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废耕地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分析_土地流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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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耕地抛荒与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我国是一个耕地资源十分匮乏的国家,据资料统计,我国现有耕地面积13×1Ohm[2],约占国土面积的14.2%,与美国的19.5%和印度的55.6%相比明显偏低,人均耕地面积我国只有0.1公顷(1.6亩),而美国为0.73公顷(10.95亩),加拿大为1.5公顷(23亩),印度是0.17公顷(2.6亩)。我国耕地质量总体上不高,中低产田比重大,土壤普遍存在退化现象。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资料,全国高产田只占耕地总面积的21.5%,中产田占37.23%,低产田占41.2%。在全国耕地面积中水土流失面积约占35%,沙漠化面积占2%,盐碱化面积占6%。并且我国耕地面积以平均每年43.14万hm[2]的速度递减,而人口却迅猛增长,致使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耕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明显。尽管如此,由于受利益驱动、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近几年来,在中国农村许多地方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耕地抛荒现象,据1995年清查,全国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约2.7万公顷,占45%,1996年底仅开发区占地中撂荒的耕地就达2万公顷。据我们对湖北省荆州市调查,荆州市现有家庭承包农户94.3万户,承包耕地面积594.8万亩,1998年底至1999年初,全市农户弃耕面积达到50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8.4%,2000年初弃耕面积进一步扩大,达到93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15.6%。仅一个监利县农户弃耕面积达到41万亩,占该县耕地面积的23.7%,弃耕农户占30%左右。

大量耕地抛荒现象的出现,致使耕地的生产及经济功能丧失,严重地影响了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改革以土地分户承包为主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离”,促进土地流转已成为大势所趋。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和反租倒包。转包是指从事非农产业,暂时无力经营但又不能完全放弃农地的农户,在维系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将农地交给他人耕作的一种形式。转让是指一些从事非农产业,有稳定收入,且自愿放弃农地的农户,征得土地承包发包方的同意,将土地承包期内全部或部分承包农地让度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形式。互换是指农地承包方之间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为了各自的需要和便于耕作管理,以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经营分散等问题,而采取的承包地块调整互换的一种形式。租赁是在维持原承包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由农户将承包地直接租赁给有经营能力的人员或企业以实现规模经营的一种形式。反租倒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租用土地,再包给个人或法人单位经营,以便统一管理,实现规模经营的一种形式。农地流转的特征:一是流转规模加大、速度加快。湖北省土地流转面积已达到331.9万亩,占全省承包地的8.44%;湖南省流转耕地占全省耕地的12%,比2000年增加近10个百分点。二是流转范围扩大,由沿海经济发达区和城市效区向内地及广大中西部地区转移,大有全面展开之势。经济相对落后的江西省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15万亩,占全省耕地的9.3%,四川省占到全省耕地的5.6%。三是流转形式多样化,农户间的自发流转和通过集体经济促动式的流转都在发展,除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外,说股、拍卖等新的形式也开始出现。

二、农村耕地抛荒与土地流转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种植业经济效益下降导致耕地抛荒。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农产品供求形势从原来供给短缺转变为相对过剩,以致农产品价格下跌,种田比较利益下降。在无法扩大经营规模和农民有条件选择新的收入机会、家庭发展的经济重心转移的情况下,种植业效益对农户已越来越缺少吸引力,促使农民弃田退耕抛荒。

