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以来清水江文书书写格式的变化与民众习惯的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化与论文,民众论文,习惯论文,格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6)04-0179-10 DOI:10.13718/j.cnki.xdsk.2016.04.022 明清时期契约文书的大量发现与研究,至今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不可否认,利用契约文书进行史学研究的成果跟不上契约文书搜集数量增长的步伐。陈支平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契约文书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大致相同,①可是,契约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虽大致相同,却并非全然雷同,这需要对在不同地域发现的契约文书格式和内容进行对比研究,方能判断其基本格式的雷同与细微的差别。由此分析出其异同背后的不同地域的民风习尚之演变及其社会文化特征,是值得期待的。然而,目前对契约文书格式的研究成果中,多集中于法律史层面的考察,对书写格式本身变化的研究甚少,②仅阿风在《宋代以来中国土地买卖文书书写格式的变迁与地域差异》一文中概述性地分析了宋代以来书写格式的变化和抽样了各地区的书写特点。[1]942-970至若把契约文书传播、书写格式之变化与地域社会生活习惯变迁联系起来并赋以社会文化史视角的研究,则更为少见。 近五十年以来,在贵州少数民族聚居的清水江地区,发现了大量明代以来的契约文书,这批近30万份的契约文书,以林业契约和土地买卖契约为大宗,也多有阴地阳宅买卖契约、租佃契约、佃山种杉分成合同、婚姻契约、分家文书、结盟款约、禀稿、刀笔书、诉讼文书、判决、官府文告等,并呈现出归户性、民族性、地域性、完整性均极强的特点,是我们重新认识清水江地区社会历史变迁的史料基础。[2]而契约文书的传入与书写格式的变化,既是我们观察清水江地区社会变迁的重要视角之一,亦为窥究汉族移民与苗、侗等少数民族互动与融合的重要窗口。本文正是基于此而展开的研究:首先考察契约文书在清水江地区的传播情形;接着分析其书写格式与内容的变化;再透过这些变化来反映少数民族法律观念的增强和固有习惯的变迁,即由“插草为界”的原始所有权观念向接受“令契承业”的王朝律法方向演变。 一、契约文书的传播 契约文书这一广为流传的私文书,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民众使用由来已久,一直以来也被认为是民众日常物权交换、保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履行的主要工具。它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及运用情况,前贤已有研究。譬如,杨国桢就论述了清代土地契约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使用情况,主要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关系向汉族地区看齐的发展趋势”,并以“汉族地区封建地主制下的土地契约在兄弟民族地区的推广和运用”[3]380作为突出表现来论述,同时也以实例说明了清代广西地区使用的契约文书在“买卖习惯、契约格式和用语,均与他省雷同”[3]383。张传玺强调了后进民族地区的契约文书反映了他们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譬如奴隶社会、封建领主制等)”[4]20。陈瑛珣则发现清代台湾契约文书因为社会条件与闽南社会有异,书写内容与格式、用词有地方化的倾向③。但均未能就契约文书传播过程及其对地域社会生活习惯之影响做深入阐释。 明清时期的清水江地区,政治、社会环境的变动与广西相似,从明代建立卫所网络到清代的改土归流,均给这一封闭的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汉文字的传播,影响到民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举凡刊碑立约、建祠修谱、物权确立、日常交易,无不与汉文字产生了密切的联系。