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 海南海口 570203
摘要:我国目前有13亿人口,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口是农业人口,而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行越来越快,城镇向农村发展和蔓延的步伐也在不断的加快,这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尤其是土地的矛盾。而土地是农民自古以来赖以生存的根本,如何在快速的城市化进行中保障农民的根本权益,国家出台了许多有效和可靠的法律法规。本文结合海南省的情况,对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做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对策
我国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法规,这项法规推进了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保障了农村土地的依法流转。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是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可以提升社会土地权方面的意识,并且能够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海南宅基地确权情况
在国家提出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以来,我国各地都在全力的实施这一新的法规,使农民的土地纠纷得到进一步的解决。海南省是我国第一个基本完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省份,由于海南省地处我国的最南部,历史上对海南的管理都比较薄弱,所以海南的土地权属管理基础很薄弱,经历了我国建国以来近60年的发展和变迁,已经没有真正的土地权属资料可供查看。所以海南省省委政府经过研究,自2002年起,开展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2009年至2011年,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部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确权178万亩,共为89.71万户农村居民颁发了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占全省应发证总农户的98%,并且建立了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让农民有据可查。而海口市作为海南省的省会,工作完成良好,但是还是有一些比较难以开展工作的地方,并没有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例如海口市美兰区的灵山、演丰、三江、大致坡等四个地方,主要原因是由于历史上对于土地测量不准确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救治,并且村民的配合程度比较小,还有各乡镇的共有宗地有较多的权利人等一些问题。
二、宅基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关系复杂繁琐,从而在工作过程中就会出现许多各种各样的问题,不止是在海口市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在全国各地也普遍会出现多种问题。
首先是一户多地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每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这里的“户”在实际的执行中究竟该如何掌握,并没有一个合理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定,所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各地都存在一些一户多地的情况,并且大部分农村都有。究其原因,主要是历史上的原因,一些地方在历史上的归属就没有很清楚的界限,从而导致现在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就像海口市的灵山、演丰、三江等地区。其次是很多农村都存在,建筑了新房但是却不拆旧房的情况,这种情况也造就了一户多宅的出现,还有祖辈继承的原因以及亲友馈赠等原因。
其次是违规使用宅基地的问题和宅基地初始登记的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一是在农村,农民建房选址比较随意,并没有很强的节约用地的意识。而由于土地权属资料并没有很完整,所以在农村很难确定这些新建的宅基地的用地界限,从而导致很难处罚并且很难执法,造成土地登记发证效率低下。二是在宅基地初始登记时,受到工作人员和思想意识观念的影响,并没有在初始登记的时候足够重视土地产权所属,在进行土地丈量时,出现错误和误差,在确定权属时,不能够仔细的追究真正的权利人。
第三是对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存在问题。在土地所有权登记时,不能够明确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在村一级的行政级别中,每个组织都有一个独立的法人代表,但是农村的法人代表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够非常的明确,就造成了在土地登记时不能够确定气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其次是登记土地所有权的时候,范围不够完成,不能够满足国家的政策要求。
三、宅基地发证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在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有效的手段来解决,使土地登记发证更有效率。
首先要全面的在个县区农村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全力的宣传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情况,让广大农民对宅基地登记发证情况的重要性有一个深刻的了解,并且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都能够参与到土地归属权的讨论和确定中,以此增加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要切实的提高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人员的工作素养和职业道德,让工作人员能够扎实的掌握工作,并且在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执行,不徇私枉法,不贪不腐。同时让工作人员配合村干部做好村民的教育工作,使得土地登记的效率得到提升。
第三,要处理好一户多地的情况,对于由于历史遗留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村民一户多地的情况,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国家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没有超过登记面积的多处土地集合,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其第二宗宅基地的登记申请。对于宅基地超过国家规定的占地面积的村民,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不同情况的处理。
第四,要让工作人员和广答村民明白“户”的确切含义。因为我国的法律中跪地,宅基地必须要以户为单位才能够使用,但是在实际的执法中,对户的概念并没有很明确,而我国也没有相关的规定,直接规定户的含义。所以,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应该在当地制定一套遵循我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的“户”的概念,避免因为一户多地而产生的纠纷。此外,应该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让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时候有所依据。
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积极的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广大村民的教育和管理,确定集体土地登记主体,找准一户多地的解决办法,明确“户”的含义,从而有效地提高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情况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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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陈传钊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6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23
标签:宅基地论文; 土地论文; 农村论文; 确权论文; 海南省论文; 情况论文; 我国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26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