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旅游救援体系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旅游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旅游救援是为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相关当事人(包括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等)所提供的紧急救护和援助。作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中于事中采取积极措施的重要环节,旅游救援与事前的预警与控制、事后补偿的旅游保险相比,具有更为浓厚的人道主义关怀和人性色彩。
旅游救援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的欧洲,目前服务范围已扩大到全球,其服务内容也由当初的为游客提供拖车服务等简单项目,扩大到现在的提供医疗救援、旅游及个人行政救援、咨询等广泛、全面的救援服务。鉴于旅游救援的业务范围广泛,加上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面服务,在国外旅游救援服务相当普及,除了短期出游的旅客,还有大量的出差、外派等用户使用这一服务。
20世纪80年代中期,旅游救援传到我国,但当时仅是为海外客人提供相应的服务。1999年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成立“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旅行救援中心”,并陆续与法国安盛援助公司、美国的援助卡国际有限公司、丹麦的SOS援助公司、香港远东国际援助公司以及日本JGA全球援助股份有限公司保持着长期的联系。其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医疗援助和非医疗援助:医疗援助主要包括安排和介绍涉外医院、医疗状况跟踪、病人转院或转送回国等服务;非医疗援助主要包括为客人查找丢失的行李或旅行证件、紧急信息传递、现金借款诉讼费援助等项服务。
目前,尽管我国绝大多数团队旅游者都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也有诸如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旅行救援中心提供旅游专业救援,但当享受旅游意外保险的旅游者在旅途中遭遇突发事件处于困境时,仍得不到即时有效的救援,而只能在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旅游救援系统的构建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一、中国旅游救援体系现状
旅游救援体系是为实施旅游救援而建立的体系。旅游安全事故的突发性、客观存在性、复杂性、紧迫性及其影响的重大性,使得旅游救援成为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进行和维护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旅游救援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但是,目前中国旅游救援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仅有零星机构提供旅游救援工作,旅游安全救援研究尚未引起应有重视,旅游救援体系的构建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旅游救援法律法规建设与实践发展未能同步,并滞后于中国旅游业发展
旅游救援法律法规是旅游安全保障系统的基础,对旅游安全预警系统、旅游救援系统、旅游保险系统等的建立起指导和法律规范作用。目前,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安全管理各个层次的法律和制度,明确规定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与权限、职责与任务,同时还有可操作性的指南和手册,为发达国家包括旅游救援在内的安全管理提供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但是,目前我国尚缺乏旅游业的基本大法——《中国旅游法》,亦没有专门的旅游救援方面的法律,涉及旅游救援的,只散见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立法,因此具有不系统、不全面、缺乏权威性的特点(具体见表1)。这些都表明,中国仍未将旅游救援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尚未真正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统一联动的旅游救援机制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而旅游救援体系能够把旅游救援机构、外围机构等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组织起来,团结在以旅游救援指挥中心这一核心机构的周围,统一策划旅游救援工作,形成社会联动系统,发挥集体的力量。因此,旅游救援体系的构建会涉及多个政府职能机构,如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武警、医疗卫生部门、工商、保险、新闻媒体、通讯部门等,但目前中国的这些部门、机构大多没有完全理顺彼此间的行政关系,由此导致多头领导、管理错位和混乱。更严重的是由于职责不明、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形成了管理上的“真空地带”,体制的缺陷使得目前中国并未真正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统一的旅游救援机制,旅游救援亦得不到及时解决。
3.已有了初步的旅游救援机构,但效率不高,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联动系统
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跨国救援服务实体——国际SOS救援中心来华开展业务、建立一体化的急救服务网络,为在华外国人提供医疗、健康保险、紧急救援服务。该中心与我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中国公民境外紧急救援服务。类似的国际性救援机构还有亚洲紧急救援中心和法国优普环球援助公司,它们在北京均设有报警中心。
