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所理解的封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2)02-0010-06
中国有漫长的封建社会,这似乎是一个常识。可是我们认真了解一下西方人所描述的 封建制的特征,认真了解一下马克思所概括的封建制经济形态,并且与中国古代的社会 结构做一对比,竟会发现中西方的古代社会形态截然不同、甚至相反。尤其是时下所说 的“封建”一词,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封建迷信”、“封建落后”、“封建反动”、“ 封建顽固”等等,并不合乎中国历史上“封建”的本义,它们可能是中国近代政治中为 宣传方便,而无限扩大使用的一个政治术语。时下流行的看法是,封建主义束缚扼杀了 中国知识分子的人文精神。经过分析,我们会发现,其实造成这种结果的是集权专制主 义,而不是封建主义。
“积非成是”在学术上会造成一系列误解。澄清种种误解,不仅有学术上的价值,也 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马克思认为,资本是在旧的生产方式一旁偶尔地和局部地出现 的,但是后来在每个地方都打破了旧的生产方式,是由于封建主义的内部矛盾而演变为 资本主义。这应当引起人们的深思:为什么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资本主义的萌芽总是 屡屡遭到扼杀?为什么200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却是日趋完备和稳定?与中国 小农经济相似的许多西方经济结构经过封建主义,在欧洲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直接先驱 ,而中国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专制制度只是不断地改朝换代,社会结构却没有改变?凡 此种种,就应该认真了解一下马克思对封建经济形态本质的揭示,应以马克思主义的立 场和方法去考察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比较二者的异同,来回答这些问题,而 不应以抽象的概括性的模式来简单处理,这样解决问题只能会给人一种虚假的满足。
一
封建制度,尤其是西欧的封建制度“起源于蛮族人在进行侵略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 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成为现在的封建主 义的。”罗马帝国的衰落给蛮族入侵创造了极好的条件。“蛮族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 一事实通常被用来说明古代世界向封建主义的过渡。”[1]西欧封建社会出现在社会危 机动荡的时期,乃是集权被削弱而作为一种相互保障而产生的。它是中世纪流行于西欧 的一种社会状态,是在寡头政治和专制政治难以形成时出现的。
西欧的封建制并没有经过人们事先的计划或议定。它的成长恰恰是由于当时没有固定 的政府来保障生命财产而对人与人的关系所做的一种新的规定。蛮族的入侵催毁了旧的 罗马制度,而新的国家法律和秩序的建立又需要若干世纪。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更 好的办法,封建制度就成长起来。当然,古罗马后期已有先例,罗马人就有过保护人与 被保护民之类的协定,其中要求某个拥有个人农场的富人对生活在其土地上的若干贫苦 佃农给予指导和保护。在日尔曼部落中也有一种习俗,若干青年“勇士”自愿依附于某 个有名望的人。在黑暗时代,当入侵和战争十分频繁,盗匪成群,尤其是凶悍的匈奴人 在西欧缓慢迁徙的漫长年代,而罗马帝国的专制政治日渐腐朽衰落,社会的正常生产无 法进行,农民或自耕农除了乞求邻近富有的领主庇护之外没有其他办法。为了使自己和 妻儿得到所希冀的庇护,地位低下的小农或自耕农甘愿付出任何代价,把自己的农田交 给领主,而本人仍被准许生活在这块土地上,作为领主的农奴(或佃农)而持有这块土地 。其他没有土地的穷人只能卖身投靠变为领主的贴身侍从为领主服役。我们可以看到封 建制度是一种自然生成的东西,逐渐成长起来;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惟一可能的事情 。
