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大学教授兼职现象调查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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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大学教师兼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学界目前对民国大学教师兼职之专门研究尚不充分①。教师兼职,主要指在本校之外兼任的各类工作,既包括教育领域内的兼课活动,也包括非教育机关的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民国时期,由于政府及大学有意识地限制大学教师的兼职行为,一方面兼职逐渐演变为大学教授的特权,另一方面对与教学无关的其他兼职行为亦作了严格限制。因此,本文所要关注的主要是大学教授的校外兼课行为。

一、制度层面:从“禁止”到“限制许可”

北京政府初期,教育部出台法规明确禁止大学教师校外兼职行为。1914年5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定》,明令“凡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除特别规定外,不得兼司他项职务”。实际上,对大学职员(笔者注:当时的职员乃教职员之统称)兼职行为的限制可以更早追溯至民国伊始。1912年7月,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即通令各大学“凡担任校务者须开去兼差以专责成”,点名指出“法政科大学学长王世澄有总统府兼任职务,农科大学学长叶可梁有外交部兼任职务,商科大学学长吴乃琛有财政部兼任职务”,认为“显与国务院通令相背,且大学学长所负教育责任至为重大,兼承他职必有顾此失彼之虑,外间舆论对于此事评陟颇多”,要求“于学校职务与官署职务之中,何去何从,择任其一,庶官纪可藉是整饬,而吾庄严神圣之教育界亦不致贻他人之口实也”。②

较之北京政府教育部禁止校外兼课的规定,大学自身针对本校教授兼课行为则多采取“限制许可”之措施。

1922年2月11日,国立北京大学评议会议决“凡本校教授在校外之非教育机关兼职者,及在他校兼任重要职务者,须改为讲师,或以教授名义支讲师薪俸”,且“凡本校教授在他校兼充讲师者,须先经本校认可,并限制钟点”。③ 2月25日的评议会旋即做出补充规定,只有任教北大五年以上的教授才可以“改为以教授名义支讲师薪”,但“凡以教授名义支讲师薪者,不得享教授应享之权利”。④该年10月11日,《北京大学日刊》公布致教授公函:“本校教授,不兼他校教课。如不得已而兼课者,须往本校承认”,“本校教授在他校兼课,每星期至多不得过六点钟”。⑤如此,北大在许可教授“如不得已”可兼课的同时,亦限制了每周兼课时间最多仅为6小时。

1925年方设大学部的清华,亦于次年与燕京大学达成互用教授章程⑥。章程规定清华教授每星期兼课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限定兼课处所必须是在燕京大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教育部训令“国立大学教授自十八年度上学期起应以专任为原则”(1929年6月21日),规定“自十八年度上学期起,凡国立大学教授,不得兼任他校或同校其它学院功课,倘有特别情形不能不兼任时,每周至多以六小时为限;其在各机关服务人员担任学校功课,每周以四小时为限,并不得聘为教授。”⑦从政府法令层面给予大学教授兼课行为之合法性。教育部同时亦要求各大学“订各学校严格请假、代课及补课办法”⑧,以杜绝专职“兼课教授”以轮流请假办法大量兼课之现象。

1931年清华大学颁布“国立清华大学教授兼课规程”⑨,全面规范大学教授兼课行为。规程在强调“清华大学教授以不在他校兼课为共守原则”的同时,又规定“清华大学教授如果有不得已情形且征得学校同意后,可以在外兼课,只是在外兼课时每周兼课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小时,并且所兼科目以现在本大学所授科目为限”,“各个教授在外兼课时不得妨害清华课程表中所规定之时间”。

1932年,清华大学重新修订教师待遇规程,规定“专任讲师、教员及助教,不得在外兼课或兼事”,并重申大学教授在外兼课或兼事须先征得学校许可,其所兼课程应以在清华大学所授课程为限,兼课时间每星期至多四小时,兼课区域仅限于北平地区。⑩

该年,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还就教授兼课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大学教师为专职,如有兼任他校功课者,须得校长或院长之同意,但每星期至多以四小时为限,此项规定应由校长或院长于聘书内声明请应聘之教员注意。

第二,专任教授中途在校外任有职务者,该教授待遇改为讲师待遇。

第三,每学期开始后,由各院校切实调查专任教员有无兼课情事,如有兼课超过四小时以上者,该教授待遇改为讲师。(11)

194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再次明确规定专任教师兼课时数每周最多4小时,并要求授课内容须以与原校所授课目性质相同。(12)

可见,大学教授之校外兼课行为,经历了从民初的被法规“禁止”到被“限制许可”之转变。实际上,南京国民政府与各高校对于大学教授之兼课行为虽为“限制许可”,但基本仍是“不予提倡”。诚然,这种转变背后既有多方力量的博弈,也是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管理者经验不断积累的表现。(13)