那么,在“凡要约无文书、刊寸木判以为信”[5]卷四·蛮夷,p650的苗族地区,契约文书是如何传播和推广使用的?若就契约文书论,目前在该地发现最早者为成化二年(1466)的一份耕种抛荒屯田合同,契文如下: 永安乡人年细仔,洪武二十二年当军随营住坐,田地抛弃天顺六年回籍寻认产业有亲里长等遗下隐徭役。后主邦礼、覃必亮,备情具告本县,蒙饬扎差里长粟泰隆、老人梁漫书以凭。本甲人等指文等,当官退出,前后田地与白就。凭里老传砧人等,立写合同,转批与本管里长粟文海、江耕种,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是纳。立写合同二纸在后,再不许田,开写土名于后。 一处枝竹标脚田,计种贰斗伍升,至。一处宝麦田,计种贰斗,下至坡。 一处寨脚田,计种贰斗伍升,抵梁。一处板溪田,计种壹斗,抵。 一处勤文头,计种叁斗五升。 一处林田,计种肆斗,抵覃恩保田。一处门首田,计种壹斗伍升。 一处庙脚水塘三口,抵田。一处大长冲,计种贰斗。 壹石三斗伍升,秋粮米壹柒升。 成化二年八月初日。 情愿立写[合]同人:粟文海(画押)、粟文江(画押) 里老:粟泰隆(画押)、梁琼方(画押) 团邻:梁仕(画押)、杨通行(画押)、梁幸丑(画押) 甲:石彦厅(画押)、张全(画押)、粟胜梁(画押) 梁通(画押)、贺光海(画押) 依口书人:梁贤景(画押) 此份合同尽管因年久穿孔多处,丢失了一些重要讯息,但其书写格式却保持完整,与明代通行日用类书中收入的“契式”并无质的差别。⑤当然,我们亦可从中得知,粟文海、粟文江耕种之地,实为军土抛荒屯田。 事实上,契约文书在清水江地区的传播和使用,明代卫所军事移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明清时期贵州东部地区汉移民增多的情况,唐陶华于1939年曾对此做过专门的田野调查: 八月五日星期六,下午与罗主任茂先谈本地开发情形,兹就其言记录如下:汉人来此,约分两批,明初为一批,清朝咸、同年间又一批。其他零星来此,时期不计,或难民,或居官,或经商,或从军,或充军。[6]88900 所谓“明初为一批”,应主指卫所军土,因明初在清水江地区布控了严密的卫所系统。洪武时期共置五开、兴隆、镇远、偏桥、清浪、清平、平溪、古州、铜鼓等九卫,卫所军士达五万余人。从目前对卫所后裔集中居住的隆里(旧称龙里,即龙里守御千户所所在地)和新化(新化守御千户所所在地)两地的田野调查可知,卫所里的民众有大量使用契约文书的情形。⑥而当2012年7月我们前往隆里所及其周边少数民族村落进行田野调查时,在与隆里所相邻的苗族村落——华寨村(旧称扒寨)收集到了契约文书36件,发现自称与周边“老死不相往来”的隆里所人就有佃种该村落的田土,并书立文书如下: 立典田字约人扒寨龙君和。为因缺少用费无出,自愿将先祖遗下之业,坐落土名后徐皆秧田一坵,约谷陆石,请中出典龙里先生王家猷名下承典为业。当日凭中议价市洋壹佰元整,亲手收足应用,其市洋字[自]典之后,言延秋收,称脚谷贰百斤整,不得短少,如有少,者[则]任从典主耕种管业。恐口无凭,立此典字为据。 凭笔、中:龙君凡 民国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立⑦ 该份由苗族人与卫所后裔的汉族人签署的典契,尽管我们未知是谁事先要求使用契约文书,但从书写的文字而言,却是汉文字,而作为内地迁来的卫所军士后裔,自然是使用汉文字的主要人群,周边苗族人群,认同汉文字书写的契约文书,显然是接受了这种使用契约文书的习惯。另外,隆里所人在与周边少数民族村落的互动中,他们亦曾不断地使用各种文书处理日常事务。为示说明,兹举一纸认错字如下: 立挟嫌妄阻字人隆里所王治浩、治泽弟兄二人。情因于嘉庆十五年,错阻加室寨姜佐兴之血侄姜松乔污漫溪之木,松乔年幼,佐兴出身上城,在开泰县主李具控我弟兄一案。蒙差提讯,审得我弟兄情亏理屈,山场杉木当堂尽断与姜佐兴、姜之琏、姜松乔叔侄管业。其所砍之木,系姜姓拖放发卖,我弟兄并无系分,叛案昭然。后归家,我弟兄复行阻号。佐兴欲上城禀报,我弟兄见事不谐,请中于内苦留,自愿立有错阻字样与姜姓柄照。又于嘉庆十七年五月内,姜佐兴、之琏将本名污漫溪之木发卖,客人生理,砍伐下河,我弟兄又胆将佐兴、之琏之木阻号。二比请中理讲,我弟兄无理可答。佐兴云:光天化日,何得妄行油火再三阻号。佐兴欲执前所书之错阻字赴官,中等于内排解,我弟兄原系挟嫌妄阻,自知罪累。今再立此挟嫌字样,日后再行不敢妄行滋事、籍故生端,如有此情,任从姜佐兴叔侄执字赴官,自甘领罪。恐后无凭,立此挟嫌妄阻字样,姜姓存照。 凭中:吴秀忠、彭守道、范正邦、陈吉星 嘉庆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亲笔治泽立。