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宋兵役制看江南乡村治理秩序的重构_南宋论文

從南宋義役看江南鄉村治理秩序之重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江南论文,南宋论文,秩序论文,義役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南宋義役,學術界關注久矣。大陸首推聶崇岐、李劍農、漆俠等先生,臺灣則有王德毅、黄繁光、梁庚堯、楊宇勳等先生,日本則有曾我部靜雄、周藤吉之、伊藤正彦等先生。① 大致而言,大陸學者揭弊多而肯定少,臺灣學者褒揚多而批評少,日本學者考證多而評論少。

義役自南宋初年在浙東初現,此後逐步推行於浙西、江西、福建等路,然終南宋一朝與差役處在並行狀態。衆多案例説明,義役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多半是初期成功多,中期以後失敗案例日益增多,也有不少地方從未實行過義役。其間藴含的歷史資訊耐人尋味,其經驗教訓或對今天的鄉村治理亦有借鑑意義。學界或謂義役組織是南宋最進步的“地方公益性半自治社圑”,② 或謂義役“不過是挂着義字牌號的差役,……義役與差役不僅完全一樣,而且在壓榨廣大中下户方面,義役較諸差役更有過之而無不及”,③ 評價截然相反,而各有其相對合理的依據(詳後)。在我看來,藴涵於義役中的南宋部分鄉紳欲藉民間力量重新整合鄉村秩序之努力,以及義役背後不同利益集圑往復博弈所導致的制度變異等經驗教訓,倒是值得今人深入挖掘的寶貴歷史資源。故此不揣譾陋,妄加論列,是耶非耶,謹待學界公斷。

一 義役實施概況及其階段劃分

就筆者目前所見之材料而言,南宋義役約略與南宋歷史相始終,其演進歷程大致可分民間興起(高宗朝)、政府推廣(孝宗至寧宗朝)和邊建邊敗(理宗朝以降)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高宗紹興十二年或十三年(1142—1143)到孝宗乾道六年(1170),近三十年時間,這是義役在浙東諸郡自發興起到地方官員着力推廣的初興時期。

周藤吉之認爲義役創始於紹興十九年的浙江婺州金華縣的西山鄉,④ 發起人是鄉紳汪灌,其依據是吕祖謙《東萊集》卷一一《金華汪君將仕墓誌銘》:

“吾鄉之人,非父兄則子弟,顧閧於役,隳恩弛義,爲耆老羞,職是嚚競者追胥科繇之憚耳!率爲里正,一歲長短相覆,亡慮費三十萬,吾儕盍自實其貲爲三等,定著役之差次於籍,衆裒金以畀當役者,役之先後視其籍,金之多寡視其等,他日户有升降,則告於衆而進退之焉,名雖役而實仰給於衆,尚何憚?”衆雜然稱善,即日立要束,無違者。既又以裒金之煩也,則衆割田百畝庾之。約成,登其書於縣,而各藏其副於家。歲三月,鄉衆咸會,擊豕釃酒,舊里正以田授新里正,成禮而退。

然據楊宇勳的考證,義役創始於紹興十二年的金華縣長仙鄉,⑤ 其依據是《朱文公文集》卷八八《龍圖閣直學士吳公神道碑》:

金華長仙鄉民十有一家,自以甲乙,第其産以次就役者,幾二十年矣。公聞之喜,帥郡佐及縣長吏輿致所謂十一人者,與合宴於平政堂,而更其鄉曰“循理”,里曰“信義”,以褒異之。

吳芾知婺州於孝宗“初即位”,即紹興三十二年(1162)六月,隆興元年(1163)八月遷知紹興府充兩浙東路安撫使,依“幾二十年”語推斷,長仙鄉義役應始於紹興十二年左右。若按十九年計,則應始於紹興十三年。六年後即紹興十九年,金華縣西山鄉人汪灌纔在本鄉勸倡義役。到紹興三十二年吳芾知婺州時,將首創之榮譽給予金華長仙鄉,應是符合當時歷史實際的決定。這就是説,從紹興十二三年長仙鄉首創義役,到紹興三十二年郡守吳芾以非常禮節加以褒揚,近二十年間,除該縣西山鄉仿效外,長仙鄉義役一直默默無聞,然實行得很好。

孝宗乾道四年(1168)八月,處州郡守范成大在處州松陽縣倡行義役。周必大《文忠集》卷六一《范公成大神道碑》稱,范氏於乾道四年八月至郡,創行義役,“數月間,人皆樂從,一縣二十五都悉以辦告”。又據淳熙十年(1183)十月四日蔣繼周言:乾道五年五月,范氏“奏陳”處州松陽縣行義役之事,要求朝廷讓各地縣官“依此勸誘”。⑥ 然《范公成大神道碑》中載范成大言:“吾聞東陽縣有率錢助役者……”,⑦ 可見松陽縣之前已有東陽縣先行一步。

