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关市与山泽之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国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2)01-0001-07
《周礼·天官·大宰》曰:“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文中的九赋指国家的九项税收。其中的前六项属于农业税,第七项“关市之赋”和第八项“山泽之赋”大体属于工商业税。这基本反映了战国时期的税收概况。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打算重点谈一谈战国时期的关市与山泽之赋。关于这方面的传世文献并不丰富,因此早期的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不很充分。战国时期的古玺、金文、简牍等古文字资料中有一些是与战国时期的关市与山泽之赋相关的,古文字学者在阐述这些古文字资料的时候已经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当然,他们的研究相对比较分散,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分歧。因此,本文准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利用目前所能接触到的各类古文字资料,并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对战国时期的关市与山泽之赋做一个比较全面的讨论。要指出的是,为了说明问题,文中也用到了一些汉代的资料。
一、关市之赋
战国时期,从事私营工商业的人要缴纳关税和市税。《孟子·滕文公下》曾提到“关市之征”,它与《周礼·天官·大宰》提到的“关市之赋”实为一事。从《周礼》的记载看,当时还有门征(详下)。可见,“关市之赋”包括市征和门、关之征。那么,市征和门、关之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一)市税
《周礼·地官·廛人》:“廛人掌敛市絘布、緫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江永对此有详细的解说:
絘布,市之屋税;緫布,货贿之正税;廛布者,市之地税也。古者建国,王立朝,后立市,国中大小之肆,皆是公家之财所成,故有屋税。廛者,停货物于此,则有地税。……此(引者案:质布)即偿质剂之布也。古未有纸,大券小券当以帛为之。交易以给买者,而卖者亦藏其半。质剂盖官作之,其上当有玺印,是以取买卖者之泉,以偿其费,犹后世契纸有钱也。
罚布有三:质人罚度量淳制之犯禁者,一也;胥师罚诈伪饰行慝者,二也;胥罚有罪者,三也。①
从中可见,市赋所包含的名目比较多。对长期在官市中经营的本地的小手工业劳动者而言,他们应缴纳的税类主要是市肆税(絘布)和交易税(緫布)。
战国秦汉时期,城邑中的市是封闭式结构,四周有围墙,大抵四面各开一门。市内有提供给私营工商业者的整齐的经营场所——列肆。②市肆由官府修建,手工业者利用市肆出售产品就需交税,这种税被称为“絘布”。
前引《周礼·地官·廛人》文下郑司农注曰:“絘布,列肆之税也。”《释文》:“絘,或本作次。”《大戴礼记·曾子疾病》:“与小人游,贷乎如入鲍鱼之次,久而不闻,则与之化矣”,王引之指出:“次即肆也。”③“鲍鱼之次”即“鲍鱼之肆”。“絘布”即“次布”,指市肆税。
其次要缴纳交易税(大致应相当于现在的“增值税”)。前引江永所云“緫布,货贿之正税”,就是指商品交易税。交易税又称为市租。《商君书·外内》:“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云:“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索隐》:“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税,日得千金。”
《管子·大匡》曰:“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这是说从事私营工商业的人要缴纳五十分之一的市租。《管子》一书所言的制度多为理想,不知道这个税率是否为战国时期齐国的制度。
(二)门税
西周春秋时期实行一种特殊的城乡分治的社会结构,称为国野制度。“国”的本义指都城,广义的“国”则包括国都以及郊以内的广大区域,根据《周礼》的记载,在国都外郊以内设有六乡;“野”本指郊外的区域,《说文·里部》:“野,郊外也。”根据《周礼》的记载,在“野”这块区域又设有六遂。国都与作为本义的“野”的中间有一块区域称为郊,它可以看做国与野的分界区。④
春秋时期已有门征。《左传》文公十一年载:“宋公于是以门赏形班,使食其征,谓之形门。”杜预注:“门,关门;征,税也。”杜预以门为关门。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七“以门赏形班”条主张形门是国都之门,不是关门。⑤当可信。这样看来,春秋时期出入国都之门就要缴税。
战国时期,随着都城规模的扩大,中小城邑的增多,有关城门的记载就多了起来。我们可以古玺资料为例:
【1】三晋:焛门。⑥
【2】三晋:阳门。⑦
【3】三晋:昌门。⑧
这些属于官署用印。有些门当是因地而名的,如“焛门”之焛是赵国的县。⑨焛门当指焛县县城的门。
有些城邑的城门还不止一个,如:
【1】三晋:上东门玺。⑩
【2】三晋:下南门。(11)
【3】三晋:上西门。(12)
【4】三晋:西门。(13)
【5】三晋:下西门。(14)
这几个门没有标出地名。从【3】【4】【5】来看,西面有三门,正门为西门,其左、右各有一门,称为上、下西门。
这些当然不一定是同一座城邑的城门。不过既有上东门,当有与之对应的下东门,甚至还可能有中东门。这可以参考东汉洛阳城门的情况。东汉的洛阳城,四面各有三个门,应劭《汉官仪》云:“洛阳十二门,东面三门。最北【门】名上东门,次南曰中东门。”(15)那么,洛阳城东面的门从北向南依次应为上东门、中东门、下东门。
《周礼·地官·司门》:“司门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几出入不物者,正其货贿,凡财物犯禁者举之,以其财养死政之老与其孤。”郑玄注:“正读为征。征,税也。”“正其货贿”当指征收外来工商业者所携货物的过门税(详下)。
(三)关税
从史料记载和出土的资料看,战国时期各国均设有不少关。国境上有关,国境内也有关,这在古文字资料中有不少记载,例如:
【1】齐:(祢)关。(16)
【2】楚:高(?)关。(17)
【3】三晋:句丘关。(18)
这些属于官署用印。这些关前均有地名,“某某关”即位于某地之关,如祢关就是位于祢地之关。(19)
古代的关主要是为了防卫,《孟子·尽心上》:“古之为关者,将以御暴”,赵歧注:“古之为关,将以御暴乱,讥闭非常也。”战国时期的关吏有“将”,(20)应是负责关卡事务的武官。另有“司关”,(21)当是掌管关卡各项事物的职官。
东周以来,关卡也对出入的民众征税。《左传》昭公二十年曰:“偪介之关,暴征其私。”杜预注:“迫近国都之关。”可见,古代的关确实征收关税。《战国策·魏策三》“魏将与秦攻韩”章载:“通韩之上党于共、莫,使道已通,因而关之,出入者赋之,是魏重质韩以其上党也。”凡是出入关卡的人都要缴税。(22)
战国时期齐国的陈纯釜铭文载:
釜:陈犹立事岁,歠(?)月戊寅,于兹安陵邑,命左关帀射(?)敕宔,左关之釜节于廩釜。敦者曰陈纯。(23)
敦是攻治的意思。(24)陈犹当是中央手工业机构的负责人,左关币(师)则是左关负责主造此器的工师,工匠名叫陈纯。这件釜在安陵制作,陈纯当是安陵邑的官营手工业劳动者。这件釜是为左关制作的收税所用器。
包山楚简文书类第149号简载:“陵尹塙以杨虎敛关金于邾敚,□仿之新阳一邑、霝(灵)地一邑、厉一邑、一邑、房一邑、佶楮一邑、新俈一邑,与其,女?一赛,涅一赛、一赛、斪一赛。不量其关金,将升之于其尹令。陵尹之相余可内之。”(25)其中的“关金”似即关税。(26)这是针对国境内的关卡所收的关税。
对工商业者而言,关税主要指货物税。《周礼·地官·司关》:“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郑玄注:“征廛者,货贿之税与所止邸舍也。”贾公彦疏:“谓关上以货出入,有税物。”此处的“征廛”指征与廛二事,征是货贿出入关之税,如果在关下邸舍暂歇,将货物存放于此,还要缴纳廛税。
《管子·幼官》:“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管子·大匡》:“弛关市之征,五十而税一。”二者所说关税的税率分别为百分之一和五十分之一。前已指出,《管子》所言制度多为理想,所以它们是否可以看作战国时期关税的税率尚有疑问。
(4)关、门、市联官而治
关、门、市之间并非隔绝,而是有联系的。《周礼·地官·掌节》:“门关用符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反节。”《周礼·地官·司关》也说:“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郑玄说:“自外来者,则案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司市。自内出者,司市为之玺节,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关门。参相联以检猾商。”郑玄此注主要就关、门、市之间相互配合,以检核货物多少、种类而言的。惠士奇进一步认为:“自外入者征于关,关移之门,门移之市,所谓征于关者勿征于市也。自内出者征于市,市移之门,门移之关,所谓征于市者勿征于关也。”如果商品已由司市征税,那么经过门、关时就不再征税;反之,如果商品从他国输入,则首先由司关征税,司门、司市也就不再征税。这是所谓的“司关联门市之法”。(27)
在对以下两方古玺的释读中,古文字学者阐述了战国时期门、关与市不重复征税的意见。楚国有一方“南门出玺”,(28)此处的“门”前没有加地名,当指国都之南门。汤余惠先生认为这是“已纳市赋者运货出城的通行证”。(29)
楚国官玺还有一方“勿正关玺”,(30)正读为征,即征税之意,“勿征关”即勿征于关。石志廉先生认为,“勿正(征)关玺”是战国时关卡免收关税时所用之官印。用此印打在货物上作为标记,运输时路过关卡即可免征关税。(31)王人聪先生亦有类似的意见。(32)汤余惠先生则认为:“此玺的‘勿征关’恐怕还是取‘征于市者勿征于关’之义。这说明货物已经缴纳过市税或关税”。(33)裘锡圭先生赞成汤说。(34)