[7]164 显然,隆里所人王治浩、王治泽兄弟,在与加室寨(属传统苗寨)姜佐兴叔侄的争端中,就多次以认错文书作为平息争端的手段。到此,我们似可断定,契约文书的使用习惯最早即是由卫所官兵,从汉族地区携带往其镇戍之地,进而使用开来的。若需旁证,贵州著名的安顺卫所屯堡之一——吉昌,亦有集中反映。[8]因此,明代卫所制度于边疆社会之变迁,具有深远的影响,把包括契约文书在内的日常使用频繁的汉文字及其载体带到边疆之地,便是其中之一。 第二类传播契约的人群,则是自发的汉族移民群体。明清时期,清水江地区有大量的非军事移民迁入,所谓“湖南至贵州,一路扶老携幼,肩挑背负者,不绝于道”[9]466的移民景象,多被提及。而更精确的数据,来自李中清对贵州34万汉族移民的分析,他发现大多数移民系以雇工的身份迁徙而来,渐渐地,这些雇工中的一部分上升为佃农,并最终发展为地主,其家庭亦随之不断壮大,并移居山下。[10]327-335这与清水江文书中山林租佃契约所反映的事实相吻合,谓予不信,请看以下2份文书: (1)立租栽杉人会同县唐玉周。今问到文堵[斗]下寨李明忠、姜映翔、映飞、九唐、福绞名下山场,土名加池塘山一块。其山言定栽杉,三年成林,恐有不成,佃主自栽,不得异言。日后栽成,二股均分,栽手一股,地主一股。今恐有凭,立佃栽杉租是实。 外批:合同未分,每年租烟四斤。 代笔:阳绍伦 凭中:姜绍文、廷珍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立[11]33 (2)立卖杉木山场约人江右唐万宗。为因缺少本银,自愿将今得买姜腾芳、文干名下杉山,地名皆研,作十二股分,二人占二股半,出卖与姜之模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银四两六钱正,当日银契两交,分厘无欠。其杉山自卖之后,买主管业,卖主不致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 外批:此山场姜之模、老凤二人共得买 凭中:姜之桢 代笔:唐万明 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立[12]18 从(1)可知,湖南会同人唐玉周到文斗寨租土栽种杉木,具有佃农的身份。而(2)中的江西人唐万宗,尽管在此我们不知其身份的转换过程,但从卖契内容可知,他先是从姜腾芳、姜文干手中买得股份,然后因为缺少“本银”,便转卖与姜之摸。从“缺少本银”四字,似亦可知,他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买股份或田土之过程。在不断的倒腾买卖中,其身份亦逐渐地由外来移民实现了向在地地主的转变。 其实,上述移民事实亦颇与民间文献尤其是族谱的记述相吻合,据清水江下游天柱县所遗存下来的清代族谱可知,天柱域内汉族移民以姓氏先后迁入,归纳起来,有如下记述:北宋迁入有陈姓;南宋迁入者有吴、蒋、杨、龙四姓;元代迁入者有杨(与宋代迁入不同支)、龙(与宋代迁入不同支)、潘、刘,袁、彭、罗等七姓;明代迁入者有周、欧阳、胡、龚、张、肖、尹、鲍、梁、欧、姚、乐、郑、舒、谢、姜、谭、游、陶、伍、宋、全、秦、孙、唐、王、明、粟、陆、徐、黄、曾、姓、朱等三十四姓;清代迁入者有何、姚、石、林、苏、丁、蒲、万等八姓。⑧更为重要的是,汉族移民群体的到来,在其垦殖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契约文书。在民间故事里,就多有汉人利用契约文书中的文字断句游戏而“豪夺巧取”了很多苗人土地的故事,以致明清王朝的史书里称其为“汉奸”。譬如徐家幹游历了清水江流域之后曾这样记述道:“苗疆向有汉奸,往往乘机盘剥,凡遇有青黄不接之时,则以已有者贷之,如借谷一石,议限秋收归还,则二石、三石不等,名曰断头谷。借钱借米亦皆准此折算。甚有一酒一肉积至多时,变抵田产数十百金者。”[13]311所以,清王朝很早就特别注意对“汉奸”惩处,例如乾隆二十年六月贵州按察使赵孙英曾就治理贵州苗疆办法说道:“新疆苗民较淳于旧疆,治之之法,在严惩汉奸,或入苗寨唆讼,或种苗地久占,或开店诱为盗贼,似此不法,有犯悉递原籍,则蠡去而苗安矣。”[14]卷六八九·乾隆二十八年六月丙子条714至道光六年,贵州巡抚曾委员逐细编查各属,“买、当苗人田土,客民共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七户;佃种苗人田土,客民共一万三千一百九十户;住居城市、乡场及隔属,买、当苗人田土,客民一千九百七十三户。并居城市、乡场,买、当苗民全荘田土,客民及佃户共四千四百五十户”[15]卷一总叙10。如此众多的人群到贵州买、当苗人田土,契约文书的运用是其中主要的交易媒介,现今清水江地区数以十万计的契约文书被发现,即是明证。