在开始的时候,每一个封建关系在表面上都是一种契约关系,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 牵入到契约之中。大大小小的封建采邑遍布在广袤的西欧大陆上,形成一种松散的社会 联合体。就其真正的意义来说,封建制并不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它缺少一种制度所 必备的规律性和一致性。虽然它几乎盛行于西欧各地,但其间仍有许多地方性或个人色 彩的差异。然而,尽管如此,就其一般的情况和时间而言,封建采邑在各处仍有大致相 似的轮廓。封建制的土地所有者叫“领主”、亦称“宗主”,这些土地可以是他自己原 有的也可能是他受自于某个农民,以后仍允许农民继续生活在那块土地上,领主所持有 的土地或其他财产称之为“采邑”,所以欧洲的封建制又称之为“采邑制”。欧洲封建 制度下的小农可以分为两个明显的阶层,自耕农和农奴。自耕农是少数,只须向领主交 纳固定的租金便可以自由地使用某一部分土地;农奴或佃农则既非奴隶,也非自耕农, 更非自由民。农奴对领主负有特殊的义务,既附属于领主又束缚于土地,呈现出明显的 人身依附。领主、土地和农奴三者不能分离,没有领主的同意,农奴不能离开采邑,农 奴只能参与领主庄园的法庭,不能上诉到国王的法庭。每一个采邑庄园既是一个封闭的 经济单位,又是一个社会政治实体。农奴与奴隶不同,农奴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领主 不能出卖农奴,农奴在庄园中的生活权利不能被剥夺。
封建制帮助西欧摆脱了奴隶制,每个人都有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尽管这些权利是 十分有限的。虽然领主与农奴属于分隔很大的阶级,但他们都是基督徒,承认了他们都 是一个人而不仅仅是一个会说话的工具。欧洲的封建制在一定程度上使权力分散,也在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蛮族入侵所带来的危害,给人们以某些保障,但却长期推迟了民族的 统一以及在广袤土地上建立一个稳定政府的可能。
二
马克思曾详细探讨了资本主义的史前史,剥开了浮在封建制表面的种种契约关系和血 缘关系纽带,从社会生产的角度揭示出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本质。对封建制的以外的资 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态,马克思称之为亚细亚的生产方式而不随便冠以封建制。马 克思也并不认为封建制有其他各种表现形式。因此马克思在使用封建制这一概念时是十 分严格的。
马克思认为封建制度的本质特征是领主对土地的垄断,土地不允许自由买卖。例如在 印度由于土地可以出让给平民,所以古代印度不是封建社会。农奴作为土地上的生产者 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是封建制度所必备的,与这种人身依附所同时并存的是一种契约关系 ,依据这种关系,领主对农奴甚至对自由民具有“个人保护作用”,这实质上是对人身 的一种约束和限制。与欧洲封建制不同的是,在集权专制制度下可以出现少数特权阶层 把与社会行政相联系的管理职能逐渐变为攫取物质财富的手段,然后通过对生产资料的 占有而占有他人的劳动,即权力可以转化成财富。集权专制制度由于权利极度集中,不 可能有人身依附,而封建制是领主通过对土地的垄断以及农奴的人身依附而占有他人的 劳动。
封建制度表面上是沉浸在千丝万缕的种种“关系”之中,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组织中,“他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 关系为基础。”“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 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2-1],如果我们把封建制社会生产的着眼点 和重心放在这层层的“关系”上,那么这些直接统治和服从关系或“自然血缘关系的脐 带”会遮蔽人们对封建制本质的认识,掩盖了封建所有制的社会经济表现。正如商品拜 物教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关系一样。马克思正是从这复杂的“人身 关系”表面现象的背后,揭示出隐藏着的剥削关系的物质和经济的内幕,这就是剥削关 系的人格化,即:生产代表者(农奴)与客观劳动条件(土地)的关系是以直接的人身关系 出现的。
从社会生产关系的系统看封建制的特点有四个方面。第一,封建领主对土地的垄断, 对土地只有所有权。第二,封建领主在事实上赋予农民以客观劳动条件(自主经营)。第 三,土地上的农民对土地的所有者的人身依附形式。第四,以上三种情况都是世袭的。 可见封建农奴制经济实质就是农奴从领主那里得到份地来养活自己一家,为此农民就必 须在领主的土地上劳动,人身依附关系构成了封建社会的基础。领主对土地的垄断和农 奴的人身依附,二者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存在的,即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耕作 者人身的一切公权和私权都是领主的权利客体。在这个意义上的农奴或自耕农对土地没 有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定的关系,因为农民本身就属于封建领主的所有“物”。只有在这 种情况下,这种所有制名之为封建制才是确切的。马克思恩格斯正是把这个特性视为封 建所有制形式的本质。马克思关于封建制自然经济的观点,不仅依据生产的目的性即为 自身的消费,而且还依据封建生产关系的特点。这种生产关系的一个因素便是对农民人 身自由的约束,他的人身从属于领主,因此这里的剥削关系即封建领主占有剩余产品不 是通过“交换关系”,不是通过劳动力的买卖,而是通过土地“所有者”对“非所有者 ”的直接统治关系表现出来的。这种直接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又往往是世袭的。正是封 建制自然经济的这一因素成为整个中世纪过程的固有因素。
