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部宪法比较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部宪法比较研究

李峰[1]200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部宪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从1906年满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来,宪法在我国已经经历了近一百年的沧桑里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现行的1982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十年的历史波澜壮阔,有巨大的成就,也有曲折、失误甚至倒退。而宪法是了解一个时代的历史和政治的窗口,通过宪法,人们可以了解一个国家的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机构的运作方式等等问题。同样,宪法的命运同国家发展的大势紧密相联,通过对宪法变迁的比较研究,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的发展变迁。本文所要做的工作,是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四部宪法的条文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其优劣得失,探讨其变迁轨迹,并对宪法如何完善提出管见。全文分七章,17万字。第一章是序言。在序言中,主要阐明以下几个问题:一、回顾我国百年宪法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渊源作简要分析。二、介绍选择该课题的学术意义、现实意义、研究现状以及作者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叁、提出作者要着力分析研究的问题。第二章是对宪法序言的比较研究。在这一章中,通过对宪法序言关于国家历史的回顾、对统一战线、民族政策、对外交往等问题的规定以及对各部宪法序言特色的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灵魂,同时也是宪法中最不稳定的部分,亟须改进。第叁章是对宪法总纲进行比较研究。主要分析了两个个问题,即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部分,阐述了宪法总纲对我国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的变迁,从中考察我国经济发展的轨迹。在基本政治制度部分,论述了宪法总纲对国家的基本性质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判断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探讨了四部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规定的得失。第四章比较分析四部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比较广泛,但仍然需要增强其可操作性。对公民义务的规定过于完备详尽。因此,必须充实公民的基本权利,缩减公民的义务条款,才符合现代宪法的本义。在第五章中,探讨了四部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的发展,对各部宪法在国家机构条文的优劣得失进行初步分析。第六章是对宪法关于国旗、国徽、国歌、首都问题的规定的比较研究。在第七章也就是结束语中,主要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稳定性的法理和政治原因,并对宪法序言、公民权利、国家机构等等条文该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四部宪法的比较研究,作者认为,经过五十年的风雨里程,我国宪法和宪政已经开始走上正轨,但由于历史的、政治的、法理的种种原因,我国的宪法无论在条文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存在许多问题,使得我国宪法不具备国家的根本大法所应有的神圣地位和最高约束力。为了实现真正的现代民主政治,保障中国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首先必须大力改进宪法条文,使之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在宪法条文相对完善之后,必须使它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并尽快进入司法领域。只有这样的宪法,才是真正符合现代民主政治要求的宪法,才符合立宪的本意。

李桂华[2]2010年在《从四部宪法看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颁布实施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在国家主席的设置与否、职权大小、任期长短等问题的规定上存在显着的差别。1954年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是不争的事实。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82年宪法恢复并沿袭了1954年宪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主席职权进行了部分更改,由此新中国实

邹奕, 杜洋[3]2013年在《“社会动员”概念的规范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我国时下流行的概念,"社会动员"的规范意义一直未予明确,不利于社会动员机制的法制化。在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仅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使用了"社会动员"这一概念,该语词在我国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基于不同的解读路径,"社会动员"的规范意义可在两个层面得以阐释:其一是以"社会"为动员对象的"社会动员";其二是以"社会"为动员主体的"社会动员"。从价值和规范层面考量,第二种阐释更具合理性。

李伯超, 邹琳[4]2010年在《共和国宪法变迁史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文中提出宪法学界多年以来一直都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但是,无论从权威机关确认的变迁形式,还是从程序、内容和名称来考察和分析,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叁次大的宪法变迁,其性质都是修改宪法,而不是制定新的宪法。共和国宪法史上,只制定过一部宪法,而不是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经过1982年修订的1954年宪法。我国每次修宪之前,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这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宪法惯例,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它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因而是合宪的。为保障修宪程序的正当性和明确性,这一宪法惯例应当成文化,法治化。1954年制宪过程中移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宪法,在当时是一种必然选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其历史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出来。