但是,研究先秦史的学者对此有不同意见。他们根据前引《管子·幼官》所云“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的记载,认为当时的市赋和关赋是并存的。(35)当然,类似的讲法清人早已提出,万斯大《周官辨非》认为:“一商也,市征之,关征之,门复征之;一门也,出征之,入又征之,商苦于频征。”(36)
后来,汤余惠先生对以前的说法作了修改:“‘勿征关玺’可能是已纳市赋者出关免税的凭证,但也可能跟市税无关,是官方特许的出关免税权。战国时,楚国封君往往由于某种原因而得到有限度的免税权,鄂君启节就是明显的一例。”(37)这实际上又回到了石志廉先生对“勿征关玺”的解释。
我认为,“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管子·问》)与“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这两处记载并不矛盾。今说如下。
如果商品从市中运出,那么首先由市吏征收货物出市之税(请注意:此处征收的并不是“市赋”,只相当于过门、过关之税),由司市抑盖玺印,途经门、关,则验明玺节,同时发给门、关所用的符节,此时就不需要缴纳门、关之税。这就是“征于市者勿征于关”的涵义。有些商品并非从官市中运出,则需要征收门税,由司门之吏加盖玺节,并发放符节,出关时就不需要缴纳关税。如果商品直接出关,直接缴纳关税,发放符节即可。就后两种情况而言,不大可能要求他们先折回市中缴税。这也可以说明,司市所征的只是相当于过门、关的出市之税。
商品自他国运入,首先由关吏征税,加盖玺印,并发给过门、入市的符节,此后便不需要征收过门、入市之税。这就是“征于关者勿征于市”的涵义。商品在进入市场时,也要经有关官吏验明玺节,才能上市,否则予以处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38)这是说他国人来到秦国,如果还没有把他的证件交给有关官吏验证,就要被罚价值为一甲的钱。
从上文的讨论可见,“市赋”和“关赋”是两码事,这两者当时是并存的。本国的商品运出,既要缴纳出市(或门、关)之税,达到别国的官市后,仍然要缴纳商品交易税。他国的私营工商业者在入关时要缴纳关税,到达官市后,仍然有屋基税和商品交易税需要承担。商品交易税就是“市赋”,也就是汉代的“市租”。(39)
《周礼·地官·掌节》:“门关用符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反节。”所谓通货贿的玺节,不但是为了证明运输中的货贿并非不正当的物品,而且还可以作为征税的凭证。上举“南门出玺”、“勿征关玺”应是这种性质的玺节。年代为战国中晚期的江陵马山一号楚墓出土的部分丝织品上钤有单字朱印,或释之为“出”,认为表示产品合格,准予上市。(40)原书所提供的彩图版不清,(41)从摹本图1看,释“出”似可从。(42)如此说可信,这个“出”所表示的也应该是该产品已经征过税可以运输出市(或门、关)。至于安徽寿县出土的鄂君启节,从其铭文来看,它应该是具有免税性质的节,与《周礼》所说的货贿之节在性质上是不同的。(43)
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之后,我们再来看河南新蔡故城出土的一批带有“贩”字的楚国封泥:(44)
【1】两方:东门贩。
【2】东贩。
【3】两方:北门贩。
【4】四方:北贩。
【5】南贩。
【6】西贩。
我们将【1】和【2】、【3】和【4】对照一下就会发现,“东贩”和“北贩”是“东门贩”和“北门贩”的省略形式。相应地,【5】、【6】也应分别为“南门贩”和“西门贩”的省略形式。
这里的“门”似指新蔡县城的城门。“贩”当指行走流动的工商业者,可能来自本国其他地区,也可能来自他国。这些印记的作用大概表示已经缴纳了过门之税,并接受过有关部门对货物的检查,可以进入市场出售。在新蔡故城中还出土了“行贩”以及一些单字“贩”封泥,(45)它们应是同样的作用。
齐国的几方古玺可能也与这种征税制度有关。齐国因其地利,煮盐业很发达。《战国策·齐策一》“张仪为秦连横齐王”章载,齐国“献鱼盐之地三百于秦”,《管子·地数》也说:“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盐制成后,要运送到各地,那么过门、关,入市之时就要缴税。《说苑·臣术》曰:“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此为春秋时事。这里的“征”应该包括了过关或过门之税。
齐国在工商业者运盐过程中似也实行市、门、关相联的税收制度。齐国有以下三方官玺:
【1】玺印:徒盐之玺。(46)
【2】玺印:易都邑圣(?)徙盐之玺。(47)
【3】玺印:洛聚徙盐金玺。(48)
所谓的“徙盐”即运盐。齐国通过关市对制盐、售盐者进行征税,这些玺印可能是在盐的流通过程中使用的官印,其目的应是保证盐的正常流通以及有效征税和避免重复征税。(49)黄宾虹先生虽然没有释出上举玺印中的盐字,但也曾指出:“‘徙盦之玺’四字,此《周礼》所称节玺也,印上有节,古人以通货财”。(50)黄氏对这方古玺用途的分析是正确的。