而契约文书在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其书写格式却呈现出多元化与地方化的变化趋势。 二、清水江文书书写格式的变化 清水江文书作为西南地区的文书群,对其基本格式的研究尚付阙如,然这一基础性的饾饤之学,对于全面而准确地理解整个清水江地区的契约文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兹就清水江文书在明清不同时期所呈现的细微变化,归述如下。 其一,“签署日期”与“凭中”、“代笔”等人群顺序的变化。明清时期,契约文书的签署日期在“凭中”、“代笔”等人群之前,这是明清时期日用类文书中有关“契式”最为明显的书写顺序。例如乾隆二十五年福建官府制定颁行的“卖契式”即如是。[3]34-35在清水江地区,现存明代的契约文书,遵循了这一书写顺序。但到了清代,这一顺序变为“凭中”、“代笔”等在“签署日期”之前,日期书写在最后一行,这无疑是一直观而显著且不同于内地其他地域(比如徽州、闽粤、江浙)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 其二,明代清水江地区的契约文书,物产出卖人有完整的“贯”,即家庭住址讯息。契约文书常如是开头:“贵州黎平府湖耳司蛮夷长官管辖地崩寨苗人吴王保、同弟吴艮保、吴老二、吴老关、吴老先等”、“黎平军民府亮寨蛮夷长官司管下登寨立断租禾纹约人潘贵银”[16]99-100。这与明代日用类书的“契式”和清代官方颁行的“契式”是一致的。但从明代天启元年(1621)开始,清水江地区就已绝少见到出卖人住址的书写格式。[17]49这一变化,过去认为是清水江为一封闭的世界,交易双方距离较近,毋须写明住址。然而,在清水江文书《龙新连南岳庙茶山断卖契》[16]34中,交易圈亦有扩大至湖广宝庆府者。事实上,明清时期,随着清水江木材贸易市场的确立,经济交易圈已远远超出了本县、本省之范围。[18]25-44现在的问题是,何以“贯”的讯息就隐去了呢?从目前掌握的资讯来看,还是深受内地契约文书书写习惯的影响。因为在徽州文书中,晚明以后的契约文书,家庭住址亦多省去。[19]值得一提的是,晚清以后在四川地区流行的《写约不求人》,共收入“打店子文约式”、“抚子文约式”、“借钱文约式”、“佃房文约式”、“佃水田旱地文约式”、“投师文约式”、“舍白文约式”、“请工文约式”、“合伙文约式”、“讨坟地文约式”、“买阴地文约式”、“卖房基文约式”、“打青山文约式”、“拖约式”、“当田房屋基地文约式”、“水田旱地房屋基地铺面定约”、“永杜后患文约式”、“拦留文约式”、“写戏文文约式”、“包管文约式”[20]123-128等20种“约式”中,亦无家庭住址的资讯。 其三,清水江文书的抬头。明代完全符合阿风的研究结论,即“皇帝年号抬头顶格”[1]947,绝少出现变化者。但到清代乾隆年间,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譬如,年号中出现了抬一个字或两个字的书写习惯,尤其从道光年间开始,此类契约出现得越来越多。[21]52到民国时期,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开头首句“立”字抬头,甚至“立断卖田”四字抬头的现象也开始出现。[16]215,218,236-239而承买人单独成行及姓氏抬头也多有所见了。[16]90-92,211-214显然,契约文书的书写,已经向灵活多变的方向演变。 其四,清水江文书出现了地方化与民族性的书写特点。一是四抵的表述。在明代,交易标的物的四至表述中,只有“东、西、南、北”四种方位,即“东抵”、“南抵”、“西抵”、“北抵”。到了清代,基本被“上、下、左、右”所取代,即写作“上凭”、“下凭”、“左凭”、“右凭”。二是计量单位。因“山头地角,高下田邱,方圆大小阔狭形式,悉依地而成,不能以丈量计亩”,所以“苗民置产,惟计田几邱,收禾若干把,或计收获若干斤,以登券据”[22]341。由此可知,清水江地区不得不放弃一般地区以顷亩为计算赋税单位,而采“坵”、“块”为单位来计算“田”与“山林”。而计算收成或税收单位则有常规的“石”、“斗”、“升”、“合”,也有“担”、“擔”、“挑”、“称”、“碗”,还有地方与民族特用的“禾”、“把”、“边(稨)”、“卡”,等等。当然,这与苗人、侗人的生活习惯密切相关,清水江地区苗、侗人群的传统粮食作物是糯稻。乾隆《清江志》有载:“诸苗则种糯,五月栽插方完。稻谷九月内可以尽刈,诸苗之禾则须十月。其收时,以手摘,谓摘禾;以索缚之,或谓之把,或谓之编”[23]卷一气候366。在契约文书中,一般称“编”、“稨”或“卡”,书写习惯上多用“边”或“卡”。“卡”的写法是两个“手”并立,或上面为“加”,下面为“手”,都是两手禾穗用草索编在一起的意思,与“边”的含意相同。