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阶段差异共有制的可行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阶段论文,可行性论文,中国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差异共有制是对起源于西方现今又遍及全球的股份制的根本性质的概括。差异共有制的基本特征,就是所有者集合体中每一成员因投入份额不等的财产享有不等额的或有差异的所有权。差异共有制作为新的、第三种所有制形式,区别于传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私有制的特征,是产权一人独有,不存在一个所有者集合体。公有制的特征,是作为所有者的集合体为一定范围的社会共同体,其成员的权利是天赋的、无差异的。因此,差异共有制因其共有性超越了私有制的独占性,因其共有差异性超越了公有制的无差异性,它兼有私有制和公有制的优点而克服了两者的弱点,因而是比单纯私有制和单纯公有制更高的所有制形式。本文第一部分讨论差异共有制的逻辑进程,第二部分讨论中国现阶段创建差异共有制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一、差异共有制的逻辑进程
股份制按股权因素可分为资本一元股份制,劳动、资本二元股份制,土地、劳动、资本三元股份制;而股份制从一元到二元再到三元的变迁,就是差异共有制的逻辑进程(一般的进化过程)。下面我们依次讨论一元、二元、三元股份制生成的原因、机理。
(一) 资本一元股份制
这是差异共有制的初级形式。这一形式在西方萌生后,迄今已有数百年历史。按资本所有者集合体与劳动者集合体两者的关系,这一形式的固有生命历程为以下三阶段。即:资本所有者集合体与劳动者集合体分离、对立阶段,资本所有者集合体与劳动者集合体交叉阶段(即部分劳动者也成为企业资本所有者),资本所有者集合体与劳动者集合体融合阶段。一元股份制的生成和演化的基本原因是企业规模的发展和财产社会化的要求。私人独资或私有制企业因难以应付市场经济巨大的风险性而限制了企业规模、生产力的高度扩张;另一方面少量富翁与大量赤贫的无产者的对立不利于企业内部和整个社会的利益调和。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剩余财富总量的增长,必然要求财产(资本)所有者的比重逐渐增加,以适应财产社会化的要求。从西方发达国家现实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股份制企业已处于一元股份制的第二阶段,美国、日本、德国等职员股东已数以千万、百万计。同时,西方通过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已经出现大量的全员职工持股企业(可以视为一元股份制的高级形式)。
在全员职工持股企业,每一个劳动者不但享有工资收入,而且可以凭其资本股权分享企业利润。利润蛋糕越大,每一个职员股东分割到的部分就成比例增大。这样,劳动者通过对资本的差异共有,实现了对企业利润的差异共有,劳动者再也没有过去单纯雇佣劳动者那种纯粹“为他人作嫁衣”的感觉了。
但是,进一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全员股东企业奉行的仍是资本主义原则,形式上的公平仍隐藏着实际的不公平,也即存在着剥削。
所谓资本主义原则,即资本本位原则,其基本表现,就是资本独占利润。资本独占利润的“法理”依据,就是利润是资本要素独创的,劳动(劳动力)要素对价值的贡献部分已从工资中全额拿走,无权再索取丝毫的利润。但是,资本独占利润的“法理”依据并不能成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是根本否定这个“法理”依据的。当然“劳动价值论”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认为:劳动是价值从而是利润的唯一源泉,因而劳动力所有者应得到全部利润。其实,根据“三元价值论”,价值以至利润由资本(物力资本或物力资本生产力)、劳动(人力资本或人力资本生产力)、土地(地力资本或自然生产力)共同创造,其每一要素对利润的贡献份额决定于每一要素成本占生产总成本的比重,而这个比重就是每一要素所有者对利润的索取权权重。设商品价值量为Q,生产成本或原始价值为Y,Y由物力资本消耗价值W、人力资本(劳动力)消耗价值R(工资)、土地(自然资料)消耗价值D(地租)构成;利润或附加价值为F,F由w(W/Y×F)、r(R/Y×F)、d(D/Y×F)构成,这样,商品价值构成为:Q=Y+F=(W+R+D)+(w+r+d)。可见,资本要素对利润F的贡献部分仅为w,因此,资本所有者独占全部利润当然就产生了剥削,撇开d不说,剥削量r正是劳动力要素贡献的部分。
由上述可见,资本一元股份制的高级形式并未消除剥削,只是改变了剥削的形式。过去是股东剥削单纯劳动者,现在是大股东剥削小股东,或者劳动贡献小的剥削劳动贡献大的。职工拥有股权生成了“主人翁”感觉之后不久,就会感到不公平的幽灵在作怪。因为多劳、多干并未成比例地多得,而股权或利润索取权只决定于投入的资本大小,与劳动贡献无关。并且,利润蛋糕做得越大,劳动者劳动贡献与利润所得之间的异化越大,以致压抑劳动者潜能的充分发挥,最终导致利润蛋糕的萎缩。这就是说,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依然存在。
(二) 劳动、资本二元股份制
