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制度效应_居民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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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增长的制度效应

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标志着完全计划经济运行体制在农村的结束。1978年作为农村传统经济体制和体制改革的“时间分水岭”,以此为界将1949年至今的发展历程分为两个时期,1949~1977年和1978年至今。1949~1977年间,扣除物价因素之后,中国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实际增加收入仅1元人民币。从平均收入增加值来看,近30年里,农村居民收入实际水平增加了30元,也就是说.到1977年经过近30年的增长,农民收入水平从43.8元上升为71.8元左右,增长63.9%,平均每年递增2.28%(曾强等,1988年)。

体制变革带来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和收入来源多元化。1978年开始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农村经济的经营模式由集体经营到家庭经营。这一体制变革给农民收入带来了大幅增长,农民实际人均纯收入从改革初期的180元(1980年)提高到1996年的656元,增长5倍,2000年实际人均纯收入为2253元,是1980年的12.5倍(《2001年中国统计摘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农村经济体制的实施显然是1980年农村收入水平获得提高的最重要因素,农村居民纯收入水平与家庭经营收入的相关性是其重要作用的证据。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对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效应主要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这一体制的收入效应开始递减,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上升的同时,家庭经营收入占纯收入的份额却在下降。也就是说,影响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因素开始从家庭经营转换到其他因素上,比如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流动。这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依靠农业生产为主的家庭经营已难以继续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二、收入分配差距的制度效应

改革前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差异主要表现为地区间差距。在计划体制下,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由集体所有制单位内部的差距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差距两个内容构成。高度集中的分配体制及家庭经营的较低比例,使得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内部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没有真正形成。而资源禀赋不同(包括资源的质与资源的数量差异)引起集体单位之间生产力的差距,从而形成集体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别。可以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是计划体制时期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内容,因此,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实际上近似地等于集体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资源禀赋的不同是导致传统体制下农村居民收入差异的根本原因。由此,1978年以前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差异主要表现为地区差距。1978年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地区间差距十分明显:河北、甘肃两省的平均纯收入分别仅为91.5元和98.4元,比全国平均值分别低42.07元和35.17元。同期,上海与北京农村居民平均纯收入水平比全国平均值高156.43元和91.23元,河北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仅相当于上海农村居民收入的31.6%,相当于北京农村居民收入的40.7%。在其他地区各省区之间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相当悬殊。在西部的新疆,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是甘肃农村居民收入的2.02倍。东、中、西三个地区,以中部地区内部的差异最小。在三个地域之间,以东部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水平最高(中国统计年鉴,1994

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存在地区间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但总体而言,收入差异较小,基尼系数仅为0.20。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分布相当集中,150元以下收入水平的户数比重为65%(1978年)。仅有极小比例(2.4%)的农户,人均纯收入水平在300元以上,200~300元之间的家庭也只占总调查户数的15%。在1978年,约83%的农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元,大面积的低收入水平构成所谓的“普遍贫困”现象。在“普遍贫困”中自然不会有悬殊的收入差距。

表1 1978年中国农村居民收水平

人均纯收入(元)家户占总调查户数的%

<100 33.3

101~150 31.7

151~200 17.6

201~300 15.0

>300 2.4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发生变化,变化的发生及其幅度都与相应的改革内容和措施密切相关。本文用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对1990~1998年间农村居民整体收入差距进行测算。结果表明,20世纪90年代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较大,低值接近0.40,多数年份均在0.40以上,在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出现扩大趋势。90年代中期开始,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缩小的新趋势,基尼系数由1996年的0。45下降为1998年的0.38,下降幅度为15.6%。

由于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包含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地区间的收入差别相当明显,所以对地区间收入差异的分析显得十分重要。1998年农村省际间的收入不平等对整体收入分配差距的贡献为20%,1995年上升到31%(张平,1998年)。从纯收入水平的相对差距看,1996年东部人均纯收入为2127.32元,中部为1402.69元,西部仅1060。69元,东中西三地区的纯收入比例为2,01:1.32:1,2000年东、中、西三地区农村居民纯收入分别为4340.8元、2196.7元、1568.0元,纯收入比例为:东、中、西:2.8:1.4:1。 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包括上海、北京、浙江、广东、江苏)农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3000元以上,而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西部后发展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平均水平在1500元以下,地区间的相对收入差距仍在扩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入水平不同的地区之间收入的结构也存在着差别,较高收入水平往往来自于较高比例的劳动者报酬收入和较低家庭经营收入的收入来源组合。

从发达地区到不发达地区,劳动者报酬和家庭经营收入贡献分别表现出来的下降、上升趋势,说明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由家庭经营向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的结构变化的快慢是引起地区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中西部地区非农经济发展的滞缓,使农村居民收入来源传统性地依赖于家庭经营。农村居民收入的结构变化对地区性收入差异的作用表明,非农活动是引起20世纪90年代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