因此,有关田土与收成的计量单位成了清水江文书最具地方化书写的表现之一。 其五,画押的变化。通常而言,契约文书的签署,都需要凭中和代笔人出面,其签署顺序从右到左多为中人、代笔、立契人。但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清水江文书如阿风指出的那样,立契人没有署押的现象很常见。[1]961二是在清水江文书中,出现了“画字人”,尤其在嘉庆、道光两朝特别注重履行“画字”程序。譬如《龙之用冲得献茶山断卖契》: 立断卖茶山杉木核桃约人龙之用。为因缺少用费,无处出息,自愿将到名下受分祖业,坐落地名冲得献茶山一块,上凭路、下凭冲却,左右凭领,四至分明,凭中出断与伯父大儒名下承断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断价银陆两贰钱整,亲手领回应用。其山自断之后,任从银主将山耕管。如有外来不清,在于卖主理落。恐后无凭,立此断约一纸,永远发达,存照是实。 凭证:族叔明章(画押) 画字人:大权(画押) 代书:族叔大学(画押) 嘉庆贰拾叁年五月初五日立[16]11 画字在清水江文书中,多写作“画字”和“画字人”,亦有写作“中吃画字”者。高聪与谭洪沛解释说,画字人主要起到证实当事人亲自履行画押手续的功用。[16]99而张研根据湖南、安徽、江西的案例,有如下解释:在写契、过割、交庄时,卖主及其亲房族属全部到场拿“画字银”、“画押钱”。画字签押,一方面实际表示放弃自己对买卖标的的权利,对买主购买土地没有异议;另一方面从土地权利人的角度认证此交易的合法和新业主的土地权属。“画字银”、“画押钱”正是对其“认证”新的土地权属的酬谢。[24]清水江文书中的画字人之作用,显然应如是。因为清水江地区深受安徽、江西、湖南文化的影响,在木材贸易鼎盛的嘉庆、道光两朝,正是这一影响达到顶峰之时。而画字人在契约文书中的大量出现,恰好说明了清水江地区土地权属的重新确立方式,已经接受了安徽、江西、湖南“乡规”、“乡例”,并把它引入到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中来。唯需注意者,清水江地区并非全都是卖主及其亲房族属全部到场拿“画字银”,常常一人参与即可,如上述龙之用与其大伯龙大儒的这次交易,参与者即为龙大权。并且从内容亦可发现,清水江地区即便是房族内部的土地权属重新确立,也引入了这一书写格式。换言之,无论是与外族的权属交易,还是房族内部的买卖,涉及土地权属的重新确立,均需要画字这一程序。 其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水江文书的书写格式中,从乾隆年间开始,画押成萎缩之势,尤其到道光及以后,甚至发展到凭中、代笔等都呈现出减少趋势,一些契约文书至少在书写程式上,已见不到“中人”、“代笔”等具有见证人身份的踪影,即所谓“无中人”现象。我们以张应强和王宗勋编辑出版的《清水江文书》做抽样分析。⑨在7344件断卖契约中,有889件无中人参与。从时代分布来看,乾隆18件、嘉庆41件、道光104件、咸丰16件、同治23件、光绪108件、宣统39件、民国540件。这种从“当日三面议定价银”到“当日二比议定断价”⑩的变化,足以说明清水江文书的书写与签署,更加灵活多变。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清水江文书书写的用语,明代极为规范,即高聪与谭洪沛所论“格式典雅庄重”[16]15。事实上,其时文书开始传播,书写均临摹“契式”,变化自是极小。但随着时代愈后,契约文书书写逐渐娴熟,创新运用开始,用词地方化的倾向就愈加明显。当中尤应注意者为汉语记苗音、侗音及其相互混用的特殊书写情况,具体言之有三:一是汉字记苗音或侗音;二是半汉半苗或半汉半侗意译与记音混用;三是汉语径译苗语或侗语。[25]凡此均反映了清水江文书书写中多元化的语言文化生态现象,亦凸显出侗、苗、汉民族聚居融合的特点。 三、从“插草为界”到“各具契纸”的习惯变迁 明代以来,清水江地区不仅大量使用了汉文字书写的契约文书,而且出现了书写格式具有地方性、多元性、民族性的变化,但无疑均接受了汉族民众的契约文书书写习惯。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契约文书作为重要的“私籍”,既是确认权利的重要证据,又是作为书证提交到法庭的重要证据。(11)清水江地区民众接受并使用契约文书的同时,重视其保存,显然与此有关。换言之,清水江地区契约文书的大量使用和保存,显示其地经历了从“插草为界”的“无法”习惯向“各具契纸”的“有法”习惯转变的历史变迁过程。 