二、实践层面:“禁”而不“绝”的兼课行为

民国时期,政府与大学对大学教授校外兼课行为均有明确限定,然收效似乎并不显著。大学教授兼课现象极为普遍,甚至一人同时兼课多所学校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冯友兰描述1920年代初的北京“一个人可以兼好几个大学的课,听起来好像是笑话,其实当时就是这个样子。当时在北京一个任课最多的人,在他自己的功课表上,可能每天都排满,而且还可能有重复。有重复怎么办?那就轮流请假。”(14)吴宓于1925-1937年在清华任教期间,也曾兼职数所高校。1931年9月,国联教育考察团来中国考察之后,指出大学教授在外兼课情形极为普遍,有的教授甚至任教达4所大学之多,每周实际授课在35小时以上。教育部也不得不承认“负责人员多不在校,各校教职员之多出人意外,教员在外兼课,有一人而担任几个学校系主任者,因之请假缺课为常事”(15)的事实。

北京政府时期,兼职教师在称谓上一律称作“讲师”(16)。大学教授乃为兼课“讲师”的主要来源。因此,考察北京政府时期大学教授的兼课情形,我们可以从分析一所大学讲师所占该校授课总教师(助教未承担授课任务,实际即为教授与讲师之总数)的比例入手。

表1显示,1920年代前后,北京大学讲师占授课教师总数之比例均超过50%,亦即兼职教师占据北大上课教师总数的半壁江山。陈西滢曾忆道“有许多同人是北大的教员,又是另一个或几个国立学校的教员,有许多同人是北大的专任教授,又是另一个或几个国立学校的专任教授。”(17)

清华在设立大学部初期,兼职教师所占比例较低。1926年,清华上课教师总数有62人,讲师只有3人,讲师占上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尚不到5.0%。(18)但自1928年始,其所占比例则有了较大提高;至抗战爆发前,兼职教师占全部授课教师比例在20%-33%之间。(19)

表2是对1930年清华大学各学系专任与兼任教师数量所做的统计,有助于我们较为准确地了解当时清华大学兼任教师之情形。

表2显示,1930年清华共有教师136名,其中专任教师99名,兼任教师37名,兼任教师占教师总数之比例为27%。14个学系中有10个系聘请有兼课教师,占总数的70%强;其中哲学系与历史系兼课教师数量甚至超过专任教师,政治学系兼任与专任教师则“平分天下”。

其时,各大学都有为数不菲的兼职教师,各大高校教师互相兼课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以北京师范大学和北京女子师范大学为例,这两所学校的教师大多为北京大学等学校的教授与讲师,例如鲁迅、沈兼士、马裕藻、周作人、朱希祖、钱玄同、王星拱等。1929年,清华大学教授共有64人,而同时期在北京大学兼课的有16人,占清华全部教授总数之1/4;清华大学教授赴其他学校兼课的比例即使没有北大高,但亦肯定存在。(20)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对所属高校专任教师情形进行调查,统计结果显示:13所国立大学中,只有3所大学专任教师比例达到70%,5所大学专任教师不足6成,甚至有3所大学专任教师人数低于兼任教师。(21)如表3所示:

另对1932-1934年间教育部部属各高校(含国立、省立和私立)教师校外兼职情况的调查也显示:1932年,教育部部属各大学教师共有4420人,大学教师有校外兼职的比例为28.6%,其中国立大学比例近34%,省立17.4%,私立24.7%;1933年,大学教师总数4853人,有校外兼职的比例为27.4%,国立大学比例近30%,省立与国立大学比例相差无几,为29%,私立24.4%;1934年,大学教师总数4750人,有校外兼职的比例为25.4%,国立大学比例为22%,省立38.8%,私立24.4%。(22)

民国大学教授兼课现象何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讨:

其一,人才之匮乏。中国大学发展受西学东渐影响,大学多愿意聘请有西方教育背景之人士。但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时期,新式人才仍然较为稀缺,加之有时还会发生政府及学术机关与高校“争抢”专门人才,使得大学更难以聘任到“心仪”之专任教师,遂转而求聘兼任教师。1917年,蔡元培在就任北大校长时就曾指出“我国精于政法者多入政界,专任教授者甚少,不得不聘请兼职之人,属不得已之举。”(23)而一些著名学者被数所大学争相聘请之事亦并不少见,如理工科学者严济慈1927年回国后,即为多所大学“抢聘”,他后来同时在南京第四中山大学、上海大同大学、中国公学担任数学和物理学教授。(24)清华大学也先后从北京大学和燕京大学等校聘请唐兰、谭其骧、钱穆、齐思和、温源宁等学者来校兼课。可见,大学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与教育界人才匮乏之二元矛盾,促使大学主动聘请兼任教师以保证本校教学与学术之发展。

