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商品定理与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兼与杨灿明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商品论文,定理论文,杨灿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的劳动力商品,因为在现有的理论框架内,公有制与劳动力商品是一悖论。因此,改革以来理论界曾多次讨论这一重大问题。在我看来要解决这一问题,第一,需要回到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定理上,并对此作出新的诠释,但劳动力商品论者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回避了这一定理,而非劳动力商品论者则囿于定理的传统理解;第二,需要理论创新,但讨论的双方都没有在公有制理论上根据现实作出创新的尝试。本文试图通过重新诠释劳动力商品定理,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来论证社会主义存在劳动力商品的原因及其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相对性质。
一、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定理的再认识
所谓劳动力商品定理,是指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它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及证明的。我们认为,这一定理仍然是分析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基本理论框架。但是,对该定理的传统理解,主要是对其充分条件的理解过于狭窄,使其失去了它的普适性,从而无法适用于对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分析。所以,有必要重新恢复马克思定理的原义。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劳动力所有者……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2)“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90~191页,人民出版社,1975。%>第一个条件为必要条件,传统理论对它的解释基本符合原义。但这里需要指出,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与拥有劳动力所有权,二者在经济学意义上是等价的。因为劳动力永远依存于人的身体内,所以,人身自由便构成劳动者对自己体内的劳动力拥有所有权或者说有经济意义的所有权的充要条件。
第二个基本条件是充分条件,正是在这一点上,传统理论颇有失误之处。他们往往把这一充分条件引伸为: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成为一无所有者。我们认为,这种解释只能是资本主义最初产生时的劳动力商品产生的一个特例,而不符合劳动力商品定理的普遍意义。实际上,马克思是在经济学的占有意义上而不是法学的所有权意义上解释其充分条件的。他说:“一个人要出卖与他的劳动力不同的商品,他自然必须占有生产资料,……没有皮革,他就不能做皮靴。”<%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90~191页,人民出版社,1975。%>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力能否成为商品,实质上在于劳动者是否实际占有生产资料,即是否拥有实现自身劳动力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据此,我把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充分条件引伸为: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者与实现其劳动力的生产资料相分离。我们认为,这才是对劳动力商品定理充分条件的一个通解。
对其通解,可用一简单案例予以证明。例如,一制伞厂的老板谢世后由其子继承家业。假设,他既不懂制伞的生产经营之道,又对此业毫无兴趣,而他感兴趣并擅长的,是计算机的研制和生产。那么,在因遗嘱规定而无权变卖其家业或者可以出卖但其所得钱财不足以开办一家计算机厂的条件下,他要实现自己的劳动力,就只有一条路可走:把劳动力卖给生产计算机的资本家。<%他为什么有福(即当一个雇佣他人的制伞厂老坂)不享,而甘愿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他人,或许是因为卖高知识含量的劳动力的工资收入高于当一个制伞厂老板的利润收入,或许是因为讨厌风险,或许是出于对科技的神圣使命感,或许是对自我价值实现的追求,等等,在这里都无关紧要,但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重要的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生产出来后就要“实现”即消费,无论是由自己还是由别人来消费,并且是最有效的消费,否则劳动力的生产就是不经济的或毫无意义的。%>在这里,虽然他不是“自由得一无所有”,也没有“丧失生产资料”,但他也沦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由此可见,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的充分条件的核心和实质,并不在于劳动者是否在一般意义上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在于是否占有生产资料,即是否拥有能实现自己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这才是马克思劳动力商品定理的本义。
通过上述例证及对充分条件的重新阐释,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改革以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也有“福”不享,而甘愿放弃铁饭碗,把劳动力卖给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老板,甚至远涉重洋,卖给异国他乡的资本家。同时,这一并非局部和偶然的经济现象表明,到了需要放弃传统的公有制教条,而对现实的公有制关系实事求是地作出新的、科学的理论概括的时候了,否则便无法解释劳动者脱离公有制关系的经济根源,以及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为什么和如何能满足劳动力商品定理的充分条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商品存在的原因
