多的是来自文化中集体无意识的积累,约束作用发生的方向是由内到外。关于制度的定义有很多种看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人类学大师马凌诺斯基把文化定义为一群传统的器物、货品、技术、思想、习惯及价值,包括物质设备、精神、语言和社会组织四方面。(注:马凌诺斯基:《文化论》,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马氏坚持的是文化实体主义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还有中国的梁漱溟。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文化是用于调节和支配人的生活方式、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价值规范体系,包括信仰系统、规范系统和价值系统,这是文化规范主义的观点。不管哪种文化观,制度都包含在文化里,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制度经济学所重视的不是文化的结构、形式以及系统是如何运作的,而是文化中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的部分。弗洛伊德认为文化的本质就在于禁止和限制人类。他认为侵犯是人的一种本能,如果没有文化所实施的对侵犯性的限制,社会就会解体成一个相互逐杀的战场,“人类的决定问题在于,他们的文化发展能否并在多大程度上控制住他们的进攻性和自我破坏的本能对他们集体生活的干扰”。(注:弗洛伊德:《文明及其缺憾》,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37页。)弗洛伊德文化观的着眼点是文化对人类自身行为的约束作用。他对文化本质的解释恰好与上面几位制度经济学大师对制度本质的理解相吻合。
内在制度是群体内随经验演化的结果,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自动获得的。比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获得就是群体内成员耳濡目染的结果,并不需要集体成员的主观努力。有些内在制度潜藏在人的无意识中,是一种本能的反映。比如,宗教禁忌。荣格十分强调集体潜意识的强大作用。他认为个人无意识深处还存在着一种集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不是源于个人获得物,而是源于遗传的一般心理功能的潜能,即源于遗传的大脑结构。“在集体无意识中蛰伏的先天倾向被荣格称为“原型”,这是心理经验的先天的决定因素,促使每一个体按其本族祖先在早期面临类似情境所表现的方式行动”。(注:荣格:《集体无意识的概念》,转引自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9页。)荣格所讲的集体无意识或者说“原型”是一种原始意象,不会出现在意识中,因而不是个体习得的,而是通过遗传而存在。
内在制度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首先是习惯。习惯是集体成员长期选择、进化的结果,个人一般只会本能的遵守。比如,在市场交易中,人们习惯了十进制的度量衡。如果个人选择不遵从的话,那么无疑是将自己逐出交易过程。
其次是伦理道德。诺斯在他的著作中讲到“一个社会的健全的伦理道德准则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注:道格拉斯·D·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8页。)伦理道德观念是在社会生活里人们自觉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道德所调节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在按照规定的形式做事,制裁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当然这种制裁不是采取暴力手段,而是让人的心理承受重负(内疚)来实现的。与外在制度相比,伦理道德的调节作用更强。首先,伦理道德所调节的人际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比外在制度要宽的多。伦理道德所调节的人际关系涉及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例,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人际关系以“三纲五常”为标准,构成一种秩序化格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必须合乎“礼”的规定。在经济生活方面,儒家传统道德强调“义利兼顾”。义与利冲突时,舍利取义。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第七》)就是这个道理。其次,在传统社会中,对于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在惩罚强度上较之外在制度实际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费孝通在他的著作《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中谈到传统社会中法律、道德和礼的关系时认为“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惩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强加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作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吐弃,是耻。礼则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如果一个人行为经常违反伦理道德,就会被看作是坏人,因为这与人格和品质有关。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违反外在制度的人(如,罪犯)可以是好人,甚至值得同情,而一个坏人永远遭人唾弃。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关系本位的社会,在这种状况下对于伦理道德的遵从就更加显得重要。虽然人们在某些特定的时候(比如不孝敬父母)会感受到伦理道德给自己造成的压力,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对伦理道德的遵从社会化的结果,这种内部压力是慢慢自动获得的。例如,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并不会问为什么要孝敬父母,而是把他当作自然而然的事去做。