乾道七年(1171)正月,范成大爲中書舍人,上《義役劄子》乞令“知處州胡沂將六縣已結義役詳細規約,繕寫成册”,朝廷“從之”。⑧ 至此,政府將其作爲正式制度加以推廣。義役遂由民間創設漸向“官督民辦”方向發展。

第二階段,從孝宗乾道七年(1171)到寧宗嘉定十七年(1224),約五十餘年,這是義役因政府在各地推廣並逐步變形階段。

乾道七年之後,因獲中央政府首肯,各地郡守、縣令開始大力推廣義役,如乾道九年李舜臣在江西饒州“以税數低昂定役期久近爲義役”;⑨ 郭份在江西行義役;⑩ 淳熙初年饒州德興的董琦“義役法行,首出田粟倡之,事以時定,里人賴之”;(11) 淳熙六年(1179)程叔達在江東路黟縣“剖私田倡義役”;(12) 淳熙九年謝諤在處州“教其里之人自占户之甲乙、産之高下,當役者自請承之,編爲一書,命曰義役”;(13) 淳熙十五年浙東路饒州李文昭“教民爲義役”;(14) 寧宗嘉定五年(1212)黄縣太平鄉“始有義役”;(15) 嘉定七年(1214)趙必愿在崇安縣、泉州“力主義役之法”;(16) 嘉定十一年冬陸子遹在建康府溧陽縣“欣然奉命”,“推排義役”;(17) 嘉定十六年婺州富人胡潛“捐田爲義役,倡規畫井然”;(18) 等等,均推行過較長時期的義役。

需要説明的是,儘管在這一階段義役呈推廣之勢,但仍以浙東地區爲主,旁及浙西、江西、福建等路,其餘大部分地區仍行差役法。即以福建建陽爲例,如劉克莊言:“建陽境内都九十七、耆一百八,義役居四之一。”(19) 據此推測,在南宋中葉,義役最盛期,全境之中推行義役的鄉(都)不會超過十分之一。這是因爲義役的推廣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如當地鄉紳參與是否積極,地方官是否秉公推行,以及該地經濟社會狀況等),並非一紙詔令就能風行無阻。當時中央政府對此也是心知肚明,乾道十一年,御史謝諤説:“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義役者,乃行差役。”孝宗表示贊同:“上然之,且美其言爲法意圓備。”(20) 如果説第一階段的義役還能視爲地方鄉紳迫於差役沉重而自發興辦的地方性半自治團體的話,那麽在第二階段由於地方官府的插手,義役的自治性明顯削弱,“官督民辦”性質逐漸彰顯,其變形情况留待下文分析。

第三階段,理宗寶慶元年(1225)以降直至南宋滅亡(1276),這五十餘年義役進入邊建邊敗、有建有敗階段。

在這個階段中,各地仍在興辦義役,如寶慶初年知婺州的魏豹文、王夢龍“相繼奏行義役”;(21) 嘉熙二年(1238)王承議繼續在常熟實施義役;(22) 淳祐(1241—1252)年間劉克莊在江西、福建、江東等路地方官任上行義役;(23) 開慶元年(1259)吳潛在浙東四明全境推廣義役;(24) 咸淳八年(1272)江西吉州吉水縣鄭知縣“排結義役”;(25) 南宋末年,文天祥仍在吉水大力推行義役,(26) 等等。但是義役行之既久,問題叢生,其中既有胥吏沮壞、役首營私、上户不公、管理不善等問題,也有制度本身的設計和變異問題。所以早在孝宗淳熙九年,朱熹在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任上針對處州義役有“四不盡善”之説,主要是下户被迫出田、役首辦事不公、上下户勞役不均和隨着時間的推移都内農户貧富升降不一等弊端。(27) 此後政界、學界對於義役的批評之聲不絶於耳,直至南宋末年,黄震仍有三弊之説,即拘中下户入義役、中下户充役因“縣道生疏”而虧欠賠累、因充大小保長而“一次輪充,其家遂索”等,(28) 此點留待分析義役敗壞原因時再詳加申説。

二 義役類型及其運作方式

由於義役是源起於民間的自發創造,所以各地做法並不一致,雖然乾道七年之後由於政府的推廣,各地義役因相互仿效而呈趨同之勢,然受制於當地的具體條件,仍然呈現出種種不同的樣態來。大致而言,可分民間主導型和政府推廣型兩種,在義役初創階段,以民間主導型爲主,如前述紹興年間金華長仙鄉、西山鄉之所爲;而在乾道七年進入政府推廣階段之後,義役遂向“官督民辦”方向演變。