在规范的意义上,如果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看作是劳动者走向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最后一个历史阶段,那么,理想的社会主义本应与劳动力商品无缘,所以,我们只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范畴下讨论劳动力商品,即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视为劳动者走向非劳动力商品的最后一个历史阶段。故本文中的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即特指该阶段的劳动力商品。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是没有择业自由的,即对自己的劳动力没有所有权。因此,计划体制里不可能有劳动力商品。这不仅在逻辑上是如此,而且也是事实。但改革以来就不同了。首先,它逐渐赋于劳动者有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这可以全国逐渐发展壮大的劳动力流动队伍为证。因此,改革不仅创造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名词,也“创造”出劳动力商品的必要条件。大家对这一点应该是没有异议的。
最难解释也是最有争议的,是如何证明公有制经济中也存在劳动力商品的充分条件。显然,这无论是在经典的公有制理论框架内还是在传统的公有制模式中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因为它们所设定的公有制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消灭这一“非人道的”劳动力商品。但社会主义实践与其理想相去甚远。所以,本文将在实证的意义上讨论现阶段的公有制占有原则<%所谓占有原则,是指特定生产关系下主体对客体即生产资料的占有规律或权利在观点上的反映,它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和范畴(请参阅拙作:《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刊于《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5(3)。%>,以证明其充分条件的存在(如果从规范的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身就不应该存在)。
我们知道,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占有原则是:劳动者除了各自提供的劳动差别外或者占有自身劳动力的差别外,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生产条件占有的差别,因此,劳动者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除了劳动力自身限制外,再没有其他的条件限制,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利去占有全社会公有的任何生产资料。社会主义传统体制的公有制占有原则,便是直接继承马克思的这一占有原则假说的产物,但它又根据现实条件作了某些修正和改良。在传统体制下,虽然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被人为地分为全民与集体、城镇集体与农村集体等身份的差别,但他们总天赋地具有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利,即天赋的就业权。但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假说已被社会主义实践证伪;而传统体制的占有原则也被实践证明是无效的,改革便是其无效的必然结果。所以,实践需要我们提出新的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
作者曾提出,我国现阶段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占有原则是,劳动者占有企业联合体或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必须符合该企业生产资料的技术性质及联合劳动力水平的要求;第二是劳动者必须为该企业的生产资料即公有财产的增长提供一定的(剩余)劳动积累或贡献。前者是其必要条件,后者是其充分条件。<%对此论证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上述拙作。%>根据这一新的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劳动者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便不再是天赋的权利了,而是后天的、有条件的。只有那些在后天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人才有权利占有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即成为企业联合体的正式成员,其他劳动者因至少不具备其充分条件而为非成员,无权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但只具备必要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出卖劳动力给某一公有制企业而与公有制经济发生雇佣关系,即通过不断地为该企业提供剩余劳动积累,来满足其充分条件,从而可转为联合体正式成员。可见,根据现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对于那些被公有制排除在外的非成员,由于他们不占有生产资料,即与实现他的劳动力的生产条件相分离,因此他们只有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卖给某一公有制企业,才能使其劳动力得以实现。这就是我国现阶段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劳动力商品的根本原因。
现在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一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是否可以成立。因篇幅所限,这里只给出几个经验事实作为实证。
