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反倾销与中国对策研究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对华反倾销与我国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研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2)04-0045-06

一、对华反倾销实证比较

(一)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反倾销指控的重点“照顾”对象,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美国、印度、阿根廷、南非、韩国等进一步强化了对华反倾销

从表1中可以看出,90年代以来,美国、欧盟、印度、阿根廷、巴西、韩国、土耳其、哥伦比亚、秘鲁等国家和地区对华反倾销案占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均高于在国际反倾销案件中的比例,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反倾销指控的重点“照顾”对象。对比对华反倾销案与国际反倾销案结构,可以发现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两者都是相似的,但占对华反倾销案比例与占国际反倾销案比例比较中,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印尼、委内瑞拉、以色列、菲律宾、埃及等相对下降,欧盟、美国、印度、阿根廷、南非、韩国、土耳其、哥伦比亚、秘鲁、智利、泰国等相对提高。WTO成立以后,印度、阿根廷、韩国、新西兰、波兰、秘鲁、泰国的对华案比例还在上升,对此我国要予以重视。

(二)新加入国际反倾销行列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也都加入了对华反倾销行列,且大多数国家都重点指控中国产品,导致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

参见表1,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加入国际反倾销行列的23个发展中国家已有19个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队伍中(马来西亚、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还未加入),而且美国、欧盟、印度、阿根廷、南非、韩国、土耳其、哥伦比亚、秘鲁、智利、泰国等对华案占各国反倾销总案的比例均比同期对华案占全球案的比例要高,特别是WTO成立以后,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新西兰、土耳其、波兰、以色列等还在继续进一步强化对华反倾销。20世纪80年代对华反倾销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比例为3.6%(见表1),到90年代这一比例飚升到12.3%,2000年又进一步上升到15.1%。这一趋势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对华反倾销将由我国对外贸易的“绊脚石”变成“拦路虎”,前景令人堪忧。

(三)反倾销示范效应日趋扩大,反倾销征税率逐年攀升,被征税的我国出口产品已经很难再“跨出国门”了

许多商品出口被首次诉反倾销后,往往接着会被其他国家继续指控,这种指控产品约有90种,共被诉反倾销230多次,另一方面还表现在首控国反倾销指控不一定成立都会招致其它国家的续控,或者是在首控国应诉胜诉却在续控国败诉。这当然与我国涉案企业的出口行为和应诉意识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是由于对华反倾销歧视,可随意确定我方倾销幅度。参见表2可以看出,按起诉年计算20世纪80年代对华反倾销案简单平均加权的反倾销税率最高不超过63%(如按终裁年计算最高为83.54%),90年代除个别年份外,外国对华反倾销案的简单的平均加权征税率按起诉年计算,多在80%以上,最高的竟达209.6%(如按终年计算最高为223.1%),远远超过了禁止出口的水平。在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下我国被诉产品已很难再出口了。

表1 对华反倾销案国别对比表

注:(1)对华案来源于外经贸部反倾销案明细表及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

(2)Tharakan(1991);

(3)Tharakan(1999);

(4)WTO年度报告(1998/1999/2000/2001);

(5)anti-dumping law and practicd in new zealand,2001;(6)Stevenson(2001)

表2 对华反倾销措施情况表(%)

注:1979和1980各2起案分别以协商和中止结案未列入表中。

(四)对华反倾销指控产品的价值越来越大,且金额越大的越被频繁指控

20世纪80年代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的金额(单案)多在几十万美元,百万美元的就是大案,千万美元的属特大案件(共3件,占同期总案的4.8%),90年代以来再上新台阶,百万美元的已是小案了,千万美元也属普通案件,亿美元的方能称为特大案件(共15件,占同期总案的4.9%,详见表3),最大的旅行包反倾销案涉案金额竟高达6亿多美元。值得指出的是这些大案多次被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再控,照此发展下去,这些产品将成“过街老鼠”,如果我国再不采取措施,整顿出口秩序,加强应诉,这些产品的国际市场就只有拱手相让了。