第三是习俗。违反习俗并不会受到有组织的惩罚,但共同体内的其他人都会非正式的监督习俗的遵守情况。马克斯·韦伯区分了习惯和习俗:“一种调节社会行为规律性的实际存在的机会应该称之为习惯。要是事实的实践是建立在长期的约定俗成的基础上,那么习惯就应该称之为习俗。习俗的稳定性基本上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谁要是不以它为行为的取向,他的行为就“不相适应”,也就是说,只要他周围多数人的行为预计这个习俗的存在并照此采取自己的态度,他必须忍受或大或小的不快和不利”。(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习俗也是共同体内成员长期选择的结果。习俗的遵循是共同体内成员交往的基础,因此对于习俗的遵从就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习俗是一种文化感染,社会成员在早期社会化过程中就在接受和认同社会习俗,对习俗的遵从是一种有意或无意的模仿。
内在制度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形式:禁忌。禁忌类似于一种神秘的力量,更加带有集体无意识的色彩。禁忌在人类学中大量出现,对人的约束力也最强。M·米德在他的著作《性别与气质》中讲到“阿拉佩什的少男少女到了青春期就开始要恪守某些禁忌。例如从番薯播种到收获,甚至直至贮存起来以前,他们是不能吃某些种类的肉和饮用冷水的,这种禁忌几乎长达一年之久。这期间孩子们的责任就是恪守这些禁忌,根据每人了解的正确规定,谨慎小心、严肃认真的“使自己成长”。(注:M·米德:《性别与气质》,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68页。)《圣经》第三章《利末记》记载了大量宗教仪式的规则和条例的禁忌。这些禁忌都是通过上帝之口表达出来,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具有正功能的禁忌,能够极大的节省知识搜寻的成本,具有最大的简化复杂性的功能。比如,在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中,猪肉长期带上了类似禁忌的性质,因为中东地区的猪肉常常沾染上旋毛虫。《圣经》中还有很多关于传染病和饮食的禁忌也属于这一类。有些禁忌具有负功能。例如,马克斯·韦伯谈到印度的种姓禁忌时认为,印度任何种姓,包括最受歧视的种姓,都把自己的行业——小偷行业也不例外——看作是由一个特殊的神或者是由一个特殊的神意所创立的。这种种姓分开的劳动分工结构实际上是一种内在障碍,对“一个企业的内部影响太大了,种姓戒律禁忌的规定在形式上未能使资本主义成为不可能。然而,在戒律禁忌赢得巨大势力的地方,经济的理性主义不能找到坚实的基础”。(注: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0页、第491页。)像这种禁忌就有可能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成员在大多数时候并没有意识到为什么要遵从禁忌的确切原因,是一种代际遗传下来的神秘力量来提供遵守的理由。
四、对制度作用的认知顺序
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对人约束作用的方式上的差异(一个从外向内作用于人,一个从内向外作用于人),还有一个不同点是他们具有不同的存在方式。外在制度是人工设计物,呈外显状态,一般会以文字的形式存在,属于文化的表层。内在制度内置于人心,是一个民族的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根植于一个民族的潜意识中,属于文化的深层。由于存在方式的不同,使得一个落后国家在认识一个先进国家的制度先进性时,会有一个由表及里的过程。落后国家的人往往会误认为先进国家之所以先进是在于先进国家的科学技术和外在制度,而忽略了深层的内在制度。中国现代化进程在这个方面表现的非常明显。
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接触后,立刻被西方的“船坚利炮”所折服,于是有了中国近代史上的“洋务运动”。以左宗棠和曾国藩为代表的“洋务派”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以“开铁矿、制炮船”为第一要务。也就是“洋务运动”的核心是张之洞所说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等到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开始认识到西方列强强大的原因不仅仅是表现在科学技术上,还在于他们有较之中国更先进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于是有了“戊戌变法”。维新派提出的改革包括政治改革、经济改革、行政改革和教育改革等方面。一些基本主张如,君主立宪、废八股、设学校、开办银行、鼓励创办报纸等方面主要涉及的是外在制度的改革和引进。他们试图通过重新规定当时中国在政治、经济、行政和教育等方面的运行规则来促进中国的社会现代化。这些规则的变动所触及到的还只是文化的表层。
“辛亥革命”爆发,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者逐渐认识到社会风气的重要性。民国初年,社会上开始剪辫子、禁缠足,提倡妇女解放等旨在教化民众的运动,通过社会风气来影响整个社会变革。中国近代史上的“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反对吃人的封建礼教(寡妇守节)制度,提倡男女平等,消灭一夫多妻制度,承认女子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等旨在妇女解放的运动,都是在有意无意的倡导现代心理。这些与习俗和伦理道德有关的社会变革都是内在制度的变革,是文化深层的变革。这种内在制度的变革实际上是在为经济和社会现代化扫清各种障碍,为社会现代化的最终巩固和确立提供心理基础。
五、余论
以上从信任的角度阐释了制度发生的心理机制,认为内在制度的产生、形成以及在功能上和外在制度是一种互相作用、互为补充的关系。(注:注: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不要错误的认为外在制度的产生早于内在制度,其实在人类历史上,内在制度的产生远远早于外在制度。笔者之所以把外在制度的论述放在前面论述,主要是考虑到人们对制度约束作用的认识顺序。)其次,外在制度作为文化的表层,内在制度作为文化的深层,人们对它的认识有一个由表及里的过程。第三,内在制度是外在制度的心理基础,为外在制度提供最终的支持系统和动力系统。
今天,中国社会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期,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我们对世界先进制度的接触不再象过去那样是渐进的过程,而是全方位且迅速的。我们所面临的是如何构建我们自己的制度体系的问题。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作为文化的表层和深层的组成部分,必须认识到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外在制度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内在制度的变化。内在制度的变化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外在制度的最终确立必须依靠内在制度提供心理基础和精神动力。因此,我们在看待和引进西方外在制度(如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时,都应该认识到它背后的内在制度蕴涵,应该考虑到它在多大程度上适合于中国的国情,只有这样才能找到真正适合中国现代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