而我国现在经营旅游救援业务的机构共有两家,即1999年成立的中国国际旅行社旅行救援中心和广州紧急救援中心。其中,中国国际旅行社旅行救援中心是1999年5月,经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中国国际旅行社联合相关单位共同成立的,其旅游救援网络涵盖了我国旅游热点地区和西部交通不发达地区,中国国际旅行社旅行救援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旅游救援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4.旅游救援资源配置不合理,救援装备数量不足和落后,救援能力差
实践证明,旅游事故处置工作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救援技术与装备的配置。但中国现有旅游救援技术装备及队伍专业化程度远远不能满足处置各种旅游事故的需要,目前的应急救援装备普遍存在数量不足、技术落后和低层次重复建设等问题,专业化的旅游救援队伍亦非常缺乏。即使目前已经承担了大量救援任务的公安消防机构,亦存在应急装备和器材数量不足、救援队不专业的现象,更不用说配备针对性强、特殊专用的先进救援装备。
5.旅游保险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助游保险尚空缺
在中国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旅游保险却显得相对冷清。我国的旅游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旅行社责任险”,是因旅行社自身过失而对游客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是“游客人身意外险”,其范围涵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人身意外险还涵盖了旅行期间的行李损失、行程延误以及旅行外出期间家庭财产盗抢损失等。对于出境游,还有全球紧急援救服务的险种。在作者对本课题的调研中,认为很有必要进行保险的旅游者占到50%,选择看情况而定的占到42%,而认为没有必要保险的只占到8%。这说明旅游者的保险意识还是比较强的,但很大一部分旅游者持观望态度导致投保率不高的现状,表明目前中国的旅游保险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助游保险尚空缺,而这些外围机构相关功能的缺失对中国旅游救援体系的构建亦有很大的影响。
二、中国旅游救援系统的基本模型
目前,中国旅游救援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旅游救援体系。该系统构建需要多部门、多人员参与,在这个社会联动系统中,各要素的确定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遵循四个原理:系统和控制原理;能量转移理论;突变论;骨牌理论。而其基本模型如下:
1.风险政策——旅游救援对象关系
确定旅游安全初级危险源,运营过程中一切后果危害到旅游安全的隐患都是初级风险管理对象,并由此建立风险等级:
三、中国旅游救援体系模型构建
所谓系统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与功能的有机整体。鉴于目前中国旅游业的现状,从中国旅游救援的系统功能角度出发,借鉴国内外旅游救援管理的经验教训,研究旅游救援的内容、任务与功能,构建一个按照一定先后顺序的、动态的、开放性的旅游救援体系,提高旅游安全救援学术理论研究水平,有效地解决旅游救援问题已显得非常必要。中国旅游救援体系的构建具有政府组织主导的多元参与者特征,基于社会参与者的成本比较优势,应充分发挥各参与者的优势功能,分工协作、相互衔接。其相关路径主体有政府部门(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旅游者、社会救援机构、保险公司、新闻媒体、通讯部门等。(见图2)
图2 旅游救援体系路径构建图
1.政府部门
政府是公共利益代表者、公共事务管理者、公共权力行使者、公共秩序维持者、公共产品提供者,因此,在旅游突发事件管理中,政府无疑扮演着切实维护旅游者旅游安全的“守夜人”角色,是旅游救援管理的当然主体和法定责任者。参与旅游救援体系构建的行政组织机构应是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系统,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武警、医院、卫生防疫部门、工商部门、通讯、交通、信息发布机构等职能体系。经过相应职能的集成和调配,组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旅游救援系统,实现系统的有序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特别是要加快建立事前旅游预警防范体系、事中旅游应急救援处置体系、后期处理以及常备的后勤保障体系,全面管理旅游突发事件。
(1)前期预警防范体系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正是因为旅游突发事件管理与政府常规管理存在着巨大差异,所以发达国家的旅游救援管理注重全过程的管理,尤其是事前预防。事前预防不仅可以降低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且可以提高政府和个人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损失。鉴于此。政府的旅游救援管理必须变换思维,更新观念,把握好临时紧急处置和日常事务性管理、动态管理和常规管理、部门间以及政府和社会群体组织间的分工与合作的关系,注重事前预防,建立一套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首先,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完善立法体系,加强、引导、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国旅游综合协调部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旅游事故发生后组织的临时性指挥协调系统,依靠的主要是行政协调而不是法律机制,是领导权威而不是体制保障,其地位和处境显得十分尴尬。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应积极参考国外相关旅游安全救援法律体系,结合我国实际,改进和完备旅游安全救援的法律、法规,特别注意对新型旅游活动项目制定安全的技术标准。将旅游救援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并对实践起到积极引导作用,进而提高安全管理的运作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信息搜集、分析、发布及通信保障机制。当前旅游救援体系构建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即在整合各救灾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敏、准确的信息监测系统平台。加强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及时捕捉、收集旅游相关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对旅游事故源及其特点要心中有数,建立配套的旅游安全评估系统和事故上报及发布机制,一有异动能及时发现上报。