(二)自然原因——耕地分布和耕地质量的区域非均衡性及农业生产的突变风险性导致耕地抛荒。我国耕地资源在分布和质量上均呈现出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从而导致有些地方地多人少,无力投入,产生耕地抛荒,有的地方人多地少,缺少规模效益,产生耕地抛荒,而对于耕地质量较差,生产条件也较差的地方耕地抛荒现象更为严重。目前,我国耕地主要分布在东部的平原地区.位于华北、东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14个省区的耕地面积,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60%。耕地质量总体来讲也不高,地力呈逐渐衰退的趋势。根据全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评价结果,全国耕地中质量较好的一等地(农业生产基本无限制因素)占41.33%,质量中等的二等地(农业生产存在中等限制因素)占34.55%,质量较差的三等地(农业生产限制程度较大)占20.47%,质量差不宜作耕地的占3.65%。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障碍因素很多,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沙漠化、次生盐碱化、干旱缺水、渍涝、土壤性质改变等因素。在耕地分布不均,耕地质量不高的状态下,加上自然界的其它一些因子如气候、阳光、降雨等相互协调不力的影响,形成了两种对农业不利的灾害,有的地方干旱少雨形成旱灾,有的地方暴雨不断,形成洪涝灾害,从而使农业种植风险加剧,农业收成没有保障,最终导致耕地抛荒现象的出现。

(三)社会原因——城乡二元社会格局的形成,使城市在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条件,吸引农村有知识有文化的劳动力弃田抛荒,进城务工经商。在外出劳动力中,青壮年劳力占有较大比重,举家外出的也主要是这些人。这些青壮年劳力有文化,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强,他们追求更高经济收入,向往现代生活方式,希望在外面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不愿固守在农村社会,因而开始向城市社会迁徒而弃田抛荒。

(四)政策原因——我国在对农村及农民管理方面执行的是村民自治的政策,即国家财政不支付农业及农民的管理经费,农村社会发育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行政管理都要靠农民自己负担,致使农民负担很重,有的地方税费有几十种之多,在负担分摊时,管理者为了求得公平和控制权,往往又把税费负担捆绑在土地之上,致使耕地税费很重,导致农民为逃避负担而弃耕抛荒。在产业政策方面,国家鼓励二、三产业发展,以致对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农业生产条件差,抗风险能力弱,生产收入少。而同样的劳动力就业于二、三产业的年收入数倍于农业,使农业种植失去了对劳动力的吸引力而抛荒。如湖北省监利县龚场镇刘潭村,1999年大量劳力外出到全国各地主要从事玻璃装璜产业,每年劳均纯收入2~4万元,多的高达10多万元,比种田效益高出很多倍,致使该村弃耕面积和农户分别达到该村耕地总面积和种田农户的44%和53%。另外农户所弃田块大部分是基本建设投入不足,水利等生产条件较差,面积零星分散、不便耕作和易受灾害的田块。如荆州区马山镇高桥村,2000年弃耕175亩,这些抛荒田共有80多块,最大的3亩,最小的只有200平方米,其政策性投入不足和平均分配造成抛荒的诱因十分明显。

(五)制度原因——耕地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地资源配置呈现非市场化,致使耕地流转不畅。①耕地资源的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一个完整的产权应该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但是,我们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户使用,这就使耕地在所有权方面出现产权主体不清和主体虚化,使产权对耕地资源失去了保护功能,出现“一权多主”现象,严重背离了“一权一主”的产权准则和产权的排他性原则。当国家或其它产权主体无偿占用耕地或以低价强行征用耕地,甚至是耕地资源遭到破坏时,人人都希望保护,但实际无人保护,从而造成耕地资源无偿超速流失。同时由于产权关系不清,造成了农民经营行为的外在性和对耕地掠夺式经营,只注重使用,而不愿对耕地进行大量的投资和自觉主动的培肥地力,从而使耕地质量下降,破坏加速,耕地报酬递减,当报酬递减到种田无利时,则开始弃耕抛荒。②耕地资源配置呈现非市场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并采用均田分配方式对耕地实行了分户承包经营责任制。这种耕地资源的配置带有明显的非市场化色彩,是一种行政性的配置。为了使社区成员对耕地占有具有无差异性,实现公平分配,必然要求在数量平等的同时实现质量的平等,从而使土地多等份分割,田块分散,加重了农户经营的分散性,低效性。分散、低效,使生产经营土地者利益受损,当农户种田无利可图时,这种无价而获的土地也就会轻而易举的被抛荒了。

