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新阶段党内民主发展途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时期论文,新阶段论文,途径论文,党内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12)03-0004-08
党内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之一。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民主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和重要的实践进展。在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深入研究党内民主的发展途径,把增强党内民主意识、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程序和优化党内民主发展环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加以统筹思考,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党内民主健康协调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党内民主意识: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前提
党内民主意识的增强既有助于抑制领导者的集权专断,也有利于反对极端民主化的倾向,既可促进党内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建设和落实党内民主制度的思想基础。为了进一步有效地增强党内民主意识,从当前来看,迫切需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坚决清除封建主义政治文化影响,努力建构符合国情、顺应潮流的民主法治型政治文化。众所周知,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漫长悠久的历史,这就使得封建主义政治文化在我国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深广。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创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但是,由于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作用,加之改革开放前我们对肃清封建思想文化残余缺乏足够重视,致使其消极影响不仅对我国民主建设曾造成严重破坏,而且迄今依然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从党内民主的视角来看,其主要表现:一是权力崇拜意识的影响。例如,一些领导干部热衷于搞家长制、一言堂,等级观念、“官本位”意识浓厚,一些党员则民主意识薄弱,对参与党内事务讨论、决策、监督持冷漠态度,甚至把一言堂、官本位等视为天经地义。二是封建宗法观念的影响。例如,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在选拔干部时,违背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标准,任人唯亲、任人唯派,甚至毫无忌惮地大搞裙带关系,肆意提拔自己的亲属担任要职。三是重人治轻法治观念的影响。其消极影响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突出表现为领导者往往以个人好恶来决定其下属的升迁,而被提拔的下属则对上司抱有感恩图报的心理乃至人身依附,并形成诸如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被动盲从、能力短缺等种种非正常状况。
因此,要进一步增强党内民主意识,首先就要坚决清除封建主义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分析的科学态度,在认真研究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民主性因素和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政治文化建设成功经验的同时,科学借鉴西方国家在依法治理、权力制衡、政治参与、公平竞争等问题上的有益经验,努力建构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民主法治型政治文化,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发展奠定必要的政治文化基础。
2、认真克服片面强调党员义务和组织本位的传统思维定式,不断强化全党的党员主体意识。毋庸讳言,长期以来,我们党无论是在观念形态、心理习惯上,还是在党内机制、党建模式上,都或多或少、自觉不自觉地存在着一种漠视党员主体地位的倾向。从党内民主意识的视阈来审视,其一,党员主体基本上还只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即党内客体而存在,很少能以党的主人翁身份和党的建设能动主体出现,致使不少党员尤其是普通党员缺乏使命意识、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忧患意识和独立思考的意识,一味服从、无能为力的消极情绪弥漫党内;其二,一方面,在党建理论研究中“组织本位”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主要研究组织的性质、纲领、路线、结构、制度、干部、作风、纪律等内容,而对党员主体地位的研究则直至近些年才开始兴起;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普通党员往往偏重义务、服从、统一意志,善于对党员提要求、派任务,却有意无意地忽视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更错误地认为“组织让我干,就得我说算”,“官高一级,智胜一筹”,唯我独尊,作风霸道,唯己正确,一言九鼎,大事小事一人说了算,排斥和打压不同意见,把领导意志变成组织意志,强加于广大党员,甚至把手中的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特权。
因此,要进一步增强党内民主意识,还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为指导,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每位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明确认识到,党员主体地位是指广大党员是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认真克服以往那种片面强调党员义务和组织本位的思维定式,不断深化和增强全党对党员主体地位的科学认识,促进全党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培育和发展党员主体意识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坚定性。
3、加快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着力促进党内民主意识的内生和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它清楚地昭示我们,民主从来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产生和发展固然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但作为上层建筑和国家形态,它首先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而且民主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而市场经济一方面使人们的利益出现了分化,形成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另一方面其自主特性又使人们在参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自主性、独立性的人格。为了维护和增进自身利益,各利益主体必然会产生利益驱动型的政治诉求,并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逐步加深参与意识、主体意识,促进参与能力和自主能力的不断提高。
因此,就党内民主意识的产生和发展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为党员主体意识的提高提供了重要基础,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竞争的原则反映到党内政治生活上就是党内民主的意识和诉求。从当前我国实际来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人民群众包括广大党员充分享有和行使其民主政治权利和权力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不高,市场经济体制也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政治上权力高度集中的影响以及如前所述的封建主义政治文化的影响,这就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任重而道远的,党内民主的发展也是如此。所以,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踊跃投身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确保我国经济实现持续稳定快速的增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将有力地促进全党的党内民主意识得到极大的发展。
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所在
邓小平深刻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同样指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所在——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为此,就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选举制度、决策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
