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外贸易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WTO规则的条款削减了政府追求发展目标的弹性。不同的国家需要不同的发展目标,因而需要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的手段和工具,服从WTO的规则即意味着对外贸易政策制定能力的丧失。WTO规则中的与对外贸易政策相关的基础条款包括以下几条: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成为该组织的基石;二、一个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规则时应对不同的产权持中立的态度;三、用来发展产业、增加投资和促进出口的特殊政策的使用得到了窄化,保护对外贸易政策得到了弱化;四、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特殊与例外对待条款”,从而能够在既定长的时间里转变规则来符合WTO的规则。
加入WTO以后,我国许多以往的传统的对外贸易政策中的手段和工具将不被允许使用。关于一定目标的特殊政策和战略手段也会遭到警告,并且这些手段和工具只能作为一种暂时的方式被允许使用。根据WTO的规则、我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WTO协议》以及其他的多边协议,我国运用对外贸易政策来干预国家产业发展的回旋余地将会十分有限。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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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保护
进口保护的范围继续削减:关税大幅度削减、配额限制将不复存在、工业品非关税壁垒几乎全部取消。
根据原先阻碍外国产品进出口的规章制度如贸易权和分销权的限制、非政府采购的投标约束条件等在加入WTO后的2至4年取消。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使我国运用技术标准缓解进出口冲击的可能性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议》取消了有秩序地市场安排、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比较清晰地界定了进口数量增加和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概念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这些将使运用保障措施保护国内市场的行为更加规范。乌拉圭回合《1994年海关估价守则》、《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等协议使对进出口的行政性和技术性干预更为艰难。乌拉圭回合《进出口许可证协议》规定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要公平公正地实行,使得我国不再可能运用进出口许可证来控制进出口贸易量,来保护国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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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推动
政府直接干预来推动进出口将越来越遭到WTO规则的限制,出口政策将受到严重削弱和阻碍。这里主要讨论补贴限制和反倾销约束。
补贴限制。乌拉圭回合《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十分的广泛,并根据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程度,把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类,其中明令禁止的补贴有两类,一类是出口补贴,包括:政府对出口企业直接给予的补贴;给予出口企业的外汇留成或其他类似鼓励措施;政府为出口企业提供优惠的运输条件;政府给出口企业在生产和服务上提供的条件比国内其他企业更优惠;政府对出口企业采取减免或退回或缓征应缴或已缴的直接税和社会福利缴款;政府对出口企业的直接税收给予特殊折扣;政府对出口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之间的间接税上所提供的减免或退还或缓解比国内生产其他企业更优惠;政府在按生产流程分级征收的间接税上,给予出口企业的减免或退还或缓缴比国内其他企业更为优惠;政府超额退还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的进口产品的进口税或者在已有部分进口替代之后仍然继续实施进口税的退还;政府给予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或保险,其贴水率不足以弥补以上操作费用和损失的开支;政府给予出口企业的出口信贷低于市场实际利率。另一类是进口替代补贴,即视使用国产产品替代的情况给予补贴。另外,根据《中美WTO协议》,如果中国向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支持并且国有企业是主要的受益者,那么美国就可以启动其不公平的贸易法。
反倾销的约束。乌拉圭回合《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将使中国在急剧扩张的同时,极易遭到不公平的反倾销调查和报复。另外根据《中美WTO协议》美国在中国加入WTO后的长达15年的时间里对中国仍然适用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法律,并且认为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认可办法仍由美国商务部决定。中美这一协定将导致多数国家在倾销上对我国采用“非市场经济”办法。
但是,我国政府可以采取广泛的可替代战略,利用游离在WTO规则之外决定出口的竞争性要素,如:便利的贸易、使国家更具有竞争性的一般的政策、基础设施的发展、合理的外汇政策、人力资本结构、创新的政策和合作的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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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