其二,受大学经费及专任教师聘任条令的制约。民初政局动荡,大学教育经费并不充裕,1920年代许多高等学校甚至举步维艰,相对而言,聘任兼任教师所需费用更少。同时,北京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对专任教师的每周授课时数均有最低要求。例如,1914年《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规定“大学校专任教员,每周十小时以上。大学预科专任教员,每周十二小时以上。高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员,每周十二小时以上。专门学校专任教员,每周十二小时以上。”(25)迄至1940年,教育部在《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中仍规定:“教授、副教授、讲师授课时间每周以九小时至十二小时为率,不满九小时者照兼任待遇。”(26)不达最低课时的教师不得聘为专任教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约束了大学对专任教师的聘任。

其三,大学教授自身的某些诉求。例如,薪资不定、任期不稳所导致的经济压力:当然亦有一些教授出于发展事业的考虑等等,都可能诱发大学教授的兼职行为。民国时期,大学与教师签订的合同一般多以一年为期,学校需每年向教授发送聘书,否则视为解聘。如此,导致“有些大学,教授每到暑假都有一次惶惶不安”(27)。郭一岑在《不要忘了大学教育的另一个使命》一文中亦指出,教育部对兼课限制的命令实际如一纸空文,兼任教授反比以前增多。其原因不仅是教师薪资不定,也是因为任期不稳。(28)

显然,大学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聘请专任或兼任教师问题上显得主动而现实,一方面,约束本校教师在外兼课行为:另一方面,因人才与资金之匮乏,大学又常会聘请(有时甚至会大量聘请)兼任教师用以满足自身需要。大学教授则多出于经济利益之考量外出兼课,尤其在1920年代及其抗战时期,迫于生活压力的兼职,更多的是出于一种无奈的选择。

三 、兼课收入对大学教授生活状况的影响

1914年,北京政府教育部制订的《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章程》规定:“兼任教员之薪俸,按授课时间实数支给之,每小时薪俸如下:(甲)大学校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三元至五元。(乙)高等师范学校、专门学校、大学预科之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二元至四元。”(29)1917年5月,教育部颁布《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讲师的课时费规定为“每小时2元至5元”。(30)

1918年9月28日,国立北京大学评议会议决《修正讲师支薪规则》,内中规定:(一)凡教授科学者,授课一小时,本科酬资五元,预科酬资四元(国文准此)。(二)凡教授第一外国语者,授课一小时,本科预科均酬资四元。教授兼习第二外国语者,本科预科均酬资三元。(三)凡教授作文者,每一时作二时计算。实验及图画,每三时作二时计算。(四)每月薪水,以四星期计算。”(31)显然,北大遵循了部颁规定,讲师薪酬每小时3-5元:并且北大相关规定更为详细,不但有本科与预科教授之分,对任教不同学科兼任教师的课时费也进行了区分,大致是专业课较高,低年级的基础外语课较低:同时明确规定每月薪水按四个星期计算。

考察《北京大学法科一览》(1918年9月至1919年6月)中记载的35名讲师月薪收入,基本是按照1918年修正后的讲师支薪标准执行的。兹将讲师所授课时及月薪列举如下:

220元——陈兆琨(6课时),钟赓言(11课时)

180元——陈继善(9课时),周龙光(9课时),龚湘(6课时)

160元——徐犀(8课时),张孝移(8课时)

120元——郑寿仁(6课时),陈介(6课时)

96元——何基鸿(专业3课时,德文3课时)

80元——张福运(4课时),余启昌(4课时),王景歧(4课时),李傥(4课时),王启常(4课时),朱宏祖(4课时),屠振鹏(4课时),李芳(4课时),谢霖(4课时),黄宗发(3课时)

72元——原冈武(日文6课时),黄默陶(法文6课时)

60元——王荫泰(3课时),熊遂(3课时),陈廷钧(3课时)

48元——钱稻孙(一年级日文4课时)

40元——梁宓(专业2课时)

36元——邹宗孟(二年级日文3课时),罗鼎(一年级德文3课时),关箐麟(一年级英文3课时),胡铮(补习法文3课时),谢恩隆(补习法文3课时)(32)

北大法科的35名讲师中,除陈兆琨(6课时支领220元)、龚湘(6课时支领180元)、黄宗发(3课时支领80元)未合乎所定标准外(原因未详),其余课时费均遵循1918年评议会议决的《修正讲师支薪规则》之标准发放:教授专业课课时费为5元;教授第二外语的(例如何基鸿、罗鼎授德文课,原冈武、钱稻孙、邹宗孟授日文课,黄默陶、胡铮、谢恩隆授法文课,及关箐麟授一年级英文课),课时费均为3元。讲师授课时数最多达到11小时,最高月薪为220元,相当于一位教授的月薪收入。