再次,结合我国的实际,不断完善现有的旅游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发生的旅游事故及损失。旅游救援预案是提高抗御各类恶性旅游灾害事故能力的有效途径,其基本内容应包括:旅游应急救援的各种组织及其组成、职责、任务分工、行动要求;事故源点的位置、源性、应急等级等;力量调派的具体要求;抢险救援的基本程序;通信联络的方式;各种技术装备和物质的配备要求及供给渠道等;与抢险救援相关的其它资料,如旅游救援力量的分布、执行力量情况,道路情况、气象水源等情况。在不断完善现有的旅游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模拟训练和协同演习,及时发现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旅游应急救援能力。
(2)中期旅游应急处置系统
完善的前期预警防范体系有助于减少旅游事故并及时发现其苗头,但并不能完全避免旅游事故的发生,为此,加强旅游应急救援处置体系在旅游突发事件管理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应急处置不同于预警防范,贵在统一高效、反应快捷。首先应建一个政府牵头的旅游救援指挥中心,该中心可在假日办、旅游局的基础上,联合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卫生防疫部门等相关机构,拓展现有职能组成,并隶属于该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其职责主要体现在对整个旅游救援工作的开展、统筹、协调上。首先,从一线旅游机构获取关于旅游安全的信息,尤其是旅游安全问题发生的具体内容,明确旅游安全问题的大致情况;其次,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归纳整理,拟定实施救援的机构、规模与等级;再次,组织救援机构和人员,实施面对面的专业救援;最后,派员监督和现场协调整个救援过程,随时根据工作进展调整救援方针,于救援工作结束后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另外,旅游救援指挥中心的构建还应充分利用国际性救援机构及其网络,亦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对旅游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鉴于旅游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方式之一,设立类似110、119等简单易记的旅游安全救援特服电话已属必然。
(3)后期处理
旅游事故的善后处理系统是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影响,重振政府形象的关键,也是旅游救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做得不好,同样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有时还会引发新的危机。因此必须克服重事态平息、轻善后处理的错误做法,将善后工作作为处理旅游事故的重要一环。设立善后处置的专门机构或个人,及时制定善后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对策。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对相关伤亡或遭受损害人员进行安抚、心理恢复和治疗。在旅游事故处理善后的工作中,政府应对年度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逐步开发建立旅游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警示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吸取教训,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培养理性出游习惯,同时亦为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提高旅游事故处理能力、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2.旅游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它既能反映市场、行业和企业的利益与需求,又能体现政府的指导、引导、管理意图;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行业协会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协调各方利益、解决矛盾、减少摩擦,在市场运行中发挥着多向性的“润滑剂”作用。因此,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向重视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
目前中国全国性的旅游行业协会有: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旅游报刊学会等。其中,中国旅游协会是1986年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宣布成立的第一个旅游全行业组织,1999年3月24日经民政部核准重新登记。在地方层次上,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大都成立有各种名称不一的旅游行业协会。这些地方性旅游行业协会的成员中,既有团体会员,也有个人会员。会员涵盖了国内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国际旅行社、高星级饭店、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著名旅游景区(点)、旅游院校、旅游科研与新闻出版单位以及与旅游业紧密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等。
