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的演进及启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地区论文,启迪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哪国的保险投资好,则该国的保险业就发达,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就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也就高;反之,该国的保险业就会停滞。但保险投资的方式及其结构,总是伴随着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阶段及其投资环境的改善而演进的。我国大陆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投资大致经历了忽视投资、无序投资、逐步规范投资三个阶段,但由于限制过紧,也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问题。尤其是伴随着银行利率的下调,寿险公司的预定利率也从过去的8.8%下调到1997年底4—6%, 而去年底的银行利率下调,更为不堪重负的保险公司雪上加霜。针对这一问题,国内常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严管;另一种主张放松保险投资的管制,实际上,两者在我国目前均存在一定困难。显然,我国保险投资目前处于两难境地,而保险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那么,我国的保险投资何去何从?基于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监管的演进过程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大陆保险投资监管的几点启迪。
一、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的演进
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政府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对保险投资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台湾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为说明这一点,先列举这些年台湾地区经济增长情况,再分析其投资结构的演进,以供对比分析。
台湾省经济增长率(%)(注:资料来源:1965—1980; 1980 —1989年日本、韩国、新加坡资料来源于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1992):其余1989年以后资料来源于:周淑燕《南韩保险事业发展之梗概》一文(台湾《保险专刊》第47期,1996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202页。)
年度 增长率② 年度 增长率
1981 5.71989 8.23
1982 3.31990 5.39
1983 8.61991 7.55
1984 11.6
1992 6.76
1985 5.61993 6.32
1986 12.6
1994 6.51
1987 11.9
1995 6.03
1988 7.81996 5.71
注:台湾1981—1988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分别为(%):5.7、3.3、8.6、11.6、5.6、12.6、11.9、7.8。 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0)第823页。
台湾《保险法》起源于1928年12月30日在中国大陆公布的《保险法》,其后于1937年、1953年、1964年、1992年、1997年多次修改。
台湾保险法对投资方式和比例均加以限制,根据台湾1997年10月29日修订的保险法规定:其投资方式除存款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投资的方式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国外投资、经主管机构核准的专项运用及公共投资。其中,存款于同一金融机构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投资的10%;购买每一公司的股票及公司债券不得超过保险投资的5%,二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投资的35%; 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其资金的19%;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金的35%,对每一单位贷款不得超过其资金的5%。台湾政府为了完善投资监管, 并制定了《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业管理办法》、《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范围及其内容》、《保险业资金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审核要点》等规定,从而细化和补充了《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监管的规定。从实务来看,台湾保险投资结构的演进过程根据产寿险分述如下:
台湾财产保险业各项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注:1993—1997年资料来源于台湾《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保险业业务、财务统计表汇编》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65页;1991、1992年资料来源根据台湾《保险年鉴》(民国85年)第126、127页计算,保险业务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发行。)
1991
1992 1993 1994
银行存款57.58
58.43 59.7261.52
有价证券17.36
20.94 21.2623.38
其中:公债券 6.618.25 8.08 7.06
国库券 1.726.43 4.12 4.15
公司券 2.030.50 1.42 1.72
股 票 7.005.75 7.6510.45
不动产 21.11
18.48 14.1911.51
抵押贷款3.96 2.15 4.83 3.59
合 计 100.00 100.00100.00
100.00
19951996 1997
银行存款 59.06
51.9654.04
有价证券 23.99
31.1931.74
其中:公债券
9.148.16 6.11
国库券
3.225.70 3.34
公司券
1.643.43 2.84
股 票
9.98
13.8919.45
不动产11.96
13.1611.22
抵押贷款
5.003.69 3.00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从上述可知:台湾产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银行存款由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 %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为3.96%降为3 %,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其占50%以上,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的特点有关,要求保险投资流动性较强,同时要求盈利性;而不动产投资,尽管其盈利性较高,但流动性较差,因而其呈降低的趋势;而有价证券投资的比例则从第三升为第二位,且呈上升趋势,其中股票的比例上升最快,已超过不动产投资。
台湾人寿保险业各项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注:资料来源台湾《保险年鉴》保险业务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发行,民国75—85年。)
年 份 198619871988198919901991