三、耕地抛荒与土地流转的深层理论分析

(一)利益均衡与收益预期。追求经济利益,是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和动力,农地抛荒与流转也不例外。就农地抛荒而言,农民之所以把用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放弃掉,是由于经营使用土地得不到相应利益和收益预期。据我们对湖北荆州的种植业进行成本效益核算,稻谷每亩成本311元,亩收入400元,亩纯收入仅89元。当地的几种主要种植模式油菜—晚稻亩纯收入241.12元,油菜—早稻—晚稻亩纯收入493.42元,早稻—晚稻亩纯收入427.75元,小麦—中稻亩纯收入219.51元,小麦—棉花亩纯收入449.56元。因承包土地每亩所承担的税费负担为142~210元,在风调雨顺、生产经营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农民辛苦一年,种一亩田可获收益仅为77.51~351.42元,如果考虑农田区位因素、种植水平、自然灾害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农户的经营利益为负数,以致他们抛荒弃耕。就弃耕转业而言,农民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取得与经营工商业的相当利益而弃耕转业,外出打工或自己从事非农产业,是一种经济理性的选择。据我们调查,目前农民在外打工,一个劳动力的月收入一般为500元,一年为6000元,相当于种20亩田的收益,因而农民宁可背井离乡在外吃苦打工,也不愿耕地种田。就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流转而言,促使流入流出双方的动力仍然是利益均衡和利益预期,作为转出的一方主要是因从事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收入预期差,放弃土地以后有新的获利机会和更好的收入预期存在,作为转入方主要看中土地资源潜在的获利空间和聚集以后的规模效应。湖北监利县网市镇扒头村一个租种200亩耕地的种植大户说,多种植可“从中取利”,以前种2~3亩田只能糊口,现在种200亩田就算一亩一年收入只有200元,总计也有40000元。

(二)规模经营与规模效益。根据生产发展的宏观要求和社会、经济、技术自然条件的可能,将土地等生产要素适当集中使用,使单位农产品分摊的固定生产成本最低,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则是农业生产中的最佳经营规模,可以产生规模效益。马克思曾经指出:“从经济观点看,大规模耕种土地比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械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也就是说在市场竞争的环境条件下,分散的、低效率的小生产必然要走向衰弱和灭亡,规模经济的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得到发展。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土地也随之被按户分割,实行小规模分散经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土地这种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充分结合,最大限度的调动了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这是其积极进步的一面。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土地与劳动之间存在边际替代关系,同样的产出既可以多投入劳动少投入土地,也可以多投入土地少投入劳动。但土地和劳动的替代关系之间有一个合理的域,超出了这个域,这种替代就会失灵。劳动投入过多,土地生产率上升,劳动生产率下降;土地投入过多,劳动生产率上升,土地生产率下降。小规模分散经营使劳动投入和土地投入都超出了可替代的合理限度,使土地的规模效益丧失,阻碍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阻碍了现代化的耕作机械和技术的应用,尤其是在农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农民增收欲望超越温饱生存欲望的今天,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已经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因而就出现了农民弃耕抛荒的现象,使耕地资源不能充分利用。而在维持农户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改革和调整的主要方式就是实现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解决了第一轮承包经营中平均分配土地造成的土地规模过小问题,使土地连片集中,劳动生产资料、资本和土地按农业生产技术要求按比例同时增加,提高了规模效益,实现了规模经济。与此同时通过土地流转,在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因地因需制宜,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和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使农业生产经营向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向推进,在取得规模效益的同时又取得了市场效益。故此,实现规模经营与追求规模效益成为了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在现实中,经过耕地田块互换而使土地集中连片是农民追求规模效益的例证。