就民間主導型義役而言,深受差役之害的當地鄉紳是倡導和操辦義役的主體力量。如黟縣程叔達“剖私田倡義役”,(29) 茅宗愈“亟捐膏腴數十畝倡之”,(30) 饒州德興“朝廷念里胥之役不均,許以義役從事”,董琦“即出田粟倡之,事遂定,鄉里賴以少紓”;(31) 蕭元齋“乃走白上官,稽其物産而甲乙之,編爲義役”,(32) 婺州富人胡潛“捐田爲義役,倡規畫井然”,(33) 史浚“親見義役之便民,及歸,見鄉鄰有以爭役破家者,君謂受役之害小,爭役之害大,勸率爲之”,(34) 等等,都是當地鄉紳富家主動出資倡導義役的例證。一般而言,此類義役實行效果較好,如前述金華西山鄉由汪灌發起的義役,不僅平息了困擾鄉里的經年役訟,而且“上不違縣官律令,而下以全其族黨之歡,其意美甚”。(35)

乾道七年後政府推廣型義役逐步占據主導地位,各地郡守縣令成爲義役的推進力量。如李舜臣爲饒州德興宰時“以税數低昂定役期久近爲義役”。(36) 孫逢吉“授袁州萍鄉縣,……邑之西北,土瘠民寠,受役甚苦,公與錢市田,教之義役。”(37) 顔頤仲知西安縣,“創義役,立規約,至今行之”。(38) 施宿知餘姚,勸民義役。(39) 淳熙間蜀人李文昭爲宰,“教民爲義役”,其後德興明卓君也“按民産高下,各使出穀,名曰義莊,募人充户長。三十七都之人,賢者相勸勉,富者先倡率,奉明府令莫敢有違”。(40)

到寧宗、理宗時期,不少郡守、知縣仍然爲民興利,倡導推行義役。如嘉定間,趙必愿知崇安縣,“力主義役之法,鄉選善士,任以推排;入資買田助役,則勉有産之家,有感化者,出己田以倡”,後“移泉州,……諷諸邑行義役”。(41) 劉克莊知建陽縣,境内四分之一都耆行義役。(42) 寶慶初,知婺州的魏豹文、王夢龍也相繼奏行義役。(43) 端平三年常熟縣知事王爚也編排役户,率田助役。(44)

政府推廣型義役也有不少成功之例。南宋初期如范成大主持的處州義役:“處民以爭役囂訟,成大爲創義役,隨家貧富輸金買田,助當役者,甲乙論第至二十年,民便之。”(45)南宋晚期如台州知州王寶章“勸諭上户,各出田供長役之費,每都不過二百畝,而其費有餘,即以花利餘錢衆買役田。衆置之田既及初約之數,即以元助之田撥還元助之户。……役户不失元田,不費分文,而役事自有義役莊田雇募長役,人户並不知有役事之擾。”(46) 此中或有溢美之詞,特别是役田所出田租在供役之外,尚有剩餘,可以用來再買田助役,並頂出原田還給各家,這種狀況當爲數不多。但無論如何,其運行狀況寛裕順遂是一望即知的。

無論民間主導型還是政府推廣型義役,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都會涉及到資金(役田)籌措、出資標準、充役人員來源、役次排定、役田管理等環節。在這些環節上,各地做法亦不盡相同。

1.從資金籌措方式看,不外民間捐田、應役户按田出粟和政府撥田三種,而以民間捐田爲主,南宋中葉,按程洵的觀察,當時的義役,有應役人自爲之者,亦有裒費募人爲之者。而“於裒費之中,又有二焉:或使之出田,或使之出粟,臣嘗即是數者觀之,莫如出田之可以久也。”(47) 因田産經營可以經久,所以各地多用此法。如處州松陽縣是“隨産之多寡,量家力之厚薄,輸金買田,永爲衆産。遇當役者,以田助之,又自相評議,推排役次,以名聞官”。(48) 衢州開化縣也是“因其貲産之高下,裒金市田”;(49) 台州黄縣“量户産以鳩田”。(50) 當然也有直接出粟的,如江東路饒州德興縣“按民産高下,各使出穀,名曰義莊,募人充户長”。(51) 至於政府撥官田,或出錢買田以充義役田,則是地方官員針對較爲貧困的鄉、都實行的鼓勵政策。如理宗初年,“知婺州魏豹文、王夢龍相繼奏行義役,隨役户田畝之數而通計之,約雇役費用之需而均率之,都各有田而不拘於煙爨,田各有助而無問於鄉都,以義勸民,量其多寡,出助田産,以爲役費,其不應差役小民,則不在勸率之數。又慮其事力單寡,承應不繼,則撥官田及給官錢買田以助之,各都分釐爲三等,上等事力有餘,無待於助,次則酌中助之,下等助之加厚。”(52) 又如江西袁州萍鄉知縣孫逢吉“與錢市田,教之義役”。(53)

2.從出貲標準看,一般是視應役户的田産廣狹、家貲豐殺而定,田廣貲豐者多出。如前述金華西山鄉二十一户鄉紳約定:“吾儕盍自實其貲爲三等,定著役之差次於籍,衆裒金以畀當役者,役之先後視其籍,金之多寡視其等,他日户有升降,則告於衆而進退之焉,名雖役而實仰給於衆。”(54) 爲了保證按各户田産比例出資之公平,必須事先覈實民户的家貲。嘉熙初年,浙西常熟知縣王爚的做法是先行“經界”,使“巨室無詭寄之欺,小民無抑納之患,貧富弱彊,瞭然在目”。(55)

