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工会维权的功能与作用论文_刘燕

我国企业工会维权的功能与作用论文_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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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发展迅猛,社会变革的步伐加快,我国企业工会维权亟待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各个方面扬长避短,破旧立新。企业工会的作用表现为企业工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行为以及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影响。由于工会不仅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而且通过规范劳动者的日常劳动行为而调整劳动者与整个社会的关系,工会的作用是十分广泛的,应充分重视和发挥我国企业工会的作用。我国企业工会维权有着重要意义,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企业工会维权;作用

我国《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肯定了工会独立的主体地位。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民事案件中,应当依法确认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并保护其独立性,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单位的财产。法律法规明确了工会的诉权,赋予了工会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保证了工会与其他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劳动者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工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参加诉讼活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的应有之意,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是直接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是直接权利主体。但是,劳动者因自身力量有限等原因,其自身很难通过单个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维权,而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理人,法律赋予其众多权能,就是为了实现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目的。因此,工会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担当了一个间接权利主体的角色,向用人单位索权。

一,行为指导作用

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从外部因素来看,用人单位往往为谋取一己私利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从内部因素来看,劳动者自身法律知识欠缺,不知如何在签订以及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工会组织有必要向其提供相应的指导。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时也需要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的协调,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利益表达作用

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施行涉及劳动者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进行协商和谈判,由工会代为履行劳动者利益的表达权,从制度上避免劳动者受到隐性的伤害,更好的遏制用人单位的独断专行。

二,权利救济作用

现实中,往往发生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延长工作时间等危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职工互相之间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具体情形的不同,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难以形成凝聚力。这时,工会应当将劳动者们的利益诉求进行一定的集中概括,依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表达劳动者的愿望,要求用人单位对相关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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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约违法作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工会可以利用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进行制约。用人单位破坏集体合同中的约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工会可以依照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进行制约。劳动力市场上的长期供大于求,使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无法凭个体的力量进行保护。因此,只有发挥工会的制约作用,才能纠正和避免劳动关系的继续失衡。

五,协助管理作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应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即其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听取工会的相应建议,以发挥工会积极的协助作用。根据我国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以及行政法的发展趋势,行政相对人享有主动协助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和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行政协助权包括两项内容:

1、报告权。在发现应当让行政主体知晓并由行政主体处理的事件发生时,行政向对方有权向行政主体报告。这点表现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即为,工会在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使其知晓并进行相应管理。

2、维稳权。企业工会通过以文明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帮助劳动者树立起对法律的正确理解,避免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在群众信访过程中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无谓损毁和社会秩序的动荡,教育工会成员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与对方平等的辩论,澄清事实,以得到依法作出的裁判,使冲突和纠纷得到缓和或解决,维护社会的稳定。

3、调解权。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的社会资源解决纠纷和矛盾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通过工会的力量实现人民调解、劳资纠纷调解,有利于推动建设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与体系,实现法律手段和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有机结合,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4、制止权。相对人对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这点表现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即为,工会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有权采取主动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以不违使命。而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行政协助从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务管理的角度来讲,也是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即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还承担着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有义务支持并加以配合,表现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即为工会有义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服从并积极配合,协助行政机关更好的实现行政职能,从而最终实现劳动者利益的维护。工会应利用自己的天然优势,如组织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多等积极进行基层执法监督,促进劳动法律关系的改善。

结语

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会维权功能的发展,需要从社会、政府及工会自身层面探讨、钻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安定和公平正义统一起来的法律保障与制度支撑,使工会成为真正为工人谋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团体,在劳动者心目中真正树立起威信,以更加高效、更加公正、更加民主的方式切实完成工会的维权使命,相信经过一番持久的不懈努力之后,和谐的劳资关系会想润物细无声的春雨一样,悄悄地来到我们身边。

参考文献

[1]程延圆:《依法建立和规范企业规章制度》,《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

[2]刘红:《浅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工会及其作为》,《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论文作者:刘燕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6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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