可见马克思对封建制理解没有任何随意性,是把封建制作为一个严格确定的历史概念 来理解的。对于古代的社会形态,除上述情况之外,马克思都不称之为封建制。当马克 思看到英国学者约翰·菲尔把印度的村社组织称为封建制时,马克思在批注中给予尖锐 的批评,写道:“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结构叫做封建结构。”[3-1]马克思反对一些欧 洲学者大都惯于把欧洲的封建制度套用于像印度这样的东方国家,反对把这样一个确切 的历史概念泛化。菲尔在《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庄》一书中描述了印度的土地占有 制同欧洲情况完全不同,印度农民也完全不同于欧洲农民,对此马克思都做了大量的摘 录。对俄国学者柯瓦列夫斯基的著作《公社土地占有制》,马克思也做了大量摘要和批 注,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马克思对封建制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十分严谨的。该书第 1章的原标题是:“红种人的公社占有制。他们的不动产个体化和封建化过程。”马克 思在摘要中改写为:“……他们的公社占有制”,而不使用“封建”一词,看来马克思 并不把公社占有制理解成“封建制”[3-2]。马克思在对古代史和资本主义前社会经济 形态的研究中,诸如此类的情况很多。又如,当柯瓦列夫斯基认为税收是对土地的公社 占有封建化,马克思不同意这种看法,写道:“纳地亩税并没有把它们的财产变为封建 财产:正如法国的地亩税不曾把法国的地产变为封建地产一样。柯瓦列夫斯基整个这段 都写得非常糟糕。”[3-3]由于军事活动而带来土地占有的变化,出现了军事移民区(这 有些类于中国古代的屯田制)。马克思认为这也不是封建制的土地占有形式。他在批注 中写道:“柯瓦列夫斯基把这种军事移民命名为‘封建的’是根据一个很不像话的理由 :他认为在某种情况会从那里发展出来某种类似与印度的扎吉的东西。”[3-4]
马克思从所有制关系方面探讨封建制,解释了封建制的社会经济关系,指明了封建制 度下剥削关系的本质,从而阐明了作为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 机制。
三
马克思之所以对封建制度做了这样严格的界定,就是要阐明西欧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怎 样从封建制度脱胎而来,从而揭示出在封建制解体的过程中产生资本主义的机制。为此 我们不得不了解一下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在城市中的表现形式。
欧洲大多数中世纪的市镇都是总的封建网络的组成部分。有些是主教的采邑,有些是 国王或贵族的采邑,一个城市的宗主可能又是某个国王或主教的封臣。封建制下的许多 城市又是主教的驻地,这样也就成了教会的管理中心。由于它们有坚实的城池和武装, 逐渐取得了较大限度的自治。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极为重要的商业,由于蛮族的入侵 而终止,尽管封建制下的庄园大部分能自给自足,但仍有许多物品是交换来的,所以在 封建制度下商业又复兴起来。欧洲大陆上星罗棋布的庄园采邑都要向通过货物征税,或 征收通行费,致使任何单独的商人都不可能走得很远。这样一来,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 ,便联合起来形成了强有力的组织。商人结合称之为“商人行会”。正如贸易导致了商 人行会的兴起,制造业、手工业导致了“手艺行会”的出现,即小生产者和小商人组织 的兴起。城市中出现了这样一些阶层,如行东、行会师傅、学徒、帮工等。一个学徒就 是行会行东的一种农奴,既不是自由的,也不是奴隶,他必须工作,又必须服从行东的 命令,在一定程度上又受到某种保障,也表现为一种人身依附。封建制生产的目的是为 了自身的消费而不是为了交换。在农村,是小农经济。在城市,则是个体的私人手工劳 动。这些都是一种小生产的松散联合,即领主下的或行会下的小生产经济,生产关系是 一种从属性的人身依附,剥削关系上不是通过商品交换去占有剩余价值而是对剩余产品 的直接占有。
从封建制过渡到资本主义是社会演变的结果,马克思并没有强调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 义演进的某种“一般规律”,却力图揭示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演变的社会经济机制。马 克思认为从封建制内部派生出资本主义的因素是城市,更确切地说是城市商人和工匠[4 -1],但所有这一切也要求有潜在的可溶性的农村结构。应予以说明,到底是什么使欧 洲封建制农村机构成为可溶性的。