表3 金额超1亿美元的对华反倾销案

国别 年份 商品名称

金额

 1991自行车及配件

 1.65亿CEU

 1992大屏幕彩电1.01亿CEU

 1994棉坯布

1.31亿CEU

 1995鞋类

 3.42亿CEU

欧盟 1996旅行箱包 6.46亿CEU

 1996手提包、手袋

 2.74亿CEU

 1997激光唱片 3.03亿CEU

 1999中厚钢板 1.2亿CEU

 1999焦炭

 2.3亿美元

 1990电风扇

2亿美元

美国 1995自行车

2亿美元

 1996定尺碳素钢板

 1.5亿美元

加拿大1997碳素钢板 1亿美元

印度 1995冶金级焦炭1.35亿美元

墨西哥19944000种商品1.2亿美元

注:CEU为欧元前的欧洲货币单位。

(五)涉及商品种类多、范围广,重点是化工、钢铁、其他金属和纺织产品

对华反倾销所涉商品已达千余种,涉及到五金矿、化工、机械、家电、轻工业、纺织等产品,其中又较明显集中化工、钢铁、其他金属和纺织产品,而这些商品正是我国出口最多、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1992-2000年对华反倾销指控的这四类产品的案件共182件(占57.6%,见表4),医药、土畜、食品、鞋产品也是主要被指控产品,占34.5%。其中美国、印度主要指控化工、钢铁、其他金属产品(占68%左右),欧盟、南非则重点指向化工、钢铁、其他金属和纺织产品(共占56.6%),阿根廷重点指控钢铁产品,澳大利亚、巴西、墨西哥和韩国等则主要指控医药、土畜、食品、鞋和化工产品,可见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指控重点产品与国际反倾销和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要产品基本相似。预示我国这些产品要重点防范外国反倾销。

表4 对华反倾销案件行业分布数量表(1992-2000)

国别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欧盟

 11 5

2

4

1

7

7

16   0

 53

美国

 12 0

0

0

0

10  8   14   0

 44

印度

 19 0

0

0

0

1

5

13

0

 38

阿根廷

1  1  2

2

2  10  2   8   0

 28

南非

 3

4  0

0

0

6   2

 5

2

 22

澳大利亚 7

1  0

0

0

3   1

 9

0

 21

墨西哥

0

1  0

0

0

2   4

 10  1

 18

巴西

 2

0  0

0

1

2   1

 7

0

 14

韩国

 5

0  0

0

2

1   2

 3

0

 13

其他国家 6  13  0

0

0

13  4

 24

5

 65

合计

 66 25  4

6

6

55  36   109

8

 316

注:1为化工产品;2为纺织品;3为木材、纸品;4为电子产品;5为其他电机产品;6为钢铁产品;7为其他金属产品;8为其他产品(最主要的是医药、土畜、食品、鞋);9为多种产品。

(六)各国对华反倾销案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但各国差异较大,WTO成立后,欧盟对华反倾销结案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

1979-1999年共结案367件(参见表5),其中对方撤诉的107件,被征税207件,价格承诺53件,可见多数被征收反倾销。但各国的态度不同,阿根廷、巴西以价格承诺为主,美国、印度、南非、墨西哥、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征收反倾销税为主,欧盟、韩国各种方法并用。但WTO成立以后,欧盟对华反倾销结案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1997年开始,欧盟对华反倾销不再接受我方提出的价格承诺结案了,应该引起关注。

表5 对华案救济手段比较表

(七)未来对华反倾销指控还会保持较高的水平,对此要高度重视,而未来行政复审的增多既给我国企业带来了机遇,但也可能变成一种挑战。

外国对华反倾销与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呈现高度的相关关系(详见图1),自1986年我国提出复关以来,但凡遇到我国“入世”有利时机,外国对华反倾销案就多,反之就少。作者认为在国际反倾销汹涌澎湃的背景下,未来十年对华反倾销案仍然会保持较高的水平。(1)静态来看,按20世纪90年代的比例推算,在峰值年,对华反倾销案件将达50件左右,在低谷时也至少在25件以上,正常情况下,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应在37件左右,未来十年对华反倾销案将共有370件。若仍按90年代对华案比例(12.3%)推算,未来十年对华反倾销案将有370-440件。(2)动态分析,由于对华案比例在上升,如果占国际案比例进一步上升到15%(相当于2000年的水平,2001年估计已达20%)的话,对华案将达到450-540件。如果我方今后积极应诉并取得较好的胜率,则对华案将有所下降。综合来看,未来十年对华反倾销案至少不会少于400件,较合理的估计应为450件左右。此外未来各国对华反倾销行政复审案将会大幅增加,对此要保持高度重视。

图1 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图(2001年为预计数)

二、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

外国何以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究其原因:

(一)主要与国际反倾销浪潮迭起的大环境密切相关,反倾销已成为各国最普遍采用的策略

随着关税的普遍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尤其是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的限制使用,许多国家转而借助于反倾销,而反倾销手段是世贸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之一,调查当局对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有较大的选择余地,不用考虑关贸总协定第一条最惠国待遇的承诺。更主要的是,反倾销协议中未明确规定之处又为调查当局提供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故为许多国家所广泛采用。