3.在充役人員來源上,有鄉役户自爲和募人充役兩種方式。據程洵所説:“蓋今義役之約,雖所至不一,而其大要有二:有分歲月而人自爲之者,有裒其費而衆募人爲之者。”(56) 如鄉役户自己充役人,則役田之所入或攤集之粟米供其役期内之攪費;如募人代役,則按募價給付。梁庚堯的觀察表明,募人代充的情況較多。(57)

4.在役次排定上,如役户自任,則由大保長依照約定(有籍册可按)排定充役先後及其任期。如饒州德興縣“令民以田之多寡爲役之久近。如多者役二年,少者不過役三月”。(58) 如募人代役,則如浙江常熟是“保正則歲一人,及除而代;苗、税長則歲各二人或一人”。(59)

5.從義役的管理模式看,義役在民間初起之時,往往“自相評議,推排役次,以名聞官”,(60)“自第名次,有司勿預”。(61) 爲維持義役之運行,不少地方設有“役首”以主其事。如福建路“其係義役去處,亦仰役首盡推排合充役人姓名……”。(62) 但役首如無人監督則易生化公爲私、以權謀私等情事,所以有的地方又設“機察”以負監督之責。如理宗初年的浙西常熟縣所爲:“機察以糾其弊,稽凡費之入於邑者幾何,而使吏不得縱;給凡田之係於版帳者幾何,而使官不得逞。貴戚之家毋以聲勢免,佛老之役毋以香火辭,産業所隸毋得以室廬而占諉。”(63) 不過常熟的役首叫“措置”,所謂“選屬都之賢者、能者,曰措置以提其綱,曰機察以糾其弊”。(64) 事實説明,不少義役敗於役首循私舞弊(詳下節),故設“機察”以負監督之責是十分有必要的。遺憾的是,筆者所見,設“機察”僅此一例。

由此可見,學界在義役性質判斷上之所以出現截然相反的兩種意見,主要是緣於没有區分義役的不同類型之故。亦即若就民間主導型義役言之,黄繁光“地方公益性半自治團體”的判斷言之有理;若就政府推廣中形成的官督民辦型義役,特别是其中因胥吏、役首和不良豪强相互勾結而致義役發生制度變異者而言,漆俠所言義役不如差役之論亦持之有據。若不分類型,統而言之,則各執一端,人言言殊,吾等不知何所適從了。

三 義役敗壞的原因分析:利益博弈,制度變異和政府不當干預

如前所述,義役興起不久即不斷有批評之議,其中頗多胥吏豪强的沮壞不實之詞,不可盡信。然而揆諸實際,義役敗壞的背後其實是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過程。因此分析義役敗壞的原因須從利益分析入手。嘉熙元年(1237)的常熟知縣王承議觀察深入,一語破的:

義役初行之時,勸率助田,則上户非所便;義役既成之後,不復差役,則公吏非所便;其至便者,惟大小役户而已。(65)

衆多案例表明,正是胥吏的破壞,豪强(役首、措置)的把持,不良上户之作弊,是破壞義役的三股力量。當這三股勢力勾結在一起時,“義役”就成了“不義之役”了。

先看胥吏之破壞。南宋中葉衢州知州袁甫明言:

蓋差役之利,在吏而不在民;義役之利,在民而不在吏。差役如舊,則請囑之門開;義役一成,則漁取之路絶。(66)

胥吏本無公禄,全靠賄賂爲生,差役便是他们漁取鄉村役户的重要機會。義役一行,鄉村役户自行排役,等於斷了他們的生計,自會百般破壞,所謂“姦胥猾吏無以弄權取資,嗾羣不逞,專欲沮敗”。(67) 謝諤也曾經指出:“自此法(義役)之行,吏胥縮手無措,日夕伺隙,思敗其謀。”(68) 破壞的辦法花樣百出,如篡改簿籍、拉攏役首、勾結上户、淆亂役次等等,無所不用其極,必欲使義役變質或解體而後快。所以實行義役,正如袁甫所説,“非得仁守廉令出力以維持之,其不乘間伺隙沮其謀而敗其成者鮮矣”。(69) 黄震也認爲,義役要成功就“必知縣得人”。(70) 但是,當南宋後期吏治日壞之時,欲得仁守廉令談何容易,貪官污吏殘民以自逞者又所在多有。

再看役首之把持。義役最初是由地方富家鄉紳倡導,這些人多爲鄉閭善士,在當地有盛名,他們任役首時,就管理義田、收取田租、排定役次等問題,惟恐議之未詳,慮之未周。時過境遷,繼任的役首並不都是善士,不少役首開始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弊竇日開。