如前所述,当时北京的兼课之风极其盛行,甚至出现为多挣兼课费,一人在外兼几十节课的情况,谓之“商业化之教授”。时任北大教授的李宗侗在回忆文章中亦曾提到,当时的北京教育界“常有人兼课到五十几小时一星期”(33)。不过在外兼课达数十小时的教授应当还是少数。尤其1920年代后,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等高校已然陆续出台一系列措施规范本校教师的兼课行为,不仅将教师兼职的资格限定为教授,对兼课的时间亦做了限制,尽管如此,大学教授外出兼课依然有着可观的收入。

依据1922年10月北京大学评议会所做“本校教授在他校兼课,每星期至多不得过六点钟”的决议(34),按讲师薪金每小时3-5元计算,则教授在外兼课每月最多可得120元,相当于教授月薪的一半,这的确是一笔不菲的收入。即使如清华所规定的“兼课每星期钟点不得过四小时,薪金每小时定为五元”(35),一名教授在外兼课所得每月最多也可有80元,相当于一个助教的月薪收入。

南京国民政府执掌政权后,教育部于1929年出台对各大学教师兼课管理之规定:“国立大学教授兼任他校或同校其它学院功课,每周至多以六小时为限”,“兼任教员之薪俸,按授课时间实数支给之,每一小时薪俸如下:(甲)大学校兼任教员,每一小时酌支三元至五元。(乙)高等师范学校、专门学校、大学预科之兼任教员,每一小时酌支二元至四元。”(36)国立大学教授兼课时限为6小时,在大学兼课薪俸每小时3-5元,其余高校则为2-4元,基本沿袭的是1922年北京大学就兼课课时与薪俸所做的规定。

清华大学于1927年6月第三十次评议会上规定兼课教师称作讲师“薪金应定为每时5元,另外酌加车马费若干,平均以十月记算”(37)。而在1931年清华大学所做教师分级及给薪调查中,则显示出清华大学教师等级有“讲师”与“专任讲师”之分,但专任讲师系专任教师,而讲师为兼任教师。(兼任)讲师兼课钟点为每周2-8小时;在给薪方面,一年按10个月计算,课时费5-8元。如表4所示:

显然,清华对本校教授外出兼课限制要严厉许多。根据前述1932年清华重新修订教师待遇规程中之规定:清华教授外出兼课每星期至多4小时,兼课区域亦限于北平地区。

查阅清华大学档案,1935年程树德任政治系讲师,每周2小时,月薪60元;1937年唐兰和赵万里任中国文学系讲师,周课时亦皆2小时,月薪60元。(38)钱穆被社会学系和历史系合聘为讲师,每周4小时,月薪110元。(39)清华大学资深教授吴宓于1929年3月开始为北大上课“每星期任《古代文学史》及《翻译术》各二小时,共四小时,为讲师,月薪一百元。”(40)陶希圣于1931年秋季受聘北京大学法学院政治系教授“最初兼任师范大学史学系和北平大学法学院政治系讲师,有时在中国大学讲课,后来又任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和清华大学政治系讲师。因为北京大学教授只可兼任别的大学功课每周四小时,所以我在上述各大学轮流讲课。”兼课费每月可得100元,正好用来补助《食货》半月刊。(41)另据1931-1934年10月份北大全校教师工资统计,北大(兼任)讲师平均月薪在70-80元之间,仅略低于助教之平均月薪收入(1932年甚至超过同期助教月薪平均值)。(42)

考虑到当时盛行的兼课风气,以及教授可以身兼数校之做法,一个教授在外兼课3-4节应该不成问题,当时兼任讲师的课时费为3-5元,因此,我们可以推论,1920年代直至抗战前,一般大学教授的兼课月收入应该在50-120元之间,相当于一个大学助教的月薪收入。

受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制约,民国大学教授的生活可谓历经起伏跌宕,因而大学教授不同时期兼课收入对其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完全一致。

北京政府时期,大学教师热衷校外兼课,此种状况与当时严重的欠薪现象有关。1920年之前,高校虽时有欠薪事件发生,但尚且不算频繁。1920年之后,欠薪现象愈益严重,并发生北京国立八校联合罢课索薪运动。1922年在北大担任教务长的顾孟余就曾指出:“我们现在看各校职教员是不是都在教育界上做事?我们即知道,不是。原因即因为学校收入既不稳妥,并且报酬也非常之少。……以北大而论,教授中至少也过半数在外兼差,不(仅)是教育家,还是官吏。”(43)实际上,由于北京政府时期教育经费积欠严重,大学教授的薪水长时间被拖欠遂成常事。1927年初,北大教职员往往只发薪俸四成,工友只发生活费半月。(44)