例证一:即使在所谓的全民所有制内,劳动者个人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并不是无条件的和没有差别的。例如同是国有制企业,有的企业人均收入逾千元,而有的企业只能发出几十元的生活费,甚至有的连生活费都发不出。然而,后者的职工并不能无条件地转移到好企业去,虽然他会见异思迁。可见,这里有一道无形的屏障即占有原则阻挡着他进入。
例证二:改革以来许多国有企业的职工办理停薪留职,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他不仅不再在该企业领取工资,而且还必须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向企业交纳款项,其性质和功能不外是,以另一种方式继续向该公有制企业提供“剩余劳动”积累,以便继续保留一个资格即该企业正式成员的资格。
这里,有必要与杨灿明教授的大作“解雇国有企业职工的理论探析”<%见《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6(3),下面引文均出自该文。%>(下面简称杨文)中的有关论点进行商榷,以推进这一“困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的进展。
首先,杨文提出解雇国有企业职工的必要条件的用意,与本人的公有制占有原则的必要条件没有实质区别。因为杨文的用意在于说明,由于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是分离的,这样“否认他是某个特定企业的合适的劳动者”,便不再与“他作为一个所有者身份”相矛盾。可见,解雇的理由在于,他是否“是某个特定企业的合适的劳动者”,这亦即本人所说的必要条件。但是,我们更愿意使用这一更直接的解雇职工的“必要条件”的措词。因为,“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的分离”在这里作为解雇的必要条件,既不直接,也易引起误解。例如,在传统体制下劳动者身份与所有者身份是不分离的,但仍然存在解雇职工的必要条件,即存在他是否满足“是某个特定企业的合适的劳动者”的条件,只是由于在该体制下不存在本文界定的充分条件,其解雇便只能以隐性失业的形式存在,而非公开解雇。
所以,从经济学的实证意义上讲,解雇的条件只有一个,即他是否“是某个特定企业的合适的劳动者”,或者本文给出的占有原则的必要条件,它们是解雇的充要条件。当然,杨文从规范的或公平的意义上将前者定为必要条件,而进一步给出解雇的充分条件是无可非议的。
其次,杨文对初级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两个条件的质疑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两个条件是劳动者占有公有制企业生产资料的条件,而非解雇职工的条件,它们虽然有联系,但却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并且是不同层次的理论问题。再次,剩余劳动积累与剩余劳动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一,至少在古典的资本主义企业,资本家只要求工人为他提供剩余劳动即可,并非一定要提供剩余劳动积累;第二,在当代的一些资本主义企业,由于工人为该企业长期提供了剩余劳动积累而非仅提供剩余劳动,他(们)就可能享有一定的不被解雇的权利(但这并不改变他仍然是劳动力商品卖者的身份,这再次说明,解雇职工的条件与公有制占有原则的条件不是一回事)。即使放宽上述两个不同命题及概念的区别,但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财富积累,与公有财产发生的关系和与资本家私有的财产发生的关系,它们在性质上也是完全不同的。所以,终身雇佣劳动制的职工,虽然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但并没有因此摆脱受雇佣的地位,其原因就在于他的剩余劳动积累被融入了资本家的钱袋,从而,他在财产的占有上还是改变不了原来的地位。
三、社会主义相对劳动力商品论
本文提出社会主义相对劳动力商品论,是与资本主义的绝对劳动力商品相对而言的。其相对性主要是指:第一,企业联合体非成员与公有的生产资料是处于相对分离状态,而非资本主义的绝对分离。因为他只要具备其必要条件,就可以通过出卖劳动力与某一公有制企业发生经济关系,即用他的剩余劳动创造的财富与该联合体的公有财产发生关系,直到最终满足占有原则的充分条件,就可以转为其正式成员,从而不再需要出卖劳动力就可以与该企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卖劳力为生”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是相对的。
第二,联合体的正式成员也并非可以“一劳永逸”。因为随着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及公有财产的增长,联合体将要求劳动者(无论是成员还是非成员)不断地提高劳动力水准和注入新的、更多的劳动积累。所以,“落伍”的正式成员会因不再满足占有原则的两个基本条件而被除名,从而“沦”为出卖劳动力商品者。这一点在现实中表现为“下岗”<%正是因为下岗的职工在该企业有过去的“劳动积累”,所以他们下岗时往往被一次性地发给一笔回家的钱,来解除其在公有制企业中的正式成员的权利。%>。可见,正式成员与非成员、非劳动力商品者与劳动力商品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第三,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范围是有限的,因而具有相对性。既不是全部劳动者须出卖劳动力,也没有终身的雇佣劳动者;每个人都曾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卖过,还可能再度出卖。因此,社会主义不存在资本主义那样全面的终身雇佣劳动制。
以上我们虽然在实证上承认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客观事实,但并非意味着我们无视它的非人道性。毕竟劳动力商品的产生和存在,是劳动异化发展的产物,是物质资本“战胜”人力资本的结果。因此,不仅信奉社会主义学说的人对此不屑一顾,并力图消灭之,而且一切讲正义和讲人道的人也不愿承认它。因此,即便在资本主义国家和西方经济学中,他们从来也不承认劳动力商品。但是,在道义上和观念上不愿承认它的存在,并不等于它在客观上不存在。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劳动力商品不好,是那样的不合人道,但要真正消灭它,不是靠人们的良好愿望和正义的道德,而是靠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及社会的全面进步。所以,我们把社会主义相对劳动力商品看成是最终消灭不人道的劳动力商品的过渡。这也是它在更宏观的历史视野中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