作为旅游全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的代表,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目前旅游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实际上可概括为四项: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而在构建旅游救援体系的过程中,旅游行业协会亦起着重要的作用,须充分发挥其为会员单位及旅游者服务的功能。首先,积极参与并承担旅游安全信息的搜集、分析、对策制定,并及时通过各种相关渠道向旅游企业、旅游者等相关的旅游主体发布国内外的旅游安全信息;其次,通过各种形式的行业培训,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教育,提高其危机事故处理的能力;再次,积极协助旅游会员单位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理贴调查工作,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利益。
3.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尤其是旅游景区(点)直接面对旅游者,在旅游救援体系中亦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充分发挥。
第一,加强旅游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宣传教育既要面对旅游者又要面向旅游地社区和旅游从业人员,对前者可通过旅途中的各种告示及解说系统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建议等进行宣传;对后者的安全宣传教育包括两部分,一是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二是严肃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旅游企业必须重视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培养他们的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因为,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直接关系到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具有较高安全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可以防止一些事故的发生。
第二,强化旅游企业内部安全过程管理。旅游企业自身要加强内部体制的建设,应根据旅游者普遍所需的安全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项服务工作的安全标准和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设备(如24小时紧急电话专线),由专人负责,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标准和责任制能得到贯彻实施,有效地控制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能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4.社会救援机构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目前正处于制度创新和体制转轨的过渡期。伴随社会的急剧变革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近几年来,社会遭遇的内部和外部的紧急事件和灾害事件有增多的倾向,各种旅游安全事故不断,屡屡发生。但是,政府却缺乏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独立地完成对所有危机的应急救援管理任务。鉴于此,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和尚不完善的市场体制下的中国政府,在发挥政府在旅游救援体系中主导作用的同时,采取社会分担机制挖掘社会资源,利用正在发育的社会救援机构,充分有序发挥危机处理中社会总动员方式下社会救援机制势在必行,最终形成政府与民间配合的社会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增强整个社会的应急救援管理能力和绩效。
国际上,商业性社会救援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十分广泛,包括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搜寻、转运、抢修等等。随着时间推移,救援业的服务领域亦在不断拓展。
虽然中国旅游业发展非常的迅速,但是,中国国内商业化救援业整体起步都较晚且发展缓慢,目前从事商业救援业务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如表2),而国内救援企业屈指可数,非常的分散,且没有一定的法规支持,亦缺乏与政府必要配合机制。
表2 进入中国的主要外资救援公司的情况
救援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 紧急救援中心 网络覆盖国家
救援公司 1959 3782
优普 1963 3250
蒙迪爱尔 1974 3350
国际SOS
1985 2828
资料来源:刘青、冯鹏程,《谈谈紧急救援保险》,《上海保险》2007.3
对于目前中国社会旅游救援机构的发展,作者认为应该分三步走,首先,最为迫切的即是在政府的科学规划、规范及支持鼓励下,适当放开,使其有一个量的增长,建立更多的社会旅游救援机构、配置更先进完善的旅游救援设备,为实施旅游救援奠定一个坚实的数量基础;其次,社会旅游救援机构互相及和保险公司之间要通过签约,实现全国性的信息、资源和成果的共享与联动,在质上提高社会旅游救援机构,这一点是最为关键的;再次,通过量与质的提高,最终提高社会旅游救援机构的声誉,招徕更多的有需要的社会单位与个人,这是社会旅游救援机构成立与发展的根本,因为更多的有需要的社会单位与个人的加入,即带来更多生意与利润。