役首一般由當地豪强大户擔任,所謂“大抵義役必有役首,非各甲上户不能主役”。(71) 他們掌管着管理義田、收取田租、排定役次等大權,這爲其謀私舞弊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正如朱熹在處州考察所見,“如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此其出納先後之間,亦未免卻有不公之弊,將來難施刑罰,轉添詞訴”,甚至“所排役次,今日已是多有不公”。(72) 這是利用排役大權上下其手以謀利。又如浙西常熟,據嘉熙初年的知縣王承議所説,“止緣役首欲擅其利,故自破壞義役,掩取田租。又慮人告發,則或獻納本縣板帳庫,或獻納常平司,旋即詭名請佃,量納租錢。官司苟目前之微利,不暇爲赤子深謀,多墮其計。”(73) 這是役首利用掌管之便,將衆户所集之義田,先獻納給地方官府,再以“公田”名義回租,以圖侵吞義役田租。在福建路亦有“只緣役首用心不公,與上户相爲表裏,或寄勢家,或分出小户,卻將尋常不係差役之人附入數内,强之承認,弊倖多端,詞訴不已,委爲未便”。(74) 這是役首協助當役上户漏田産,將役事强派給中下户承擔。

由此可見,各地役首徇私舞弊者不少。袁甫在論衢州義役之弊時説:

臣自領郡符,首訪此邦義役之利病,知諸邑間有已結集去處,歷歲寖深,或多癈弛。有上户併吞義役之田而至於壞者,有都内貧富改易不常而至於壞者,有逃絶税賦官司强抑保長而至於壞者,有重難科配官司困苦保正而至於壞者,有役首不公,額外敷率,衆户交怨,收取元産而至於壞者。(75)

上述數種原因中,以役首之不公最爲嚴重。

至於上户之不公,上文已稍有涉及,主要是在義役設置之初,便把不應服役的中下户拉來墊背,不僅要他們集資出田,而且讓他們輪值充役,這對上户來説,當然是降低了成本,但對中下户而言則是加重了負擔。南宋中葉,朱熹説漳州“卻令下户只有田一二畝者,亦皆出田;或令出錢買田入官;而上户田多之人,或卻計會減縮,所出殊少”。(76) 南宋晚年,黄震也談到“中户以下舊來不係充役者,皆拘入義役”,結果導致“上等户反寛”,中下户充役因“縣道生疏”,而“一次輪充,其家遂索”等弊端。(77) 這種做法背離了義役之初衷,可視爲制度之變異。等到役首、胥吏、鄉村上户這三股力量互相勾結、串通作弊之時,則正如劉克莊對江東路鄱陽縣義役之評:“蓋義役乃不義之役,而義册乃不義之册,或六文産,或三文産,不免於差。則役首之罪,反甚於鄉書手矣。”(78) 即義役連差役都不如了。

除此而外,義役之敗也與制度設計欠周與官府不當干預有關。就制度設計而言之,多數義役缺乏應付時間變遷的内部調整機制,所謂“初意甚善,歲久弊滋”(79) 是也。這是因爲各都義役所排役期,一排就是一二十年,而宋代又是一個貧富升降速率明顯加快的時代。在這一二十年間,各户之財富狀況不免發生各種變動,届時富者或貧仍有充役之虞,貧者或富又無役責之任。如按原來排定的輪值役期執行,顯然有失公正;如要重新排役,則勢必打亂原先安排。前引衢州義役“有都内貧富改易不常而至於壞者”即是顯例。這種兩難境況在當今農村承包地的調整上亦屢見不鮮,正所謂“立法垂後,作者非難而守者爲難,行之於暫非難而持之於久爲難。百年成之不足,一日壞之有餘”也。(80)

就官府不當干預而言,很有一些郡守縣令,爲防役田流失,將義役田畝劃歸官田系統,變成政府所有,如前述常熟縣將義役田産“並係常平物業,不許公私典賣,亦不許移易轉换,違者按法坐罪”。(81) 嘉興府華亭縣的義役田産,亦“充常平義役官産,他日不許役户盜賣執複,亦不許官户持射妄佃其業,亦不許複於名下抱租”,(82) 這種做法,等於是政府將民間私産(或稱民間集體資産)充公,將其收益作爲官府行政經費的來源之一,這必然會大大挫傷民間興辦義役的積極性。

再深究一步,義役的推行尚需各種條件的配合,例如當地鄉都之經濟發展程度、郡守縣令是否廉潔公道、當時當地的賦役負擔是否比較寛鬆(至少不太沉重)、以及當地鄉紳之臧否賢愚等均有關係。没有這樣一個有利的制度環境,再好的民間制度安排也是難以持久的。

