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通道树木处理现状分析及对策论文_李虎

输电线路通道树木处理现状分析及对策论文_李虎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银川供电公司 宁夏银川 750011)

摘要:文章结合银川电网的特点,概述了输电线路通道树木处理现状,提出了解决当前输电线路通道“线树矛盾”的对策,最后确定了要切实做好电力保护工作,明确提出树要让于线,树要服务于线的方针。

关键词:输电线路通道;树木;处理现状;对策

一、概述

输电线路是银川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银川地区35kv—110kV线路121条,长度共计1342.975余公里。因其大多处于丘陵、高山等地带,所处环境异常复杂,通道内成长的树木对线路的安全运行有很大的影响和危害。常见的情况有:树木接近导线造成短路,造成线路跳闸,致使线路停电,甚至造成变电所全所失压;树木有时可以导电,引发人畜伤亡事件(闪雷天气既可能短路,又可能导电)。树线矛盾引起的跳闸停电,其影响的不仅仅是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力企业的利益,更严重的是它将影响我市安全可靠供电和地方经济发展,严重威胁到企事业单位、居民供用电安全。为此,依法清除电力线路通道内外树障,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好线路通道安全,是当前减少和杜绝输电线路运行障碍、提高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

二、现阶段“线树矛盾”的主要体现

《电力法》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20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该条款提供了解决“线树”矛盾的合法途径。虽然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不过这其中牵扯到很多的利害关系。一是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修剪和砍伐,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导致法律条款冲突,形成“线树矛盾”。二是《森林法》第8、28条规定:“国家对森林实现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对林木采伐实行许可证制度”,保护区内都种上树木了,又形成“线树矛盾”;三是城市绿化也形成了互相妨碍的问题,引发相邻关系“线树矛盾”。

《电力法》与《森林法》之间存在立法主体的不同,导致法条矛盾和冲突。《森林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止人为破坏,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障树林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自1984年制定以来,无法预见到多年后电力线路与愈来愈多的林木冲突的问题,因此,针对保护区域内的林木种植和砍伐无具体的操作规定,法律规定滞后于现实问题,两个“子法”针对同一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在通道树木处理过程中,林业部门的意见是:要砍伐修剪树木,必须经村民同意,并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才能砍伐。但村民索取高额赔偿造成了协调难,一些村民为了一己之私不服协调,置人身与电网安全于不顾,不管是先有线路后有树,还是先有树后有线路,他们都态度蛮横地百般阻挠电力部门砍伐线下树木,并漫天要价,谋求高额赔偿。一根小小的树竹开口就是几十元、几百元,个别蛮横者竟把普通树说成风水树一棵要价高达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少数“钉子村”、“钉子户”更是因为通道内树木砍伐问题不惜与电力通道维护人员发生激烈冲突,有时我们电力职工带着工具驱车几十公里到达工作现场,几次都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最后只得无功而返,电力线路维护工作举步维艰。我国《电力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第69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林户最关心的是实惠,是赔多少钱。

电力企业难以承受少数人利用清理线路通道强行索要好处的做法,在社会上起到了不良的示范作用,以前从未提出过赔偿者也开始要求赔偿,本来低价谈好的赔偿又反悔并提出高赔偿要求。这种赔偿蔓延和要价攀升,远远超出合理范围,使电力企业难以承受,也使线路运行维护人员无法实施清理通道工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电力企业不仅要投入财力,而且还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实在是苦不堪言。

综上所述,现阶段“线树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供电企业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要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而农民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不答应;另一方面,《电力法》赋予供电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树木有修剪或砍伐的权力,而《森林法》又限制了砍伐,规定采伐树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究竟应该适用哪部法律?供电企业在伐树时可否不办砍伐证?应以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为重,还是应以农民的个人利益为重?农民不协商,谁来强制砍伐呢?

三、输电线路通道树木处理对策

针对以上矛盾,提出解决当前输电线路通道“线树矛盾”的对策如下:

1、成立线路通道维护联合工作体系。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联合排查和整治隐患。与当地发改委、公安、安监、林业和绿化等部门合作,成立领导小组,对危及电网安全的树木进行合理的剪枝和砍伐,保证电网和公共安全。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责任,分兵把守,彻底解决“线树关系”引发的纠纷。

2、以种补伐。针对《森林法》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的规定。本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们电力部门每年在当地林业部门安排下在指定区域内种植一定数量的树木,以此来拟补线路通道维护过程中砍伐树木造成的绿化面积的损失。

3、建立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绿色通道。修剪线路通道内树木与乱砍乱伐不能混为一谈,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林业部门应为电力部门开展线路通道树木处理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确保通道树木处理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

4、开展线路通道树木政策处理属地管理。借助线路所处地区各县供电所的地域、人力优势,实行线路通道树木政策处理属地管理,根据各供电所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清障计划,供电所员工积极配合各自镇政府组织的线路清理人员,超前提供需清理的树木清单,并对现场清理工作进行安全、技术指导。输电负责电力线路通道治理的停送电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服务,同时,还负责对各村通道清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治理工作的安全和质量,实现方便、快捷的本地预防、本地管理。

四、总结

随着城乡工、农业的不断发展,输电线路通道内新增植树等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行为仍将会不断出现。电力部门线路通道维护工作仍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所以,输电线路通道维护工作还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各方面要充分认识到电力保障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认识上进一步提高,切实建立新形式下适应电力发展的、行之有效的组织结构,积极、系统的开展好线路通道的保护工作。切实做好电力保护工作,明确提出树要让于线,树要服务于线。“人民电业为人民”是电力行业的服务宗旨,但为电力等公用行业提供一个宽松的生存发展环境也是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红.架空输电线路状态运行与维护管理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2] 丁旭峰.输电线路状态检修研究[D].郑州大学.2010.

[3] 杜宇伟.树线矛盾的剖析和对策[A]. 2009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交流大会论文集[C]. 2009.

论文作者:李虎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5年第12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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