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社会收入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收入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本文用具体实例指出当前国有企业分配不公,吃大锅饭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的挫伤职工的积极性,并阐述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平等 竞争 效率 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收入发生了重大变化,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将使这种变化向深度和广度扩展。就全社会来看,我国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两个基本特征是不会变的。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社会收入,不包括八亿农村人口,仅指城市二亿四千万产业人口和五千四百万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而言。随着我国改革的推进,居民收入差距也日趋扩大,虽然我国收入差距在扩大,与资本主义制度下财富分配两极分化具有本质的不同,但是,它也将引来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因此,平等与效率的问题就提了出来,引起理论界和决策者们的关注。
一、平等与效率
效率就其一般的含义而言无非是指以同样的消耗取得更多的产出,或者以较少的消耗取得同样的产出。而这里讨论的问题,主要是指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即由于收入分配的变化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在这方面人们是不会出现太多的分歧意见。
对于平等的理解,问题却复杂得多。社会主义的平等就其基本含义来讲,是一切社会成员平等地摆脱剥削,平等地成为社会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平等地以劳动为尺度分配消费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而,除了实行按劳分配的平等以外,还保留了市场经济的平等权利—平等竞争,等价交换。再有,由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文化发展的不成熟性,社会主义的平等权利并不是人类的理想境界,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人类社会将要实现的理想境界是最终消灭阶级,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现按需分配,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居民收入分配除了存在着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并有着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痼疾外,又出现了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的畸高现象。平均主义严重损坏效率是显而易见的。其实不仅如此,平均主义既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平等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等价交换原则,传统体制的重大弊端之一也在于此,这是我国改革要坚决加以革除的。同时,也应当避免出现收入差距过分悬殊,以致两极分化。因为它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到头来也无效率可言。在这个意义上,讨论和寻求正确处理平等与效率的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是个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要花几十年的时间才能达到中等发达的程度,要赶上发达国家的水平则要用更长的时间。如果不能赶上并超过资本主义,那么,我们就将在与资本主义的和平竞赛中败下阵来。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保证新制度胜利的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东西。资本主义造成了农奴制下从没有过的劳动生产率。资本主义可以被彻底战胜,则在于社会主义能造成新的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再考虑我国曾经是小农经济传统社会,平均主义有极深厚的社会基础。而在改革开放以前,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平均主义被披上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外衣。因此,直到现在平均主义仍然是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祸害,挫伤广大群众积极性,阻碍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因此,无论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来看,还是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出发,都必须把提高效率放到极重要的位置上去。
另一方面,我们搞社会主义说到底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走上富裕之路,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当今世界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达到极高的富裕程度。但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所要实现的富裕是完全不同的,其区别就在于资本主义的富裕是建立在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即使那些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贫富的鸿沟依然存在,占社会相当大比例的人口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社会主义所要实现的富裕,不是这种畸形的富裕,而是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随着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必须始终把握社会主义这一本质要求,保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分两个层次,即微观的收入分配和宏观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各个企业。企业是社会经济躯体的细胞,经济活力的源头。企业有了活力,整个社会经济才能充满活力。而企业能否发挥出作为市场主体的内在动力,除了别的因素以外,关键的一环在于企业能否建立起效率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机制,即使广大职工从切身利益上关心企业效率的提高。这种机制就是以效率原则为中心的工资制度,奖勤罚懒,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唯此,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企业才能充满生机活力。对企业本身来说,它必须实行效率原则。任何对效率的损害,都将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将在市场上无立足之地。在这里,公平只能是劳动者的机会平等,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这种平等不仅服务于企业的效率原则,而且在讨论平等与效率的关系时,它们本身也包含在效率原则之中。
在宏观层次上,则应以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为主要目标。因为,公平本身就是社会的范畴,无论就机会均等,平等竞争而言,还是就合理收入差距,都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和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予以解决。机会均等,平等竞争要由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予以规范和保证;收入差距的调控,更是超出了微观层次,只能从社会的角度,通过国家的调控才能奏效。
因此,在收入分配中,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在微观层次应以效率为中心,而在宏观层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目标,使两个彼此矛盾的方面化解在不同的层次上。其好处在于不仅是操作上的便利,更主要的是不致在同一过程中追求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造成冲突,削弱它们各自的效应。
我认为这种分层次的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与“十四大”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一致的。因为在企业和市场中进行的分配是收入的初始分配,它不仅直接决定着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形成居民个人收入的基础。在微观层次的收入分配贯彻以效率为中心的原则,实际上就是把效率放到了优先的位置。在宏观层次上通过国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才能保证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当然,在这种模式中,国家的宏观收入分配调控的任务是很艰巨的。它要求具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强有力的调控手段和相应的经济实力,而从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上看,根本的还在于真正坚持“两个主体”地位,即在所有制结构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在分配形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二、“分配不公”
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有许多讨论,本文仅就当前较突出的两方面问题谈一下探讨性的观点。
关于平均主义。改革十五年来,原来在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平均主义在相当大的社会方面上消除了。当前,平均主义问题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部分尚未实现经营机制转换的国有企业和实行国有企业机制的集体企业。有如下特点:一是在分配机制上基本属于国家直接控制的行政性分配。大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奖励制度,经营机制不灵活,《企业法》规定的收入分配自主权没有真正落实。二是收入分配水平较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来源于财政拔款,由于财政困难,工资水平在各行业中居中位置。上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经营机制不灵活,多数经济效益低,负担重,因而职工收入分配也较低。即使其中一些经济效益高的企业,也由于分配自主权不落实,收入和分配水平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三是由于分配机制不灵活和收入分配水平低交互作用,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其结果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而且“低”和“平”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收入分配低水平的条件下,差距是不可能拉开的。虽然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全国城市就业人口中并不占多数,但是国家机关和科教文化等事业单位,是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他们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先锋作用,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支撑社会和经济的骨干。因此,这些单位中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其消极影响是严重的。
对于上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来讲,关键在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企业改革,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企业一旦转入市场经营轨道,不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去年冬季以来,国家机关和科教文化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出台,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职务工资制,科教文化等单位实行技术职称工资制,总的来说,这次工资改革,较普遍地提高了上述人员的工资水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一部分人工资水平过低的矛盾有所缓解。这只是迈开拉开工资档次可喜的第一步。并非是全国工资改革根本性的解决。工资改革是改革难题之一,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之所在。所以,若要取得对这个难题的解决,也不单单是个宏观政策,改革力度上的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微观活力问题,这是改革的另一个难题。也唯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上来了,生产、销售、效益,步入了良性经济循环,这两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问题,不能在现代工业化的科学生产与管理中得到彻底解决。这无疑是改革成功所取得的一切。然而事情还有另一个方面。在我国财政困难的同时,又存在着该收的钱没有收上来,不该花的却大把花了出去。前者为税收征管不严,普遍而大量存在偷漏税,据报载每年约千亿元之巨;后者如公款吃喝,国内外旅游等,也有报载估计不在千亿元之下。两个千亿元看来都非精确统计,即使算它一半虚夸,余数仍很可观,可见,这也并非不是一个影响整个跨世纪改革的非同小可的问题。
关于收入差距扩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介入分配关系,人们的收入差距必然扩大,经济理论和经济发展史都证明了这一点。收入差距扩大产生出巨大的经济强制力推动人们努力工作,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因而,不仅应当接受这个事实,而且应当给予肯定,给予保护。
综上初探,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代工业化的经济社会,是离不开市场经济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必然要牵动我们的社会收入进入一个更具合理的现代分配体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