清水江地区,自司马迁时代到明代,一直处于朝廷及其土子文人的视野之外,具体的生活状态并未为外界所熟知,因而到顾祖禹在论及贵州形势利害时,仍说:“贵州之地,自唐宋以来通于中国者,不过什之一二。元人始起而疆理之,然大抵同于羁糜异域,未能革其草昧之习也”[26]卷一百二十·贵州方典纪要序5232。即便再晚近的魏源,也仅知道清水江为“沅江上游,下通湖广,上达黔粤,生苗居其上,沿岸数百里皆其巢穴”[27]288。光绪年间修撰地方志书时,尚有该地苗人“虽通汉语、不遵文教、刻木为券、剁木为誓”[28]卷十上·艺文志472的表述。直到唐陶华于民国28年(1939)所做田野调查时,尚有如下记录: 明末天启年间,遵义土司奢崇明作乱,敝族祖宗随军讨奢崇明至遵义,旋至定番,因家焉。罗氏有十子,年老时,谓曾游历至藕溪,(在今龙里第二区),其地大可开垦,命其二子往寻之,不获,回以各种记号告之,乃得,因命其二子家焉。时清康熙年间也。是时其地全未开垦,亦无人占领,乃插草为标,以示所有权之范围。至今凡有三四十户。田地之有契,始于乾隆年间。[6]88899-88900 该口述资料显示,贵州当地契约行为迟至清乾隆时期才有,在此之前是“插草为界”。其表述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但此种误传和现象,即便今天,尚多有遗存,以致现代法律人类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多有“埋岩”、“芭茅草”[29]24-62,133-139一类的成果。 但是,从明代开始,清水江地区就开始大量使用契约文书的事实却毋庸置疑。贵州苗族大量使用林业契约,虽然这些契约文书是用汉字书写的汉文数据,却是在苗族内部所签订的契约文书。契约签署之际,也就意味着苗族民众成为货币经济活动中的一员。陈其南曾解释契约关系显示出个人主义的概念,认同契约订定模式,相对地也就确认这整个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30]7而事实上,清水江地区随着“红契”被逐渐被发现,我们知道人们至少从明代中期就开始接受明王朝有关财产权的法律登记。[17]到了清代,尤其是雍正五年(1727)规定:“苗民地亩多恃强侵占,以致互相仇杀,应令各具契纸,开明四至,官给印信,俾永远承业”[31]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甲寅条827,以及加上“汉民错处其间,历年久远,苗产尽两汉有,苗民无土可依,悉皆围绕汉户而居,承佃客民田土耕种,昔日之苗寨今尽变为汉寨”[32]卷六·镇远府176-177的事例愈来愈多之后。不管是外来移民,还是苗人,使用契约文书的范围进一步加大。这对原有“插草为界”的物权持有习惯冲击甚大,出现了凡事均需正式书写契约文书的生活习惯[33]。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清水江文书中,“白契”占据93%以上的比例[34],但民众在使用契约文书时,为了防范日后纠纷的发生,其在文书的书写以及程序设计上,都做了充分的考虑。譬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的一份分关文书就这样写道: 立清白分关人姜吉祥、上贤、士凤、启才、富宇、凤宇、和宇、得中、文学、文佐等。为因众买得污革、石、千石三处山场。卖空,倘山内存落脚木根数枝,三阄均分。遗山不载,俱系荒地,我三阄同心公议,将此三处山场分平均分,照字研勿,当天发誓,并不反悔。哪阄异言,执字鸣官,自甘祸罪。[21]6 在这份文书里,尽管不见证人的参与,也未经加盖官钤,但他们在契约中加入了“哪阄异言,执字鸣官,自甘祸罪”的表达与设计。从乾隆年间开始,这种把官府做为监控的影子写入契约文书的事例愈发增多。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契约文书的大量使用之后,不仅书写格式在发生着地域化、多元化的变化,而且还引起了当地固有风俗习惯开始改变,例如关乎地方稳定的纠纷解决习惯,就由“理讲”、“鸣神”风俗开始向有法可依的“鸣官”方向演变[35]269-289。事实上,“无中人”契约文书和“白契”的大量盛行,还使清水江地区出现了另一种习惯,即在社会伦理维系下的经济交往习惯得以发展,形成了村寨——家族共同体的经济圈[36]。 而从画押格式的变化来看,在明代的清水江文书中,就极为规范地使用了契约文书的画押程序。譬如锦屏县偶里乡九南寨《吴王保石榴山冲荒地卖契》: 贵州黎平府湖耳司蛮夷长官管辖地崩寨苗人吴王保、同弟吴艮保、吴老二、吴老关、吴老先等。