目前,稳定的和可预见的市场准入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在一般情况下,世界贸易禁止使用配额,却允许各国政府运用关税来作为保护国内工业并增加财政收入的合法手段。然而,关税的运用也要符合规定。首先,对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商品不得实行歧视性待遇。其次,大多数关税都是约束性的(Bound)。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规定了成员国要就其进口产品的特定关税水平向世界贸易组织作出承诺:若要提高税率,必须首先同其主要的贸易伙伴进行谈判,给对方以一定的补偿,这就是所谓的“约束”。
乌拉圭回合提高了约束性关税的比重: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由78%提高到99%,发展中国家由21%提高到73%,转轨经济国家由73%提高到98%,这就为各国贸易商和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为稳定的世界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包括开放投资领域及非关税壁垒关税化、降低关税两个方面。入世前,我国对外资投资的第一、二产业已经基本上实行全面开放,对第三产业的限制比较多,特别是对电信、银行、保险、专业服务业、贸易和分销权、视听和旅游业等方面的限制较多。入世以后,我国将承诺在上述领域开放市场,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这意味着我国将不限制绝大部分行业(特殊的除外)的投资市场准入。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世贸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享有一定的过渡期,所以我国也还可以对不同产业实行不同的安排,如控制外资股权的安排、经营范围及排定时间表等。但是总的来说,我们的投资市场准入将大为开放,特别是服务业市场准入大大开放,这必将对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产生巨大的影响。
就市场准入的另一个方面来讲,经过若干次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后,目前我国的进出口关税仍然较高,总体平均关税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存在进出口的数量限制和其他世贸组织不允许的规定等等。入世后,我们要加大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力度,安排时间表继续削减关税。如在2006年,汽车关税要达到25%,化学和电子业实行零关税等。这些市场准入放开也会对外国投资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目前为绕过贸易壁垒而进行的投资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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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无歧视原则的第二种形式,指的是缔约方之间相到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国境内有与本国自然人与法人同等的待遇。这种待遇,主要限于国内税收和国内规章等方面。关贸总协定第3条规定,成员国对从其它成员国进口的商品所给予的优惠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商品所享有的待遇。
除了修改后的总协定(被称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外,世界贸易组织其它一些协定与合约也包括了有关国民待遇的重要规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原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卫生检疫措施的运用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对东道国的各种投资激励措施(如国内税收减让、关税减让、投资转让等给予外国投资者优于本国企业的政策)以及单独给予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要求(如当地成分要求、外汇管制、出口用汇限制、国内销售要求等)给予了否定。同时规定发达国家两年内,发展中国家五年内,最不发达国家七年内给予政策过渡。
为了吸引外资流入,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也对外资实行一定的限制,这与“国民待遇”的要求是相背的,主要表现为:1.超国民待遇,外资在我国享有税收、外汇、用工制度等方面的优惠条件。2.歧视性措施,对外资进入的领域、投资期限、投资规模、出资比例、国产化率的规定都有一定的限制。3.在制定外资政策方面给予地方政府较大的权力,同时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可以随意收取不同的费用,使外资企业存在较大地区差异,缺乏统一性,这样,地区外资政策的差异与国家吸引外资适用的法律相分离的状况也偏离了国民待遇原则。
入世后,我国外资政策必须进行调整。1.逐步取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如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等。但是同时在国民待遇的原则下,继续保持实行对外贸易政策和区域政策的某些投资优惠措施。2.清理对外资的歧视性限制措施。3.增加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在明确地域、部门特惠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统一政令,各地政府的对待外资的政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央规定,严禁各种不符合国民待遇的不规则的政策。
综上所述,世界贸易组织是为了确保贸易与投资环境的可预见性而签署的协定,对成员国政府执行歧视性或者保护主义政策范围进行了有效的约束,使各国政府很难随意改变游戏规则。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建立可预见的贸易条件,提高国内法规、条例的透明度;要求我们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与WTO的规则相符合;要求我们争取在以后WTO条款的谈判中使WTO条款符合我们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从而建立新的有利于我国的WTO条款,利用WTO组织及其条款,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