其时任北大教授的李宗侗,后来在文章中也忆道:“由民国十二年起,到民国十六年夏天为止,我在北京大学担任教授共有四年的时间。那时正好北洋政府经济困难,公教人员的薪水全发不下来,所以总是在欠薪的状态中,我在这四年中,薪金是每月两百二十银元,但是事实上,我每个月只领到一百一十元,恰好是半薪。幸而我家中尚有祖产少许的田地,在天津乡下,卖了足以维持生活,所以我亦不仗着学校的薪水。……彼时北平的教育界,皆因欠薪而难维持生活,于是兼课之风大作。常有人兼课到五十几小时一星期。”(45)在北大担任教授却仰赖家中祖产的田地,或许有些言过其实,却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大学教授长期被欠薪后的不安心态。

国联教育考察团来中国考察之后,也提到:“据云有数位著名教授在数地数大学兼课,每周在30小时以上。”但认为中国大学的“此种现象,亦不能完全归咎于教授。盖有数种特殊情形,使彼等不得不陷于此种商业化之状态中。发薪无定期,动辄拖欠数月,使彼等之生活,大受打击。彼等欲策安全,遂不得已而兼职,以备遇此处欠薪时,尚有他处可靠。”(46)可见,由于教育经费的被挪用导致的发薪无定期,生活大受打击的情形也冲击到大学教授“欲策安全……以备此处欠薪时……尚有他处可靠”成为大学教授们“不得已而兼职”的主要原因之一。兼课收入也就成了教授必需生活来源的一部分。

南京国民政府执掌政权的最初两年,政局仍旧未稳,军阀混战局面还时有发生,欠薪依旧存在。1931年之后,教育经费渐趋稳定,薪俸得以按时发放,大学教授薪俸较北京政府时期有大幅度的提高。优厚的薪俸使大学教授不仅生计不再成问题,甚至可以说生活得很舒服,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都具备了极高水准。不过,这一时期教授兼课现象仍然普遍,只是在兼课时间上得到了有效控制。试想兼课报酬不菲,加之所兼课程基本与校内所授课程内容一致,如此投入少而产出多之事,何乐而不为?因而虽然没有生计困扰,甚或说生活舒适,大学教授们也一样愿意兼课,兼课收入为教授们优裕的生活“锦上添花”。30年代北平一户普通人家每月生活费平均约国币30元就够用了。即便是较为有钱的知识阶层,全家每月生活费80元也已经相当宽裕。(47)如此看来,大学教授每月在外兼课收入几乎就够满足全家享受较为宽裕的生活。难怪他们会有闲情逸致去“下饭馆、看戏、泡茶座、逛琉璃厂买书籍、碑帖、文物”。而像清华这样并不以吃“皇粮”为生,其经费源于美国退还庚款的学校,教师自始至终并未曾受过“欠薪”的困扰,加之教授普遍的兼课行为,每月所得的兼课收入更保证了其高质的生活,以致当时清华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即“清华有神仙、老虎、狗:教授是神仙,学生是老虎,职员是狗”(48)。

不过,神仙也有神仙的烦恼。实际上,若能考虑到教授们的特殊身份,或许可以理解在战前这一段大学教育的“黄金时段”,至少有一部分大学教授的兼职仍旧未能脱离生活“困扰”之窠臼。

张仲礼研究显示,中国传统士绅收入并非全部用于其核心家庭,有相当一部分乃消费于大家庭的其他成员上,诸如侍奉家乡的老人,扶助大家庭中的幼小子弟读书等等。(49)就教授而言,虽然他们占据大学教师待遇金字塔的最顶端,但较之其他群体,其家庭规模亦常要大许多。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大学教授通常须经历多年的学习与研究工作积累,因而一般而言,为教授者基本都已结婚成家,而年龄稍长的教授多为六、七口之家。如西南联大曾于1942年统计教授家属人口状况,其中,家属人口达6人者共有15名教授;7人者有14人;8人者2人;10人者1人。(50)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许多大学教授虽然已经接受了新教育的洗礼,但仍游离于“新式”与“传统”知识分子之间,在思想及家庭观念上,更多受传统士绅大家庭观念之影响,因而,许多大学教授往往担负着赡养父母和辅助兄弟姐妹的责任。

清华大学资深教授吴宓,虽然每月收入超过300元,但他照样在外兼职。尽管如此,仍旧觉得经济拮据。推其原因,乃因繁重的家庭经济压力所致。据吴宓日记中所载,仅1928年2月,吴宓就先后给父亲汇款三次,总计金额达350元,这一数目超出一般教授的每月薪俸所得,由此可见其负担之重。而这些支出,在吴宓而言,每年几乎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引发其“奈经济拮据何”的感慨。(51)闻一多自己本已有四个孩子,但还要供养自己父亲和资助岳母一家,负担自然不轻,因此闻一多虽有340元的月薪,亦常感困难。(52)雷海宗曾任教中央大学,薪俸为260元,按月寄回北京老家140元。1932年他回清华母校任教,北京老家以及弟妹们学习费用,包括零花钱等,仍均由雷一人负担。(53)