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分析只是着眼于当时一般的共通性原则,实际的情况恐怕要复杂得多。首先,各国的经济制度并不相同,有些抑工商比较厉害的国家如秦国,也许会重复征税门关之税。其次,在某国内的某一时期可能也会有临时的重复征税。最后,关市之吏还有些无端的苛难,《韩非子·内储说上》:“卫嗣公使人为客过关市,关市苛难之,因事关市以金,关吏乃舍之。”并且罚税数额还很可能非常具有随意性。这样的暴敛被称为“关梁之难”(《墨子·贵义》)。可以推想,关、门未必就能严格遵守国家的制度,出现重复征税可能性是很大的。
二、山泽之赋
西周春秋时期,山林川泽是公社成员共同使用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山林川泽对人们的用处越来越大,君主对它的控制也越来越严,周厉王为了专山泽之利,引起国人的反对,最后还引起国人的暴动。春秋以来,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逐渐被国家控制,根据史书记载,国家设置了相应的官吏来进行管理。
按照要求,国家的山林川泽在每年的某个固定时段会对民众开放,《国语·齐语》:“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礼记·王制》:“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周礼·地官·卝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巡其禁令。”所谓“各致其时”、“以时”是指在某一固定时段之内可以利用山林川泽这些自然资源。(51)
战国时期,使用国家的山林川泽,需要缴税。1965年秋,湖北省文物工作队在东南距纪南城约7公里的地方发掘了几座战国时期的楚墓,其中的望山二号墓,在外棺上发现三处“既正(征)于王”的烙印,在置于中棺与外棺之间的两块木板的反面均有“卲吕(间)竽”烙印,(52)邵即楚国三大氏之一的昭氏。(53)李零先生怀疑“邵吕”是昭氏所居之闾,“竽”是制棺工匠的私名,正相当于齐国私营类陶文常见的闾里之名加工匠私名。(54)很有道理。所谓“既正(征)于王”是说已经向王交过税了,(55)可见当时民众使用国家的山林资源是要缴税的。
战国时期,使用国家的矿产资源,也需要缴税。据《管子·轻重乙》,从事盐铁业是最为辛苦的,如果由国家役使劳动力去经营,容易引起劳动者的反抗,“故善者不如与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七,君得其三。”最好的方法就是让民众去经营,国家收税。
当时,采矿者所缴纳的不一定是钱,也可能是开采出来的实物。《周礼·秋官·职金》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美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郑众注:“受其入征者,谓主受采金、玉、锡、石、丹、青者之租税也。”这里所记载的是对私营采矿业者所实施的实物税制度。
按照《管子·轻重乙》的说法,民间私营工矿业的税率是十分之三。这个税率当然是很笼统的说法,不同的矿所应缴纳的税额恐怕是不一致的。
张家山汉简详细记载了国家对私营煮盐、采矿业采取的税收制度,可以参考。《二年律令·金布律》载:
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盐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56)
这是西汉初年实行的对私营煮盐、采银、采铁冶铁、采铅、采金、采丹等矿冶业的税收规定,时代下限为吕后二年(前186年)。
律文中个别字词不清,但大意清楚。第一是煮盐税,税率是六分之一,煮盐者需要按比率向国家缴纳相应的税;(57)第二是采银税,简文有缺且不太好懂,税率不详;第三为采铁税,税率为五分之一,对于利用所采之铁制作铁器的又要收五分之一的税;第四是采铅税,税率为十分之一;第五是采金税,税率为每人每天交金十五分之二铢;第六是采丹税,男子每月征税六斤九两丹,女子每月征税四斤六两丹。值得注意的是,对采金、采丹这些部门,为什么要采取按人征收实物税的方式?学者指出,这是“因为黄金和丹砂系贵重矿产,故采用按人征收定额税制”。(58)
其中的采银、采金以及采丹者,所缴纳的都是实物税。《史记·平准书》:“是时禁苑多白鹿,而少府多金锡”,汉代少府所藏的金锡有些大概就来自国家向私营采矿者征收的实物税。另外,从字面上看,煮盐、采铁冶铁、采铅等的税率是几分之一,似不能排除所交之税为实物的可能(如官府不要实物,当然可以折钱)。对煮盐者,国家取一,主取五,更像是取盐。
从简文看,其中的采金和采丹税比较好算,只要按照人头和时间计算即可。像煮盐、采银、采铅、采铁冶铁这样的私营手工业尽管有明确的税率,但它的计算基数是什么呢?
《盐铁论·水旱》载贤良之语曰:“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价,器和利而中用”,汉代对私营冶铁、煮盐业用的是“占租”的方法。对私营的采银、采铅、采铁业主,应该也采取了这样的征税方法,具体而言,当是由私营手工业者自行申报开采的产量,再根据税率来计算所应缴纳的税收。
汉代的市租采用的同样是自行占租的方式。张家山汉简《□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59)所谓的“占租”是说拥有市肆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如实上报自己的营业额,按照法定的比率交纳市租。(60)