李晓丹[5]2011年在《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的宪法保障》文中研究说明宪法的命运同国家的发展大势紧密相联,宪法文本的变迁,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历史和政治状况。少数民族权利在国家宪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宪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直接影响着国家对民族事务的处理,事关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我国自辛亥革命以来产生的十五部宪法都对少数民族权利做出了规定,但是受时代背景和执政者的民族认识的影响,历部宪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以历史阶段的演进嬗变为纵线,在梳理我国历部宪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不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时代背景进行考察、分析和比较研究,评述其利弊得失及历史作用,以总结规律,得出历史性的认识。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一章以新中国的成立为界限,对我国的历部宪法及其产生的时间和背景做了一个简述;第二章讲述近代以来不同执政者民族认识的发展变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民国时期孙中山的民族思想及影响,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族认识及发展历程;二是中国共产党不同时期的民族认识的发展变化,通过分析得出结论:随着社会的发展,执政者对民族的认识逐步深入和全面,对少数民族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阐述了我国历部宪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及发展。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历部宪法中规定少数民族权利的条文数量的发展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条文数量发展变化的原因;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历部宪法规定的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接下来的四个部分详细阐述了不同时期的宪法对少数民族平等权、参政议政权、自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民族语言文字及风俗习惯的规定,结合时代背景,分析不同时期的宪法做出不同规定的原因及在当时产生的作用,总结历部宪法在保障少数民族权利方面的经验教训。总体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中少数民族权利的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性逐渐增强。论文最后一部分是小结,对整个论文的内容进行了总括,寻着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轨迹得出规律性的认识,强调对少数民族权利进行宪法保障的重要性。

佚名[6]201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变迁》文中研究指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即(一)1954年宪法,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宪法,在成文前,全国共有1.5亿人参加了对宪法草案的讨论。(二)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文化大革命"后期的产物,其指导思想是"继续开展阶级斗争",大量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对国家

李桂华[7]2010年在《从四部宪法看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文中研究说明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中国政府已经颁布实施了四部宪法。它们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和各自的政治环境的迥异,这四部宪法对于新中国国家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各不相

张娜娜[8]2015年在《新中国四部宪法中公民义务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民义务条款历来是我国宪法文本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理应得到全方位的实施,而公民义务条款却无论是在学者的研究视野中,还是在公权力的谨慎对待上,都没有预想的那么理想。在学界普遍关注公民宪法权利的研究的情况下,本文反其道而行,选取了公民宪法义务这一相对受到冷落的领域,对公民宪法义务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着重对“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中的公民宪法义务条款进行了分析研究,梳理了新中国四部宪法中公民义务条款的变迁轨迹与演进逻辑。本文提倡摒弃传统的理解,以权利的视角来重新解读公民宪法义务,对公民宪法义务这一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公民宪法义务的基本理论,主要针对公民宪法义务及其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分析。同时,对目前学术界就我国宪法中是否应该规定公民宪法义务的争论作出了回应,提出以权利的视角认真审视我国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第二章则将新中国“前‘八二宪法’”时代的公民宪法义务置于新中国宪法发展史的宏阔背景下,对其内容、落实情况进行了详细论述。第叁章着重对“八二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八二宪法”中公民宪法义务的规定、“八二宪法”公民宪法义务较前叁部宪法的发展变化、“八二宪法”中公民义务条款的落实状况以及“八二宪法”中公民宪法义务的异化。第四章在前叁章的基础上,对新中国四部宪法中公民义务条款的变迁轨迹与演进逻辑进行了梳理,并就设定公民宪法义务的合理性标准进行了探讨,最终提出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宪法义务条款。

施秀艳[9]2010年在《基本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嬗变》文中认为基本人权原则是世界各国宪法都加以确认的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都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分别采取了默示型和明示型确认模式,其中默示型确认模式又经历了后置式和前置式两个发展阶段。中国宪法不同时期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各具特点,从内容上呈现了由避谈人权到写入人权的发展历程,分别体现了基本人权原则的政治价值、宪法价值、工具价值和宪政价值。

超英, 郭宏[10]200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文中研究指明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认真审议并通过了我国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除1949年新中国建国前夕通过的《共同纲领》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其中,1982年宪法又经过四次修订。这四部宪法,反映出新中国历史发展的曲折进程和我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新中国的制宪史,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制定和四次修改,本期特刊出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的访谈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制定一部符合国情民意的宪法很重要,但是,尤为重要的是遵守宪法、贯彻宪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加强了,国家和社会的面貌必将有新的变化。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部宪法比较研究[D]. 李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04

[2]. 从四部宪法看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J]. 李桂华. 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0

[3]. “社会动员”概念的规范分析[J]. 邹奕, 杜洋.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3

[4]. 共和国宪法变迁史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 李伯超, 邹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5]. 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的宪法保障[D]. 李晓丹. 石河子大学. 20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变迁[J]. 佚名. 四川统一战线. 2014

[7]. 从四部宪法看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J]. 李桂华. 北京党史. 2010

[8]. 新中国四部宪法中公民义务条款研究[D]. 张娜娜. 甘肃政法学院. 2015

[9]. 基本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嬗变[D]. 施秀艳. 黑龙江大学. 2010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J]. 超英, 郭宏. 百年潮.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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