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体制改革第三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郭励弘访谈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员论文,体制改革论文,投融资论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论文,访谈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投融资体制暴露四大问题
《21世纪》: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这是一个公认的问题。随着一些新的问题不断暴露,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您认为现有体制主要造成的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
郭励弘: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使得一些老的病根未能去除,新的矛盾又在积累。反映出来的明显症候有四。
首先,现有的投融资体制为国企增加待破产成员,为银行增加了待处理坏账。
大量的政府投资是以新建方式来组织的,其直接后果是项目公司难以维持,银行贷款难以偿还,最说明问题的抽样调查结论出自原国家计委投资司:山东省“八五”期间国有大中型项目能够完全还本付息的仅有5%。
1998年以前严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因而陷于停顿;1998年扩大投资时未能同时推进科学化决策,致使本已基本杜绝的“三边工程”(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发展为“五边工程”(边找项目、边论证),估计“九五”及以后的投资效益不会比“八五”更好。但是,由于投资的失败往往被建筑业的成功所掩盖,金融的损失往往被实物的增量所掩盖,所以这一非常严肃的问题、非常严峻的形势,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其次是造成了国企缺乏持续投资的能力。
国企的资产负债情况本来就不乐观,行政性“扭亏为盈”迫使企业少提折旧,多报盈利,更极大地削弱了企业的投资能力。为强化投资而采取的一些行政措施不能根本改变这一状况,反而又对金融形成新的冲击。以1994年的折旧率作为衡量标准,其后各年少提的折旧数额,最近三年每年都少提折旧2000亿左右。
折旧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偿还贷款本金的主要来源。每年少提折旧逾千亿,不能不严重损害国企的投资能力。根据《国际统计年鉴》作一下国际对比,制造业的折旧率,日本是11%-15%,美国是13%左右,德国是29%左右。我们以4%的折旧率要求国企技术创新,搞研究开发,打造核心竞争力,去和跨国公司对抗,实在是南辕北辙。
第三是造成了民间投资融资的重重障碍。
1981年到2001年,我国民间投资从165亿元增至14305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从18.1%提高到38.4%;这期间年均增长25%,比国有投资的年均增长率高7.2个百分点。民间投资以较少的资源获得较高的增长,充分说明它的投资效益比政府投资要好。但由于投融资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第四个结果是,造成了信用缺失,储蓄难以转化为投资。
一方面,居民储蓄超过十万亿,老百姓持有金融资产的形式单一,找不到比较好的增值出路;另一方面,除了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炒作不缺资金之外,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都深感融资困难。浅而言之,是资本市场建设远远不敷开放与发展的需求;深而言之,是国有经济的软约束癌细胞,已经扩散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信用缺失。
国资委担当投融资重任的三个条件
《21世纪》:您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哪里?
郭励弘: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在国有投资。国有投资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落实出资人制度。唯有通过制度建设对出资人代表机构形成制约,出资人代表机构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形成制约,才能建立起国有投资的责任链,才能使投融资体制改革走上正轨。
《21世纪》:国资委刚刚设立,各省和(地)市也在陆续设立出资人代表机构。有观点认为,新成立的国资委应该在新一轮的投融资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您如何判断这个问题?
郭励弘:国资委能否担当投融资改革的重任,要看三个方面:首先要看它是否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出资人代表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话,大量的投资决策仍然找不到责任者。
其次要看它是否受到责任约束。如果出资人代表机构得以像过去那样,很方便地把隐性负债卸给基层政府,把显性负债留给银行,那么国有投资体制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变化。
还有就是看它是否形成资信损益机制。战略投资者对于自己的投资负有直接的决策责任,对于下属企业的投资负有间接的督导责任。无论哪一类投资失误,投资者不仅要承受资产损失,更还要承受资信损失;当然,投资成功也会使投资者扩充资产、提高资信。
由投资到融资的转换
《21世纪》:从原有体制的问题来看,在您的框架中,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郭励弘:投融资管理的重点,用一句话来讲就是,要从项目管理转向资本市场管理,从“投”转向“融”。
计划经济框架下的投资,是围绕项目而展开的。从宏观管理的角度来看,它有两大特点:第一,在项目管理上无限延伸,既包含项目咨询、项目评估、项目决策等投资业份内的事情,也囊括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等本属建筑业范畴的业务。这就是所谓“大基建”体制。第二,尽管已经把“投资体制”扩展为“投融资体制”,但仍然是在项目层次上讲融资。
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创造出适宜于融资的大环境——不是具体地为每个项目去考虑筹资方案,而是使好的项目、合格的投资者(哪怕它是民间的)能够得到资金,使坏的项目、不称职的投资者(哪怕它是某级政府)难以筹资。
在我所上交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中,投融资改革的总体目标设定在:建立起针对出资人的资信评价体系,以资信等级为依据,实施对出资人融资能力的宏观调控;放弃项目的行政审批,形成投资决策、资本决策、信贷决策三权鼎立,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投融资格局;严格金融监管放松金融准入,严格市场清除放松资本管制,培育财务投资者与战略投资者之间良性互动的资金供求机制;厘清企业制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21世纪》:将改革的目标建立在资信评价体系的建立上,其理由是什么?
