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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是授予博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博士论文的审查对于博士候选人、指导教师以及学科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博士论文的审查对博士候选人和指导教师来说,却是既清晰又模糊。清晰的是校方有关论文审查的规定和明确的审查程序,模糊的是论文评审过程,评审人作出评价的真正依据是什么?评审人在评审论文时是怎样的一种心态?哪些因素影响着评价结果?这一切都仿佛隐藏在雾霭之中,充满了神秘色彩。最近,澳大利亚的一位学者对本国一所大学的16篇博士论文的51份审查报告进行了分析研究,揭示了一些令人感兴趣的东西,从中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些启发。
一、评审人报告的分析结果
在澳大利亚,博士生的学习以论文送达独立的论文评审人为终结。论文评审人对论文进行审查后,向大学提出是否授予论文提交者以博士学位的建议。澳大利亚各大学的博士论文审查,虽然程序不尽相同,但口头答辩并不普遍,更多的是评审人对提交的论文独立进行审查,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研究者所选择的评审报告来自于澳大利亚一所大学的五个学院,覆盖了应用科学、法律、通讯、计算机、管理和教育等学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评审报告的分析结果显示出:
1.评审人对学校规定中的评审等级有着不同的解释
这所大学为评审人提供的文件中规定了4种推荐意见:(1)通过。(2)通过,但提出修正或增添某些内容,以达到学校的要求。(3)要求候选人重新修订论文,并第二次提交审查。(4)不通过。 但评审报告的分析显示,评审人的报告不仅在长度、格式和编排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同一篇论文的不同评审人意见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对同一篇论文,其中一位评审人作出通过的推荐,而另一位则做出重新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的推荐。报告揭示,评审报告中的差异主要源自于对4 种推荐意见的不同解释和运用。有迹象表明在第一、二种推荐意见间有些混淆。在很多情况下,作出通过推荐的报告和作出修改后通过推荐的报告间仅有很小的差别。而学校的规定中也没有说明达到何种修改程度是做出第三种推荐所必需的,因此,有些评审人对需要就相当重要的问题进行修改的论文也作出通过的推荐,而这些报告似乎应采用第三种推荐——要求重新提交审查。
2.报告的评论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论文的交流,二是论文所反映出的知识成就
在评审报告中最为普遍的评论种类是关于被评论文的书写和编辑水平。几乎没有例外,评审人都对论文的写作和语言表达进行评论。这类评论涉及到论文的文字表达、趣味性、逻辑性,甚至包括编辑和校对的准确性。尽管文字表达方面的缺陷一般不足以导致评审人做出不通过的结论,但这一缺陷特别是表达技术方面,如编辑和清晰度的问题,对评审人有很大的影响。评审人指出,这是使人注意力分散和恼怒的根源。语言表达不良的论文使评审人怀疑论文有更多的缺陷和概念上的问题。
关于论文反映出的知识成就,其判断集中于研究的重要性(意义),对所研究领域的贡献,研究设计的严密性,论文的创造性和学术成就。这些评语对作为研究成果的论文是至关重要的评价。毫无疑问,这些评语与学校公布的论文标准之间相互关联。
学校对博士论文的要求是:(1 )对它所涉及的领域在知识上和认识上(understanding)做出独特而有意义的贡献。(2)通过展示所发现的新事实或批判性思维的独立运用,提供创造性的证据。(3 )它的文字表达是令人满意的。(4 )它包含着一定数量的适宜于发表的材料。
事实上,大学公布的博士论文标准为大多数评审人确立了相似的期望,并且,看起来,大多数评审人对他们领域的博士论文标准相当清晰。
3.需要将评审人看作是一名普通的读者而不是一名专家
报告的分析显示,评审人作出的许多反应类似于任何一件新作品的任意一名读者,他们要求得到作者的帮助以理解和领会作品。这种感觉对博士候选人甚至指导教师来说可能并不明显。通常我们只是将评审人看成是这一领域的专家而不是把他作为普通的读者。我们需要重新调整对评审人的认识,将评审人看作是一名与其他读者一样的普通读者,牢记评审人也需要论文作者提供帮助以顺利阅读论文并理解论文的内容。这些“帮助”是指必要的前言、清晰的目录、简明的摘要、明确的段落划分、概括的总结、富有逻辑的结构、准确的语言和注释等。评审人对表达水平差的作品都感到沮丧和气愤,都赞赏流畅、有趣味和逻辑性强的作品。
4.评审过程存在着主观因素,且不可避免
象所有对作品的评价一样,评审过程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因素即主观因素。它反映出评审人在从论文中寻找某些东西时,常有他们自己的偏好,并以这种个人偏好来看待论文的好坏。尽管可以提供给评审人一份更为清晰的评审规定,对报告的框架、判断的标准和推荐种类进行更为详细的解释和限定,使已观察到的差异达到最小化,但是,评审规定不可能是无懈可击的。