1、完善党内领导体制,纠正权力行使错位现象。党内领导体制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党内民主发展的全局。然而,毋庸讳言,在党内政治生活中,一些地方的党委会及其常委会实际代行了党代会才有权行使的决策权。为了纠正这一权力行使错位的现象,一要提高全党对党内权力配置行使的正确认识,使每位党员尤其是领导同志都牢固确立党代会是各级党组织权力机关、党委会和常委会是其执行机关的科学观念,并自觉以此指导工作实践;二要完善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包括明确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完善党代表的联系和服务、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性和先进性、加强党代表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党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改善党代表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等等;三要积极试行并逐步推广党代会常任制,通过认真总结各地试行经验,使之更加科学和规范,从而为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逐步推广党代会常任制提供更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四要进一步完善党代会议事规则和程序,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会议制度和操作程序,使之在会期安排、会议准备、会议召开、领导机构组成、文件审议和通过等各方面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五要进一步理顺全委会和常委会的权力授受关系,在工作机制安排和程序设计上充分体现全委会在同级党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地位及其对常委会的权力授受关系,落实常委会向全委会和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2、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基础性制度。但目前仍有不少党内选举实际上是走形式的选举,公开选拔异化成由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为了根治这种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一要提高全党对党内选举的正确认识,使每位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清楚认识到,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起点和基础,选举制度实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二要改进和创新候选人提名制度,切实将大多数党员的意愿和选择作为推荐候选人的基础,着力加大党员提名力度,逐步推广由党员推荐、个人自荐与上级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三要探索与改进候选人酝酿办法,适当增加候选人酝酿时间,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规范和充实介绍的内容,特别是德能勤绩的情况,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四要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差额选举比例和范围,逐步扩大直选范围和层次,着力营造公正选举的条件和氛围,确保选举人不受各种干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五要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有关制度,这主要包括任期制和罢免制。具体包括明确干部任期、杜绝随意调配、实行政绩考评,撤换不称职干部和制定细则确保罢免实效等。
3、完善党内决策制度,克服独断随意盲目等现象。党内决策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当前来看,“一把手专断”现象在许多地方还普遍存在,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现象也比比皆是。为了克服上述违背党内民主决策的现象,一要加深对党委集体领导制度的正确认识,使每位领导干部都清楚认识到,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着本质区别,它要求班子成员平等讨论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二要建立和健全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决策信息收集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有针对性地咨询有关专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决策风险评估;三要健全和创新会议讨论和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凡属重大决策都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决策表决方式上对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干部任用推行和完善票决制;四要健全和完善纠错改正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主要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制度和问责制度,以便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根据反馈信息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有效解决无人负责现象;五要建立和完善决策者培训提高制度,这是实现党内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必不可少的重要保证。为此就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的培训,有效提高决策者综合素质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4、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升党内监督力度和实效。党内监督制度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保障。然而,从当前党内政治生活的现实来看,“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软,组织监督太短,法律监督太晚”等问题普遍存在。为了有效解决上述种种问题,一要大力提高全党对党内监督的正确认识,使每位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深刻认识到,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必要保障,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支撑,是促进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的有力杠杆;二要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领导体制,首先应推进纪检机构垂直领导,党委不再决定同级纪委的人事、待遇和经费,最终使纪委与同级党委平行,二者直接对党代会负责;三要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相关制度,包括常委会向全委会和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领导干部的考核、评议、审计、问责以及财产公示,党务公开与询问质询相融合,上级巡视和组织考察相结合,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党纪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等等;四要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的运行机制,首先应着力解决目前党内监督主体相对分散、很难形成合力的问题,其次要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可先重后轻,先主后次。即针对群众反映最强烈,党内呼声最大、最容易出问题的方面先制订。
5、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确保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是党内民主最直接的体现。但从目前来看,不仅存在着部分党员民主意识薄弱和一些领导干部官本位意识浓厚等问题,而且从制度层面来看,静态意义的制度安排、原则性规定固然重要,动态意义的机制构建、实施细则也不可缺少。为了更好地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一要深化全党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使每位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明确认识到,确立党员主体地位,通过权利规范予以维护和实现,既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其最深厚最可靠的基础;二要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础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包括领导体制、选举制度、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因为党员民主权利实现有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健全制度也必须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出发;三要拓宽党员参与会议和了解党内事务的渠道,为此就应制定有关细则以确保广大党员参加符合其资格的各种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并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建立党员网站以推进党务公开。四要畅通党员参与政策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渠道,为此就应切实贯彻有关规定以确保党员有权参加政策讨论和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规范和创新民主生活会具体形式。五要拓宽党员向组织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渠道,为此就应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其程序、途径和反馈机制,并健全党内举报和信访制度,营造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的氛围。