我们明白了资本一元股份制的局限性之所在,就不难明白克服其局限性的切实途径了。这个途径就是实行劳动、资本二元股份制。所谓劳动、资本二元股份制,就是将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均作为股权基础。下面我们简要说明一下二元股份制运作机理。
1.股权计量。资本或物力资本股股权计量方法与一元股份制中的计量方法没有区别;劳动股或人力资本股的计量方法也并不复杂,即将下述成本的工资额作为劳动股的数量边界。比如某甲,依据其劳动能力评定其年工资为5000元,如果100元为1股,则某甲持有劳动股50股。如果某甲持有资本股亦为50股(5000元),则其持有股份共100股(10000元)。全企业的股权界定和计算均依此而行。职工的综合股权既是分享利润的依据,也是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时表决权的依据。劳动股与资本股一样,一股一票,而非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制只适用于社会政治领域)。
2.利润分配。在一元股份制下,投资者直接按其持有的股份高低分配、切割企业可分配利润。但在二元股份制中,资本股与劳动股均不能直接按其股份直接切割企业利润,而是先要根据在当期(如某年)实际进入成本的费用(实际资本消耗价值、实际工资)占总生产成本(这里撇开地租D,即仅为W+R;这样做,是假定利润的生成与土地的贡献无关)的比重,将企业可分配利润分割为w、r两大块(d实际上暗含在w、r之中了)。比如,某个企业在某年中,进入成本的物力资本为20万元,人力资本或工资为15万元,地租为5万元,总产值(假定全部经销售回笼)为57.5万元,则利润或附加增值为17.5万元,那么归属于资本要素的附加增值为10万元(20/20+15×17.5),归属于劳动力要素的附加价值为7.5万元(15/20+15×17.5)。然后,各类要素所有者再按其所持有的股权种类和大小,对w、r作相应的分割。比如某甲持有资本股50股(5000元),劳动股50股(5000元),假定全企业职工资本股总额为10000股(100万元),劳动股总额为1500股(15万元),则某甲所获红利为两块,一块为资本股红利,即50/10000×100000=500元,一块为劳动股红利,即:50/1500×75000=2500元,两者相加共3000元。
在上述股利分配中劳动股平均得50元,资本股每股得10元,前者是后者的5倍。有人或许认为,劳动股股利大于资本股股利,不是新的不公平吗?其实这里不存在不公平,因为仍然奉行同股同利原则,只是因为资本股和劳动股股值评估方法不同,以致于产生了“同股”不同利的错觉。传统理论将工资视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其实是一个理论误区。一定的工资只是一定的劳动力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费用,或劳动力租金,这个租金从理论上说应等同于补偿、恢复、维护劳动力的费用,而不是该劳动力(劳动者)的全部价值。换一个角度看,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一样,在价值创造过程中,都是全部发挥作用,也即总体投入(比如机器、厂房是整体发挥作用的,劳动者也是全身心投入的)。但确定各自贡献的份额时,只能按其当期的损耗,即进入生产成本的价值额为依据。因此,只要进入成本的价值估量公平、合理,那么按本文前面讲的方法分割附加价值或利润就必然公平合理。至于人们在生产实践中对人力资本、物力资本价值的评估时常发生偏差、出入(价格与价值不一致),那是不必惊奇或担忧的,因为这种偏差、出入会相互抵销(这是市场价值法则的自然功能)。
3.风险承担。在一元股份制中,利润由资本所有者独占,企业亏本、破产的风险也由资本所有者承担;而在二元股份制中,劳动、资本两者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破产的风险。在一元股份制中,弥补亏损的办法主要有两个:其一,用以往提取的公积金抵补,其二是用日后盈余抵补。在二元股份制中,这两种方法均可保留,但在公积金的来源上则有所区别。一元股份制中的公积金是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的,而所有利润只是资本股东的权益;在二元股份制中,公积金除了从企业利润中提取外,还要从职工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比如将70%或80%的工资作为即期支付的基本工资,而将另外的30%或20%的工资作为风险工资,存入公积金帐目,作为抵押。当然,两种来源的公积金之和占总资本金的比例有一个限额,比如占10—15%,多退少补。如果企业亏损,补亏的顺序为:利润盈余公积金部分在前,抵押工资在后;如果企业破产清算:资本金在前,抵押工资在后。这样,在二元股份制中,就形成了资本与劳动双重的风险承担机制。
(三) 土地、劳动、资本三元股份制
撇开土地(自然生产力)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参与利润分配是二元股份制的局限性所在。
土地范畴是所有自然资源的抽象表述,其本质与物力资本、人力资本一样,也是创造价值并带来附加价值的源泉。简言之,土地也是资本,或者说是自然资本或地力资本。既然是资本,当然就具有价值。传统经济学假设土地资本价值为0(既然是0价值,当然不能生成或创造新价值,无中不能生有)。这是一个重大的经济学理论误区。误在何处呢?误在以静止(静态、孤立、片面)的眼光看问题,认为自然资源是大自然的赐予,不是人类带来的,或者说不是人力创造的,使用自然资源不需付任何代价。地租只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与土地价值无关,换言之,土地无价值。