研究报告指出,毋容置疑,评审人将继续用某些预想的标准和某些特别的期望来对待博士论文。如果博士学位被看作是进入学术领域的入口,那么,许多评审人都可能有意无意地将自己看作是通向学术领域的守门员,最大的可能性是,评审人最可能让适合于他们自己思想体系的论文通过。 从这一方面看, 博士论文的评审过程是保守的(conservation),因为评价者倾向于肯定那些在研究中使用了与他们自己的研究和处理方法最为相象的论文。这种保守性曾被作为一种缺点——研究成果同行评价过程的缺点报道过(poole,1993)。 但由于论文评审过程很少被讨论,并且没有象其它学术过程那样达到公开进行详细检查的程度,这种潜在的保守性很少遇到挑战。
5.评审人对这一角色缺乏必要的准备
澳大利亚的大学通常要求导师在与候选人进行协商后,提出一系列合适的评审人名单,候选人可以提名评审人或提出不同意某人做自己论文评审人的理由。但是,导师或其他对候选人提供过实质性指导意见的人不能担任评审人。然后,大学高等学位委员会根据候选人所在学院的意见,委任评审人。通常委任3名评审人,其中至少2名是校外人员。大学的准则规定,校外评审人中至少有1 名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在相关领域中有着良好的学术声誉。事实上,所有的评审人基本上都能满足这个标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博士论文的评审人并没有为他们的角色进行正式的准备,他们凭的是自己的经验。虽然有些学术权威多年来评审了大量的论文,但是,仍无可能通过一种正式途径为这一角色做必要的准备,许多评审人把他们的标准和评审程序建立于他们自己首次作为一名候选人和导师时,其作品怎样被他人评审的基础之上。
6.导师应为论文的最终质量负责
在评审者的报告中很少有具体的直接指向大学或导师的评论。但是有大量的其它评论转达了评审人的某种印象,即论文被过早地或未经过充分修改和检查就提交审查了。下面的评论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评审人永远弄不清楚论文的缺陷应归咎于导师还是应归咎于候选人没有采纳导师的意见。
“很显然,作者应为这篇论文的现状负责。但我想知道如果导师给予更多的关心,是否将会克服某些已提到的问题。当然,我无法知道指导教师所提供的指导水平,也无法知道导师的指导是否被忽视。”
在大多数情况下,导师被看作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角色。有关文献清晰地表明论文必须是候选人独立完成的,他必须为论文的质量担负全部责任。然而,如果论文质量低于标准,导师就可能被认为有明显或不明显的粗心大意之嫌,因为人们期望导师象守门员一样,在论文不成熟或其质量和精确性没有得到充分检查之前,阻止论文提交审查。
二、分析报告给予我们的启示
我国的博士论文质量评价与澳大利亚的不同,我国采取的是评审人独立审查和候选人口头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很显然,评审人的审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评审人需要检验博士论文是否达到了质量标准,需要做出是否同意博士论文进行答辩的决定。口头答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在认可了论文质量的前提下,侧重于对候选人口头表达能力和知识的深度、广度的考察。因此,澳大利亚博士论文审查人报告的分析结果,对我国改进博士论文评审过程,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有许多可借鉴之处。
1.审慎地选择论文评审人
评审人是能否公正、客观、科学地评价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审慎地选择评审人,保证评审质量是很重要的。从当前看,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应真正担负起评审人质量检查的责任,认真审核导师或基层组织提供的论文评审人资格。审核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评审人的身份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在审查评审人的学术声誉和成就;二是评审人是否是论文所研究领域内的专家。这是为了避免评审人仅就论文本身进行评价,保证评审人能够将论文放到该知识领域之中进行考察,从而充分认识论文对所研究领域的贡献,正确判断论文的实际价值。从长远看,有必要建立论文评价专家库,逐步实行根据申请人的论文选题方向,由研究生管理部门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人。对论文有过实质性指导的人不应选为评审人,实现论文指导与论文评价分开。
2.建立明确而清晰的评价标准
建立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论文评价标准是必要的。国外的另一项研究支持了这一观点。一个由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英国学者组成的研究小组,统计了4国学者自1960~1991 年间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中提出的问题,结果发现,92%的学者认为明确论文评价标准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有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多数单位采用模糊评价法,即只要求评审人对论文作出一个综合判断,写出评语,并不提供具体的评价标准。即使是采用定量评价的单位,虽建立了评价指标,但对评价指标的内涵和评价档次标准也很少有明确的界定。这样,客观上难以避免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不一致。因此,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不同学科专业特点的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减少论文评价的模糊性,增强评价的可靠性。建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按不同大类或一级学科制定参考评价指标,以保证博士学位的整体质量和不同单位间学位质量的可比性。