为因家下缺钱使用,无从得处,情愿将到自己祖业管耕一处,土名石榴山冲狂野荒地一冲,请中问到亮寨司九南寨民人龙稳传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言定议值价钱,吴王保、吴艮保名下银壹两柒钱,吴老二、吴老关名下一股壹两柒钱,一共叁两肆钱整,入手回家应用,去讫外。其荒地,东抵石榴山,南抵大王坡,西、北抵溪,四至分明为界。断粮浚卖,任从买主子孙开荒修砌管业,再不干卖主之事,亦无房族弟男子侄争论,二家各不许憣悔,如有一人先行憣悔者,甘罚生金三两、白水牛一只入官公用,仍旧承交。今恐人心难凭,立此文卖子绝文约,永远子孙收照用者。 吴王保名下多银叁钱正 嘉靖叁拾伍年十一月廿三日 吴王保、吴艮保共画字一钱七分 吴老二、吴老关、吴老先共画字一钱七分 龙详保画字壹钱整 堂亲:龙锡保(画押)、吴王保(画押) 同弟:吴艮保(画押) 同侄:吴老二(画押)、吴老关(画押) 同男:吴老先(画押) 引进中:尚金台(画押) 中证:龙传勇(画押) 寨老:龙传亮(画押) 代笔人:陆国用(画押) 同见人:陆进银(画押)、杨正富(画押) 天理人心,永远子孙收执用者[16]99 诚然,从明代中期一直到近现代,画押的格式呈现出多元的变化趋势,甚至还出现了“无中人”的现象。但不可否认,直到1988年天柱县地湖乡佑家寨的《培修喉咙塖茶山合同书》及画押格式尚如下所示: 业主宋显扬、宋良臣将喉咙塖一块境茶山承包给梅花村吴展成,培修期限五十年,直到成林。为使皆山林果永,永不受损失,业主将本山塆口从田坎边起让一块进身四丈、过间五尺地基给吴展成作阳基,山权永永属业主所有,阳基永永属吴展成所有。恐日后无凭,特立契据存照,永不反悔。 业主:宋显扬(画押)、宋良臣(画押) 承包主:吴展成(画押) 中人:潘光本(画押)、潘积德(画押) 执笔人:丁盛廉(画押) 公元一九八八戊辰年十月四日立 比对上述两份相隔432年在苗寨签署的契约文书可知,自明代契约文书传入清水江地区以后,民众在不断的使用过程中,书写格式尽管有变化和创新,但由此衍生和沉淀出来的“各具契纸”而耕管田土的习惯,已成为其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种“插草为界”就能拥有整片山林、田土的所有权习惯,常面临界限混乱、争端频发的严重问题,而以汉文字书写的契约文书,白纸黑字,尽管作伪的事例亦非少见,但在面临争端做呈堂证供时,较之既无时间概念、亦无四至分明的“草标”要清晰得多。因此,生活在清水江地区的人们,所有权习惯也就在契约文书传入和明清王朝律法介入这双管合力的作用下,转变为了“依契管业”的生活习惯。 综上所述,明初以降,随着明清王朝的不断拓殖和经营,清水江地区由“化外”之地逐渐成为“王化”之区,在这一包含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均发生变动的新的地域里,卫所军士与其他汉族移民不断涌入,不仅带来了契约文书,且与少数民族互动的过程中,把日常生活中利用契约文书的习惯和观念传播给了他们。少数民族人群也在与汉族人群的不断交往中,积极主动地适应契约文书营造的社会环境,利用契约文书保障自身的权益,逐渐丢弃“插草为界”的所有权习惯,并且在契约文书书写格式中,努力地加入地域性、民族性的书写内容。这不仅丰富了明清时期契约文书书写格式的研究内容,而且也使我们弄清了汉文字的传播及其生根方式与人们固有习惯的转变为明清时期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不断“内地化”与民族融合的重要一环。 网址:http://xbbjb.swu.edu.cn ①陈支平归纳的原因一是民间契约文书有着太多的雷同,二是观察视野和研究方法的单一化。同时,他也从“用多学科的视野考察民间契约文书的丰富内涵;把社会调查等研究方法与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研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开展民间契约文书研究的比较分析”等三个方面来论述开拓契约文书研究的新局面。参见陈支平:《努力开拓民间文书研究的新局面》,《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 ②有关民间契约文书书写格式的专门研究相关成果主要有:(日)山田信夫:《ウイゲル文贷借契约书の书式》,《大阪大学文学部纪要》,第11期,1965年,第87-216页;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阿风:《明代徽州批契与其法律意义》,《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3期。