反映“土地无价值论”的荒谬性的主要理论表现是:土地无价值,但有价格。笔者在以往发表的价值理论论文中已初步说明,自然生产力是有限的或稀缺的,自然生产力的耗费要补偿,自然生产力系统(生态系统)需要维护、需要再生产。“土地无价值论”者只看到处女地(自然资源)并非是人类花费代价带来的这一点,但并未进一步考察到,自然资源一旦投入生产过程,即意味着自然生产力发生损耗,而自然生产力的损耗往往是系统性的、宏观的损耗,比如毁林农耕,既损耗这片土地的肥力,又损耗整个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既造成农业土地生产力的损耗,又带来了工业污染,以致生态生产力退化;工业化带来的特大城市既占用了大量农田,又污染城市及城市以外的空间。而要使自然生产力系统(生态系统)回复到原初生产力水平,必须花费人力、物力、地力。这就是说,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至生产力的持续发展,需要提取自然资源补偿或折旧费,这与物力资本折旧、人力资本折旧相比并没有本质区别。而自然资源折旧费的循环和扩大就是土地价值形成和扩大的基本原因。土地开发利用深度、广度越大,自然生产力损耗越大,参与循环周转的折旧费越高,从而土地价值越大。可见实际占用的自然生产力是衡量土地价值耗费从而衡量地租的尺度,这就如同物力资本生产力耗费是衡量物力资本价值耗费、人力资本生产力耗费是衡量劳动力价值耗费的尺度一样。
笔者在说明土地价值源泉的同时,也说明了地租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并用于补偿自然生产力的合理性、必然性。但土地私有制、小公有制(一村、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公有制)造成地租的滥用,如用于少部分人的寄生性消费,再如盲目地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进一步掠夺自然生产力,造成自然生产力更大亏损等等。因而土地私有制、小公有制是不合理的,必须被土地世界公有制或全人类公共所有制取代。只有确立土地的世界公有制,才能对地租进行统一收缴,并根据需要补偿、维护自然生产力系统(这将是未来政府的经济计划的重要内容),以确保生产力在良性循环中获得持续发展。否则,自然生产力系统的崩溃,将中断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目前面临的生态危机,已经警告人类,不要沉醉在征服、掠夺大自然的胜利之中。
以上我们简要说明了土地价值原理、地租循环原理。这两个相关原理正是劳动、资本二元股份制发展为土地、劳动、资本三元股份制的依据。
关于三元股份制的运作机理,笔者在《论三元股份制》[①]一文中已进行过论述,这里不赘述,只补充说明两点。其一,三元股份制的最佳运作虽有赖于土地的世界公有制的确立,但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人类社会在构建三元股份制问题上便无所作为。当今世界,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土地公有制,而我国土地公有制是普遍的、传统的制度。因此,在土地公有制范围内便可模拟三元股份制运作机理,使地租在一定范围内进入地租良性循环,以便为将来积累经验。其二,商品价值构成(D+W+R+d+w+r)中的D自然由土地使用者(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联合体)承担,而对应于土地对附加价值的贡献r,由土地股持有者(土地所有权入股,由公共土地资产经营机构持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由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联合体持有)根据股权大小分享(顺便说一句,土地公有制应体现社会公民对公有土地的平等租用权)。
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三元股份制是二元股份制的扬弃或自然升格,因而三元股份制是最健全的差异共有制。如果说职工普遍持股的一元股份制对职工股东而言体现了初步的(形式上)的公平,那么二元股份制对职工股东而言就体现了实质上的但有局限的公平(未与土地公有制融合,公平程度依然有限),唯有三元股份制才能实现全面的、持久的公平。简言之,一元股份制小公平,二元股份制大公平,三元股份制最公平。
二、中国现阶段创建差异共有制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前面我们粗线条地论述了差异共有制的逻辑进程。逻辑进程与历史进程是辩证的统一。逻辑进程是对总体历史(全人类历史)进程的抽象。但总体历史是各部分历史(各国、各地区、各阶段社会历史)相互作用的总和。因此,总体历史的顺序演进与个别历史的跳跃式发展(落后的社会超越先进的社会)是不矛盾的,前者通过后者表现出来,这是历史辩证法。例如:当西方社会孕育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雇佣劳动)时,其综合生产力水平仍大大落后于东方(尤其是中国)传统生产方式之下的综合生产力水平,但结果是后来居上。西方后来者之所以能够超过东方,除其他原因外,东方文明如中国的四大发明对其的渗透影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中国的四大发明之所以没能在中国本土发扬光大,是因为当时中国的生产方式已趋于僵化,没有弹性,不能容纳更大的生产力。