三、健全党内民主程序: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载体
党内民主是党内实体民主和党内程序民主的统一,前者是党内民主的实体内容,后者则是前者得以实现的有效载体,其主要表现为党组织及其成员在党内生活中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从当前来看,为了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程序,亟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切实提高全党对党内程序民主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考察当前党内民主的现实,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发展党内民主的规章制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受到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错误观念的影响,虽然《党章》等党内法规对党内民主程序也有一些规定,但总体来看,还存在诸多罅漏。其一,《党章》等党内法规对党内民主的规定比较概括、笼统和原则,而缺少详细完备的具体规定,如具体的方法、步骤、形式、顺序等等。比如,《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哪些问题属于重大问题?委员会是全委会还是常委会?讨论决定是面对面举手,还是背靠背投票?《党章》及其他相关条例并未说清。因而,在实践中,变形走样的情况屡屡发生。或将重大问题当作一般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就个人拍板;或举行非正式会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或在讨论过程中,一把手率先表态定调,其他成员因个人利害、碍于面子、维护团结等种种考虑而不得不违心地同意。其二,在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上,其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四个服从”的规定,也缺少严密科学的主从之分,极易导致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不清和实际运行中的变形走样。例如,当组织意见是反映了党内少数领导的意图时,究竟是个人服从组织还是少数服从多数?显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只有少数服从多数才是党内民主的精髓所在,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必要前提应当是后者代表了多数、代表了全局、代表了全党意志。而现实中民主集中制异化为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更是不少地方、部门、单位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
因此,为了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程序,首先就必须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每位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清楚地认识到,党内民主程序不仅具有工具和手段的辅助意义,更具有保障党内民主顺利发展的独立价值。因为。党内民主程序是党内民主的启动机制,是党内权力运行的控制机制,是党员权利的保障机制,是党内决策的纠错机制。所以,党内民主程序的建设水平和发展程度决定了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和建设深度。
2、坚持公开、平等、权威等三项原则,并将其切实贯穿于党内民主程序的设计之中。处理党内事务离不开一定的程序,但有程序未必有民主,因为即使在党内专制弥漫的状态下,处理党内事务也可能有一定的程序。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的历史来看,这种现象不仅在过去曾经盛行于一时,在当前的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屡见不鲜。
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程序,就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其一,公开原则。党内公开即透过会议、文件、媒体等多种形式,逐级和及时地向党员通报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情况;规范“先党内、后党外”制度,坚持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实施党内先发动,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党员的知情权,让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处理实施有效监督,而且是为了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党内公开不仅仅是结果的公开,更重要的是过程的公开、理由的公开。其二,平等原则。党内平等,是指所有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都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但在权力配置上则因职务高低会有大小之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规定,在讨论决定党内事务时,同级领导集体成员之间拥有同等的表决权,即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然而,从当前现实来看,在不少地方、部门、单位,集体领导往往演变成“一把手”领导。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正职的升迁并不是由党委集体决定,而副职和委员的升迁则很大程度上受“一把手”左右,从而形成“一把手”在党委内处于事实上的绝对领导地位。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在程序设计上作出相应创新。例如,凡是党委正职的提任,不仅要有上级党组织的提名,还应认真听取其他领导成员和党员代表的意见;而副职或委员的提任,既要听取正职意见,更需广泛听取所在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听取意见的方式则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并逐步推广无记名票决的形式。其三,权威原则。为了确保党内民主程序的有效运行,还必须切实保证程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主要是指,对党内事务的处理,特别是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决策的制定、重要干部的任用,都绝不允许绕过应有的程序去搞所谓的“例外”、“内定”。进而言之,即使依照民主程序得到的结果并不如意,也要首先尊重和承认这个结果,然后通过进一步完善民主程序,以避免类似问题的重现。
3、从党内权力的产生、赋予、行使、监督等各个方面,切实加强党内民主程序建设。党内民主运作必须有一套科学缜密的程序规范来保证,其基本目的是确保党内权力的产生赋予和运用行使既科学规范又有效制约,以促进党内民主沿着法制化有序化的轨道健康发展。从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实际状况来看,首先应抓好以下两个大的方面。
其一,切实加强党内民主选举和正常运行的程序建设。为此,一是必须建立和完善自下而上的党代会代表提名制度和自荐报名制度,坚决纠正目前普遍存在的代表人选主要由上级提名的做法,在代表的产生过程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在党内逐步形成竞选机制。二是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内差额选举的制度,坚决克服当前实际存在的差额选举走形式的现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细则和方法以保障差额选举的真实有效,并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最终实现完全的差额选举。三是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继续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并明确规定和严格规范党代会定期召开的制度。四是必须严格规范党代会议事规则,积极探索党代会闭幕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尽可能最大化地发挥党代会作为处理党内重要事务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五是进一步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完善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等制度,坚决纠正当前存在的党代会权力实际由党委会或常委会甚至是第一书记代为行使的不恰当做法。