四 評價:民間鄉紳參與鄉村治理秩序建設的有益嘗試

兩宋三百年間,從皇帝、官僚,到州縣政府、地方紳士,無不爲差役傷透腦筋,改革之議不絶於耳。大致而言,北宋中葉以前,以輪差爲主;神宗變法期間行免役法,以和雇爲主;哲宗元祐改制後直至南宋,則是差雇並行,且以差爲主,民户負擔日形沉重,迫使鄉役户自行集資購田,以田租助充役之家,義役於是出現。南宋初年,葉適曾問,鄉户任保正一年,必費數百貫錢,各地合計,達“千百巨萬”,此錢“既不歸公上,官人知自愛又不敢取,誰則有此?”(83) 我的回答是,如此巨款錢財,不外三種流向:一是分擔各級政府的行政成本;二是賠墊豪猾勢家税物虧欠;三是應付貪官污吏無窮需索。其中二、三兩項是保正之類鄉役人真正無法應付的沉重負擔。正如南宋中葉常熟知縣王承議所説:“保正長向來充役之費最爲浩瀚。保長既爲産去税存逃亡户、絶等户代納税租矣,而爲保正者,亦仰之催科,例行陪納,其他色目猶多。如保正則有科供竹木、科及殽果、科買糟酒、節序燈油、接官器具、檢屍定驗之費;保長則有著役召保請給、虚限出豁簿書、七夕冬至二節供送吏胥之費,加以上落牌頭開折司苗税案,誅求無藝。”(84) 如此浩瀚的應役成本,是絶大多數鄉役户所無法承擔的。

與差役相較,義役照樣要替官府承擔賦税徵收、地方治安等行政費用,卻省去了上述二、三兩項開支,這就大大降低了應役成本。這是因爲行差役時,胥吏往往上下其手,或擡高户等,或勒索賄賂,且鄉間大姓、富户往往虧欠税額。這些纔是鄉役户賠填不起的無底洞。而義役是由鄉里大姓協商輪值,他們自身受到義役規約的約束,且相互間知根知底,資訊對稱,既無須又無法瞞各自家産與税額。嘉定十一年(1218)溧陽知縣陸子遹説得好:“蓋鄉閭族黨自有公論,吏姦蔽障,情不上達。若能一聽民欲,不使吏與其間,則謀無不成,舉無不遂。”(85) 這是對資訊對稱會降低執役成本的切實體會,這是第一個好處。

若有逃户虧欠税額,應付州縣胥吏陋規需要打點,則有集資所購置役田的租入應付各項攪費。這是把數年、十來年纔輪一次保正之類鄉役的成本和風險,按年分攤到鄉里大姓頭上。這種風險分攤機制大大降低了應役鄉户“壞家破産”的概率,是爲第二個好處。

義役的組織、管理、運行是由民間協商而定,這就增加了鄉役排定的公開性、公正性,減少了不必要的爭執和“詞訟”(打官司)。例如南宋末年,慶元知府吳潛在寧波六縣推行義役時,“昭揭曉示,分委僚屬,覈物力之高下,定徵役之遠近。或置莊率田,或裒金鳩穀,或雇募代役,或隨月輪充。一界七年,周而復始,守之堅如金石,行之信如四時”。(86) 又如嘉定十一年溧陽知縣陸子遹所云:“比年以來,浙中之義役,江西之議役,行之而民以爲便。義云者,使民以等第捐粟以募役;議云者,户之高下、役之久近,一聽於衆議,有司但視成而已。”(87) 這種“一聽於衆議”的民間協商,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以公平、公正服人,既節約了鄉役制度運行的交易成本,又提高了完成鄉役任務的效率,這是第三個好處。

第四個好處則是民間主導型義役作爲地方鄉紳迫於差役重負而自行組織的自救團體,力圖參與賦役徵收、地方治安等鄉村治理事務,此點意義最爲重大。在我看來,若能從鄉村秩序的整合與重建角度來理解此類“義役”,或能得其真解。南北朝以來,門閥世族逐漸移入城市居住,他們對於鄉村的控馭力量有所減弱,宗主督護制被三長制取代。隋唐時期,在均田制基礎上創建鄉里制度,國家權力對鄉村的控馭又有所加强。但自中唐以降,均田制瓦解,人丁税本位的租庸調制不得不向資産税本位的兩税法過渡,加之科舉制的持續實施以及士族政治的解體等,這些變動對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鄉里體制無不構成强大的衝擊。晚唐以迄北宋,國家權力再次面臨着如何强化鄉村治理,重新整合鄉村秩序的重大課題。從宋初太祖的癈鄉設管,到神宗變法行保甲,再到南宋都保體制的建立與推行,就是國家公權力重整鄉村治理體制的種種努力。時至南宋,有越來越多的士人在各地身體力行,倡導、組織義莊、義倉、義役等活動,(88) 這是來自民間的自組織力量協助國家公權力整合鄉村秩序的嶄新事務。如果説來自國家的鄉村整合力量主要通過鄉役制度得以實現;那麽來自民間的鄉村整合力量則主要通過鄉村士紳戮力推行的義役制度得以實現。這兩股整合力量在整個南宋時期一直糾纒扭結、不分勝負,而漸呈相互靠近、官府强勢之狀,此固當時社會情勢使然也。南宋繼承了北宋中央集權、强幹弱枝的“祖宗家法”,不允許任何地方勢力瓜分其政治權利。民間主導型義役組織雖欲重建鄉村治理秩序,但終究不敵地方政府的强勢整合之功;加之整個南宋時期迫於内外壓力,差役負擔一直很重,這説明民間義役的成長缺乏必要的制度環境。此外地方鄉紳之不良、義役制度本身之缺乏彈性等等因素,亦是民間主導型義役發育不良的重要原因。南宋義役給予我們的這些啓示,或對今天的鄉村治理和新農村建設亦有助益。