郭励弘:严守信用,确保各种契约关系的如期履行,是整个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就投融资而言,各类借款者的基础素质、偿还能力、信誉质量等各方面因素的差异,构成了他们不同的资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是开放的,投资借贷是频繁的,投资者能否融资以及以什么样的代价融资,仅仅取决于他们的资信。因此可以说,资信是投资与融资之间的通道和接口。
上海市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杭州市初步建立了企业信用公示工程。这一类的改革,对于培育自然人投融资道德和民营企业投融资道德实属必需,应该深化、推广。
但是对于政府投资来说,仅仅对企业征信作用不大,因为迄今为止各级政府的特权就在于哪怕100个企业都不能清偿债务,也不妨再开办第101个企业。所以,需要对作为一级资本所有者的各级政府,分别进行总体的资信评价(类似国际上对中国的主权信用评价)。
根据十六大奠定的国资管理体制,今后的政府投资主体主要包括1个国资委、31个省资委、265个(地)市资委,以及它们下属的国企。为了建立信用管理,应该责成已经与银监会分立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基于各大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的呆坏账记录,分别评价这300家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资信等级,每年滚动公示。
在这一基础之上,中央政府就可以构建奖优罚劣、区别对待的宏观管理体系。在分级所有的体制下,由于利益格局已经固化,中央应该以地方政府资本利益的增损作为宏观凋控的主要着力点,以地方资本所有者的资信等级作为宏观调控的依据,实施区别化的管理。地方政府的资本若有信用,可以增加银行授信、允许财政担保、允许发行地方政府或地方企业债券、允许增办地方金融机构等等。
以三重决策机制取代项目审批制
《21世纪》:您说今后应该放弃项目的行政审批,形成投资决策、资本决策、信贷决策三权鼎立,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投融资格局。那么在具体操作上,如何达到三重决策呢?
郭励弘:投资项目的成立,包含着三重决策:一是投资决策,即项目规划,要解决的问题是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建哪类项目。一般来说,商业性项目的投资决策由资本所有者作出,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决策由政府作出。二是资本决策,由权益资本所有者判断项目可能带来的收益(资本回报或者社会效益),决定是否出资建这个项目,进而设计具体的项目结构。三是信贷决策,由债务资金提供者判断项目的风险和清偿能力,决定是否、以及以何种条件提供债务资金。
大一统的计划体制下,是三权合一的:政府几乎是唯一的投资者,投资决策一旦作出,国家资本、国有银行五条件跟进,无所谓融资。市场经济情况下,三权分立,多元化的权益资本和多渠道的债务资金只服从规则,不服从权力。这时的融资是广义融资,既包括权益资本筹划措,也包括债务资金筹措。
十六大提出的“政资分开”的国资管理架构,为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三重决策体制奠定了基础。在所有者陆续到位之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应为:一般项目,出资人代表机构及下属企业既负责投资决策也负责资本决策,具体分工取决于各出资人代表机构不同的内部治理结构。重大项目,行政部门可以作出投资决策,但是必须由出资人代表机构决定资本决策的然与否;资本决策的硬约束在于资信等级评价,所以决策结果可能是否定性的,也可能是条件性的(追加注册资本、免税等)。信贷决策毫无疑问由银行作出,特别应指出其中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表现为其贷款方向服从国家政策、产业政策,而不表现为按照行政旨意或长官意志给不可能清偿的项目发放贷款。
《21世纪》:关于审批权的划定成为新方案的一个焦点问题,在三重决策的框架内,您认为原有的审批权应该如何分配?
郭励弘:在三重决策之间,根本没有行政审批插足的余地。历经半个世纪的项目审批制度应该寿终正寝了。但是,以保护公众为宗旨的核查(卫生、环保、消防等)应该加强。
唯有完全公益性的项目,仍需由行政部门完成项目决策,因为其筹资方式只能是以行政拨款(含公债)为主。但是应该注意到,就“投资”的严格经济含义而言,公益性项目其实只有“建设”没有“投资”。即使是这一类项目,也应由专门的机构去组织实施(类如日本的“建设公团”),行政部门只负责规划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