这个典型的例证启示我们:我国现今社会生产力虽落后于西方,但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的弹性和活力要大于西方(那里资本本位制根深蒂固,资本与劳动的根本对立难以消除),因此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吸收西方文明成果,创造新型的生产方式,以便容纳更大的社会生产力,最终超越西方。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不到20年的改革实践,已经初步显示了中国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排斥市场经济的政府指令经济,与此相对应,传统的公有制一统天下:城市经济基本上由国有企业和地方公有企业(“二国有”企业)组成,农村经济是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这种经济结构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基于社会公众普遍贫困,不得不由政府主宰经济,从农业抽取剩余,哺育工业,以便快速建立国家大工业,完成东方式的资本原始积累。可以说,改革前的30年,这个历史使命已基本完成。而改革的真正起点,是农村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的解体,从而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重建农民个人所有制,恢复传统的家庭经营。从此,农业生产力解放带来的大量农业剩余基本上由乡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分享,于是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农村改革大潮的兴起,又推动了城市经济结构的快速变迁,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渗入,传统的国有企业、地方公有企业从经营方式改革向产权改革过渡。而产权改革的实质,就是从过去产权混沌不清的无差异共有制(传统共有制即公有制,它与个人产权无直接联系)过渡到产权明晰的差异共有制(新型共有制,以个人产权为基础)。我国近年来城市公有制企业改革中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股份制,尽管一时难以精确划分,但从范围和规模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大型企业转制形成的上市公司(包含职工内部持股);二是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地方公有企业转制形成的以职工内部持股为辅或为主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里我们考察一下这两类股份制企业的状况和发展趋向。
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大多除了通过股市吸纳了相当一部分外部股份外,政府机构(原企业主管机关)持有股份所占部分仍相当高,有的高达70%左右,此外,还有少量的职工内部持股。公有股比重过高,甚至占大头,即超过50%,违背了股份制(差异共有制)以联合起来的个人产权为基础的基本规范,以致造成了一系列不良现象。主要是:政府绝对控股,其他股东的意志难以制约重大决策,董事会决议成了政府指令的新形式,因而企业经营机制并未根本改变;公有股不参与市场流通,虽可以作为政府干预企业的“权力股”,但不能成为有效增殖的“经济股”,同股不同息,甚至不得息,权大利小,因此无人真正关心公有股的增殖;由于经营机制并未根本扭转,企业活力、职工积极性难以持续提高,以致企业效益并不理想。这是我国股市至今未能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只要承认股份制是非“公”非“私”、亦“公”亦“私”的差异共有制,那么就会坚信股份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有进无退。以此为依据,就不难推断,作为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模式之一的上市公司,下一个重大改革步骤是将公有股投入股市流通。公有股参与流通有利于形成如下格局:(1)职工个人股、公有股、企业外社会个人股、法人股同股同利。(2)将变卖公有股所得资金用于解决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础产业(公共设施)建设的困难。(3)通过政府持股或控股比例降低(降到50%以下),减少政府负担和风险,同时让董事会受制于股东大会,真正实现股权制约经营权。(4)在盘活公有资产的同时,促进股市繁荣。降低公有股股权比重可区别对待:不需要或不适宜政府参与经营的企业,公有股股权比重可降到0,即完全退出(实际是抽走公有资本);需要政府控股的企业,股权比重也要随机确定,控制比例只要能确保政府最大股东的地位就行了。这样,无论是政府不参股,还是参股或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就与西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似了。