有研究者曾对1946年至1948年间清华大学各院系离职教师的调查记录进行过分析,认为“在结合了各类教员家庭人口数后,各类教员家庭平均薪俸的差距则要远小于各类教员单独薪俸的差距。如以月薪300元并要供养4个家庭人员的教授和月薪80元并供养两人的助教比较,单独的教授薪俸是助教的3.75倍,教授家庭的平均薪俸只是助教家庭的2.2倍。”(54)各院系离职教师基本状况如表5所示:

此外,若从消费角度予以考虑,大学教授较其他阶层的开销应该会更多些,诸如购买书籍的消费,着装的讲究,子女的教育费用等等;甚至还有些教授为事业而自掏腰包创办刊物,如吴宓之创办《学衡》,顾颉刚之创办《禹贡》,陶希圣之补助《食货半月刊》,等等。

曾执教于中央大学的著名历史学家郭廷以评论道:“一九三二年以后,教费从不拖欠,教授生活之安定为二十年来所未有……一九三七年前五年,可以说是民国以来教育学术的黄金时代。”(55)客观地说,1932年至抗战前的前五年也是大学教授的“黄金时代”。不过,笔者以为,若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去挖掘,在大学教授拥有丰厚薪俸却仍旧兼职的背后,或许还是有些许不为人知的“经济”苦衷。

战前中国物价基本稳定,虽然货币制度曾有过几次变动,但银值并无太大变化,在抗战爆发的前几年甚至还一度出现银根紧缩、物价下跌。然而抗战的爆发导致通货膨胀发生,并在1940年后进入急性发展,通货膨胀如“白血病患者的血液一样,国民政府的贬值通货流遍全国,使整个机体——军队、政府、经济和社会普遍虚弱”(56)。知识分子逐渐从战前社会的中上层跌落至社会底层,大学教授们亦从昔日的“贵族”沦为“平民”。

1930年代的大学教授是清高的,所谓“高”的含义之一即指薪金高。(57)抗战期间通货膨胀导致大学教师生活品质降低。大多数教授维持五、六口,甚或八口之家,生活的日趋艰难逐渐吞噬掉他们“清高”所仰赖之经济基础。浙江大学教授在1943年春给政府的通电中指出“目前教师的待遇,平均每月约为1000元至2000元,以目前物价水准来说,仅合战前水准10元左右。今日大学教授的实际月入,约为战前水准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中小学教师的待遇,约为战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九”。(58)厦门大学校长萨本栋与其夫人两人的月薪合起来也仅够家用20天(萨夫人当时亦任职于另一学院教授),其余10天则只能靠向银行借贷度日。(59)梅贻琦的夫人韩咏华事后也回忆:在1939年梅的薪水还能维持三个星期,到后来就只够用半个月了,家里经常吃的是白饭拌辣椒,没有青菜,有时吃菠菜豆腐汤,大家就很高兴了。(60)大学校长们生活尚且如此,一般教师之艰难情形可想而知。外籍教授Robert Payne在日记中这样描述1942年复旦大学教师的物质生活:“此地的教员可谓一贫如洗。他们松垮的外套补满了不同颜色的补丁,鞋跟都已脱裂。”当Payne于1944年3月转至西南联大任教时,他惊异地发现联大情形竟与复旦相似,复旦大学教师“一贫如洗”的物质生活并非个例,乃是整个抗战期间大学教师的普遍状况。(61)1943年教育部在向国民参政会报告教育界人士生活状况时也承认: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各级教师的收入都无法养家。(62)蒋介石也在1943年表示:知道教员生活艰苦,但希望大家以俭约、节省的方式,渡过经济的困境。(63)费正清在给朋友的信中写道:“作为西南联大的重要组成部分,清华大学的教授讲师,正在缓慢地陷于精神和肉体两方面的饥饿状态之中,尽管他们都是留美归国的学生,是中国学术研究生活中的精华。”(64)