(三)制度变迁与制度运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人们建立制度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获得一种比较稳定的预期,并以此来选择和确定自己的行为,因而制度需要相对稳定。如果制度经常变动,人们不能建立比较长期稳定的预期,就会产生短视行为,使机会主义盛行,社会生活缺乏秩序而陷入混乱。但是制度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如果不变就没有现代文明,就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谓制度变迁就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变迁”是指制度的创立、变更及随时间的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制度变迁的动力是经济行为主体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制度变迁的诱因是经济行为主体希望通过制度创新来获取在已有制度安排中所无法得到的潜在利润。如果一种制度安排还存在潜在利润的话,就意味着这种安排还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还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具有变迁的客观必然性和基本动力。追求最佳制度绩效是制度变迁的终极目标,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农地制度从集体经营转变为家庭承包经营,产生了极大的经济效益,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制度经过20年的运行,目前已经暴露出了一些制度性的矛盾。一是经营土地的劳动资金成本增加,生产要素投入于土地承包经营很难获得平均利润;二是分散经营土地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服务体系运作不适应,造成固定资产重复购置和低效使用,延缓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实施;三是农户分散经营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以致使农户的交易成本过高和相互间过度竞争而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受损。因此必须有一种效率更高的农地制度对现行制度进行改进和替代。土地流转在维系原有农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使农地使用权转移或向种田能手、规模经营者、集约经营者手中集中,弥补了分散经营的缺陷,挖掘了土地经营的潜在利润,满足了当事人通过制度变迁来实现额外收益和增加收益预期的要求,体现了更高的制度绩效,具有较高的内在动力。同时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家庭承包制制度框架下的土地经营权稳定,以期增加农民的收入预期和对土地的投入,遏制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和掠夺经营,先后提出了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30年不变的政策主张。但是这种政策主张又遇到了农民转产就业、人口变动而引发的占有土地不均衡等现实问题的挑战。土地流转制度的形成和建立,为克服这些矛盾提供了路径,有利于政府政策的落实。此外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配套运行的是村民自治的农村经济社会管理体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证这种制度运行,往往把管理费用按土地承包数分摊给农户,农户为了逃避所分摊的税费而抛荒弃耕,土地流转制度形成以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解决抛荒所致的欠缴税费问题,也积极地推动弃耕户转让承包地,实现土地流转和税费负担落实,形成了土地流转的外部动力。

(四)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马克思关于经济增长的理论认为,经济增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增加积累,即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量,二是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即提高生产要素的产出率。农业生产及土地经营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追求经济增长,当已有经营方式不能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时,这种经营方式就要受到冲击和被改革。土地以农户为单元的承包经营,从增加要素投入量看,受土地权属的制约是不可能的;从提高生产要素的效率看,小规模分散经营与手工劳动相适应,排斥资金技术集约,阻碍技术进步及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增加。农业机械如播种机、收割机、机耕船等及其它大型的、先进的农机具,以及滴灌、喷灌、排灌等灌溉技术只能在连片集中的大型田块中运作使用,而分散、零碎的小片的土地让现代化的机械技术无用武之地,阻碍土地生产效率依靠现代化物质技术的装备而提高,所以在技术进步速度日益加快的今天,必然要被改革。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流转,一方面可以满足生产经营者通过土地这种要素投入量的增加而实现经济增长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应生产经营者通过技术进步,提高生产要素素质,增加生产要素产出效率而实现经济增长的要求,故在人们不断追求经济增长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土地流转的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换言之,追求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是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

四、遏制耕地抛荒,促进土地流转的对策与措施

(一)充分利用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防止土地抛荒,促进土地流转。一是正确处理土地流转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尽量满足各方的利益要求和收益预期。无论是土地流入、流出方及流转中的中介组织,都要从保护耕地、充分合理的利用耕地这一稀缺资源的角度出发,互让互谅,利己利人,以保证耕地不荒芜,经营利益最大化。二是要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鼓励工商企业、个体大户、外商投资农业,建设公司式的农业和庄园式的农业,以获得规模经营效益。农地产业化经营、规模经营是农民进入市场,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经营形式,而当前真正有能力进行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则大部分是一些涉农企业和个体经营大户,这就要求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照顾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农户的利益,做到有偿流转、以法规范,因地制宜、科学有序。