在漫长的中世纪会出现各种机遇(或是自然的,或是军事的,或是政治等原因),使农 民同土地分离,家臣同贵族分离,向工资劳动者发展。至于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分离那无 关紧要,无论什么形式都不能阻碍人们转变成为潜在的自由劳动者。而城市中的手工业 行会的存在又为这些潜在的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出路,各种贸易的发展尤其是世界贸易的 发展推动了城市手工业的扩大,使城市之间开始有劳动分工制造商的新兴,逐渐摆脱西 欧封建制城市中各种“行会”的约束,依靠国外贸易(例如意大利等最早的城市)或国内 市场(例如,英国、德国)使资本主义的萌芽在封建制内部成长壮大起来。各种贸易市场 就成为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决定因素。在欧洲封建制中货币地租相继出现,货币地租逐 渐取代了早期的劳动地租,对资本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之人口密度的增加 促使城市行会内外资本主义不断集中,制造上的增长反过来又为封建农民提供了逃跑的 出路。资本主义的发展一步步溶解掉封建经济结构。正如马克思所说:“它首先吞并了 直接隶属国家的那些劳动部门。接着又吞并了一切(或多或少)思想等级”[5-1]。“所 有这一切产生了历史发展的一个新阶段”[5-2]。马克思认为,在说明资本主义脱胎于 封建主义时,必须考虑到以下三种现象的结合:第一,要求存在着一个潜在的、可溶性 的农村经济结构,存在着使农民在某种程度上获得解放的社会结构;第二,生产专门的 、独立的非农业产品的城市手工业的发展;第三,从商业世界贸易和高利贷中取得的货 币财富的积累。最后一点是马克思确切断言的。[4-2]
中国古代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集权专制社会,不是一个可溶性的社会经济结构。专制 政治对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有强烈的屏蔽作用,致使专制政治下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和 发展壮大的外部条件。单从经济结构看中国早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尤其是16世纪 明代中国手工业发达,产品在世界各地广受欢迎。与此同时,西方工业化的胚胎已经开 始孕育。中国东南沿海的商人也私自造船出海贸易,但明朝的法律严禁民间海外贸易, 违者处以极刑,由此出现了私人武装保护下的海外贸易活动,由于官方的严禁和缉捕, 这种贸易活动大多数最终沦为海寇。当时许多有识之士也看到了开放海禁利国利民,不 少大臣认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当时还不乏这样专门的著述,如 果当时的民间贸易走上正轨,历史的发展将是难以想像的。专制制度下维护专制集权是 最高的价值目标,权力至上,要求的是一成不变的“稳定”和保守。对海外贸易的扼杀 ,使原始的手工业生产向商品生产发展的趋势不断被抑制。明代末年土地兼并日益严重 ,小农经济被破坏,社会上也有大量的流民存在。农民与土地分离,但这些农民不会成 为潜在的自由劳动者,对外贸易被严禁,城市手工业不需要生产更多的产品,吸纳不了 众多的流民。专制下的小农经济不是一个可溶性的社会经济结构。流民只能聚集在农民 战争“均田免粮”的旗帜之下。明代毕竟是亡于“流寇”之手,农民战争是改朝换代的 工具,政权可以更替,却不会发生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
四
在中国“封建制”一词既有确切的含义,又有历史渊源。“封建制”在汉语中又称分 封制,其本意是裂土封疆,封国土、建诸侯之意,与之相对的是“郡县制”。秦代以前 中国的政治结构是封建制,天子以下诸侯林立,与欧洲的封建制有相近之处,但就其起 源与性质又与中世纪的欧洲有很大的不同。秦代以后虽经历魏晋南北朝的动荡毕竟是郡 县制日益巩固,封建制日渐衰落。唐代中后期藩镇割据严重,中央集权被剥弱,地方藩 镇势力尾大不掉,曾有人提议恢复先秦的分封制。柳宗元为此撰写《封建论》予以反驳 ,他指出欲使唐王朝“大业弥固”必须强化“郡县制”,加强中央君主集权。考察中国 政治官吏史,无论是赋税、司法、财政、官吏制度等各方面的发展演变都是一部郡县制 不断完善、中央君主集权不断强化的历史。
英语中Feudal(汉译为“封建的”)或Feudalism(汉译为“封建主义”、“封建制”)一 词源于拉丁语,实质上是一种存在于中世纪的社会制度,当时普通的人民从垄断的土地 贵族那里得到土地和获取生产生活资料并为之生活和奋斗。从历史渊源上说,Feudalis m(封建制度)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作为一种相互保障条件而产生的。它的最简单的方 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联合起来,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 们的生命和财产。封建制度是一种具有保护和服役两种主要特点,弱者服役于强者,强 者保护弱者的社会形态。这种相互关系的主要基础是土地占有权对土地的持有和人身依 附[6]。当然马克思是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揭示了欧洲封建生产的本质及其演化机制。