而等到上市公司运转基本上正常后,即可对那些无需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进一步的改革,即逐步加大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重,以达到职工股控股的目标。实现了职工控股,就可进入二元股份制改革,即将全体职工劳动力折股,也就是如前所述,以职工年工资额作为劳动股,以便让职工参与利润分享。不过这里要注意,在职工参加利润分配前,必须先撇开职工劳动股,以全部资本股计算股息率。外部持股者,即职工以外的持股者,包括政府机构、本国公民、外国公民、社团法人均按统一股息率计算股息。而对减除外部股股息以后的剩余利润,再按照职工资本股和劳动股总额分配(具体方法如前一节所述)。这里之所以实行分配的“双轨”制,主要是为了让外部股东不觉得“吃亏”,否则外部股东不会参股。当然,内部职工持资本股较多者也会觉得吃亏(其资本股息低于外部股股息),对此,可以下面两个途径加以克服:一是尽量降低外部股比重,二是尽量缩小职工资本股的高低差别(至于劳动股的差别只能决定于劳动能力,不存在调节的问题)。
现在我们再谈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地方公有企业(所谓大集体、小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革。这类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目前大多采用所谓“股份合作制”,其股权构成大体为:(1)职工个人持股部分(每个职工有份);(2)原企业集体股部分(实际是地方政府机构持股,即公有股);(3)企业以外的社会个人股或法人股。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的职工个人股部分仍只占小头,即不超过总股份的50%,而公有股往往超过50%,即占大头。故而,企业活力和经营虽较改革前有所进步,但仍未根本改变。因此,目前的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面临着与前述上市公司大体相同的困境。而要走出困境,唯一的出路,就是扩大职工个人股,使其突破总股份的50%,以至达到100%。如果职工个人财力不足,可采取全部赊购,或以一定比例,如1比1、1比2现购加赊购,赊购股权可视为“责任股”,以分期付款,或以分配股息抵冲的办法,使其逐步变为职工实有股。(4)职工联合持有100%股权的“股份合作制”就是一元股份制的高级形式,即“资本所有者集合体”与“劳动集合体”一体化的差异共有制。据《经济日报》1996年3月30日—4月4日的系列报道《诸城的探索》:山东省诸城市近几年实行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地方公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已涌现了一大批职工联合持有50%以上甚至100%股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现在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就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嫁接,换言之,就是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合作)相结合。由此派生出种种的分歧意见,其中明显对立的有两种:一是认为“股份合作制”是过渡形式,即要向上市公司过渡(这样职工持股只能占总股权的一部分);二是认为“股份合作制”比上市公司更先进,即更接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按本文上节论述,这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固然会有一部分会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演变为上市公司,但大多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均会朝职工持股达100%的方向发展,并以此作为通向二元股份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真正起点)以至三元股份制企业的过渡点(中小型企业数目到任何时候都是多数)。因此,“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和外延必须加以拓宽,重新界定。这里的“股份”,将是全要素股份化(资本化)的综合,这里的“合作”,将是三要素或三种资本形态的全方位合作。因此,“股份合作制”的本质或终极目标,就是健全的或全方位的差异共有制。
那么,上市公司的命运又将如何呢?限于篇幅,这里只作如下结构性的推断(详细论证留待他文)。随着社会资本(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即物力资本)丰裕程度的不断提高,将导致资本的一般利率的下降(并非是三种资本综合利润率或附加价值率下降),以致上市公司股息分配的“双轨”制又趋向“一轨”制,即外部资本股与内部资本股趋向同股同息(外部资本股持有者不再感到吃亏)。这样,上市公司也会演化为二元以至三元股份制公司。
注释:
[①]《北京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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