1.银行存款 23.77
17.38
23.48
19.44
20.56
28.84
2.有价证券 17.76
28.21
25.03
28.42
19.01
18.72
其中:公债及6.856.008.157.775.495.35
国库券
股票9.27
10.589.169.68
10.429.23
公司债券1.631.780.930.780.610.70
受益凭证 — — 0.040.100.100.29
短期投资 — 9.856.75
10.082.413.14
3.不动产( 不
27.19
27.48
26.15
23.47
23.56
19.33
包括自用)
4.寿险贷款13.2311.44
10.70
10.91
11.02
10.59
5.担保放款18.0615.49
14.63
17.60
24.55
20.14
6.国外投资 —
— — 0.021.302.89
7.专案运用及
—
— — — —
—
公共投案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年 份199219931994199519961997⑤
1.银行存款 24.7725.3428.49
30.68
30.43 23.91
2.有价证券 22.8521.4719.69
18.67
22.72 28.03⑥
其中:公债及 7.44 7.41 7.266.356.37
国库券
股票 8.93 6.38 7.066.546.29
公司债券 0.65 0.65 0.810.961.22
受益凭证 0.48 0.76 0.760.701.35
短期投资 5.35 6.27 3.804.127.49
3.不动产( 不15.6813.3511.599.939.08
10.61⑦
包括自用)
4.寿险贷款
9.52 9.30 9.40
10.3911.30 35.05⑧
5.担保放款 24.8628.5426.71
26.5121.57
6.国外投资
2.33 2.09 2.171.83 2.22
7.专案运用及 —— 1.951.98 2.67
分共投案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注⑤:1997年资料来源根据台湾郑济世《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趋势与保险革新》一文(《保险专刊》第53期,民国87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13页计算。
注⑥:为有价证券及企业投资,资料来源根据台湾郑济世《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趋势与保险革新》一文(《保险专刊》第53期,民国87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13页计算。
注⑦:为不动产,资料来源根据台湾郑济世《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趋势与保险革新》一文(《保险专刊》第53期,民国87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13页计算。
注⑧:放款,资料来源根据台湾郑济世《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趋势与保险革新》一文(《保险专刊》第53期,民国87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13页计算。
上述可知:寿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3.91%,但其位次从第二下降为第三,有价证券投资从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这与寿险业务的长期性有关,要求盈利性较高。
上述比较可知,台湾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将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比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的发达,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二、台湾地区保险投资演进的几点启迪
从上述对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进过程的分析,有至少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保险投资方式多元化。由于保险投资方式灵活多样,便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不同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盈利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明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机会,从而有效及时地规避投资风险、稳定公司经营。
其次,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 %;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 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
再次,产寿险投资结构有别。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如在经济起飞阶段,产险公司的投资中,存款比例较高;而寿险公司的投资中,贷款的比例较高,不动产和有价证券投资均占有一定比重。但从长期来看,贷款和不动产方面的投资都会逐步下降,而有价证券投资所占比例则会逐步上升;而在不动产投资方面,寿险公司的比例应当比产险公司的高;寿险业投资中,银行存款所占的比例逐步上升(注:这与一国或地区的银行存款最初所占比例高低有关,从寿险投资而言,如果银行存款已占有一定比例,如20%,则在一定时期保持稳定;如果低于10%,从长期来看,则会上升,但会低于20%。这是因为寿险业务主要属于长期业务,但寿险业务发展到一定时期后,为了及时给付到期保险金,则要求保持一定的银行存款比例。从产险业投资而言,则由于银行存款已占较大比例,则有下降趋势。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均有证券化趋势。),而产险投资中,银行存款所占的比例则逐步下降,这些差别,在海外保险监管中并没有规定,仅仅在保险公司投资运作上存在。
最后,保险投资结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演进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投资结构不同,在经济起飞阶段,产险公司的抵押贷款、寿险公司的存款比例较高,不动产也占有较大比例,有价证券所占的比例较低;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则有价证券较高,并且趋于稳定。尽管不同国家或地区投资结构不尽相同,但从经济起飞到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总趋势上看,抵押贷款、银行存款、不动产所占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总的趋势是保险投资证券化,但这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上升非常缓慢而长期的渐进过程。在英美国家,有价证券投资的比例已经占70%以上,但它们经过了漫长的时期;而在日本,虽然在寿险投资中,有价证券投资的比例从1986年已超过贷款,但所占的比例仍然在40%多,贷款仍然占有较大比例;在我国台湾地区,虽然产险投资的存款和不动产、寿险投资的贷款与存款比例仍然较高,但有价证券投资所占的比重在逐步上升,总的趋势是:保险投资证券化。
我国大陆目前经济发展正处于起飞阶段,与台湾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具有类似之处,但由于我国面临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投资监控乏力等诸多问题,所以,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分析台湾地区的保险投资监管的规律,借鉴其经验,对完善我国大陆保险投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从而稳定社会、带动整个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