5.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在旅游救援中往往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第一,通过对旅游安全问题的追踪报道,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意识,并对旅游景区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起到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旅游安全管理;第二,在旅游救援工作中,通过新闻媒体的聚焦作用,可以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共同为旅游安全救援工作献策献力,促进旅游安全问题的尽快解决和旅游救援工作的早日完成;第三,在旅游救援工作和日常工作中,新闻媒体的大众性使之有可能成为现实的旅游安全投诉中心和信息中心,客观上发挥着旅游救援指挥中心的部分职能。因此,建立旅游救援指挥中心时可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与作用。
6.通讯部门
旅游业实践、旅游救援的现实需要以及中国旅游救援的相对滞后呼唤高效、完善的旅游救援系统,而通讯部门在整个旅游救援系统中主要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由于通讯部门的参与,旅游救援信息的传递将更有效。
7.保险公司
近年来,中国出游人数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但随着与中国有关的重大意外伤害事故屡次发生,旅游者的保险保障问题也因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对于处在陌生环境的旅游者,面对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紧急救援保险或紧急救援卡将为其解决旅行中的问题。
另外,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尤其加入WTO后,遵行国际惯例和相关协议的要求正在具体化。2003年12月22日,欧盟理事会做出关于旅游医疗保险成为签发签证附加条件的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去欧盟各国,办理旅游医疗保险已成为签发签证的基本前提。根据欧盟这一新的规定,在送递签证前,出境人要先办理国际旅游保险,并规定损失赔偿至少不低于3万欧元。入境时要出示国际旅游保险单原件,否则将会被拒入境。此后,俄罗斯、白俄罗斯等国家也开始仿效欧盟理事会的决定。因此,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逐渐成为我国公民出境时必须履行的手续。
将“保险”与“救援”紧密结合,使紧急救援服务成为保险服务内容之一,将一般的保险事后理赔服务向前延伸到事故发生时的“立即”援助,不仅可以提高保险产品本身的吸引力及旅游者发生意外时救助的效率,还可以降低了保险的相应风险,更对提升保险业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大有裨益。这一方向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必然选择。面对这一市场,近年来,各保险公司纷纷与救援公司联手推出医疗救援保险产品以抢占市场。中国人寿从1997年起就对大型企业办理境外救援业务,2000年将保障人群扩大到普通出境公民,而目前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主要有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太平洋人寿等五家。
具体到旅游紧急救援保险而言,保险公司要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其产品应为旅游者提供了全面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障,责任涵盖安排就医、紧急医疗转送、住院治疗、门诊治疗、牙科门诊治疗、儿童住院期间家长陪同住院、病情好转后转运回国、安排亲属处理后事、协助未满16岁儿童回国,及遗体(骨灰)转送回国或就地安葬等等多项内容。此外,该产品还应提供诸如医疗服务信息咨询、医疗专家咨询、上门诊疗、药物递送、紧急口讯传递、代寻并转送行李、法律援助、翻译服务等多项人性化的增值服务,充分满足保障需求。
但是,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前往的国家或地区,精心设计不同的保障额度。首先,要充分考虑到各国及地区的医疗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以及针对不同出游人员的类别,设置灵活的保障形式和经济的缴费方式,旅游者可自主选择单次和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任意选定一年以内的出游时间段,并且可以根据实际的出游天数支付相应的保费;其次,旅游紧急救援产品要能够实现与保险公司其他系列产品(寿险、意外险等)的有效组合,搭配集成专业化的综合保障计划,为客户提供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紧急救援保障于一体的一揽子保险服务。
至于旅游救援保险服务流程,见91页所附图3所示。
8.旅游者
图3 旅游救援保险服务流程图
旅游安全意识淡漠是旅游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旅游尤其是新兴的自助旅游活动,一部分旅游者为了追求好玩、新奇和时尚,对其自身及潜在的危险均认识不足,缺乏相关安全知识、技术和装备,在安全防范放松和救援机制、安全保障相对缺位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因此,鉴于旅游的独特性,旅游者要不断在各方面提高自己,强化安全意识,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如若不能,也要在出现旅游事故时能冷静应对:
(1)储备专业知识和信息。在旅游前,旅游者要进行相关知识与信息的储备:1)旅游目的地的历史、地理、气候知识;2)必要的急救知识和野外生存知识;3)旅游目的地近年来的有关旅游情况;4)出发前旅游目的地的天气状况及有关旅游接待信息;5)在当地可以求助的机构的地址、电话及服务范围;6)后方联系人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电话及服务范围;
(2)培养能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会碰到很多不确定的情况,需要立刻做出决策。因此,平时旅游者需要培养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以便能冷静应对旅随时出现的各类事件;
(3)做好心理、物质和身体准备。相对来说,旅游更是一种精神经历,不是一种身体上的享受,会有很多的辛苦,亦会有一些风险。因此,旅游者要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对旅游危险因素有一个正确全面的安全感知,摒弃小概率意识和侥幸心理,才能避免一些无谓的冒险,并且在出现旅游事故时能冷静应对。同时,旅游者亦需要一些基本的物质装备及比较良好的身体条件,强化旅游保险购买意识,做好物质及体力上的准备。