(二)外国对华反倾销歧视,不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产品成本是不真实的,其国际市场价格也与成本无关,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我国产品倾销幅度的方法,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的高幅度倾销。要想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企业只有通过对方严格而苟刻的标准后,才可以使对方停止使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标准过于苛刻,也不具科学性,我国企业很难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不加区别对待我国涉案企业,更使我方企业应诉积极性下降,显然当替代国与原产地国的投入成本差距越大,则反倾销税率也就会越高,或者说替代国的价格(成本)越高,就越不能替代产地国的价格(成本),导致通常被征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三)基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迅速增长的嫉妒和报复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外贸出口速度高达13%,高于全球贸易同期增幅的一倍,与多数国家和地区经济不景气形成鲜明对比。“木秀于林,风必吹之”,招到西方国家的打击是必然的(然而我国外贸历史基数小,不能只看速度不看历史)。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会与外国产品产生更为激烈的竞争,客观上会导致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四)我国多年来没有反倾销法以及有了反倾销法后我国对外反倾销步伐太慢、力度不大,也是造成外国肆无忌惮对华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1997年到2001年底,我国对外反倾销案共28件(详见表6,按WTO的统计方法),年均不足6件,与同为主要被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欧盟、韩国、美国等相比,相差太远。客观地说也与我国出口企业低价竞销有关,我国企业正是从1988年开始使用低价手段竞争的,不过当时低价竞争的力度和广度并不大,降价幅度也较小,但90年代以来低价策略作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手段被广泛使用,而且降价幅度也是不断升级,以至于1999年上半年有关部委不得不出面干涉、制止低价竞销。按照《反倾销守则》中对倾销的定义,这自然会招致反倾销报复,并直接影响我商品出口。我方一些涉案企业不敢应诉,自动弃权,给对方以“不合作条款”为由单方判决的机会,也是原因之一。应该说我国缺乏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企业家不懂倾销与反倾销博弈规则,不善于运用竞争博弈策略,理论研究水平不高,不能够有效指导对外反倾销和对华反倾销应诉工作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表6 中国对外反倾销指控统计表(1997.9-2001)

国别合计

 1997

 19992000

 2001

欧盟 301

1 1

美国 411

1 1

加拿大110

0 0

韩国 912

1 5

日本 402

0 2

俄罗斯201

0 1

印尼 200

0 2

泰国 100

0 1

马来西亚

 100

0 1

新加坡100

0 1

合计 28

 3 7 3 15

三、我国防倾销反倾销对策

(一)我国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策略

要加快双边和多边经贸磋商机制的建立,外经贸部、各驻外使领馆、外事办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全方位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和外经贸政策,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府间交涉,加大交涉力度,加强对进口方国家政府、贸易管理部门和有关产业的的接触和宣传工作,加强GATT/WTO规则的研究,在今后的WTO规则的评价及其修改中,要充分利用我国的发言权,争取早日修改国际反倾销规则。

在对华反倾销申诉和立案阶段,外方处于主动地位,但我方也可以有所作为。如果我能预先得知有关信息,就可以正式立案后的问卷回答、资料收集工作争取更多的时间,为及时调整我方出口价格、控制数量和迅速组织企业应诉创造条件,避免因法定时限而影响立案后调查问卷的递交和进口国当局对我方涉案企业的实地考察的效果;我国政府职能部门也能相机游说,争取将案件消灭在萌芽阶段。这就要求我国要尽快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要设立专门机构,配置相应的专业人员,加强美国、欧盟、印度、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加拿大、巴西、韩国、土耳其、秘鲁等主要对华反倾销指控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走势及其倾销指控与被指控的趋势、结构、特点、差异和成因的实证比较与预测,优先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为此可赋予各驻外使领馆、外事办监测职能,收集国际反倾销、对华反倾销信息和各国经济资料,及时掌握国际反倾销和对华反倾销动态、特点和走势。确保做到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每起反倾销案尤其是“大案要案”,立案之前要有准确信息,并及早将消息通知国内,使国内企业早日弄清自己是否是“涉诉企业”。同时要落实行业商会承担我国产业安全预警系统和出口企业行为监测系统的组织工作,还要求我国企业和进出口商(会)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交流产品的出口情况、国际市场的供需状况,双方均应充分利用在进口国的信息渠道,关注进口国相似产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收集其生产经营资料和对方进口资料(数量、价格、品质等)及可能的反倾销起诉情况,并相互及时通报所知信息,既可通过进口商在其国内游说来阻止立案,又可及早了解申诉和立案情况,充分做好应诉准备。