将Feudalism译成封建制或封建主义,是通过日本转译过来的,是借用日本原译。王力 先生在《汉语词汇史》一书中做过具体的介绍。现代汉语中意译词语,大多数不是中国 人自己创译的而是使用了日本人的原译,现代汉语吸收西方词语是通过日语来吸收的。
来自日本的外语译名,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用两个汉字构成双音词,按 汉语原意也是讲得通的,此类最多,如“哲学”、“科学”等等。另一种情况是利用古 代汉语中的原有词语,而赋予新的含义,由于日语先译,中国人也就照抄了。“封建” 一词的汉泽就属于这种情况:“封建。古代帝王把爵位、土地赐给诸侯在一定的疆域内 建立邦国叫做‘封建’。《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 以蕃屏周。’《史记·三王世家》:‘高皇帝拨乱世反诸正,昭圣德,定海内,封建诸 侯,爵位二等’。用‘封建’来译成英语Feuda”[7]。现代汉语的许多词汇是“来自西 洋,途经日本”的。
日本古代社会的结构与中国古代社会截然不同,明治维新以前的日本天皇的权力被架 空,它不是严格君主专制集权政治,更没有像中国那样的“郡县制”行政体制。古代日 本被控制在幕府手中,自上而下有“大名”、“将军”对土地实施世袭垄断,存在着世 袭的人身依附,与欧洲的封建制十分相似。考察日本古代社会结构不是本文的主旨,但 把古代日本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是没有疑义的。马克思也曾对日本古代社会做过简要的 考察,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同我们的大部分 充满资产阶级偏见的一切历史著作相比,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 画。”[2-2]日中两国的文化传统有许多相似之处,日本首先利用古代汉语中的“封建 制”翻译了Feudalism,这容易引起一种误导,使人们往往比附日本,认为中国古代尤 其是秦汉以来的社会结构也是“封建制社会”,这实在是对“封建”这一历史概念的严 重误解。因为,中国几乎没有存在过类于西欧那样的“封建制”。
马克思反对欧洲中心论,反对把欧洲社会历史的进程机械地套用到一切地区,作为一 个普遍的必然性的发展规律。马克思在1877年回答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对《资 本论》的歪曲时写道:“他一定要我把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 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 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这样一种经济形 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8] 马克思晚年对东方世界的古代史做了大量研究,留下了浩瀚的笔记和摘要,探讨了形形 色色的东方的土地所有制的结构。马克思试图寻找从东方社会的生产方式中直接过渡到 社会主义社会的机制,而不必非得要经过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这一痛苦的卡夫丁峡谷。马 克思关于社会发展机制的探讨,在今天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为我们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理论,理解什么是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的思想文化,提供了一个历史的时空坐 标。
历史是社会的宏观记忆,如果记忆搞错了,必然会对现实社会状况的分析造成紊乱。 准确地掌握社会历史形态的发展和演变,是分析现实问题、了解现实状况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现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这种特殊 性不仅仅是现实状况和现存社会结构造成的,而且也应考虑到这种特殊性还有着悠久漫 长的社会历史方面的根源。
收稿日期:2001-12-10
标签:封建主义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社会结构论文; 世界历史论文; 欧洲历史论文; 依附理论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欧洲城市论文; 封建制度论文; 农奴论文; 领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