抗战后期的大学教授们要用战前8-10元的待遇来维持全家的生活,就只能靠“消耗早先的积蓄,典卖衣物及书籍,卖稿卖文”,以至于出现“营养不足,衰弱,疾病,儿女夭亡等现象。换句话说,经常的收入不足,只有消耗资本,而最后的资本只有健康和生命了”(65)。为生活所迫教授纷纷自谋出路,兼职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兼课了。例如西南联大与云南大学一些教授就稿酬一事发表联名声明“以近来物价高涨,论文讲演所得之报酬实值甚微”,故“特自今日起联合订定润例”,其中“报纸星期论文每篇以二斗米之价值计”,并且“米价以惠酬时昆定中米之市价为准”(66);杨振声、冯友兰等地位较高者,联名刊印了《诗文书镌联合润例》;闻一多靠刻印维生;朱自清到中学去兼课;吴大猷1943年时曾经试着饲养两头小猪,以缓解生活穷困的情况(67)。战时大学教授们的兼职(不再仅限于兼课)收入,已然成为其维持最低生活不可或缺之一部分。

四、结语

大学教授兼课行为在整个民国时期皆普遍存在,其辐射面亦相当广。北京政府时期,教育行政部门虽明确禁止大学教职员校外兼课行为,然大学教授兼课现象却相当盛行,许多大学为此相继出台若干与部颁法令“禁止校外兼课”相左之“限制许可”规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部颁法令形式明确了教授兼课的“合法化”,各大学亦联手实施“限制许可”管理,大学教授兼课逐步走向规范化。

民国38年的时间并不算是一个太漫长的时段,大学教授的生活却经历了一番起伏跌宕。大学教授兼课所得是他们一项非常重要的收入,对其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在不同时期并不完全一致。然而,就大学教授自身而言,薪资不定、任期不稳所导致的经济压力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成为诱发其外出兼课之主因。这一点颇值得我们深思。

当下,许多高校亦面临同样之境遇,大学教师走出象牙塔兼职兼薪现象愈演愈烈。兼职教师已然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不容忽视的群体。政府及大学应如何规范高校教师兼职行为?恐怕,给予高校教师合理的待遇使之乐业敬业,仍是我们必须且亟需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关于民国大学教师兼课研究,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梁晨《民国国立大学教师兼课研究——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例》(《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商丽浩《限制兼任教师与民国大学学术职业发展》(《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0卷第4期,2010年7月)另有少数综合性研究对此亦有涉及,例如:吴民祥的著作《流动与求索:中国近代大学教师流动》(浙江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中的第五章第二节“生活压力与教师兼职”,吴著的主要内容还可分别参见其所作《抗争与选择——中国近代大学教师流动》(张斌贤、王晨主编《大学: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95页),《生活压力与教师兼职》(田正平、商丽浩主编《中国高等教育百年史论:制度变迁、财政运作与教师流动》,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19-533页)。

②“教育部照会凡担任校务者不得在外任职”,北京大学档案,编号BD1912003。

③“校长布告”,《北京大学日刊》第958号,1922年2月15日。

④“评议会第六次会议”(1922年2月25日),北京大学档案,编号7-1-109。

⑤“本校致各教授公函”,《北京大学日刊》第108号,1922年10月11日。

⑥“第九次评议会开会纪录”(1926年5月28日),清华大学档案“国立清华大学评议会纪录”,编号1-2-1-006:1。

⑦《大学教授限制兼课》,《申报》1929年6月22日;另见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1页。

⑧“教育部训令,通令订定教员请假代课及补课办法切实办理并具报备查”(1931年4月24日),清华大学档案”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优待大学教员暨规定兼课、请假、代课、补课的部令和往来文书(1929年6月-1934年10月)”,编号1-2-1-125。

⑨梁晨《近代中国生活水平的个案研究:民国前期的清华教职员工》,清华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5-56页。

⑩《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清华大学档案:“国立清华大学专任教授休假条例,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编号1-2-1-109。

(11)“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会议决议案”(1932年7月),国民政府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丙编·教育概况·“学校教育概况”),上海开明书店1934年版,第6页。

(12)商丽浩《限制兼任教师与民国大学学术职业发展》,《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0卷第4期,2010年7月。

(13)梁晨:《民国国立大学教师兼课研究——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例》,《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4)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一卷·三松堂自序),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6-57页。

(15)萧超然等编《北京大学校史(1898-1949)》,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2页。

(16)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执掌政权后,公布《大学教员资格审查条例》,大学教师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此后“讲师”开始作为教师职称序列中的一级位列“助教”之上。但各大学聘任兼职教师时,基本仍将其列入“讲师”级别。因此,南京政府时期的“讲师”称谓含义有别于北京政府时期,实际上包含着“专任讲师”与“兼任讲师”两种。

(17)西滢《闲话》,《现代评论》1925年第2卷第40期,第15页。转引自商丽浩《限制兼任教师与民国大学学术职业发展》,《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0卷第4期,2010年7月。

(18)1926年,清华教授51人,讲师3人,教员8人,助教12人,其中上课教师总数中未包含助教。参见田正平、商丽浩主编《中国高等教育百年史论》,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29页。