如果对方已经立案了,我方的主动权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应诉选择。一是我国涉案企业要迅速做出反应,及时报名应诉,所属的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决不能不理不睬。二要建立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坚决落实“谁应诉、谁收益”的原则规定,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按一定的百分比从出口企业的年利润中抽取,为涉案企业应诉提供经费支持,奖励舍小利、顾大局而积极应诉的企业,对不应诉或消极应诉的企业要给予处罚。三要聘请一位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特别是代理过“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案或对华案的律师。四应及早准备应诉材料,填好调查问卷。要准备的资料主要有: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组织结构图、过去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涉案产品过去三、五年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出口量等。填写调查问卷是反倾销调查的必经步骤,也是以后抗辩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加强内部规范建设和管理,特别是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要与国际接转,以便在外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企业能提供科学、真实、详尽的生产成本数据,从而在接受反倾销核查时获得良好评价。五是选好替代国。迄今为止,各国大多沿用替代国(参照国)的方法来处理对华反倾销案件。因此应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替代国的选择上。选择那些国内售价较低的市场经济作为替代国,选择确定之后,要及时向有关主管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足够的证据,充分说明选择的理由,以便使对方采纳。六要积极抗辩。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应主动提出“市场经济国家”的抗辩,如能说服进口国特别是美、欧当局改进标准,就会发生扩散效应(其它国家纷纷效仿),涉及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就会大大减少,而且即使发生了反倾销案,胜诉的可能性也会大大提高。七是如果胜诉的可能性不大,我国企业应争取达成价格或数量协议来结案,及时化解矛盾。对反倾销机构的最终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回法院请求司法审查,这也是亚洲许多出口大国的成功作法。

其次是向进口国提出协商结申请。要根据对外反倾销结案的一般类型,特别对我国反倾销案的结案类型和是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等信息区别选择对策。对偏爱协商结案型国家(如阿根廷、巴西等)主动提出协商结案,以争取一个比临时税率或初裁反倾销更有利的结果。当然在何水平结案还需要双方谈判,我方应充分考虑对方的可接受性,以免遭到对方拒绝。对偏爱征税结案型的国家(如美国、欧盟、加拿大等)一定要积极应诉,争取一个较低的税率以至零税率结案。

再就是加入WTO后,如果外国继续对华反倾销歧视,我国政府援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充分行使WTO赋予每一个成员方的合法权益,对诉讼方的反倾销措施和调查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强研究,并广泛宣传贸易争端的进程和程序,使企业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防止诉讼方利用反倾销侵害我方的正常权益。实际上,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除了享受一般成员方所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外,还可以享受WTO在反倾销问题上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权益。例如,WTO反倾销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成员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给予这一国家“特殊待遇”,在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可能的反倾销措施之前,应对该措施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会给该国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值得指出的是通过新出口商复审、临时复审和日落审(美、欧、澳等传统反倾销国家和部分加入反倾销行列的发展中国家有新出口商复审),我国公司还有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和单独裁决、争取得到较低税率的机会。这不失为我国企业重新打开原有市场的一项策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公司须能证明:一是与有关产品在出口国内的原调查期内的出口商和生产商没有关联;二是在原调查期内没有出口该产品;三是在原调查期后才开始向对方出口,或者是有不可撤销的合同和义务将要出口。如果能证明公司独立于政府经营,独立决定原材料的购买、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自主决定利润的分配等等,且对方认定我公司的申请符合以上条件,将被立案复审调查。对方将向我公司发放市场经济调查问卷,要求公司提供关于出口价格,国内销售或对第三国销售的价格情况,同时还会到该公司进行实地查证,核实公司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标准的中国企业,将给予市场经济待遇(即使对于不符合市场经济待遇的公司,给予单独税率的政策也将放宽),确定该公司的单独反倾销税率,这就较公平的对待我方企业,即使被征较高的反倾销税也令人征服,但就获得这种待遇来说也是值得的。最终反倾销税征收1年以后,我国出口商如果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没有必要利用最终反倾销税来抵消倾销原来所造成的损害,或是停止最终反倾销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并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临时复审可以维持、取消、变更现有最终反倾销税的税或重新发生,并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临时复审可以维持、取消、变更现有最终反倾销的税率。如果对方生产商提出日落复审,我方出口商应积极应诉,争取无税结案(期终复审只能维持或取消现有最终反倾销税的税率,不能对其进行变更)。由于未来对华倾销案的行政复审案将有大量增加,对此我国各方一定要引起重视。