从上文的讨论可见,汉代的市租与山泽之赋采用的大概都是占租的方式。《周礼·天官·大宰》“九赋”条下郑玄注:“关市山泽谓占会百物”,孙诒让《正义》曰:
云“关市山泽谓占会百物”者,《史记·平准书》:“各以其物自占。”司马贞《索隐》引郭璞云:“占,自隐度也。”案:占会百物,谓向官自隐度诸物,会聚积贮以求利。若《食货志》王莽诏云:“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是也。(61)
郑玄认为《周礼》的关市与山泽之赋也采取了占租的方式,孙氏大概也同意此说。不过,由于史料记载的缺乏,此说是否符合战国时期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江永之说,参看孙诒让《周礼正义》第四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1081-1083页所引。
②参看杨宽先生《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52页。刘至远《汉代市井考——说东汉市井画像砖》,《文物》1973年第3期。
③王引之《经义述闻》,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84页。
④杨宽先生《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95页。
⑤王引之《经义述闻》,第418~419页。
⑥罗福颐主编《古玺汇编》2656,文物出版社,1981年。下引同书内容,仅注编号。
⑦《古玺汇编》0171。
⑧《古玺汇编》3075。
⑨焛亦见于赵国兵器铭文,参看《集成》11561。
⑩《古玺汇编》0169。
(11)《古玺汇编》2244。
(12)施谢捷《古玺汇考》,安徽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第121页。
(13)施谢捷《古玺汇考》,第121页。
(14)《古玺汇编》3077。
(15)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147页。
(16)《古玺汇编》0172。
(17)《古玺汇编》0311。
(18)《古玺汇编》0340。
(19)李家浩《南越王墓车驲虎节铭考释——战国符节铭文研究之四》,载广东炎黄文化研究会、纪念容庚先生诞辰暨中国古文字学学术研讨会合编《容庚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古文字研究专号)》,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62-771页。
(20)《古玺汇编》0176;施谢捷《古玺汇考》,第53页。
(21)朱德熙、裘锡圭先生将《古玺汇编》0175号的“”隶定为“”,读为“司”,玺文可释为“豕母司关”,参看《战国时代“”的和秦汉时代的“半”》,中华书局,1995年,第118页。可从。
(22)《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汉代对所有的出入关者都是要征税的。可以参看。
(23)《集成》10371。
(24)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中华书局,1997年,第212页。吴振武《赵铍铭文“伐器”解》,载中山大学中国文学系、中国训诂学会主编《训诂论丛》第三辑,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第801页。
(25)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28页。释文采用陈伟等先生的意见,参看《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56页。
(26)参看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台北艺文印书馆,2003年,第151页。
(27)惠栋之说,可参看孙诒让《周礼正义》第四册,第1106页所引。
(28)《古玺汇编》0267。
(29)汤余惠《楚玺两考》,《江汉考古》1984年第2期,第51页。
(30)《古玺汇编》0295。
(31)石志廉《战国古玺考释十种》,《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总2期,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109页。
(32)叶其峰《战国官署玺——兼谈古玺印的定义》,载王人聪、游学华编《中国古玺印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0年,第17-18页。
(33)汤余惠《楚玺两考》,《江汉考古》1984年第2期,第51页。
(34)裘锡圭先生《战国文字释读二则》之二“‘于王既正’印(附释‘正木’‘禀木’)”,载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54-158页。