3.加强论文写作训练,提高博士候选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技能
这一点对一些理科博士生更为迫切。人们必须牢记,在表达质量和科学结果质量之间常常存在着联系。澳大利亚的分析报告提到,瑞斯(Reese)(1996 )曾指出了博士候选人应如何进行深思熟虑的写作以报告工作的创造性。他指出候选人是为一名并不熟悉论文内容的读者写作。当必须对创造性的材料予以说明和放入上下文之中时,应表达清晰,而不能使用含糊的语言以装扮成深奥。另有研究指出,任何学科专业都有自己的“范式”,它包括本学科专业的研究规则、思维方式、表达形式及专业行话,是一种“看不见的知识”,只有按照“范式”进行研究和写作,才能为学科专业内的同行和专家所理解和认可,而“范式”的掌握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和实践才能实现。我国多数培养单位都规定博士生在申请答辩前要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这有利地促进了博士生的写作训练。但是,这种训练更多地带有自发性,缺少必要的指导。毫无疑问,博士生导师是掌握并能帮助博士生掌握这种“范式”的人,在博士生的写作训练和实践中应增加更多的指导因素,使训练和实践更有方向性。
4.努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这是提高论文质量的关键所在,也是评审人的最大期望。创造性是博士学位论文的内核,这可以追溯到博士学位论文产生之初。博士学位论文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德国,根据当时的规定,博士论文必须是有价值的科学研究成果,且能显示出作者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虽然后来的各国研究生教育采取了不同的教育模式和方法,也不存在一个国际统一的博士论文标准,但博士论文应具有创造性的传统却被普遍地继承下来。现在仍认为“一篇博士论文应对它所研究的领域做出独创性的学术贡献。换句话说,它不能重复他人已经做过的工作,理想的状况应是开拓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只有富有创造性的论文才能为评审人所重视和赏识。有研究指出,“客观地说,我国的博士学位论文总体水平与国际一流大学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为论文创新不够。因此,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成为国内较为普遍的呼声。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不是靠论文写作写出来的,而是靠课程学习、师生研讨、科学研究等培养手段培养出来的,贯穿于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我们必须改变已有的观念和做法,由重结果评价转到重过程培养上来。
5.导师应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无论哪一个国家,博士生导师都是博士论文的实质指导者和第一阅读人,是论文质量的第一检查人和能否提交审查的质量把关人,责任重大。没有或缺乏导师的有力指导,博士论文的质量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证。据统计,在德国,经常得到导师指导的博士生,其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平均只需3.4年;3个月接受一次导师指导的博士生,完成论文的时间平均需4.4年;而一年也难以接受一次指导的博士生, 平均完成论文的时间则为5.8年。如果说德国的博士论文是以延长时间来保证质量, 那么,在我国毕业时间刚性较强的情况下,缺乏指导的论文则只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了。毋庸讳言,由于科研任务重、社会工作多或者身体状况不好等多种原因,导师在博士生的指导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时间和精力投入不足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博士生在争取导师指导上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其次,要加强制度建设,可考虑建立导师指导档案,引进监督和检查机制,以促进导师的工作。从根本上讲,还是需要导师主体意识的提高,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认真做好论文指导、审阅、检查等工作,把好论文送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