(19)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1928-1937)》,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12页“国立清华大学教员名册(1930年度)”,清华大学档案“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报职员履历及有关铨叙等部令(1929年2月-1935年2月)”,编号1-2-1-113。

(20)吴民祥《流动与求索:中国近代大学教师流动研究(1898-1949)》,浙江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227页。

(21)国民政府教育部编《二十年度全国高等教育统计》,第52-53页。

(22)国民政府教育部编《全国高等教育统计》(民国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年度)。

(23)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5页。

(24)商丽浩《限制兼任教师与民国大学学术职业发展》,《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0卷第4期,2010年7月。

(25)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第323-325页。

(26)刘英杰主编《中国教育大事典(1840-1949)》,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57页。

(27)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一卷·三松堂自序),第287页。

(28)郭一岑《不要忘了大学教育的另一个使命》,《国立中央大学半月刊》一卷八期,第1269页。

(29)刘英杰主编《中国教育大事典(1840-1949)》,第657页。

(30)刘英杰主编《中国教育大事典(1840-1949)》,第658页。

(31)“修正讲师支薪规则”,《北京大学日刊》第216号,1918年9月30日。

(32)“北京大学法科一览·自民国七年九月至八年六月”,转引自陈明远《文化人与钱》,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33)李宗佤《北大教书与办猛进杂志》,(台)《传记文学》第9卷第4期,第45-46页。

(34)“本校致各教授公函”,《北京大学日刊》第108号,1922年10月11日。

(35)“第九次评议会开会纪录(1926年5月28日)”,清华大学档案“国立清华大学评议会纪录”,编号1-2-1-006:1。

(36)“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优待大学教员暨规定兼课、请假、代课、补课的部令和往来文书(1929年6月-1934年10月)”,清华大学档案,编号1-2-1-125。

(37)“第三十次评议会开会纪录(1927年6月24日)”,清华大学档案“国立清华大学评议会纪录”,编号1-2-1-006:1,第59页。

(38)“请续聘讲师唐兰、赵万里先生”,清华大学档案“国立清华大学1935年至1937年聘任各系各级教师的来往函件”,编号1-2-1-111:1,第7-8页。

(39)“开送理学院下年度各系讲师教员助教之更动及添聘名单请核聘”,清华大学档案“国立清华大学1935年至1937年聘任各系各级教师的来往函件”,编号1-2-1-111:1,第135页。

(40)吴宓著,吴学昭整理《吴宓日记(1928-1929)》第4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5页。

(41)陶希圣《北平二三事(上)》,(台)《传记文学》第1卷第6期,第7-9页。

(42)李向群《1931年至1934年北大教员工资收入与当时物价情况简介》,《北京档案史料》1998年第1期。

(43)“北大教务长之重要谈话经费所以重要之三大理由”,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9-2851页。

(44)萧超然等著《北京大学校史(1898-1949)》,第187页。

(45)李宗侗:《北大教书与办猛进杂志》,(台)《传记文学》第9卷第4期,第45-46页。

(46)国联教育考察团《中国教育之改进》,国立编译馆译1932年版,第46页。

(47)陈明远《文化人与钱》,第91,36页。

(48)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一卷·三松堂自序),第70页。

(49)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费成康、王寅通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350页

(50)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编《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四·教职员卷)》,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49页。

(51)吴宓著,吴学昭整理《吴宓日记(1928-1929)》(第4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5-16页。

(52)闻黎明、侯菊坤编《闻一多年谱长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页。

(53)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114页。

(54)梁晨《近代中国生活水平的个案研究:民国前期的清华教职员工》,清华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17页。

(55)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9页。

(56)费正清、费维恺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下)1912-1949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6页。

(57)闻黎明《论抗日战争时期教授群体转变的几个因素——以国立西南联合大学为例的个案研究》,《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5期。

(58)《浙江大学教授要求改善教师待遇》,《当代评论》第3卷第13期,1943年3月7日。

(59)郑文海《怀念萨本栋校长》,(台)《传记文学》第1卷第3期,第21页。

(60)闻黎明《论抗日战争时期教授群体转变的几个因素——以国立西南联合大学为例的个案研究》,《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5期。

(61)胡国台《抗战时期的教育经费与高等教育品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9期,1990年6月。

(62)胡国台《抗战时期的教育经费与高等教育品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9期,1990年6月。

(63)胡国台《抗战时期的教育经费与高等教育品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9期,1990年6月。

(64)费正清《费正清对华回忆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

(65)《观察》第1卷第3期第7页,1946年9月14日。

(66)《米价狂涨声中,教授联名订定稿酬》,《云南日报》1945年3月11日。

(67)吴大猷《抗战期中之回忆》,(台)《传记文学》第5卷第3期,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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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大学教授兼职现象调查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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