注释:

①聶崇岐《宋役法述》,原載《燕京學報》1947年12月第33期,又收入作者《宋史論叢》,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頁1—69。李劍農《中國古代經濟史稿》(宋元明部分),上海,三聯出版社,1956年;武漢大學出版社1990年再版。漆俠《宋代經濟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王德毅《南宋義役考》,原載臺灣《圖書館學報》1968年5月第9期,又收入作者《宋史研究論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2年,頁253—283。黄繁光《宋代民户的職役負擔》,中國文化大學研究所1980年;《南宋義役的綜合研究》,收入《漢學研究之回顧與前瞻》(下),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梁庚堯《南宋的農村經濟》,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4年。楊宇勳《取民與養民:南宋的財政收支與官民互動》,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專刊(31),2003年6月。曾我部靜雄《宋代財政史》,東京,大安會社出版,1941年。周藤吉之《南宋にぉける義役の設立とその運營》,見《東洋學報》第48卷第4期,1966年。伊藤正彦《義役——南宋朝にぉける爲社會的結合の一形態》,《史林》第75卷5號,東京,1992年9月。

②前引黄繁光《南宋義役的綜合研究》一文。

③前引漆俠《宋代經濟史》(上册),頁561—562。

④參前引周藤吉之1966年文,下《東萊集》引文見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150册,頁99下—100上。

⑤前引楊宇勳書,第272頁注30,下《朱文公文集》引文見四部叢刊本,頁1569上—下。

⑥《宋會要輯稿·食貨·役法》六六之二二,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57年,頁6218下。

⑦《文忠集》卷六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147册,頁643下,上。

⑧《宋會要輯稿·食貨·免役》六五之一○○,頁6206下;《宋會要輯稿·食貨·役法》六六之二二,頁6218下。

⑨《宋史》卷四○四《李舜臣傳》,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頁12224。

⑩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二《岳州史君郭公墓碣銘》,四部叢刊本,頁1621上。

(11)《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三《迪功郎致仕董公墓誌銘》,頁1650上;另程洵《尊德性齋小集》卷三《迪功郎致仕董君行狀》也記有此事,知不足齋叢書本,葉20A。

(12)楊萬里《誠齋集》卷一二五《宋故華文閣直學士贈特進程公墓誌銘》,四部叢刊本,頁1133下。

(13)《誠齋集》卷一二一《故工部尚書焕章閣直學士朝議大夫贈通議大夫謝公神道碑》,頁1089上;《宋史》卷三八九《謝諤傳》,頁11930。

(14)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九六《德興義田》,四部叢刊本,頁830下。

(15)黄震《黄氏日鈔》卷八六《台州黄縣太平鄉義役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708册,頁907上。

(16)《宋史》卷四一三《趙必愿傳》,頁12407,12408。

(17)馬光祖、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四一《溧陽縣均賦役記》,《宋元方志叢刊》(2),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90年,頁2006上。

(18)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八○《從義郎胡君墓誌銘》,四部叢刊本,頁664下。

(19)《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安溪縣義役規約》,頁864下。

(20)《文獻通考》卷一三《職役二》,萬有文庫本,頁139中。

(21)王懋德《金華府志》卷九《役法篇·寶慶義役條法》。

(22)孫應時《琴川志》卷六《鄉役人·義役省劄》,《宋元方志叢刊》(2),頁1214上—下。

(23)《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鄱陽縣申差甲首事》,頁1716上。

(24)吳潛、梅應發《開慶四明續志》卷七《排役》,《行移始末》,《宋元方志叢刊》(6),頁5999,6000。

(25)《黄氏日鈔》卷七九《義役差役榜》,頁815上。

(26)文天祥《文山先生全集》卷九《吉水縣永昌鄉義役序》,四部叢刊本,頁205上—下。

(27)《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八《奏義役利害狀》,頁270下。

(28)《黄氏日鈔》卷七九《義役差役榜》,頁815下—816上。

(29)《誠齋集》卷一二五《宋故華文閣直學士贈特進程公墓誌銘》,頁1133下。

(30)孫應時《燭湖集》卷一二《茅唐佐府君墓誌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166册,頁667下。