刘戈:《回鹘文契约文书初探》,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张研:《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与分析》,《清史研究》,2002年第4期;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唐红林:《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 ③参见陈瑛珣《比较清代闽、台、番三类妇女在契约文书中的地位》结论部分,台湾侨光技术学院“第一届通观洞识论文研讨会”报告论文。兹据陈瑛珣:《从清代台湾托孤契约文书探讨闽台女性财产权的变与不变》,《闽南文化研究——第二届闽南文化研讨会论文集(下)》,福建泉州:2003年,注释17,第1191-1190页。 ④该份文书原件原藏于贵州省天柱县档案馆,经天桂县政协文史委主任秦秀强先生的帮助,笔者始得见文书数码照片,谨致谢枕。 ⑤有关明代民间日用书写契约文书的各类样文,参见(明)徐三友:《新锲全补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卷二十四《诸般体式·文契体式》,万历二十五年收入酒井忠夫监修,坂出详伸、小川阳一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东京: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406-411页;(明)余象斗编:《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卷十七《民用须知·文契类》,万历二十七年刊本,收入酒井忠夫监修,坂出详伸、小川阳一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东京:汲古书院2000年版,第167-181页。 ⑥据王宗勋和张应强对锦屏县档案馆藏4 000份契约文书的统计,有4%来自卫所后裔居住地隆里和新化。参见王宗勋,张应强:《贵州省锦屏县民间山林契约简介》,《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24期,2001年7月,第11页。 ⑦该份文书为贵州省锦屏县隆里乡华寨村龙景高家藏契约文书之一,笔者于2012年7月22日上午至其家进行访谈,获赠其藏全部契约文书数码照片,并蒙授权用作学术研究,谨致谢枕,同行有笔者的同事王健博士、学生史露、赵跃、王家萍、岑广翠、陈盼盼、赵科龙等人。 ⑧这里只录不重复之姓氏,因为在这历史长河中,同一姓氏在明清时期也再有迁入者,或者迁出又迁入者,参见杨德润编:《天柱县民族·姓氏·村镇·文物集成》,天柱县文体广播电视局2007年内部印刷本,第366-382页。 ⑨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共3辑33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版),收录自清代以来清水江地区契约文书、族谱、诉讼词稿、山场清册(坐簿)、账簿、官府文告、书信、宗教科仪书、唱本、誊抄碑文,等等,计有契约文书14987件,其中断卖契约7344件。 ⑩民国十四年《龙兴桃洞头虾蟆形地拨换契》表述为“二比商妥”,民国二十年《杨昌枝大路坎下池断卖契》表述为“对面言定”。分别参见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381,415,429页。 (11)在徽州地区,无论是官方的户口与土地册籍、府县志书、执照、诉讼卷宗等公籍,还是契约、合同、族谱等私籍,都可能作为书证而提交到法庭,参见阿风:《公籍与私籍:明代徽州人的诉讼书证观念》,《徽学》,第八卷,合肥:黄山书社2003年版,第22—39页。事实上,在逐渐受汉文化影响至深的清水江地区亦如是,契约文书成为人们面对审讯最重要的呈词。参见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辑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期,第1673页。明代以来清水江文献书写形式的变化与人们习惯的变化_贵州论文
明代以来清水江文献书写形式的变化与人们习惯的变化_贵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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