(二)我国对外反倾销指控策略

反倾销博弈规则中,我国作为指控国外反倾销的主动权在如下四个阶段:立法阶段、申诉和立案阶段、救济手段选择阶段、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阶段。

要加强我国对外反倾销(以及反补贴、保障措施)指控,就必须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尽快清理、修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要完善现有《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保障措施条例》、《制止扰动市场秩序规则》和《产业安全法》等,确保我国产业安全和企业竞争行为规范,规范外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外反倾销指控,特别是对我国反倾销歧视和对华案件多的国家和地区,要作为我国近期对外反倾销的重中之重。要加强各国反倾销程序法的国际比较研究,各国反倾销程序法是中外倾销与反倾销各阶段博弈的重要规则,不说我国企业普遍不知道,就是专业人员也不熟悉,今后要花大力气研究比较各国反倾销程度法并广为宣传,区别对待。

要建立产业信息系统、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反倾销工作,建立健全的反倾销工作体系,配备年富力强、懂业务、懂法律、懂外语的干部从事此项工作。要以反倾销培训、宣传、咨询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抓好自身的学习;要认真学习WTO和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规范,掌握法律武器,努力成为防倾销反倾销工作的内行和专家;要继续加强反倾销法律规范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要建立本行业反倾销案例库,同时还要注意分析掌握行业产品国际竞争力水平;要重视产业损害预警监测,大力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研究,弄清各行业生产、销售、就业等运行状况,组织收集外国企业在华销售价格、数量及对我国产业损害(失业、停产、价格下跌、亏损)等资料,掌握外国对华倾销及对我国产业损害的情况和外商在不合理的竞争行为,未雨绸缪做好事前协调工作,积极配合国家经贸委做好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组织好本行业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指控,并指导我国有关企业积极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申诉工作,为我国对外反倾销提供有力证据,保护产业的发展。

要灵活应用消除外来倾销的救济手段。WTO规定有不同救济手段来消除倾销的不良影响,但实践中各国对此有不同的偏好。我国对外反倾销结案到底采取何种救济手段,首先要看外方是否申请协商结案,如果有,还要看对方承诺水平是否合算、与我国的经贸关系如何、双方的谈判技巧等因素,并听取我国产业界的意见,参考外方对华反倾销的救济方式等决定。

要大力加强反规避、反吸引调查,解决台湾不能反倾销指控的问题。台湾是祖国的宝岛,但我国的反倾销法对台湾却不适用,使得许多国家和地区“搭便车”,向中国内地倾销产品,特别是对我国已经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类产品,容易产生规避和吸收的问题,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威力大打折扣。今后应着力加以解决,由中央台湾办公厅和有关政府职能机构拟定措施,使我国的反倾销、反规避能适用于台湾,发挥我国反倾销应有的威力,解决外国利用台湾进行规避等问题。

要加强队伍建设,抓紧培养精通反倾销规则方面的人才,掌握解决争端机制的技巧,加快我国对外反倾销指控的进程和力度。我国每年对外反倾销指控案件不多,与我国办案人手不足有密切关系,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增加人员,加强培训。按照每年40个案件和欧盟、美国反倾销人员配备的标准,至少需要200人。没有专业人员,加强对外反倾销指控只能是一句空话,如果人手充足,今后还要加强新进口商审查、临时审查、反规避审查和日落复审。特别是反规避审查要优先纳入工作日程。由于我国对台湾不能反倾销,欧盟和其他国家可以利用台湾进行反倾销规避,如果对此不采取措施,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威力就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因此必须尽快解决对台湾反倾销问题。如欧盟1992-2000年中,除个别年份外,每年评审案均在50件以上(近5年更高达66件以上),且明显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有1992年的48件增加到2000年的89件),从结果来看,近5年征税案件共有65件,相当于同期反倾销结案的40.9%。可见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也是进口商继续寻求和加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另一条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建立反倾销应诉和防倾销指控的新机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组织企业反倾销应诉工作中,各行业协会要积极主动,掌握协态,指导企业了解反倾销应诉和对外反倾销指控的相关法规。针对国内企业不敢应诉的心态,必须建立规范的“谁应诉谁受益”机制。相对中小企业而言,大型企业的出口额大,占出口市场的份额高。在应诉中出口份额较大的企业要联合起来、共同分摊应诉等费用,并根据各企业的“投资”分享应诉成果,使投资与收益对称,从而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应诉。

标签:;  ;  ;  ;  ;  ;  ;  

对华反倾销与中国对策研究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