(二)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实施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育的一项基本政策和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需要进一步深化与完善。具体思路是:强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最大限度地放活承包权和经营权。一是在外流劳动力较多、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要改变农户分散承包土地的经营格局,允许集体将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向社会公开发包。二是将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商品化。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村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有着生产资料和社会福利保障的双重性质,从而形成土地平均分配的格局。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民被推向了市场,土地的这一双重性质应该随之改变,要将土地作为商品价格化,即按不同等级确定土地的市场价格,按照价格规律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

(三)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环境与条件不断进行土地经营制度和流转方式的创新,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加速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资源,只有通过不断流动才能实现最优组合。要形成以县为单位的统一、规范、公平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首先,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现阶段使用权主体为农户,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家庭农场或联户生产组织,也可以是法人组织如农业企业或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客体为独立的包含使用权的土地。其次,要打破土地的社区界限和行政壁垒,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流动。在土地转包、竞标和拍卖中,社区内外的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允许跨地域买卖和承包土地,鼓励跨地区联片经营土地。另外在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土地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土地评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加强地籍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处理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土地纠纷。与此同时,积极进行土地经营制度和流转方式的创新。从目前来看,通过土地租赁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世界上通行的作法,大量的文献资料认为,土地租赁市场可以规避风险、使资源利用率更高、更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然而现实中由于人们认识的偏差,以及基层干部为了收取税费负担方便而对租赁制度的抵制,使土地租赁市场发育很差。从保证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和不荒芜的角度出发,我们应积极推进土地租赁市场的发育,以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同时土地和劳力、资本等一样,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作为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需要利用市场机制对其进行合理配置。针对当前农村存在的耕地粗放经营、弃田抛荒严重、农产品市场价格低迷、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现状,只有积极探索创新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才能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挥土地更大的效益。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势在必行,行则有益。但目前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土地流转存在无序性、被动性及不规范性。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是自发进行,未经集体同意,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户外出,他们的去向和期限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他们往往不向集体提出转让经营权的申请,集体在不明确这些农户实际意愿的情况下,不能变更原承包关系,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发包方,反而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土地流转作为一种正常的现象,但由于缺少规范上述行为的政策法规和有效的组织形式,致使不规范的流转承包合同潜在着大量的纠纷问题。(2)土地流转不畅。产生土地流转不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确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到底是乡(镇)、村还是组没有明确的说法。集体如何获得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有些地方常常以各种名目侵犯农民的承包权。土地的发包方没有明确的权益代表者,造成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管理混乱;二是农村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目前还缺乏完整的土地测量评级、土地估价、土地信用、土地交易和土地合同管理等制度体系,土地的流转还受到地方政府的较大控制,土地产权还不能实现跨区域流动;三是宏观政策不配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缺乏法律保障,国家可根据需要随时强制征用土地。对土地占用和转让中的垄断行为缺乏管理,对土地经营大户缺乏优惠政策支持,对转让土地的农民进入二、三产业和城市就业也没有保障措施;四是土地供需状况不宽松。一方面,土地经营没有规模效益,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民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依赖性也限制了土地的供给量,致使农民兼业经营长期存在,阻碍了土地的合理流转,也阻碍了农业劳动力的正常转移。因而目前急需完整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目标是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此要把握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即优化组合、因地制宜、自愿互利、市场机制与政府协调相结合等原则。同时根据土地流转机制的基本特征,即流转机制的市场性、方式的多样性、空间的开放性以及流转过程的规范性,建立健全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使农村土地流转进入规范化的轨道。

(五)全面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依靠技术进步推动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现代化的技术必然要求相应的条件与之适应,要求生产过程和环境能形成一个有助于技术运作的技术平台,从而推动和催生规模经营的生产,促进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和形式的完善。

(六)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现行土地制度,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一定要做到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对农户承包土地的流转,要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的同时,对流转的办法、程序、合同关系的变更、相关的制约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要制定鼓励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或务工经商的政策,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促进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另外,土地流转要保持其原有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农业的落后状况,如果流转的土地改变农业用途,那无疑有害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国计民生。因此,要杜绝借土地流转之机,吞食耕地的现象,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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