(31)程洵《尊德性齋小集》卷三《迪功郎致仕董君行狀》,葉20A。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三《迪功郎致仕董公墓誌銘》,亦記有此事,頁1650上。

(32)宋濂《宋學士文集》卷一四《故太和蕭府君墓表》,四部叢刊本,頁129上。

(33)《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八○《從義郎胡君墓誌銘》,頁664下。

(34)樓鑰《攻媿集》卷一○五《朝請大夫史君墓誌銘》,四部叢刊本,頁1030上。

(35)《東萊集》卷一一《金華汪君將仕墓誌銘》,頁99下。

(36)《宋史》卷四○四《李舜臣傳》,頁12224。

(37)《攻媿集》卷九六《寶謨閣待制獻簡孫公神道碑》,頁924下。

(38)《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四三《寶學顔尚書神道碑》,頁1259上。

(39)《燭湖集》卷九《餘姚縣義役記》,頁633上—下。

(40)《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九六《德興義田》,頁830上—下。

(41)《宋史》卷四一三《趙必愿傳》,頁12407,12408。

(42)《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安溪縣義役規約》:“建陽境内都九十七耆一百八,義役居四之一。”頁864下。

(43)《金華府志》卷九《役法篇·寶慶義役條法》。

(44)王鏊《姑蘇志》卷一五《徭役》,《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11),上海書店,1990年,頁1003。

(45)《宋史》卷三八六《范成大傳》,頁11868。

(46)《黄氏日鈔》卷七九《義役差役榜》,文淵閣四庫全書本,708册,頁816下。

(47)《尊德性齋小集》卷二《代作上殿劄子三》,葉16A。

(48)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外集卷三○《臣僚申請義役劄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941册,頁611上。

(49)程秘《洺水集》卷七《開化張氏義役田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171册,頁327上。

(50)《黄氏日鈔》卷八六《台州黄縣太平鄉義役記》,頁907下。

(51)《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九六《德興義田》,頁830上—下。

(52)王懋德《金華府志》卷九《役法篇·義役條法》。

(53)《攻媿集》卷九六《寶謨閣待制獻簡孫公神道碑》,頁924下。

(54)《東萊集》卷一一《金華汪君將仕墓誌銘》,頁100上。

(55)《琴川志》卷一二《役·義役記》,《宋元方志叢刊》(2),頁1267上。

(56)《尊德性齋小集》卷二《代作上殿劄子三》,葉15B—16A。

(57)參前引梁庚堯《南宋的農村經濟》,頁274。

(58)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七《處州義役附德興義役》,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155。

(59)《琴川志》卷一二《役·義役記》,頁1267上。

(60)《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外集卷三○《臣僚申請義役劄子》,頁611上。

(61)《文忠集》卷六一《資政殿大學士贈銀青光禄大夫范公成大神道碑》,頁643上—下。

(62)《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外集卷三○《福建提舉使帖》,頁612上。

(63)《琴川志》卷一二《役·義役記》,頁1267上—下。

(64)《琴川志》卷一二《役·義役記》,頁1267上。

(65)《琴川志》卷六《鄉役人·義役省劄》,頁1215下。

(66)袁甫《蒙齋集》卷三《知衢州事奏便民五事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175册,頁365上。

(67)《燭湖集》卷九《餘姚縣義役記》,頁632下。

(68)《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六一,淳熙十一年正月丙午條,趙鐵寒《宋史資料萃編第一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頁2282。

(69)《蒙齋集》卷三《知衢州事奏便民五事狀》,頁365上。

(70)《黄氏日鈔》卷七九《義役差役榜》,頁816上。

(71)《開慶四明續志》卷七《行移始末》,頁6000上。

(72)《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八《奏義役利害狀》,頁270下。

(73)《琴川志》卷六《鄉役人·義役省劄》,頁1215上。

(74)《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外集卷三○《福建提舉使帖》,頁611下。

(75)《蒙齋集》卷三《知衢州事奏便民五事狀》,頁365上—下。

(76)《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八《奏義役利害狀》,頁270下。

(77)《黄氏日鈔》卷七九《義役差役榜》,頁815下,816上。

(78)《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鄱陽縣申差甲首事》,頁1716上。

(79)《開慶四明續志》卷七《排役》,頁5999下。

(80)《正德松江府志》卷六《徭役·重建義役記》,《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5),頁273。

(81)《琴川志》卷六《鄉役人·義役省劄》,頁1214下。

(82)《正德松江府志》卷六《田賦·便民省劄》,頁298。

(83)葉適《水心先生文集》卷二九《跋義役》,四部叢刊本,頁337上。

(84)《琴川志》卷六《鄉役人·義役省劄》,頁1215下。

(85)《景定建康志》卷四一《溧陽縣均賦役記》,頁2006上。

(86)《開慶四明續志》卷七《排役》,頁5999下。

(87)《景定建康志》卷四一《溧陽縣均賦役記》,頁2006上。

(88)參前引梁庚堯《南宋的農村經濟》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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