(35)缪文远《战国制度通考》,巴蜀书社,1998年,第78页;朱红林、关晓丽《<周礼>中的商业税收制度研究》,《税务与经济》2002年第2期,第40页;徐复观《周官成立之时代及其思想性格》,《徐复观论经学史二种》,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273页;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68页。
(36)万斯大《周官辨非》,上海书店,1994年影印本。
(37)汤余惠《战国铭文选》,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78页。
(3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7页。
(39)杨宽先生指出,战国时代对工商业者的税收有营业税和通过关的税,实际上已经指出了关税和市租是不同性质的税收。参看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9页。
(40)徐畅《先秦玺印图说》,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87页。
(41)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马山一号楚墓》彩版九图二,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32页。
(42)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马山一号楚墓》图六○,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71页。
(43)大庭脩著,林剑鸣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42页。
(44)周晓陆、路东之《新蔡故城战国封泥的初步考察》,《文物》2005年第1期,第58页图九、第59页图十。“贩”字的释读,参看何琳仪、胡长春《释贩》,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语言及文学系《第四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新世纪的古文字与经典诠释》,2003年10月,第523-528页。
(45)上文所说江陵马山一号楚墓出土的丝织品上的单字,从摹本图2看,似又可释为“反”,读为“贩”,也表示已经缴纳过门税,可以进入市场出售。不过,释“出”释“反(贩)”在所表示的意思上并无明显区别。
(46)《古玺汇编》0199-0202。
(47)《古玺汇编》0198。
(48)《古玺汇编》0322。
(49)赵平安《战国时代的盐及其相关资料研究》,《考古》2004年第8期,第59页。
(50)黄宾虹《黄宾虹集古玺印存》,西泠印社,2009年,第42页。
(51)有关先秦国家对山林川泽资源控制过程的研究,可参看增渊龙夫《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岩波书店,1996年,第319-376页;吴荣曾《周代的农村公社制度》,《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年,第25页。
(5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117页,烙印文字拓片参看第119页图八一:甲、乙。
(53)曹锦炎《释楚国的几方烙印》,《江汉考古》1994年第2期,第70页。
(54)李零《“三闾大夫”考——兼论楚国公族的兴衰》,《文史》2001年第1辑,第12页。
(55)裘锡圭先生《战国文字释读二则》之二“‘于王既正’印(附释‘正木’‘禀木’)”,载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第154-158页。
(5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8页。
(57)臧知非先生认为这里的“主”是指盐田或盐井的所有人,“他们不直接经营煮盐业而是将其租给他人经营,官府规定经营者将五分之一交给国家,十分之五交给矿主。”参看《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矿业税收制度试析》,《史学月刊》2003年第3期,第27页。
(58)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矿业税收制度试析》,《史学月刊》2003年第3期,第27页。
(5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4页。
(60)对占租制的研究,参看杨振红《从张家山汉简看秦汉时期的市租》,载杨振红、井上彻编《中日学者论中国古代城市社会》,三秦出版社,2007年,第56-60页。
(61)孙诒让《周礼正义》第一册,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