将20世纪80年代与20世纪90年代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放置在一起,可以看出自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变化的总趋势。

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施以后,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的总体态势。这种态势可概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9年收入差距的缓慢上升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快速扩大时期和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开始的收入差距缩小阶段。

农村经营方式由集中向农户家庭的分散转变引起20世纪80年代收入分配差距的形成,计划体制下集体经济单位内部的“均等化”分配被打破,收入分配差距的来源从集体经济单位之间转变为家庭之间(不论是地区内的家庭之间还是地区间的家庭之间)。在这同时,改革了的体制对农业生产力的有限促进作用决定农户家庭生产力差异的有限性,表现为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缓慢上升。

表2 1997年农村居民的收水平与收入结构

收入水平 劳动者报酬收入贡献(%)家庭经营收入贡献(%)

3000元以上37.95 55.72

2000~2999元23.83 70.79

1500~1999元16.92 78.08

1500元以下 14.69 77.92

注:3000元人均纯收入水平地区包括:上海、北京、浙江、广东、江苏;2000~2999元地区包括:天津、福建、黑龙江、辽宁、吉林、山东、河北;1500~1999元地区是指:江西、湖北、湖南、海南、广西、安徽、内蒙古、河南、山西;1500元以下地区指四川、宁夏、西藏、贵州、云南、青海、陕西、甘肃等省区。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7年)。

表3 中国非农产业的地区发展差异

年份1980 1986 19922000

农业非农业农业非农业 农业非农业农业 非农业

东部61.24 38.76 44.00 56.00

27.50 62.50 7.74 92.26

中部74.31 25.69

62.20

37.80

46.90 53.10

21.60

78.40

西部80.3 19.723.16

68.50

55.50

44.50 24.30

75.7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各年和《2001中国统计摘要》,表中数据为总产值比例,2000年数据为占GDP的比重。

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非农产业的发展,再次使形成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由家庭生产力转变为非农就业。由有限的家庭经营收入差距到收入差别可能更大的非农收入差距,其根本原因仍然是体制变革(体制变革使得非农就业成为可能)。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收入差距缩小趋势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全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伴随着劳动要素在地区间、地区内和城乡之间的流动,收入机会分享结构在地区内、地区间和城乡之间得到调整。农村劳动力流动(从农村到城市)对农村内部收入分配产生影响,抑制了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扩大(李实,1999年),具体表现为整个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逐渐减小。在至今为止的整个改革过程中,农村收入差距由相当平等到差距的产生、扩大,再到收入差距的减小,因此,中国农村改革对收入分配差距表现出了扩大和缩小“两种效应”,改革初期表现为扩大效应,改革深入之后表现为收入分配的缩小效应。

图1 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动趋势

农村经济体制变革缩小了中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但20世纪90年代后期农村经济改革的相对停滞使得二者间的差距再次扩大。农村与城镇间的收入差距,使农民的收入问题成为今天困扰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收入结构的制度效应

在改革刚刚起步的1978年,集体统一经营活动贡献了农村居民纯收入的66%,说明计划体制下的农村具有高度集中的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单一(主要为农业),又主要以粮食生产为主,非生产性行业或服务行业极不发达,单一的经济结构,单一的经营方式导致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少,结构简单。

农业收入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比重为64.0%,但它仅对收入分配差距作出46.1%的贡献,其原因在于农业收入在农村家庭之间没有形成大的差异(农业收入基尼系数0.242),是农村居民收入均等分配的主要稳定因素。非农收入占收入的36%,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却作出了64%的贡献(朱玲,1994年),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原因。由于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过程正在开始,非农收入比重在一段时期内将会出现上升趋势,加上农户间非农收入的较大差异和这一差异的进一步增大,这预示着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将会进一步扩大。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中国农村居民的这一次收入分配差距变动产生于农业与非农业之间。

在非农因素的收入效应中,非农就业的工资收入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包括在城乡的非农就业)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在1984年对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差异的贡献为40.12%,1990年升为50.9%,1996年仍高达48.9%(万广华,1998年),成为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首要因素。

虽然不同研究的结果有所不同,但都表明:工资性收入已在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动过程中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与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可得出以下几个简单结论与建议:(1)中国今天面临的农民收入问题是传统体制的作用惯性和新的体制问题的共同结果。(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在于建立在地区间、城乡间自由流动的农村经济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彻底解决“二元”经济问题。(3)在转型时期,只要半工半农双重身份的农民存在,工资性收入就将是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因素,这是工农之间生产力的不同所决定的。因此,发展非公有经济、创造就业机会、取消对农村劳动力雇用的歧视行为,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均等的就业机会、通过对不发达地区城镇提供资金和为非农产业发展提供土地、税收优惠,推动不发达地区非农产业的发展等,将利于农民收入问题的解决。从长远看,农民的主要收入应该来自农业(否则就不再是农民),这有赖于通过农业商业化实现农业和农村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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