其二,切实加强党内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程序建设。一是在民主决策程序建设上,要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举措,抓紧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即“科学界定重大问题含义”、“法定会议上充分讨论”、“切实做好会前通报工作”、“遵守民主原则进行表决”、“建立健全投票保密制度”。二是在民主监督程序建设上,要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并建立以上级纪委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新双重领导模式,创新和完善纪委的监督程序,确保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公正性。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则尤其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缜密的问责程序,保障所有党员能够对其所在的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领导水平、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常态而有效的问责。
四、优化党内民主发展环境:发展党内民主的必要条件
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不可能脱离具体的发展环境。广义而言,党内民主发展环境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鉴于前文对其中的有关内容业已作了较为详细的论析,此处着重阐述发展党内民主所需营造的良好社会环境、法治环境和内部环境。
1、推动人民民主建设,为党内民主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关联性和互动性,一方面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民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党内民主发展也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众所周知,人民民主的概念在现代政党产生之前就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民主的观念和内涵就是参照人民民主所蕴含的国家和社会民主的概念和内涵而提出和形成的,所以二者在平等参与、推荐选举、事务公开、集体讨论、多数决定等多方面都是相同或相近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广大群众对于人民民主的追求必然会反映到同属人民群众一员的共产党员的意识和行动中,从而推动和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从当前来看,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的推动作用,第一,要加快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会推进人民群众民主观念和民主诉求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整个社会自由、平等、民主意识不断增进的良好氛围,这就必然会增强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从而促进党员更加自觉主动、积极有效地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另一方面也会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这在客观上也会对执政党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形成良性的压力和动力,促使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以有效保障其执政的政治合法性并带动人民民主健康有序发展。第二,要注重研究和科学借鉴人民民主建设的有益经验。邓小平早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由此可见,现在一些地方进行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其实就是借鉴人大制度而来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在人民民主建设方面,人代会年会制、村委会海选制在许多地方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而“差额选举”、“公开竞选”、“质询问责”、“离任审计”、“诫勉谈话”、“罢免撤换”等制度进行探索后,党内民主也已在推进完善。因此,注重研究和科学借鉴人民民主建设的有益经验,为党内民主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制度模式和具体做法,这是我们党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宝贵经验之一。
2、坚持依法执政原则,为党内民主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依法执政的原则,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则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我们党只有坚决按照这一要求来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确保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推动国家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才能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进而言之,人民群众的意志通过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形成制度后,不仅对于我们党所开展的活动能够起到制约和保障的作用,对于党内的民主程序和机制也能起到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从当前来看,要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一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二要进一步健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尤其要注重建立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三要全面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实现三者的相互统一、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全党按照这一要求治党理国的能力和水平。
3、科学界定派别活动,为党内民主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对于党内派别活动,由于我党自建党后一直高度重视党的团结统一,坚决反对党内政治派别合法化与公开化,因而这一问题在我们党内并不突出。但必需指出的是,一方面近些年有一些人公开提出了“不允许党内政治派别的合法化和公开化也就是阻碍在党内发展民主”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对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同意见和争论,这本应是党内民主的应有之义,但在党内实际政治生活中却往往被扣上“搞派别活动”的帽子而横遭打击,某些党组织领导人更是打着这样的幌子压制党员群众提出批评建议尤其是申诉举报。因此,科学界定党内派别活动也是发展党内民主必需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在这个方面,列宁作为第一个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主要领导人,在深刻分析党内派别活动的严重危害及其铲除方法和措施的同时,也对何谓“派别”作了科学界定,即“具有各自的纲领,力求在某种程度上自成一派并规定内部纪律的集团”。在1906年11月发表的《同立宪民主党化的社会民主党人的斗争和党的纪律》一文中又强调指出:“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明确的看法。只有这样的纪律才是先进阶级民主主义政党所应有的纪律。”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第一,党的纪律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行动一致,这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它能确保党的统一和战斗力;二是讨论和批评自由,这是党员应享的权利,它使党的肌体永葆活力。第二,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为了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必须铲除派别活动,但这决不意味着要取消在党纲原则范围内的讨论和批评自由,因为这一自由是保证少数对多数的服从成为有价值的服从的必要条件。所以,发展党内民主与铲除党内派别活动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二者都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只有铲除党内派别活动,才能更好地发展党内民主,但把党内不同意见、不同观点的争论包括对一些重大决策的争论都归结为派别活动予以压制,只能造成高度统一的假象,既不符合列宁对党的纪律和派别活动的阐述,更不能说明党的纯洁,其结果只能是削弱党的活力和战斗力。
收稿日期: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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